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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完成教学、科研及后勤服务保障所必须的物质条件。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如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要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及资产状况的报告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条  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

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院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在学院和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计财处负责具体工作。

各系部、处室由一位部门负责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

各级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帐、物、卡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并报国资办备案。

第八条  计财处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组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参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和分部门明细帐簿;按月与财务处核对资产总额,做到帐帐相符。

(五)审核和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核对、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八)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九)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十)对使用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十一)定期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

教务处、后勤处、图书馆、学院行政办。

各归口部门的管理范围为:

教务处负责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等;后勤处负责管理房屋建筑物、土地、卫生医疗器械、行政办负责行政办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等;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料(包括各单位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与审批,参与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四)提出调剂、配置固定资产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五)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根据业务量和管理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二)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填写验收报告。

(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提出固定资产调出、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

(七)定期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运用根据上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工作。

(二)负责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反映学院固定资产总值,定期与国资办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学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盘盈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设备;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 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 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学校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

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尤其对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构筑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建设单位转来的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所列的价值计价,发生的土地占用费和土地补偿费并入土地单独计价,增加的水暖设施并入建筑物、构筑物一起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原有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实物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的需要和经费预算,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

计划经学院领导研究、审批后实施,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八条  购建固定资产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由国资办统一组织采购,监察、审计、财务、及使用单位需共同参与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实施招标计划;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由专人或验收小组及时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一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务处会同使用部门必须在到货后一周之内验收;大、中型购建项目,由计财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对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前20天内组织验收小组验收。

凡未经验收、办理相关手续者,一律不得予以报销入帐。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一)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二)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三)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四)使用部门填写验收报告,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时,必须如实按规定填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国别、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部门、使用管理人、验收人等。

进口仪器设备,还应填写外文名称、外币及合同号等。

第二十三条  验收固定资产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型号不符,性能不合格时,不得交付使用及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换或索赔。

第二十四条  自制、校外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第三章规定者,即应视同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

各占有、使用部门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大型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相应归口管理及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资办审批,签订契约,登记备查账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优化组合、合理配置,避免重复、盲目购置,提高利用率。

对同类固定资产逐步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对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三十二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计财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部门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卡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及相关部门统一对外竞价或处置,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计财处审核;

(四)学院分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院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国资办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其价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八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的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充分给予利用。

更新下来的固定资产可降级使用和调往其他需要的单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根据需要,经批准可留少量作为拆件利用,可用的零配件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确实不能利用的可按审批数量变价处理或调拨其他单位。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上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簿,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工作。

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要做到及时审核,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天。

如审核不通过,要填写清楚审核意见,由资产管理员修改后重新提交。

(二)计财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负责固定资产的归口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数据备份,定期与学院财务账簿进行核对;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单打印。

固定资产的归口审核,要做到及时审核,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天。

如审核不通过,要填写清楚审核意见,由资产管理员修改后重新提交。

(三)使用部门设置所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明细帐簿,按使用情况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明细帐簿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管理人归集保存。

(四)图书馆每半年向计财处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上半年为6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30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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