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工游泳场所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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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工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临海市人工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经营游泳场所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临海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海市当地实际情况,现将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开放经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规定如下,临海市体育局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及日常监管工作按此规定执行。

一、审批依据

1.1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1.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1.3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1.4  《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二、审批条件

2.1  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2.2  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2.3  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临海市体育局

四、申请材料

4.1  申请书(详见附件1)。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4.2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2,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4.3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5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4.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流程

 

 

 

 

不符合规定,重新提交

 

 

 

                      材料符合规定

 

 

 

不符合标准,整改后再申请

 

 

现场符合标准

                   

                                        

 

 

                              

申领成功

 

 

 

六、基本技术要求

6.1  救生人员

6.1.1  应当取得由国家体育总局签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应进行年度审核。

6.1.2  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各游泳救生员3人(包括2名固定救生员和1名流动救生员);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6.1.3  救生人员连续在岗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6.1.4  游泳场所应与救生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救生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报体育局备案,并由临海市体育局发放上岗证。

6.2  场内设备设施条件

6.2.1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6.2.2  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保证游泳池所有区域均在救生员视线范围内。

6.2.3  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

6.2.4  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6.2.5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O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 1.35m。

6.2.6  水面面积在500㎡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 ,水面面积在500㎡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

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 ,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6.2.7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6.2.8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6.2.9  游泳池应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符合要求并正常使用。

6.2.l0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1x。

开放夜场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6.2.11  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

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 5mg/L≈10mg/L。

6.2.12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置戏水设备。

6.2.13  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并确保畅通。

6.2.14  应设置广播设施并正常使用。

6.2.15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6.2.16  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6.2.17  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摆放在明显位置,并确保都在有效期内。

6.2.18  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

面积250㎡以下(含250㎡)至少2个,以上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个,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6.3相关制度。

以下6个制度和1个公示栏应该在醒目位置悬挂。

6.3.1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6.3.2  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3.3  场所急救应急制度

6.3.4  场所救生员管理制度

6.3.5  溺水抢救操作规范

6.3.6  现场心肺复苏步骤图示(并附心肺复苏流程图)

6.3.7  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公示栏

(以上相关制度详见附件3,可做参考。

七、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7.1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2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临海市体育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

附件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项目(范围)

 

拟成立经营机构信息

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经营场所

 

申请材料数量及保密要求:

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实地核查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

                 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主要内容说明

是否合格

人工游泳场所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无视线盲区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米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水面面积500㎡以下至少2个,500㎡以上(含5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有广播设施

 

游泳池水面面积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

 

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相关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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