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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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摘要]社会保障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前提。
可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的投入严重偏低,供给严重不公,责任划分不清,立法相当滞后。
为此,要理性决策,促进社保制度尽快定型;统一立法,促进社保司法日臻健全;加大投入,促进国民福利与日俱增;适应社会发展,确保社会保障建设有“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和谐社会;公平正义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对我国而言,和谐社会应当是城市和乡村、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经济和社会、人和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关系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会。
可是,当前持续扩大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日益失衡的劳资关系等等,对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着直接的负面影响。
如果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残酷法则,那么社会保障则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润滑机制。
如同市场经济天然地追求效率,社会保障则天然地追求公平,社会保障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恰恰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前提。
一、社会保障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前提
大凡追求社会公平并想获得和谐发展的国家,必定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1.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竞争起点公平。
在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制度下,在面向城镇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功能单薄的情况下,在面向乡村贫困人口的制度化社会救助缺乏的情况下,我国弱势人群的健康和生存权受到了挑战,基本生活水平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而对低收入者缺乏必要的保障,实际上直接扩大了贫富差距。
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对于我国的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都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要缓和乃至化解这些问题,使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政府可以在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税力度的同时,实行社会保障这一重要的转移支付措施,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将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距限制在公平原则许可的范围内。
2.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
有数据显示,占我国总人口60%的农村居民只占有不到30%的国家公共福利资源,这种畸形的公共福利资源分配体制大大弱化了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地位。
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最根本的措施是推进城市化,发展现代化大农业。
可是,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两亿多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游离于城市与乡村边缘,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
这与传统户籍制度的不合理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
传统户籍制度排斥农民工进城,社会保障缺位阻碍农民工放弃土地,结果势必影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妨碍现代化大农业的建立。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
3.社会保障有利于调节供求关系,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社会保障的支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
当经济上涨、失业率下降时,支出会相应缩减,基金存储规模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抑制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
当经济衰退、失业率上升时,支出会相应增加,给失业人群、贫困人群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及时唤起社会需求的稳步回升,并促进经济复苏。
社会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蓄水池的作用,它能有效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4.社会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有调查表明,中国人的不安全感在上升。
这一主观感受反映了我国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增加的现实。
政府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部分财富适当转移给低收入者,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资助,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可见,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张“安全网”。
二、我国社会保障领域问题重重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之路并不平坦,现阶段仍然问题重重。
1.社会保障的投入严重偏低。
目前,中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仅占总支出的12%左右,而发达国家则一般保持在30%的水平。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行政和社会监督机构,加上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都不健全,致使社保基金监管很不规范,随意滥用、挪用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产生腐败现象,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大量流失。
据统计,1986—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障基金被违规动用。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
投入本来就少,再随意挪用,无异于雪上加霜。
社会保障明显不足,构成了中国社会保障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2.社会保障的供给严重不公。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本解决了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问题,远没有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一是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严重失衡。
国家上千亿元的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绝大部分进入城保体系,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惠及农村。
农村居民基本只能依靠家庭保障。
二是部分人群社会保障严重缺失。
除纯农民外,缺失基本社会保障的人群还包括亿在农村从事二、三产业的乡镇企业职工,亿进城务工人员和4000万被征地农民。
这三大人群是推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贡献者,理应享受法律赋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
可是,现阶段社会保障只是我国一部分人的专利,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仍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3.社会保障的责任划分不清。
我国社会保障虽然确立了责任分担的机制,但是有关各方的责任并没有划分清楚。
一是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划分不清(主要是养老保险);二是政府责任与市场、社会、家庭、单位的责任划分不清;三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不清。
当前我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门很多,除了财政部门,还有民政、卫生、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筹资办法、政策规定也政出多门,部门、单位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加之机构重叠,以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影响了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运转。
4.社会保障的立法相当滞后。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不少弊端。
一是社保工作仍然是政策主导,力度小,权威性差。
二是社会保障法规立法层次偏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
目前,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只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少数几部特殊群体法律,通过国务院立法的只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还有更多项目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和行政命令的层次。
三是社会保障司法机制较为薄弱。
目前,由于我国缺乏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很难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的行为予以有效制裁,对非法挪用、挤占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不能及时惩处,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
我们应当在深入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对如何健全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性、战略性的思考。
1.理性决策,促进社保制度尽快定型。
这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基础。
针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国家不宜再继续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验办法,而应该在理性决策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使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定型。
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就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全国统筹,二是省级统筹。
无论是全国统筹还是省级统筹,国家都必须明确决策并付诸实施。
否则,旧问题解决不了,还可能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标的不确定性而造成地区进一步分割、基金加速耗尽、制度无法持续的新的后果。
只有定型的制度才能给人以真实感、安全感,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功能,进而带来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2.统一立法,促进社保司法日臻健全。
这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基础。
当前,最紧迫的是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并围绕它出台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条例》等。
同时,适时出台《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条件成熟时出台《社会保障法典》。
还要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司法机制。
在法院可以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承担劳保案件的审理,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件成熟后,可以建立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以便对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及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切实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大投入,促进国民福利与日俱增。
这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没有政府公共权力对经济的介入,没有政府对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两极分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但保护弱势群体也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应当有效行使自己的公共权力来第三次分配社会公共资源,增进国民福利,确保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而要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必然要以相应的财政投入为基础。
在国家财力持续增长的条件下,社会保障无疑应当成为公共财政支撑的重点领域。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应着力强化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福种性。
至于社会保障社会化进程的推进,社会保障实践中市场机制的利用,都应当是在政府承担了应有责任的前提下进行。
因为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控制着公共资源,其根本职责就是谋取公众福利。
4.适应社会发展,确保社会保障建设有“度”。
这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哲学基础。
“度”即与事物的质相统一的数量界限。
社会保障担负着保证必要的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这一职能决定了社会保障建设的下限,即社会保障至少要能起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
为此,我国社会保障必须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权,保证其最低生活水平,并对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使他们能够摆脱各种风险,重新参与市场竞争。
如果保障范围过分狭小,社会保障制度便会成为少数人的特权,也就违背了制度的根本宗旨。
当然,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也不是越大越好,保障标准也不是越高越好。
因为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保障建设的上限,有限的资源总量和可供分配量限制着社会保障的过度发展。
适应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应以维护社会安定的要求为下限,以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的承受能力为上限,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使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