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合同.docx
《慈善信托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慈善信托合同.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慈善信托合同
慈善信托之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本慈善信托的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社会慈善,信托财产不可赎回,委托人不能要求从本慈善信托财产中分配收益或兑付本金。
本慈善信托终止时,委托人不能获得信托财产分配。
特别说明:
本慈善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公布于受托人网站( ),并存放于受托人办公场所备查。
委托人如对本慈善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内容无异议,并在《慈善信托确认书》上签字或盖章,即表明委托人已完全认可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自愿加入本慈善信托并与受托人成立信托关系。
委托人可当面交付或邮寄《慈善信托确认书》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在《慈善信托确认书》盖章后该信托关系成立。
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具有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委托人具有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从事慈善活动的良好愿望,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本慈善信托: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 慈善信托。
1.2《慈善信托合同》/本合同:
指《 慈善信托之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慈善信托确认书》:
指作为本合同签署页的《慈善信托确认书》,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后,即表明委托人认可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自愿加入本慈善信托并与受托人成立信托关系。
1.4 《风险申明书》:
指《 慈善信托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信托文件:
指《慈善信托合同》、《慈善信托确认书》、《风险申明书》及相关的修订和补充。
1.6受托人/ 信托:
指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7集团:
指 。
1.8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10信托财产:
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交付给受托人且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因上述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1信托资金保管人:
银行 分行营业部。
1.12慈善信托备案管辖机关: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权批准本慈善信托的备案设立的政府部门。
本合同中是指受托人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
第二条慈善信托名称
本慈善信托的名称为:
慈善信托。
第三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进行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并通过本信托的实施,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无偿捐助给 扶贫办,开展精准扶贫,对国务院指定的定点扶贫县进行金融脱贫和/或产业扶持。
第四条委托人和受托人
4.1 委托人
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4.2 受托人
名称: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第五条受益人
5.1 受益人范围
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通过 扶贫办,按照 已批准下达的定点扶贫工作方案的进度计划,将信托资金最终投向本慈善信托的受益人—— 的个人、组织或法人机构,有序开展金融扶贫、民生扶贫、扶贫培训、教育扶贫、项目引进与帮扶等精准扶贫项目。
5.2 慈善项目选定的标准
本慈善信托所执行的慈善项目须符合银保监会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定点扶贫的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及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信托财产和交付方式
6.1 信托财产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限于资金。
信托财产名称、类型、价值、数额或数量等具体信息由委托人签署并由受托人盖章确认的《慈善信托确认书》确定。
信托财产包括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及受托人因该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2 交付方式
信托财产为资金,委托人应将资金汇入受托人在资金保管人处开立的如下信托资金专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并注明资金用途为“ ”。
账户名称: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账号:
开户行:
银行 分行营业部
6.3 本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信托目的,即,按照本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通过 扶贫办,按照 已批准下达的定点扶贫工作方案的进度计划,最终投向本慈善信托的受益人—— 的个人、组织或法人机构,有序开展金融扶贫、民生扶贫、扶贫培训、教育扶贫、项目引进与帮扶等精准扶贫项目,推动中国扶贫事业发展。
信托财产不可赎回。
委托人不能要求从本慈善信托财产中分配收益或兑付本金。
第七条信托成立
本慈善信托不设推介环节。
本慈善信托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由受托人发布成立公告,公告本慈善信托成立。
该成立公告中确定的成立日期为本慈善信托成立日。
7.1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不低于本信托合同8.2条约定的信托规模;
7.2受托人与本慈善信托的信托资金保管人已签署资金保管协议;
7.3受托人收到慈善信托备案管辖机关的备案回执。
因信托不成立而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且受托人与委托人及其他各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相应解除。
第八条慈善信托存续期限、规模
8.1 期限:
本慈善信托期限为 年,但如发生第15.2条规定的情形,本慈善信托终止。
信托期限届满,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8.2 信托规模:
万元。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构成、管理和运用
9.1 本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包括: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因上述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产生的财产。
9.2 受托人为本慈善信托在资金托管人处开立专用信托账户,该账户与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
信托财产的收支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9.3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9.4受托人办理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分享。
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慈善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9.5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为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应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并应遵守信托文件相关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
(1)慈善项目的审核
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和本信托文件的规定,确定通过 扶贫办对定点扶贫县实施捐助。
作为对口帮扶归口职能部门, 扶贫办须按照 批准的定点扶贫工作方案文件开展项目执行。
(2)慈善项目的决策
受托人自主决定是否批准将本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无偿捐助给 扶贫办,扶贫办须提交 批准的定点扶贫工作方案文件或通知作为条件,并确保资金用于方案中指定的慈善项目。
(3)慈善项目的执行和资金运用
按照受托人要求, 扶贫办负责项目的执行实施和效果评估监督等。
受托人信托经理有权对每笔划出资金的实际用途及去向进行调查、回访,资金最终运用地定点扶贫县或其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接受调查或反馈,集团扶贫办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此项工作。
(4)资金申请、批准及拨付
信托经理 (身份证号:
)根据受托人审核通过的集团批准的定点扶贫工作方案文件或通知,提交《慈善项目用款申请书》。
受托人据此作出用款决策,并对信托资金保管人下达拨款指令,进行资金拨付。
已实施捐助的慈善项目如需要增加捐助预算或调整用款计划情形,资金最终运用地定点扶贫县或其有关部门需经 扶贫办许可。
按照受托人要求,资金最终运用地定点扶贫县或其有关部门需向 扶贫办开具发票或收据等捐赠凭证, 扶贫办需向受托人提供其扫描件或电子版做备案。
(5)慈善项目执行效果反馈和资金运用审计
资金最终运用地定点扶贫县或其有关部门向 扶贫办报送的披露慈善项目执行情况、慈善效果等文件报告,需向受托人提供其扫描件或电子版做备案。
受托人有权聘请慈善项目顾问或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 扶贫办在资金最终运用地所执行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
相关费用及承担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受托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助慈善项目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意见。
相关费用及承担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和金额
本信托每个信托年度用于慈善支出的比例和金额以全部信托财产为限。
9.6 本慈善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将信托资金专户中的闲置资金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或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
受托人应严格履行信托财产管理职责,并保持本慈善信托的投资运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第十条信托费用
10.1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应由本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包括:
(1)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
(2)受托人报酬;(3)信托资金保管费;以及(4)与本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投资运作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各项信托费用以信托财产为限支付。
受托人报酬暂不收取。
信托资金保管费暂不收取。
由于本慈善信托设立、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投资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慈善项目及受益对象的筛选、资助、控制、检验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交易税费、印刷费、宣传费、差旅费、住宿费、信息披露费、邮递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据实支付。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应由本慈善信托之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0.2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慈善信托的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而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不应由信托财产承担,而应由受托人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一条信托税收
受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等文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委托人的权利
(1)获取受托人就本慈善信托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报告;
(2)在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的前提下,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3)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5)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6)慈善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 委托人的义务
(1)确保交付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来源合法,且参与本慈善信托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2)按本合同规定交付信托财产;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慈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确保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确保就参与本慈善信托事项应履行的其他任何法定或约定义务,均已经及时、充分并适当地履行;
(6)慈善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受益人的权利
(1)根据本慈善信托文件约定获得受托人捐助的慈善信托资金,用于受捐助的慈善信托项目;
(2)在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的前提下,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受捐助的慈善项目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3)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受捐助的慈善项目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慈善信托备案管辖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5)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6)慈善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13.2 受益人的义务
(1)接受并积极配合受托人、慈善项目顾问及受托人聘请的服务于本慈善信托的其他第三方机构对拟捐助的慈善项目进行的调查、管理、清算、监督、检查等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恶意隐瞒、虚构或夸大事实;
(2)对所获得的慈善信托资金,按照慈善信托文件的约定用于受托人选定的慈善信托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和用途;
(3)依法向受托人提供资金最终运用地定点扶贫县或其有关部门向集团扶贫办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等捐赠凭证的扫描件或电子版做备案;
(4)对所获知的本慈善信托负有保密义务。
如果受益人将其获得的信息恶意散发给第三方,导致本慈善信托/或受托人的利益受影响的,或利用该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的,应当承担因此对受托人或其他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规定、信托文件以及受益人与受托人书面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职责
14.1受托人须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按照信托目的处理信托事务;
14.2受托人必须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并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与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14.3未经慈善信托备案管辖机关重新备案并批准,不得辞任;
14.4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4.5受托人有权制定并修改信托事务管理文件,包括慈善项目建议书(格式)、慈善项目用款申请书(格式)等;
14.6慈善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15.1 慈善信托存续期间,除慈善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15.2 信托终止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或其中之一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信托被解除;
(3)信托被撤销;
(4)因受托人不能选任适合的咨询委员会或慈善项目顾问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慈善项目无法运作;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由。
本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慈善信托备案管辖机关。
本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在本慈善信托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交慈善信托备案管辖机关留存,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清算报告不做外部审计。
本信托为慈善信托,本慈善信托终止时无信托财产分配。
本慈善信托终止时,经慈善信托备案管辖机关批准,受托人将清算剩余的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
第十六条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由慈善信托备案管辖机关重新备案,变更受托人。
第十七条风险揭示、防范和承担
本慈善信托的主要风险包括:
法律政策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捐助对象的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将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严格遵守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以及信托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风险控制、缓释措施,在委托人、受益人的监督下,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应并严格履行信托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实现本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按照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根据信托目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也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
18.1 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 )和获慈善信托备案管辖机关准许在其指定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18.2成立公告
受托人于本慈善信托备案成立日公告慈善信托成立。
18.3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并按照慈善信托备案管辖机关要求予以披露。
18.4临时信息披露
本慈善信托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事项,受托人将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1)本慈善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本慈善信托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事项。
18.5 清算报告
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接受公开监督,并交慈善信托备案管辖机关留存。
第十九条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联络方式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方式。
一方联系地址、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合同组成
《慈善信托确认书》、《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前述信托文件为准;如果本合同与前述信托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合同全套一式七份,委托人、受托人各一份,交相关机构备案四份,集团扶贫办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委托人签署《慈善信托确认书》并经受托人盖章,待备案成功即告生效。
第二十三条合同备案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连同其它信托文件报慈善信托备案管辖机关备案,备案回执送达受托人之日视为本慈善信托合同备案成功之日。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24.1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4.2 委托人在此申明:
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以及《风险申明书》、《慈善信托确认书》等其他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4.3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均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4.4 如遇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
如受托人未能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如受托人已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的《 慈善信托之信托合同》签章页)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