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身心障碍者生活辅助器具补助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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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县身心障碍者生活辅助器具补助标准表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金額單位:

新臺幣元

性質

輔助器具類別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補助對象及相關說明

生活輔助類

 

點字機(打字機)

三二、000

一六、000

一、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收錄音機或隨身聽一般型及具數位錄音功能型僅能擇一申請。

三、視障用手錶點字型及語音型僅能擇一申請。

點字板

一、八00

九00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

一般型

二、000

一、000

具數位錄音功能型

五、000

二、五00

視障用手錶

點字型

六、000

三、000

語音型

六00

三00

視障用白手杖

七00

三五0

放大鏡

五00

二五0

弱視特製眼鏡

六、000

三、000

望遠鏡

四、000

二、000

語音溫度計

六00

三00

語音血壓計

四、000

二、000

語音體重計

二、000

一、000

輪椅

A級(輕量化材質且附加轉位及姿勢變換功能之規格品)

一五、000

一0、000

1、申請A、B、C級輪椅須有醫師開立診斷證明

書並註明無法使用D級輪椅原因及相關治療

師評估報告或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並出

具評估報告。

2、申請D級者須為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申請A、B級輪椅者僅限重度以上肢障、植物人或包含肢障重度以上之多重障礙患者。

三、輪椅及特製輪椅兩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低收入戶不在此限,但須由輔具資源中心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B級(輕量化材質且附加轉位功能之規格品)

九、000

七、000

C級(輕量化材質或附加轉位功能之一般輪椅)

六、000

五、000

D級(普通輪椅)

三、五00

三、五00

柺杖

不鏽鋼

一、000

五00

一、肢障者或平衡障礙者。

二、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三、申請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者,應先具有特製三輪機車駕照、行照。

四、機車倒退輔助器限騎乘特製三輪機車或輪椅直上式機車者。

鋁製

五00

二五0

助行器

一、五00

七五0

特製三輪機車

五0、000

二五、000

特製三輪機車改裝

一0、000

五、000

機車倒退輔助器

八、000

四、000

傳真機

四、000

二、000

一、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以「戶」為補助單位;行動電話以「人」為補助單位。

二、十二歲以上始得申請傳真機。

三、傳真機及行動電話,二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行動電話

二、000

一、000

火警閃光警示器

二、000

一、000

安全帽(護頭盔)

六00

三00

一、智障者、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或張力低、平衡差或常發生癲癇之兒童。

二、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三年。

餵食椅附坐墊或特製桌椅

七、000

三、五00

重度腦性麻痺者或多重障礙者。

電話閃光震動器

二、000

一、000

一、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以「戶」為補助單位,每戶限申

請一台。

門鈴閃光器

二、000

一、000

無線震動警示器

二、000

一、000

電話擴音器

二、000

一、000

門(加寬、折疊門、剔除門檻、自動門)

六、000

三、000

一、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礙者及視障者。

二、浴室改善項目包括:

水龍頭、扶手、防滑措

施、門等。

三、連續型扶手不受單隻補助金額限制,低收入

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三萬元,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二萬元。

四、上列項目全戶最高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金額為五萬元,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二萬五千元。

五、須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六、申請者應具備改善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斜坡道和可攜帶斜坡板二者間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扶手(單隻)

一、五00

七五0

水龍頭(撥桿式或單閥式)

三、000

一、五00

斜坡道(限自有土地)

八、000

四、000

防滑措施

三、000

一、五00

廚房改善工程

二0、000

一0、000

浴室改善工程

二0、000

一0、000

特殊簡易洗槽

二、000

一、000

特殊簡易浴槽

五、000

二、五00

可攜帶斜坡板

四、000

二、000

反光貼條

三、000

一、五00

移位機

二0、000

一0、000

1、肢障重度以上者或具肢障重度以上之多重障礙者。

                                                                                                                                                                                      

二、應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特殊電腦輔助器具

點字觸摸顯示器

一00、000

五0、000

一、六歲以上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或電視。

三、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擴視機二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其中擴視機桌上型及可攜式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擴視機

桌上型

八0、000

四0、000

可攜式

四0、000

二0、000

視障用電腦介面軟體

一0、000

五、000

鍵盤保護框(洞洞板)

一、000

五00

一、六歲以上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三、申請吹吸口控滑鼠需為重度四肢癱瘓者,並須附由復健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特殊滑鼠或鍵盤介面

五、000

二、五00

手部輔助支架(如鍵盤敲擊器)

一、二00

六00

吹吸口控滑鼠

一五、000

七、五00

視訊會議系統

五、000

二、五00

一、六歲以上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溝通板

一0、000

五、000

一、智障者、聽障者、語障者、自閉症者或具智障、聽障、語障、自閉症之多重障礙者。

二、應由復健科、耳鼻喉科或小兒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註明有語言或溝通障礙者。

馬桶增高器(便盆椅)

一、二00

六00

身心障礙者。

飲食類輔具:

(含特殊刀、叉、湯匙、筷子、杯盤、防滑墊等相關項目)

五00

二五0

一、復健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須要者。

二、飲食類、衣著類、居家類輔具之補助金額為單次補助金額。

 

衣著類輔具:

(含穿衣桿、穿鞋、襪輔助器、長柄取物鉗等相關項目)

一、000

五00

居家類輔具:

(含特殊門把、烹調用具、開瓶罐器、特製開關等相關項目)

八00

四00

轉位板(含移位墊及移位腰帶)

二、000

一、000

平衡機能障礙者、肢障重度以上者或具平衡機能障礙、肢障重度以上之多重障礙者。

手動或電動床

一0、000

五、000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自行坐起,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需要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電動輪椅

 

五0、000

二五、000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二、肢障重度以上者。

三、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其中肢障須重度以上。

四、應由復健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五、電動代步車之申請基於安全考量,具視障、心智障礙或精神障礙之多重障礙者,不予補助,且申請補助之電動代步車以四輪之電動代步車為原則。

電動代步車

四0、000

二0、000

流體壓力床墊、氣墊床

一0、000

一0、000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自行坐起,或於臥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三、應說明所需規格。

減壓座墊

流體力學坐墊(液態凝膠坐墊或氣墊座)

一0、000

一0、000

1、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容易產生褥瘡者,或於坐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應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或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二、氣墊座須符合連通管原理設計之組合式氣囊

或具自動適型功能之氣囊組合。

三、凝膠坐墊:

含適型底座之凝膠坐墊凝膠厚度

需1.5公分以上,不含適型底座之凝膠坐墊

凝膠厚度需2.5公分以上。

四、應說明特殊規格及功能。

凝膠坐墊

五、000

五、000

量身訂製型坐墊(需量身取模製作)

八、000

八、000

部分手掌義肢(美觀手掌)

五、000

五、000

一、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或骨科醫師診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項復健輔助類之需求者,並應加註承製部位。

三、義肢應先依全民健康保險義肢給付要點所定保險對象裝配義肢對同一部位以給付一次為限;十八歲以下對同一部位每二年給付一次之相關規定辦理,其後之耗損始申請本項補助。

部分足義肢(部分腳掌義肢)

一0、000

一0、000

前膊、小腿義肢(包括腕離斷、肘下前臂、踝離斷、賽姆式、膝下等義肢)

二0、000

二0、000

全膊、大腿義肢(包括肘離斷、肘上膝離斷、膝上等義肢)

四0、000

四0、000

肩離斷、髖離斷義肢(包括肩胛截除、肩截除、骨盆半截除、髖切除等義肢)

五0、000

五0、000

 

 

 

單耳

一0、000

五、000

一、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助聽器須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耳科醫師診斷及醫院內之專業聽力檢查人員評估並證明已無法治療改善者。

雙耳聽力損失在55dB-110dB之間補助兩只;優耳聽力在55dB-110dB之間、劣耳聽力110dB以上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500Hz~4000Hz之間平均值。

三、對於十八歲以下在國內就學致不能工作者(按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推定為無工作能力者),最高補助額單耳為一萬元;雙耳得為二萬八千元,並須檢具在學證明文件。

四、十二歲以下兒童,得每年申請補助乙次。

雙耳

二0、000

一0、000

下肢支

︵單支且補助金額均含矯正鞋︶

踝足部支架(小腿支架)

三、五00

三、五00

一、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或骨科醫師診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項復健輔助類之需求者,並應加註承製部位。

三、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不予補助。

四、十三歲以下兒童,得每年申請補助乙次。

矯正鞋

三、五00

三、五00

膝踝足支架(大腿支架、長腿支架)

七、000

七、000

髖膝踝足支架

八、000

八、000

髖部(髖)或膝部支架

三、000

三、000

軀幹支架(背架、背部支架、輪椅側支撐架)

八、000

八、000

矯正器或上肢支架(含副木、手托板)

三、五00

三、五00

特製輪椅

量身訂製

(或可量身調整)

二0、000

一八、000

一、量身訂製型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或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開立需求評估表者。

2、申請特製輪椅者限肢障重度者或具肢障重度之多重障礙者。

若低收入戶為肢障中度者或具肢障中度之多重障礙者且有以下情形,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後可送本府專案審查申請,並以多障為優先:

兩下肢機能顯著障礙者、軀幹的機能障礙致站立困難者。

3、量身訂製型輪椅須為非規格品或具可量身調整之功能。

四、輪椅及特製輪椅兩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低收入戶不在此限,但須由輔具資源中心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站立架

普通型

五、五00

五、五00

一、智障或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四、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一年。

兒童成長型或特製調整型

一五、000

一五、000

彈性衣

三0、000

三0、000

六個月

顏面損傷或燒燙傷、肌膚殘損重建等障礙者。

矽膠片

八、000

八、000

六個月

矽膠片應由整型外科或復健科等相關專科醫師出具證明並註明使用部位、面積及深度等。

人工電子耳

六00、000

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度

四00、000

一般戶最高補助額度

二00、000

終身乙次

一、重度聽障者,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半年,效果不佳者。

二、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者。

三、先天性聽障者,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禁忌者。

四、以一歲六個月至六歲先天性失聰者為優先。

五、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者。

六、須有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專業聽力檢查人員出具評估報告。

義眼(單眼)

一0、000

一0、000

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人工講話器

一般型

二、000

二、000

人工講話器一般型電子型

一、聲音機能障礙者、語言機能障礙者或具聲音機能障礙、語言機能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電子型(電動式)人工講話器限經醫師診斷書註明全喉切除者。

電子型

一0、000

一0、000

輪椅特殊背墊

A級(須含4項功能)

一0、000

八、000

一、限重度肢障或包含肢障重度之多重

障礙者。

二、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

師評估報告或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並出

具評估報告。

三、申請特製背墊者需含硬式底板,且A級需含

下列功能之4項,B級需含下列功能之3項,

C級需含下列功能之2項;功能包括

(1)

曲面適形、

(2)軀幹側支撐架、(3)含角度或坐深可調整之吊掛系統、(4)裝配特殊頭靠系統。

B級(須含3項功能)

六、000

五、000

C級(須

含2項功能)

三、000

二、000

特製推車

一五、000

一五、000

一、十二歲以下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者(如腦性麻痺患者)。

二、須由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治療師出

具評估報告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

其他類

抽痰機(吸引

器)

六、000

六、000

一、植物人、重器障、肢體障礙重度、智症重度。

二、具重器障者、肢體障礙重度、失智症重度之多重障礙者,且需經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

三、氧氣筒(氧氣鋼瓶)、氧氣製造機二者間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噴霧器(化痰

器)

五、000

五、000

拍痰機

八、000

八、000

氧氣筒、氧氣

鋼瓶

四、五00

四、五00

氧氣製造機

一0、000

一0、000

呼吸器

一0、000

一0、000

一、限居家使用。

二、植物人、重器障且需經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

明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

特製滑板

二、000

二、000

限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者。

(如腦性麻痺患者)

 

治療球

一、000

一、000

人工電子耳耗材

四、000

二、000

一、申請者需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三年始得申

請。

二、十二歲下兒童得每年申請乙次。

三、限線圈、麥克風及磁鐵三者擇申請。

四、當年度已申請助聽器者,本項補助額度減半

核給。

(非政府機關補助人工電子耳者)

備註

一、罹患罕見疾病之身心障礙者,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並註明所需輔具項目,得不受本標準表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

但仍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申請特製輪椅、特製座墊、流體壓力床墊、電動床、站立架、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移

位機、特製背墊、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特製推車、口控滑鼠等項目可向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治療師團隊辦理評估服務。

三、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之門、扶手、水龍頭、斜坡道、防滑措施、廚房改善工程、浴室改善工程、特殊簡易洗槽、特殊簡易浴槽或可攜帶斜坡板等項目,ㄧ律經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先到宅評估確實為實際需要者,方可申請補助。

四、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輔具為原則。

*本府將不定期派員協同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相關專業人員實地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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