纺织服装厂隐患检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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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厂隐患检查标准
纺织服装、服装制造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消防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文件
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4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企业所责任人
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更新。
《安全生产法》第5条、第17条、第38条、第49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2.2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具体要求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2条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
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第25条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安监总办〔2008〕202号第5条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机构和人员
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
档案记录
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保养记录
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应急救援
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七条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应急保障
应急队伍
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2条
应急物资
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3条
应急通信与信息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
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1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
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
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
(一)眼睛的保护:
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
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
(二)头部的保护:
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三)足部的保护:
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
(四)听力的保护:
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
(五)防护服:
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
(六)呼吸防护:
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锅炉
特种作业人员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运行情况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水处理
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其他
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4条
压力容器
特种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运行状态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压力管道
特种作业人员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8、102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16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
运行情况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9条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
电梯
特种作业人员
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维保情况
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
起重机械
一般安全要求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人员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设备设施
专用机械
设备基本要求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保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和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设备管理条例》第24条
设备防护要求
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的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造成伤害;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的飞甩,避免液体、气体的溢出,避免外壳灼热或低温。
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3条
通用机械
纺织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要求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防护罩、盖或栏:
1、以操作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
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
3、工作中高温染色液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4、高于地面0.7米的操作平台;
《缝纫机的特殊要求》(GB4706.74-2004)
纺织机械设备要求
(一)设备在运转中要平稳;
(二)筒体、热交换器无变形、无裂纹、无泄露;
(三)门盖开关要灵活,门封垫料完好无泄漏;
(四)门盖与筒体的紧锁装置要完好可靠;
(五)主泵密封良好无泄漏,运转平稳;
(六)导布机构运转平稳;
《缝纫机的特殊要求》(GB4706.74-2004)
纺织机械联锁
自锁装置
(一)联锁、自锁装置灵敏可靠,互不干扰,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有联锁装置的门、盖、栏和杆都应灵敏可靠,保证打开后及时切断电源;
《缝纫机的特殊要求》(GB4706.74-2004)
纺织机械紧停装置
(一)在发生危险,不能及时通过控制开关停止设备运行,或在操作控制台不能观察全部控制状态时,应装设紧急停车装置;
(二)需要安装紧急停车装置的设备,应在每个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要有紧急停车装置,并便于操作,灵敏可靠;
(三)紧急停车装置应保证瞬间动作时,能终止设备一切运动,其开关形状应区别于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
《缝纫机的特殊要求》(GB4706.74-2004)
纺织机械噪声
噪声指标应低于8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
纺织机械电气部分
(一)布局合理,布线整齐,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
(二)防短路、过载、失压、欠压、自锁、互锁、过流及信号等保护装置齐全,完好,有效;
(三)各机构电气开关、手柄定位可靠,各指示灯、仪表、操作按钮等指示清楚,使用完好;
(四)各线路无老化、破损,蛇型管无压砸破坏脱落;
《缝纫机的特殊要求》(GB4706.74-2004)
防火措施
纺织机械应设计并制造成能够降低火的风险,并且一旦产生火可以阻止并熄灭之。
(一)防止火的措施有:
1)自动探测和去除金属杂质;
2)使用防火花材料;
3)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减少轴承过热;
4)当机器停止时,把加工材料从热表面,燃烧器及散热器护罩上剥离下来;
5)使用装置以检测纤维材料卷绕;
6)防止灰尘积累。
(二)一旦产生火,阻止并熄灭火的方法有:
1)提供火焰和烟雾探测器,并和自动灭火器一起作为机器的主要随机件;
2)在操作手册中应说明需要安装固定自动灭火器(如灭火系统),或在建筑物内放置手动灭火
器。
《纺织机械安全要求5.4.3》(GB/T17780.1)
其他机械
劳动防护用品
(一)操作旋转机械最忌戴手套,如车床、钻床等要扣紧袖口,不要戴围巾等,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服的“三紧”,即:
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不要戴手套、围巾等
(二)工作中戴好护目镜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车铣刨磨镗保险机构
(1)破坏式剪切销。
这种带剪切销的保险机构是在连接两个轴的部位有两个圆盘,两圆盘靠孔中用销子连接,销子强度小于传动系统中最弱的零件,当设备超负荷传动时,销子首先切断,使被动轴停止转动。
(2)自动保险机构。
在机床传动中,摩擦离合器、齿爪式离合器、安全阀、脱落蜗杆等已成为机床本身的传动部件。
一般情况下,这些机构随机床正常工作,当由于某种原因机床出现过载时,这些保险机构就会由于摩擦力不足而打滑,使动力中断传输,被动轴停止转动。
当负荷恢复正常时,能自动复位。
《机械安全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16755—1997)
车铣刨磨镗制动机构
在大批量生产中多使用气动或液压夹具,由于工作紧张,往往发生夹具未夹紧工件即开车加工,以致工件飞出而造成事故。
《机械安全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16755—1997)
车铣刨磨镗自动停车机构
自动停车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在机床受到阻碍或在预定位置碰到挡块时,有关部件能自动停止运动。
《机械安全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16755—1997)
车铣刨磨镗互锁机构
互锁机构是一种更完善的安全装置,能直接防止操作失误而引起的伤害。
《机械安全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16755—1997)
机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一)可能触及到的外露部分应尽量平整、光滑,不应有可能导致刺伤或划伤人员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开口。
(二)溜板纵向运动应设有可靠的限位装置。
(三)机床飞轮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在运动中不会因其松脱、甩出及缠绕而出现危险。
(四)外露带和带轮应设置防护罩。
应在遮蔽危险部位的防护罩内表面、挂轮箱内表面涂上安全色,以提醒操作、调整和维护人员注意危险的存在。
(五)因位置原因,在运动中可能造成缠绕危险的花键轴、丝杠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控制系统不应有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
(七)电力偶然中断,不应给人员造成危险;电力重新恢复后,机床不应自行起动。
(八)按钮、指示灯、开关等控制器件的位置应确保操作时不会引起误操作和附加的危险。
(九)控制器件应清晰可辨,易于区别,必要时应设置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标志。
(十)在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近应设置一个“停止”控制器件。
在每个操作位置应设置一个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的动作不应影响保护操作者或机床装置的功能。
(十二)冷却系统应能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十三)机床应能有效地回收冷却液,应设置防止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十四)应设置防止切屑飞溅的防护挡板。
(十五)冷却液喷嘴应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
《机械安全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16755—1997)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