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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合作模式:

劣后的收益分配

参股形式,宁夏标准。

成立子基金的流程,有没有涉及第三方,除了基金之外,

发改委政策:

会议认为,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处于“蹒跚”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对于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孵化和培育面向未来的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确定,一是将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等合并使用,盘活存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总规模40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

二是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

三是为突出投资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四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

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民间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基金将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为突出投资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与此同时,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

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按经验来看,政府投入此类创投基金的引导资金一般不超过三成,且引资规模能达到4倍以上。

记者梳理主要基金项目官方披露的数据发现,政府引导资金一般占这些基金的20%~40%,而引入社会资本则达4~8倍不等。

李克强在会上强调,基金正式运行后,要委托若干家公司经营,同时硬性要求一定比例的资金必须投向早中期企业,从而用“市场化”的方法,把整个基金“运作”起来。

案例:

1.库尔勒开发区“试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区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土地增值收益,重点将支持纺织服装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天然气精细加工、现代服务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文化旅游六大领域。

今年计划投入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1亿元,连续投入5年,总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

从运作方式来看,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基金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由资金管理人募集社会资金,与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相关专项基金,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实现同股、同权、同回报。

2.重庆组建政府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由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开展股权投资,拓展股权融资渠道,形成4:

4:

2的社会融资结构,即银行贷款占比40%,直接融资占比40%(包括发行股票和债券占25%-30%,私募基金占10%-15%),表外融资及其他非信贷融资占比20%。

重庆市政府结合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四个环节,首批选择了16家合作基金管理人。

重庆市政府今年首期安排25亿元财政引导资金,以后逐年投入,五年后财政资金总投入预计将达到150亿元、甚至200亿元。

通过1:

3或1:

4的杠杆比,每年能够形成100多亿元投资,五年后形成至少500多亿元规模。

财政资金投向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六个行业。

除了财政出资外,还考虑由国有企业资本以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投资,形成国有企业资本的股权引导基金,改变以往直接投资产业的做法。

同时,鼓励民营企业组建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形成财政、国资、民资三类股权投资基金共同发展的格局,争取每年投入70-80亿元左右的各类资本金,引导400-500亿元社会资金投资。

3.宁夏自治区

(15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决定从2015年开始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基金规模暂定30亿元,分3年到位,每年10亿元,到2020年,力争吸引社会资本规模达到100亿元。

这是记者昨天上午从自治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上得到的消息。

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在农业、工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等领域设立“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进入“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及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

议原则通过了《关于运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送审稿)》。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导向、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来源是将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等领域的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整合,2015-2017年每年按年度预算30%的比例用于增加基金规模。

据了解,自治区政府引导基金采取三级管理模式,即自治区政府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指导委员会、母基金管理中心、子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设立,意味着自治区政府对产业扶持将由过去主要以财政为主的模式,转变为今后主要以金融为杠杆、以市场为导向,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的新模式,有利于推动转方式、调结构,推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集聚,形成立足宁夏,辐射西北乃至全国的投融资平台。

除了财政出资外,还考虑由国有企业资本以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投资,形成国有企业资本的股权引导基金,改变以往直接投资产业的做法。

同时,鼓励民营企业组建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形成财政、国资、民资三类股权投资基金共同发展的格局,争取每年投入70-80亿元左右的各类资本金,引导400-500亿元社会资金投资。

(四)创新公共财政对产业发展的多元化扶持方式。

大力清理、归并、整合、规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界定公益性、准公益性、竞争性等专项资金边界,取消“小、散、乱”、绩效不明显以及纯竞争性领域的专项扶持资金。

对具有一定外部性或“市场失灵”确需保留的准公益性或竞争性领域专项,要改变现行的行政性分配方式,积极探索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含配套中央政策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跟进投资、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投保贷一体化、助贷基金等多种方式,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投资于子基金的规模不低于年度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的50%,子基金的投向应主要面向我区。

(五)建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多渠道投入机制。

自2015年起至2017年,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等领域的专项资金,每年按照年度预算30%的比例用于增加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实现的收益及退出资金,原则上要继续用于补充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实现滚动发展。

鼓励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与中央部门发起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合作机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要根据财力状况、优势特色产业现状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增加基金规模。

积极探索财政投入、国资收益、基金增值和社会资本投资及捐助(捐赠)等多渠道并举的滚动投入机制。

(六)建立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管理机制。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

建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决策指导机构,一般由政府领导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资金筹集、支持方向、总体投资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专职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信息发布、子基金申请材料受理、尽职调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应当设置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自治区成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指导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确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管理制度,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计划、规模调整、退出方案等,协调解决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自治区财政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七)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撬动作用。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形式支持设立子基金,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允许区、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但共同出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自治区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一般不应超过25%。

对主要投资于初创期小微企业的基金,以及社会效益较好、募资难度较大的子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以及其他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及政府相关部门不参与其日常管理和项目决策。

完善子基金管理机构收益分配机制,实行固定收费加业绩奖励政策,积极吸引区外高水平的投资管理机构、精英金融从业人员,以及相应的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券商等中介机构落地宁夏。

(十)促进子基金规范运作。

申请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的子基金,必须具有完备的管理架构和法人治理机制,募集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专注性、独立性、稳定性,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具有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对于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导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闲置时间较长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应及时退出。

(十一)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

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区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企业的,投资获利退出时,可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

4.5月8日,浙江省政府审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显示,今年浙江省政府设立了200亿元的产业基金。

其中,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50亿元。

昨日(5月11日),浙江首只政府产业基金宁海创业投资母基金受托管理方盛世投资副总裁谢作强。

浙江省省长李强指出,政府产业基金要明确投资方向,重点要投向带动性强、税源大的项目,投向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

早在去年,浙江首个市场化运作的政府引导母基金在宁波设立。

浙江省宁海县政府财政出资5000万元,募集1亿元民间资本,设立宁海创业投资母基金,总规模达1.5亿元。

该母基金采取第三方委托管理的方式运作。

5.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总规模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在国家各项政策的积极推动下,各个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并成立了专项基金。

一时间,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如火如荼。

除浙江外,山东、四川等省份日前也出台了政府引导基金相关政策。

从会议内容来看,引导基金将通过公开方式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来负责运营,基金本身则更多退回到出资人的定位,这和以前国有投资公司出资人和管理人一体的运作方式大为不同。

2月1日,厦门市设立全省首个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百亿的“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正式宣告设立,开创了我省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先河,促进培育建设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信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10大千亿产业链(群)。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后,政府只负责“两端”,即在前端负责审定总体投资方案,在后端把握投资方向,对基金的运行管理,政府不干预,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产业引导基金改变了以往政府对企业单纯采取补贴、奖励、贴息等“一次投入、一次使用”的形式,转为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支持,产业引导基金还与12家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分别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包括: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等,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相关产业的子基金。

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可以是通过引进专业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如拟与清华大学合作设立的清华创新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拟加快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是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于我市拟扶持发展的产业重大项目,如平板显示产业链中需重点突破的面板等关键环节项目。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财政局的出资代表,其下属的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除了成立理事会作为其最高决策机构外,引导基金还设立了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将负责对拟投资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记者了解到,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将采取两种模式:

一是甄选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子基金,用于投资于与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二是直接投资于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或对接社会优先级资金设立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

受托管理机构:

金圆集团下属的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相关政策: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

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一)参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融资担保。

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

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

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

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

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

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

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

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

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七、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

本指导意见发布后,新设立的引导基金应遵循本指导意见进行设立和运作,已设立的引导基金应按照本指导意见逐步规范运作。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五条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

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第八条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

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

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参股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

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二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四条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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