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储存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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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储存规定
剧毒化学品储存规
《》第二十二条规定: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检查要求
安全管理
1、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与当地公安机关具结保证,并签订安全责任状。
2、有安全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生产、保卫、仓库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3、使用、储存、销售等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经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资质。
4、有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演练一次,有记录。
安全制度
1、有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张贴上墙。
2、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有活动记录。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有记录。
4、有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标准、使用审批、领用、保管收发、安全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废弃剧毒化学品和容器的处置、值班巡查、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奖惩等制度,并严格执行,且装订成册。
使用、销售管理
1、剧毒化学品的审批、领用、进出库、收发存根等台帐登记清晰完整并保存一年。
2、剧毒化学品使用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实行双人领取双人监督使用。
3、销售、储存台帐,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销售手续合法,流向记录完整,并保存一年。
4、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销售、储存、流向月报按时上报公安机关。
5、废弃剧毒物品、容器(包括闲置等)有登记。
6、有防泄漏,防毒、消毒、中和等安全器材和设施。
储存运输管理
1、有专用仓库,24小时双人值班看守。
2、仓库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装有防盗门、防盗窗,报警电话、犬防、与110联
网的CK报警器等防盗设施。
3、仓库需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有交通部门认可的专门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资质。
5、剧毒化学品仓库有外来人员登记、值班巡查登记,清晰完整,并保存一危
化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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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
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范围和分类
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燃
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2.2有些物品虽不属于危险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应加强管理。
2.3化学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
2.3.1爆炸品
2.3.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3.3易燃液体
2.3.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2.3.5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感染性物品
2.4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3.生产和使用
3.1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
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
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3.2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
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
如酸、碱
3.3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3.4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3.5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3.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或照明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
3.8凡用于生产的煤气、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水等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
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3.9化学危险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
3.10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
3.11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检修,要求严格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规定执行。
4.贮存和保管
4.1贮存量较大的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4.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4.3对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的货位,避免混存。
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
4.3.1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3.2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4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4.5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
4.6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
4.7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4.8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出入库发放制度:
4.8.1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请检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商品数量;
b.包装;
c.危险标志;
d.?
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8.2化学危险品出库前均应按合同或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
a.商品数量;
b.包装;
c.危险标志;
4.8.3
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
击、拖拉、
倾动和滚动。
4.8.5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
品。
4.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4.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
或其他工具
4.8.8?
为防止发料差错,对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
4.8.10?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8.11?
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需经使用人员提出,部门主管批准,仓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出
库。
4.8.12?
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须进行盘帐,做到帐、卡、物相付。
5.装卸运输
5.1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范知识的人员承担。
5.2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人员,应持有安全合格证,按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翻滚、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3化学危险品装卸前后,对车厢、库房应进行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装过剧毒物品的车辆,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5.4相互碰撞、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而在同一车上混装运输。
5.5化学危险品装运时不得人货混装。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5.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防止外来明火,尽可能选择路面平坦的道路,不得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行车中要保持车速、车距,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
5.7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排气筒上必须装有阻火器,并配备灭火器材。
车头应悬挂“危险品”标记,罐车要挂静电接地导链。
5.8装运爆炸、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
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8.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和脚踏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氯化钾、
氯化钠等氧化剂和铁桶包装的低闪点的易燃液体时,不得用铁板车及汽车挂车。
5.8.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
5.8.3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有防晒设施。
5.8.4装运电石等忌水物品时,应要有防雨设施。
5.9公司销售部对来公司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
“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检查运载工具外观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
6.报废处理
6.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处理。
6.1.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6.1.2包装容器必须在生产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
6.2剧毒物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先提出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生产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6.3凡公司报废的金属容器、设备、管道等含有化学危险物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按规定要求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交给废品处理部门。
6.4公司生产中的各类有害废渣、污物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增补;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质检总局增补;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
1、尺:
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
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
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
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
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
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
热量计;
8、砝码:
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
天平;
10、秤:
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秤、售粮秤;
11、定是包装机:
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
轨道衡;
13、容重器:
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
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表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
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
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
酒精计;
19、密度计:
密度计;
20、糖量计:
糖量计;
21、乳汁计:
乳汁计;
22、煤气表:
煤气表;
23、水表:
水表;
24、流量计:
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力表:
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
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
眼压计;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
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
振动监测仪;
31、电度表:
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4、场强计:
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
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光源):
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
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仪;
38、活度计:
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
声级计;
42、听力计:
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
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
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
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
汞蒸气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
火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
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
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测量仪:
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1、水质污染监测仪:
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3、血球计数器:
电子血球计数器;
54、屈光度计:
屈光度计;
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
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6、棉花水份测量仪:
棉花水份测量仪;
57、验光仪:
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59、燃气加气机:
燃气加气机;
60、热能表:
热能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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