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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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
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部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中旅客运输统计部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部、局旅客统计系统平稳过渡,决定新旧系统并行3个月:
(1)现系统延续一个季度:
2002年第一季度,各铁路局和合资、地方铁路公司仍按现行报表制度上报1、2、3月份资料产生的报表,4月份资料起不再上报。
(2)新系统自报送2002年2月份资料起正式启用:
自2002年1月起按新规章的要求收集原始信息,保管完好,1月份进行局内新系统的调试,自2月份资料起按新规章要求的报表格式正式上报报表,并补齐1月份新报表。
(3)局间直接交换资料自1月份资料起按新格式交换。
2.各单位要抓好新规章的培训工作,正确理解新规章的要求。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新规章。
3.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执行新规章的准备工作,确保新规章如期实施。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履行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统一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
国家铁路管辖的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客运段(列车段)、客运公司、票务中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各级统计部门及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一、建立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旅客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二、运用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旅客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
三、分析、揭示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规律性在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表现,阐明、预测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趋势、水平、结构、比例。
四、为国家制定铁路客运发展规划,进行宏观调控与决策及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旅客运输统计实行逐级管理负责制。
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铁道部职能配置的规定,铁道部统计中心对国家、合资、地方铁路的旅客运输统计实行归口管理,负责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质量考核。
受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对管内的合资铁路公司,中国地方铁路协会对各地方铁路公司的运输统计工作均负有归口管理的责任,并制定统计范围、报告制度、指标口径、质量考核细则。
铁路局受铁道部委托,对管内地方铁路公司的旅客运输统计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三、编制、上报旅客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四、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旅客运输统计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五、加强基础工作,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六、负责管理旅客运输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促进现代化技术在旅客运输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五条旅客运输统计报表制度,是根据国家和铁路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有关旅客运输统计的报表格式、报送时间和方式、责任单位等要求的制度。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与国铁办理直通旅客运输的地方铁路,要按本规则建立规定的报表报铁道部统计中心。
第六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旅客运输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完成。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七条旅客运输统计包括旅客统计和行李包裹统计。
第八条旅客统计范围是指购买客票或办理签证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指铁路局临管线,下同)上的车站和乘降所乘车的旅客。
包括:
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和乘降所及各车票代售点购买客票乘车的旅客;在旅客列车上和到站补票的旅客;持铁路乘车证办理签证的旅客;办理中转签证的旅客及退票的旅客。
第九条行李、包裹统计范围是指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按营业手续运送和中转的行李、包裹。
分普通行包(即普通行李车运送的行包)和专列行包(即行包专列运送的行包)。
第十条下列运输不在旅客运输统计范围之内。
一、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线(指工程临管线,下同)内部运送的旅客和行李、包裹
二、新线分界站运往本新线的旅客、行李、包裹。
三、新线到达本新线分界站的旅客、行李、包裹。
四、新线分界站接运的通过本新线的旅客、行李、包裹。
第十一条旅客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24点。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十二条旅客列车车次
旅客列车车次的确定:
直通旅客列车根据铁道部公布的列车车次确定;管内旅客列车根据各铁路局公布的列车车次确定;货运列车上加挂的军运载客车辆无法确定车次的,其车次定为JY**,JY代表军运,**为各局编码。
第十三条旅客列车担当局(担当客运公司,下同)
旅客列车担当局是根据运输部门公布的列车乘务担当局确定。
第十四条旅客列车席别
席别统计分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四种。
第十五条发到站
旅客运输统计中的发到站是指客票上记载的营业车站;由国外、新线接运或向国外、新线移交旅客的发到站,为办理接运或移交的车站。
第十六条运输经由
一、旅客、普通行包的运输经由,按票据上记载的经由确定。
因自然灾害、行车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旅客列车改变径路、到站时,应根据调度命令按实际径路调整经由,直通列车根据部调度命令调整,局管内列车根据局调度命令调整。
铁路局调度部门对部、局调度命令应及时抄知铁路局统计部门(各铁路局客货运输统计中心,简称统计中心,下同),作为调整旅客运输径路、到站的依据。
旅客列车中途改变径路时,由改变径路的铁路局统计中心于次月3日前根据调度命令将变径日期、天数、车次,以电报形式通知发送局统计中心,发送局统计中心根据乘车日期、车次、人数、发到站信息进行调整。
二、专列行包的运输经由,根据铁道部运输局发布的行包专列运行径路确定。
第十七条运送里程
一、旅客、行李、包裹运送里程根据客运统计原始单据中记载的发、到站和经由,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查定。
二、对各铁路局自局开办的临时营业线和乘降所,按本局公布的里程查定。
第十八条省、市、自治区
根据各营业站所隶属的省、市、自治区划分。
国家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包括在所属省、自治区内,并以其中数单独表示。
第十九条分界站
一、局(分局)间分界站、国境分界站、国家铁路与合资及地方铁路间的分界站的确定,以铁道部运输局《客货运输专刊》及有关文电确定。
二、国家铁路与合资、地方铁路的分界站比照局分界站统计。
第二十条运输种别
运输种别是指对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过程的分类。
其中包括:
一、管内运输,是指在本局管内,不经过其他局管辖线路所完成的运输。
二、直通运输,是指经过两个及两个以上局完成的运输。
直通运输又分为:
(一)输出——发往他局,或虽发往自局,而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他局的运输。
(二)输入——发站属于其他局,或虽属本局,但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他局而到达本局管内的运输。
(三)通过——由相邻局接入,通过本局再移交相邻局的运输。
第二十一条旅客人数
旅客人数统计指标分为旅客发送人数、旅客到达人数、旅客运送人数、列车补票人数、到站补票人数、旅客中转人数、持免票签证的发送人数、旅客退票人数等。
它反映人民生活和文化交流对铁路运输需要的情况,是局间旅客服务费清算的基础,并作为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配备客运设备和客运服务人员的依据。
一、旅客人数的计算
根据客运单据中记载的人数计算,半价票按1人计算;往返客票按往返各1人计算;月、季票按实际乘车月份每月按往返各21人计算;直通往返客票由发送局统计中心通过直通资料交换通知返程局统计中心,将返程人数算入返程局当月发送人数;旅游专列由始发站(局)和返程站(局)各统计一次发送人数,中途停车站(局)不统计发送人数。
军运后付客票无实乘人数记载时,客车按车辆定员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每车按45人计算。
团体票按实际乘车人数计算,包括团体优惠人数。
免票、中转旅客人数:
仅统计电子售票办理的公免和中转人数。
根据电子售票信息统计。
二、旅客人数指标
旅客人数指标是铁路在交通运输行业中所占份额的直接反映。
(一)旅客发送人数:
指购买客票在铁路各营业站和乘降所乘车的旅客人数、在列车内补票(即车补)和到站补票(即站补)的旅客人数、由国外及新线接运的旅客人数之和并减去退票人数
与国铁办理直通客运业务的合资、地方铁路与国铁间或与其他合资、地方铁路间相互发送的直通旅客,由发送局或发送合资、地方铁路公司按规则规定统计发送人数,接入(或通过)局或合资、地方铁路公司不得重复统计发送人数,应统计为输入(或通过)人数。
国家铁路旅客发送人数=各铁路局旅客发送人数之和
=各铁路局管内旅客人数+各铁路局输出旅客人数
铁路局旅客发送人数=管内各站旅客发送人数之和
=管内旅客人数+输出旅客人数
全国铁路旅客发送人数=国家铁路旅客发送人数+合资、地方铁路旅客发送人数
(二)旅客到达人数是指:
各车站、铁路局旅客到达数量。
全国铁路旅客到达人数=全国铁路旅客发送人数
国铁旅客到达人数=各铁路局旅客到达人数之和
=各局管内旅客人数+各局输入旅客人数
铁路局旅客到达人数=管内旅客人数+输入旅客人数
(三)旅客运送人数:
指铁路局旅客运输的全部工作量,它包括本局旅客发送量和由外局接运的全部旅客运送量。
全国铁路旅客运送人数=全国铁路旅客发送人数
铁路局旅客运送人数=管内旅客人数+输出旅客人数+输入旅客人数+通过旅客人数
(四)旅客中转人数是指:
在铁路各营业站及列车上办理中转签证换乘的旅客人数。
国铁旅客中转人数=各铁路局旅客中转人数之和
(五)免票发送人数是指:
持有铁路乘车证在铁路各营业站和乘降所办理签证乘车的旅客人数。
国铁免票发送人数=各铁路局免票发送人数之和
(六)退票旅客人数:
指在铁路营业站办理退票手续的旅客人数。
在中途站办理的退票,不计算退票人数。
外局发生的退票,由退票站所在局将退票资料分别中途退票和异地退票(异地售票发生的退票),按规定的交换格式交换给发送局,由发送局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中途退票,发送局只调整直通交换资料和发送周转量,不调整发送人数。
第二十二条行李、包裹件数及重量
普通行包件数,是按行李、包裹票据记载的实际件数计算。
普通行包重量,是按行李、包裹票据记载的实际重量计算,以千克整理,合并后以吨为单位统计。
普通行包件数和重量包括行包发送、中转、到达件数和重量
行包专列单独统计。
行包专列不统计件数。
行包专列的重量指行包的实际重量,无实际重量时按计费重量统计。
第二十三条周转量
周转量是运送量和运送距离的乘积,它反映运输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是铁路运输工作量的主要指标。
一、旅客周转量
旅客周转量=旅客人数×发、到站间里程
铁路局旅客周转量=铁路局旅客运送人数×各该在本局管内的运送里程
单位:
人公里
二、行李、包裹周转量
行李、包裹周转量=行李、包裹吨数×发、到站间里程
铁路局行李、包裹周转量=铁路局行李、包裹运送吨数×各该在本局管
内的运送里程
单位:
吨公里
第二十四条平均行(运)程
一、旅客平均行程,是指平均每一旅客的旅行距离。
全国铁路旅客平均行程=全国铁路旅客周转量/全国铁路旅客发送人数
铁路局旅客平均行程=铁路局旅客周转量/铁路局旅客运送人数
二、行李、包裹平均运程,是指平均每一吨行李、包裹的运送距离。
全国铁路行李、包裹平均运程=全国铁路行李、包裹周转量/全国铁路行李、
包裹运送吨
铁路局行李、包裹平均运程=铁路局行李、包裹周转量/铁路局行李、
包裹运送吨数
三、平均行(运)程单位:
公里。
第二十五条旅客运输密度
旅客运输密度是表示在铁路区间、区段或某条线路平均每公里营业线所通过的客运量,它反映铁路线路能力的利用程度。
一、站间旅客运输密度,是表示站与站间所通过的旅客人数,分别按上、下行计算。
计算方法:
按运行方向第一个站间的旅客运输密度,是该线开始第一个车站所发送的旅客人数和接入经由该站的旅客人数之和;第二个站间密度,是将第一个站间密度加上第二个车站所发送的旅客人数,再减去到达该站的旅客人数。
以下各站间密度依此类推。
二、区段平均旅客运输密度,是表示区段内平均每公里营业线所通过的客运量,分别按上、下行计算。
计算方法:
Σ(站间密度×站间里程)
区段平均旅客运输密度=------------
区段里程
三、铁路局平均旅客运输密度,是表示铁路局每一公里营业线路通过的旅客人数。
计算方法:
铁路局旅客周转量除以铁路局营业里程。
四、全国铁路平均旅客运输密度,是表示全国铁路平均每一公里营业线路通过的旅客人数。
计算方法:
全国铁路旅客周转量除以全国铁路营业里程。
第二十六条综合指标
一、客座人公里收入率
客座人公里收入率是指报告期内铁路局担当的某次旅客列车平均每一客座人公里所取得的票价收入。
是分析旅客运输效益及客车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由票价收入和客车定员人公里计算而成。
可分席别计算。
(分席别)票价收入
计算公式:
某车次(分席别)客座人公里收入率=------------
该车次(分席别)定员*全程运距
其中:
旅客票价收入是指票价合计,即票面金额合计,以下同。
客车定员按图定满轴编组和标记定员确定。
二、客座利用率
计算方法:
该车次旅客发送周转量
某车次客座利用率=----------
该车次定员*全程运距
其中客车定员按图定满轴编组和标记定员确定。
三、以上指标直通列车由部统计中心分担当局别计算,管内列车由各局自行计算。
第四章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包括原始票(单)据、原始信息和基层原始统计表,是旅客运输统计的依据。
原始统计表是针对网络条件及电算化程度较差的环境而设立的,应逐渐被网络传输所取代。
第二十七条客运统计原始票(单)据(见附件2)
一、计算机客票
二、常备票
三、代用票、军运后付代用票
四、区段票
五、往返票
六、定额票、月季票(无部定统一格式)
七、行李票
八、包裹票
九、行李包裹装卸交接证
十、国际联运清算单据、国际联运册页客票
十一、客运运价杂费收据
第二十八条客运统计原始信息
一、计算机客票信息。
(随电子售票4.0版本下发)
二、计算机退票信息。
(随电子售票4.0版本下发
三、计算机车内补票信息。
(待定)
四、计算机行包票信息。
(待定)
第二十九条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月份表)(财收1-1)和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年度表)(财收1)由车站按财务有关规定编制和上报,由路局或分局收入部门移交统计部门使用。
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年度表)财收-1__站20年度__次列车__铁路局担当第页----------------------------------|||||票价率||统计部门填写||到|经|种|座|-----|里|-----------||站|由|别|别|全|半|程|到|到|到|经||||||价|价||段|站|局|由|----------------------------------
----------------------------------|1|2|3|4|5|6|7|8|9|10|11||--|--|--|--|--|--|--|--|--|--|--||||||||||||||--|--|--|--|--|--|--|--|--|--|--||||||||||||||--|--|--|--|--|--|--|--|--|--|--|||||||||||||----------------------------------
审核部门(章)审核人站长制表年月日制
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月份表)财收-1-1__站20年度__次列车__铁路局担当第页-------------------------------------||号码||其中|||其中||客|-------|合|--------|||-----||票|||计|作|售出张数|合|应缴票||||符|售出|未售|张|废|-----|计|款|管内|直通||号|第一张|第一张|数|张|全价|半价||||||||||数||||||||--|---|---|--|--|--|--|--|---|--|--||12|13|14|15|16|17|18|19|20|21|22||--|---|---|--|--|--|--|--|---|--|--||||||||||||||--|---|---|--|--|--|--|--|---|--|--||||||||||||||--|---|---|--|--|--|--|--|---|--|--|||||||||||||-------------------------------------
审核部门(章)审核人站长制表年月日制
第三十条旅客补票统计表(客统报1)
本表分车内补票旅客统计表和到站补票旅客统计表。
本表仅报非电子票。
车内补票统计表由客运公司、客运段(列车段)根据车内填发的代用客票、区段客票、定额票填报。
到站补票统计表由车站根据补票杂费收据填报。
本表按发站填写,管内、直通分开,直通到站按到达局归类,相同车次、席别、发站、到站、经由的填写全月合计人数。
于次月3日前报铁路局统计中心。
本表补票只统计补售客票人数,不包括持客票旅客另补购的加快票、卧铺票、半票补全票的超高、丢失及变席等不计算旅客人数的票据。
旅客补票统计表
填报单位20年月份客统报1----------------------------||担|||||人|票|统计部门填写||车|当|发|到|席|里|数|价|----------||次|局|站|站|别|程||合|车|发|到|到局|||||||||计|次|站|站|经由||-|-|-|-|-|-|-|-|-|--|--|--||1|2|3|4|5|6|7|8|9|10|11|12||-|-|-|-|-|-|-|-|-|--|--|--|||||||||||||||-|-|-|-|-|-|-|-|-|--|--|--|||||||||||||||-|-|-|-|-|-|-|-|-|--|--|--|||||||||||||||-|-|-|-|-|-|-|-|-|--|--|--||||||||||||||----------------------------负责人填制人20年月日报出第页
注:
车站、列车补票填报1-8栏;
第三十一条行李、包裹发送(中转)量统计表(客统报2)
本表由车站根据发送行李、包裹票和中转行包票或行包装卸交接证填报,管内、直通分开,直通到站按到达局归类。
每中转一件行李、包裹,中转件数按一件统计。
行包专列单独列报,不统计件数。
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本表发送和中转分表填写,于次月3日前报铁路局统计中心
行李、包裹发送(中转)量统计表
____车站20年月份客统报2---------------------------------||担|||||||统计部门填写||车|当|发|到|经|里|实际|实际|-------------||次|局|站|站|由|程|件数|重量|车|到|经|件|重||||||||||次|站|由|数|量||-|-|-|-|-|-|--|--|-|--|--|--|--||1|2|3|4|5|6|7|8|9|10|11|12|13||-|-|-|-|-|-|--|--|-|--|--|--|--||||||||||||||||-|-|-|-|-|-|--|--|-|--|--|--|--||||||||||||||||-|-|-|-|-|-|--|--|-|--|--|--|--|||||||||||||||---------------------------------
负责人填制人20年月日报出第页
注:
1.填报单位只填1-8栏。
2.1栏和2栏仅供填报行包专列时使用。
第三十二条旅客退票统计表(客统报3)
本表由车站根据退票报告(财收-2)将属于统计范围部分按发站填报,管内、直通分开,直通到站按到达局归类。
于次月3日前报铁路局统计中心。
本表填报单位即为退票站。
旅客退票统计表
填报单位20年月份客统报3-----------------------------|原|原|||担|||统计部门填写||发|到|车次|席别|当|人数|应退|---------||站|站|||局||票价|||到达局|||||||||车次|到站|经由||-|-|--|--|-|--|--|--|--|---||1|2|3|4|5|6|7|8|9|10||-|-|--|--|-|--|--|--|--|---|||||||||||||-|-|--|--|-|--|--|--|--|---|||||||||||||-|-|--|--|-|--|--|--|--|---||||||||||||-----------------------------负责人填制人20年月日报出第页注:
1.填报单位只填1-7栏。
2.原发站退票,“原发站”栏可不填。
第三十三条旅客运输统计所需要的原始票(单)据和原始信息,由各局财务收入、运输、客运部门和基层站段及相关信息系统提供。
为保证统计数据及时收集、计算、汇总并及时提供财务决算、旅客运输收入清算和运输指挥所需要的统计资料,要求:
一、资料(信息)的移交:
(一)电子售票车站将客票原始信息及财收四于旬后3日内网络(或软盘)传输(移交)至铁路局统计中心。
(二)已实现统计、财务信息共享的铁路局,财务收入部门于旬后5日内将有关信息传输至铁路局统计中心。
(三)进行原始票据移交的铁路局,财务收入部门于旬后5日内向铁路局统计中心移交客运原始票据资料及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
二、各级财务收入、客运和统计部门要共同保证原始票(单)据、信息的及时移交(传输)、资料完整和数据质量。
因迟交、漏交而影响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数据质量时,要查明原因报部并及时处理。
三、统计部门接收原始票(单)据时,要确认资料的数量,并与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核对,对统计完毕的票据资料,应及时完整地返回财务收入部门。
四、财务收入部门、票务中心或车站以计算机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向铁路局统计中心提供统计数据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数据与客运票据一致,所确定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五、由基层站、段提供的原始统计报表,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报。
六、旅客运输统计所需要的客车车次、定员、担当局等有关信息由客运及调度部门及时提供。
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三十四条由于旅客运输统计是以发送票据为统计依据,为了编制统计报表的需要,发送局必须对直通运输的有关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到达局和通过局进行交换(计算机交换格式见附件1)。
交换资料中的到站均为实际到站。
第三十五条交换资料及项目
一、第一次交换
第一次交换异地票资料,包括:
异地电子客票、直通往返客票、旅游专列客票、异地退票、中途退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