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 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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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协议书范本

   合同编号:

            

委托贷款合同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

您与除本合同相对方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            向            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

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甲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受托行):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有效地运用自有资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行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给借款人,并协助收回贷款。

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二章 贷款用途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贷款用途为            ,受托行不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未经委托人及受托行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用途。

第三章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币种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如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调整利率,需提前    日书面通知受托行,受托行自通知指定日期按调整后的利率开始计息。

上述约定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

1、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2、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3、利随本清,还本时一次性偿付利息。

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第七条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第八条  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借款人应按照应付未付利息金额的日万分之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受托行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可代委托人收取违约金。

第五章 账户开立

第九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收取贷款本息和支付手续费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行开立委托贷款账户(以下称“借款人账户”),用于接收贷款和还本付息等。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第十一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之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受托行指定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受托行收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任何情况下借款人每次贷款额不得超过委托人存入受托行指定帐户上的存款余额。

如帐户存款余额不足,而借款人申请发放贷款的,受托行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发放:

1、一次性发放,发放日期为     年    月    日

2、分次发放,具体发放金额和发放日期如下:

第一次发放:

(1)发放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发放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二次发放:

(1)发放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发放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三次发放:

(1)发放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发放日期为     年    月    日。

若遇发放日为非受托行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受托行工作日。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贷款。

第七章 还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下列第      项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还本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受托行指定账户。

1、一次还本,借款人应于     年    月    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2、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第一次还本:

(1)偿还本金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二次还本:

(1)偿还本金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三次还本:

(1)偿还本金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若遇还款日为非受托行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受托行工作日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行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如果在任一还本付息日,借款人所偿还的一笔款项不足以偿还当期到期应付款项,则该笔款项应首先被用于支付应付的费用,然后用于支付到期利息,最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七条 借款人经同意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首先用来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即按倒序还款,委托人与受托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委托人与受托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应在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    个银行工作日在借款人帐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受托行有权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主动从此帐户中扣收款项。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十八条  受托行在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人账户。

第八章 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十九条 受托行根据本合同发放委托贷款的手续费率为      。

1、月费率,借款金额的      ‰。

2、年利率,借款金额的      %。

3、三方约定按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收取:

1、在(合同签订日/贷款发放日)      日内,由            (委托人/借款人)一次性向受托行支付,或由受托行直接从            (委托人/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2、按月收取,每月      日,由            (委托人/借款人)向受托行支付,或由受托行直接从            (委托人/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一条  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九章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向委托人和受托行声明:

1、借款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借款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存在第三方的权利瑕疵,借款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委托人和受托行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借款人向委托人和受托行陈述的业务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5、借款人未向委托人和受托行隐瞒可能影响其本人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6、借款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7、借款人声明的其它事项:

            。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此向委托人和受托行承诺如下:

1、如实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积极配合受托行的调查和审查。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受托行工作日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

3、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有偿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受托行权益的行为时,应提前三十个受托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责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委托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为其它企业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借款人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足以影响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

5、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

6、依据本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按时、足额向受托行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十章 委托人声明与承诺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向借款人和受托行声明:

1、委托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委托人已经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存在第三方的权利瑕疵,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委托人提供的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

4、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委托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5、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利率、贷款期限均经委托人确认。

6、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在此向借款人和受托行承诺如下:

1、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自有资金存入受托行指定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借款额度。

2、依据本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按时、足额向受托行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行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4、保证受托行免受因委托人的疏忽、过失或执行委托人的任何指令等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由借款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权利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赔偿、补偿、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

如因借款人基于本合同向委托人或受托行提出的任何索赔、权利要求、诉讼等导致受托行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行因参与诉讼或仲裁、抗辩或维护自身权益而引发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委托人应全额补偿受托行。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承诺,受托行可以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受托行分支机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行起诉的,受托行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行起诉的,受托行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十一章 受托行声明与承诺

第二十八条 受托行向借款人和委托人声明:

1、受托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已经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存在第三方的权利瑕疵,受托行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本合同由受托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受托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保证委托人免受因受托行的疏忽、过失等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由借款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权利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赔偿、补偿、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

如因借款人基于本合同向委托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权利要求、诉讼等导致委托人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因参与诉讼或仲裁、抗辩或维护自身权益而引发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受托行应全额补偿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受托行在此向借款人和委托人承诺如下:

1、受托行将协助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办理有关委托贷款手续。

2、受托行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委托贷款。

3、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发放委托贷款。

4、将借款人的还本付息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5、应委托人要求,对借款人借款宣布提前到期,或提起对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的相关诉讼。

第三十条  受托行应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二章 违约事件

第三十一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本金或支付利息;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其他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4、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5、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承诺或其他义务;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7、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合并、分立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或受托行满意的偿还安排或债务重组。

8、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行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或可依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

3、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受托行开立的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委托贷款资金;

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

3、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借款人或受托行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受托行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如造成借款人和受托行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行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      天通知受托行,并与受托行、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      天通知受托行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受托行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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