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DB35T74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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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DB35T740
前言
本标准项目指标依据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广大农村建设的实际而确定。
本标准由福建省交通厅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福建省公路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宜国、涂慕溪、王增贤、唐朝阳、钟有涛、王中、林昌晶。
目次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总则1
4要求2
本标准用词说明11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总则的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包括控制要素、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即沿线设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农村公路
联结城市、乡村,主要供汽车通行及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2.2县道
具有全县性的政治、经济意义,并经确定为县级的公路。
2.3乡道
主要为乡村生产、生活服务,并经确定为乡级的公路。
2.4村道
为乡村生产、生活服务,并经确定为村级的公路。
2.5受限路段
山区公路中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局部特别困难路段。
2.6硬化边沟
以片(块)石或混凝土为砌筑材料的边沟。
3总则
3.1农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应遵循下列原则:
3.1.1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
3.1.2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避免大填大挖,减少植被破坏,防止水土流失。
3.1.3过村镇路段应与村镇建设相结合,提高综合服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
3.2设计交通量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采用三级公路标准时,按15年预测;采用四级公路标准时,一般按10年预测。
3.2.2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时,按20年预测。
3.3标准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县道宜采用三级公路标准,通乡、通村公路宜采用四级公路标准。
3.3.2受限路段指标应经论证采用,并在具备条件时尽快改建达到等级公路标准。
3.3.3本《标准》未尽事宜,应按交通部现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要求
4.1控制要素
各等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各等级农村公路技术控制指标
公路等级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一般路段
受限路段
一般路段
受限路段
设计速度,km/h
40
30
20
20
15
10(回头曲线段)
车道宽度,m
3.5
3.25
3.25
3.00(单车道3.50)
5.50(单车道3.00)
路基宽度,m
一般值
8.5
7.5
7.5
6.50(单车道4.50)
新建:
6.50(单车道4.50)
改建:
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但不应低于3.5m
最小值
—
—
-
—
圆曲线最小半径,m
一般值
100
65
30
30
30
最小值
60
30
15
15
15
10
停车视距,m
40
30
20
20
15
会车视距,m
80
60
40
40
30
超车视距,m
一般值
200
150
100
100
80
最小值
150
100
70
70
60
竖曲线最小半径,m
凸形
450
250
100
100
100
凹形
450
250
100
100
100
竖曲线最小长度,m
35
25
20
20
20
最大纵坡,%
7
8
9
9
10(改建12)
最小坡长,m
120
100
60
60
40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1/25
1/25
按具体情况确定
按具体情况确定
小桥设计洪水频率
1/25
1/25
1/25
1/25
大、中桥设计洪水频率
1/50
1/50
1/50
1/50
桥涵设计汽车荷载
公路-Ⅱ级
公路-Ⅱ级
公路-Ⅱ级
公路-Ⅱ级
注:
为确保建成后行车安全,三、四级公路技术等级放宽的受限路段,《标准》中对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置进行了从严规定(见《标准》第4.7.2款)。
4.1.1设计速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三级公路应按40km/h或30km/h采用,受限路段可采用20km/h。
2)四级公路应按20km/h采用,受限路段可采用15km/h,受限路段中的回头曲线段可采用10km/h。
3)相邻路段采用不同设计速度时,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
4.1.2公路建筑限界的净高应为4.5m,受限路段在满足当地交通运输需求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3.5m,并在适当位置设置限高标志。
4.1.3过村镇路段应加强公路用地建筑红线控制,不得占用公路进行非法建筑和作为集市贸易,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
4.2路线
4.2.1一般规定
1)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的等级及其在公路网中的作用,合理地利用地形与选用技术指标,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保持线形连续、均衡、协调,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2)路线设计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注意与沿线地形、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3)路线设计应尽量利用原有路基及桥梁和隧道构造物,避免陡坡、急弯、高填深挖,避免穿过不良地质地区,防止诱发地质病害。
4)路线采用受限路段技术指标时,必须完善沿线安全及防护设施。
4.2.2车道宽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车道宽度
设计速度,km/h
40
30
20
15
10(受限回头曲线段)
车道宽度,m
3.50
3.25
3.00
3.00
4.2.3路肩宜采用硬路肩,鼓励采用路肩路面功能化的全路幅路基断面布置型式。
四级公路未采用全幅式路面时,路肩宜硬化处理,使其具有路面使用功能。
4.2.4路基宽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3路基宽度
设计速度,km/h
40
30
20
15
10(受限回头曲线段)
路基宽度,m
8.50
7.50
6.50(双车道)
4.50(单车道)
6.50(双车道)
4.50(单车道)
1)三级公路受限路段采用设计速度20km/h时,路基路面宽度仍应按三级公路标准采用。
2)四级公路改建受限路段无法满足本表列规定时,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并不应低于3.5m。
3)通客运班车的村镇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要求,适当加宽站点位置路基宽度。
4.2.5采用4.50m路基时,应设置符合以下规定的错车道。
1)错车道路段的路基宽度应不小于6.50m,有效长度不小于20m(受限路段不小于10m)。
错车道的尺寸规定如图1。
2)错车道应根据实际选择有利地点设置,使驾驶人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的行驶车辆,相邻距离不应大于500m。
10m≥20m(受限路段10m)10m
≥6.5m4.5m
图1错车道
4.2.6视距应符合表4规定。
表4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与超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40
30
20
15
10(受限回头曲线段)
停车视距,m
40
30
20
15
会车视距,m
80
60
40
30
超车视距,m
一般值
200
150
100
80
最小值
150
100
70
60
4.2.7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5规定。
表5圆曲线最小半径
设计速度,km/h
40
30
20
15
一般值,m
100
65
30
30
极限值,m
60
30
15
15
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
路拱≤2%
600
350
150
150
路拱>2%
800
450
200
200
1)受限路段设计速度采用15km/h、圆曲线最小半径采用15m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2)受限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超高和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5m,单车道路面加宽最小值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应大于6%。
4.2.8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规定。
表6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km/h
40
30
20
15
10(受限回头曲线段)
最大纵坡,%
7
8
9
10(改建:
12)
4.2.9不同纵坡的最大长度应符合表7规定。
表7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
纵坡
设计最大坡度,%
速度,km/h坡长,m
5
6
7
8
9
10
40
900
700
500
300
—
—
30
900
700
500
300
200
—
20
1000
800
600
400
300
200
15
1100
900
700
500
350
200
注:
受限路段越岭路线连续上(下)坡路段平均纵坡大于6%时,应在不长于2km处,设纵坡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40m的缓和坡段。
4.3路基路面
4.3.1一般规定
1)路基路面应根据公路等级和当地自然条件(包括地形、地质、水文、路用材料情况等),并结合施工方案进行设计,保证其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与经济合理性。
同时,路面应满足平整和抗滑的要求。
2)路基设计应重视排水、防护设施及取(弃)土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堵塞河道和诱发路基病害。
3)通过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应作好调查研究,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增强公路防灾抗灾能力。
4.3.2三级公路(含采用设计速度20km/h时)应采用1/25的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四级公路的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4.3.3路基横断面型式应符合表8规定。
表8路基横断面型式
公路等级
A(B)
EC(D)E(单位:
m)
公路
等级
车
道
数
行车
速度,km/h
A
B
C
D
E
三级
2
40
8.50
7.00
0.75
30
(受限路段20)
7.50
6.50
0.50
四级
2
20
6.50
6.00
0.25
1
20
4.50
3.50
0.50
2
受限路段15
(受限回头
曲线10)
6.50
5.50
—
—
1
4.50
—
—
3.50
—
—
4.3.4路基高度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考虑地下水、毛细水的作用,不使其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边缘标高,应满足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及相关规定要求。
4.3.5路堤基底应清理和压实。
基底强度、稳定性不足时,应进行处理,以保证路基稳定,减少工后沉降。
4.3.6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9规定(表列数值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
表9路基压实度
填挖类别
路床顶面以下
深度,m
路基压实度,%
二级公路
三、四级公路
零填及
挖方路基
0~0.3
≥95
≥94
0.3~0.8
≥95
—
填方
路基
0~0.8
≥95
≥94
0.8~1.5
≥94
≥93
>1.5
≥92
≥90
注:
1)三、四级公路铺筑水泥砼或沥青砼路面时,应采用二级公路的规定值。
2)受限路段的路基压实度应与非受限路段采用同一标准。
4.3.7路基的边坡形式、坡率及防护应根据工程实际地形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边坡高度、排水措施及施工方法,并结合当地同类条件下的路基稳定边坡经验综合确定。
1)新建路基边坡的边坡形式、坡率及防护应按现行《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合理确定。
2)利用原有老路路基边坡时,边坡的形式、坡率及防护可综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4.3.8路面结构一般由面层、基层、底基层组成,面层宜采用水泥砼路面结构。
4.3.9县道路面结构应按现行公路路面设计规范执行,采用水泥砼面层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0cm。
4.3.10乡、村道路面采用水泥砼面层结构时,至少应包括面层、垫层(调平层),并符合以下规定:
1)水泥砼面层厚度宜不小于18cm。
2)新填方路基宜设置垫层(调平层),厚度不小于15cm;挖方路基和利用老路路基可采取垫层调平层过渡。
3)垫层(调平层)宜采用砂砾或填隙碎石、泥结碎石、水泥稳定粒料等材料填筑,并要求表面平整密实、不松散,且形成路拱。
4.3.11面层采用水泥砼结构时,接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次铺筑宽度小于路面宽度时,应设置纵向施工缝;一次铺筑宽度大于4.5m时,应设置纵向缩缝。
2)每日施工结束或因临时原因中断施工时,必须设置横向施工缝,其位置应尽可能选在缩缝或胀缝处;在邻近桥梁或其他固定构造物处或与其他道路相交处应设置横向胀缝。
3)接缝设计应符合交通部现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2002)规定,并及时完成灌缝处理。
4.3.12路基路面排水应根据沿线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设计,防、排、疏结合,与沿线路基防护、桥涵及排灌系统相协调,形成通畅的综合排水系统,提高公路抗水毁能力,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
1)边沟尺寸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和地形特点合理确定,边沟型式应结合当地材料及经济情况合理确定。
2)边沟纵坡一般宜与路线纵坡一致,并不应小于0.3%。
3)路基边沟沟底坡率≥4%时,应采用硬化边沟;坡率<4%时,宜采用硬化边沟。
4)石质边沟应找平沟底,保证排水通畅,可不硬化处理。
5)硬化边沟可结合当地实际,采用浆砌片(块)石、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形式。
6)路面采用水泥砼结构,单车道时应保证面板平整不积水,双车道时路拱坡度宜采用1.5~2.5%。
4.4桥涵
4.4.1一般规定
1)原则上应尽量利用原有桥梁、涵洞构造物,避免修建特大桥,少建大、中桥。
2)新建桥涵的设计应根据所在公路的使用功能、通行能力、行洪要求及将来发展需要,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
3)大、中桥的桥位原则上应服从路线走向,小桥与涵洞的线形及其与公路的衔接一般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桥位应尽量选择在河道顺直、水流稳定、地质良好的河段上。
4)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位于村镇混合交通繁忙处,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应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5)桥涵宜采用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考虑农田排灌的需要,并应能安全渲泄设计洪水量。
季节性宽浅河流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6)桥梁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大中桥应设置墙式护栏,小桥可设置安全带(或栏杆、缘石),必要时应修建导流构造物或防护构造物。
7)村镇行人密集区的桥梁宜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
8)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
9)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和跨径,对于使用状况良好,因经济条件暂不加宽的桥梁,其两端应设置渐变率不小于1/7的路基过渡段,以及窄桥标志及其他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4.4.2新改建或标准设计桥涵,当跨径小于或等于50m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
4.4.3桥涵设计洪水频率与汽车荷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桥设计洪水频率为1/25,大、中桥设计洪水频率为1/50。
2)涵洞及小型排水构造物的设计洪水频率,三级公路时为1/25,四级公路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Ⅱ级。
4.4.4涵洞设置应满足路基排水及防洪要求,充分考虑农田排灌,并尽量衔接周围灌溉系统。
涵洞宜根据当地材料采用经济实用、方便施工与养护的结构型式,跨径宜大于0.75m。
在有汇水产生路段,以及连续下坡的挖方路基内侧边沟连续长度达到200m时宜设置引水涵洞。
涵洞进出口应完善,涵顶填土应满足最小厚度要求。
4.5隧道
4.5.1原则上应尽量避免修建隧道,或利用原有隧道。
如经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论证后必须采用隧道时,一般应修建双车道隧道,并严格按交通部现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5.2新建隧道应根据公路功能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路基中心开挖深度大于30m时,应进行明挖与隧道方案的技术、经济和环保论证,择优选定。
4.5.3新建隧道应重视防排水设计。
条件具备的,可以采用全断面防排水措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对基岩裂隙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拦截等综合措施,保证隧道结构和行车安全。
4.5.4受限路段可以修建单车道的直线隧道或大半径曲线隧道,隧道宜采用单向纵坡,净高不应小于3.5m,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隧道长度应严格控制(不应过长),洞内应设置避车洞。
4.5.5单车道隧道与单车道路基相连接时,洞口两端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0m,有效长度不小于20m。
4.5.6原有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和耐久性。
4.6路线交叉
4.6.1路线交叉设计时,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及行人安全。
4.6.2路线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交叉位置应选在视距良好的地点。
4.6.3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无路面公路在距交叉口的一定范围内宜铺设路面。
4.6.4农村公路与铁路、重要管道及二级以上公路交叉需采用立体交叉时,应按现行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4.6.5农村公路与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渠道等各种管线交叉时,管线不得侵入公路建筑界限,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4.7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4.7.1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做到醒目、实用。
4.7.2受限路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达到现行标准中的D级水平,并注意:
1)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2)受限路段的起始点,应设置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安全设施。
3)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
4)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5)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6)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7)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道车。
本标准用词说明
对执行标准条文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