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概述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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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概述下
民事诉讼法概述下
民事诉讼法
三十三、重点法条:
第129条。
第130条。
第131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44、158--162条。
意思分解:
1、总结《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的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在贷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正东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史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要混淆: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一按诉的条件是:
1、申请人限于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必须合法,撤诉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且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
3、撤诉必须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撤诉的法律后果有三,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撤诉处理,其后果相同:
(1)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
(2)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三十四、重点法条:
第132条。
第136条。
第137条。
意思分解:
识记并努力区分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各种情形。
律考多有教师让考生区分某一种情形下应延期审理,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
基于这一考查角度,考生应努力熟悉各种情形的归属。
三十五、重点法条:
第138条。
第139条。
第140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6条。
意思分解:
1、了解判决收的内容包括哪四项,以及署名人包括哪些人。
2、重点掌握可以上诉的3类裁定。
3、注意可以作部分判决(第139条)。
不要混淆:
1、了解判决、裁定、决定不同适用范围。
2、基层人民法院的激出法庭作出的裁决书,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对其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十六、重点法条:
第141条。
第158条。
意思分解:
生效裁决的种类共有三种:
1、最高院的裁决;
2、未上诉的一审裁决;
3、二审裁决。
以上三类裁决也是提起再审的对象。
三十七、重点法条:
第133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3条。
意思分解:
1、了解第133条关于法庭记录的补正及署名规则:
(1)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权申请被正;
(2)法庭笔录的署名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2、重点掌握作为律考难点和热点的《民诉意见》第163条。
切记切记!
不要混淆:
1、依《民诉意见》第163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自己发现一审判决错误的,不得径得补正,而只能依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改正之,这正是判决既羊力的表现之一。
2、依第140条第(七)项等规定,被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另行制作一份裁定书,提出判决收中的笔误所在,不应再制作一份判决书,也不得径直在原判决心书改正。
三十八、重点法条:
第142条。
第143条。
第146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9、170--174条。
意思分解:
简易程序一直是律考的重点,如2000年律考有关简易程序的试题分值即不下3分,故应重点掌握。
1、特别注意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基层愉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审理第一审案件;
(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但以下3种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不落不明的;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
2、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可口头起诉;
(2)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
(4)审了仅三个月,且不得延长;
(5)裁决书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院印章代替之。
不要混淆: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地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并非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或者辅助性程序。
三十九、重点法条:
第147条。
第149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77条。
意思分解:
1、提起上诉的期间区分判决与裁定两种情况,又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上诉期间(第147条)。
2、提起上诉的两种渠道(第149条)。
3、重点注意《民诉意见》第177条,必要共青团诉讼人中一部分人上诉的处理,又分三种情形:
(1)公对与对方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对方为被上诉人;
(2)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3)对以上两种权利义务分担均有意见的,未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四十、重点法条:
第151条。
第152条。
相关法条:
《审羊改革规定》第35--39条。
意思分解:
1、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具体见《审判改革规定》第35、36条,注意第35条的但书规定:
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侵害公益、他人利益的除外。
2、二这是的审理方式原则上应于庭审理,但有时也不需开庭审理,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具体见第152条及〈审判改革规定〉第37条。
3、二审的审案地点,可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第152条第2款)。
不要混淆:
请考生注意〈审判改革规定〉第38、39条的内容:
(1)二审因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忙乱判或发回重审的,不应认为一审裁判错误:
(2)二审中一方提出新证据致发回重审的,对方可要求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四十一、重点法条:
第153条。
第154条。
第155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81--187条。
意思分解:
二审裁判的种类是律考的热点,应予重视。
1、二审裁判可分为三种:
(1)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
2、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二这一律使用裁定。
3、二审裁判的效力体现在:
(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村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3)具有强制执行力。
4、努力识记二审的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第155条及《民诉意见》第182--185条):
(1)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所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四十二、重点法条:
第156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90、19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190条关于不准撤回上诉的两种情形规定:
1、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
2、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共他人利益的。
四十三、重点法条:
第160条。
第161条.
第162条.
第163条。
意思分解:
以上四个条文是关于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庆重点掌握特别程序以下内容:
1、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第160条),共包括四类案件。
2、特别程序的特点:
(1)一审终审(第161条)。
(2)一般实行独任制(注意例外情形,第161条):
A选民资格案;B其他重大、疑难案。
(3)非讼性(第162条)。
(4)审限较短(第163条),特别注意选民资格案的审限(第165条);
(5)免交案件受理费。
四十四、重点法条:
第174条。
第175条。
相关法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条。
意思分解:
1、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何(第174条)。
2、公告期间(第175条,一年)。
3、了解《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条之规定:
认定海上财产无主案件,向财产抽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四十五、重点法条:
第177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99条。
意思分解: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吸限于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
本条规定了法院系统,具体而言,其提起主体包括:
1、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应注意单由院长或单由审委会,不足以提起再是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199条等规定,一经决定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十六、重点法条:
第178条。
第179条。
第180条。
第181第。
第182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04--212条。
意思分解: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应注意掌握:
1、申请再审的范围
(1)已生效的调解书(第180条);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民诉意见》第208条);
(3)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第178条)。
2、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1)已生效的解除婚姻的判决,不得申请于审(第181条),但财产分割问题可申请再审。
应特别注意,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209条。
(2)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民诉意见》第207条)。
3、申请再审的方式
(1)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2) 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本法第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
不要混淆:
1、第182条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起算点心裁判生效次日(《民诉意见》第212条)。
2、注意《民诉意见》第211条:
再审时发现原一、二审遗漏了应参诉的当事人的,可予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四十七、重点法条:
第184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02、210条。
意思分解:
关于再审案件审判程序,应注意: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另行组成合议庭。
3、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4、审理中视为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民诉意见》第210条);
(1)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发现严惩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不要混淆:
1、再审若依第一审程序审理,不服其裁决,仍可提起上诉。
2、注意《民诉意见》第202条;二审法院裁判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应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四十八、重点法条:
第185条。
第186条。
第187条。
第188条。
意思分解:
若干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程序,应注意掌握:
1、第185条的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不包括本级)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决,可以抗诉;
(2)地方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不包括本级)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决,可以抗诉;
(3)地方检察需通过其上有检察院,始有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决提起抗诉。
2、注意第188条:
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不要混淆:
依第186条,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即应当再审,不需要再经审委会讨论等程序。
四十九、重点法条:
第189条。
第190条。
第191条.
第192条。
第193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16、218、221、223条。
意思分解:
督促程序并非律考重点,考生可了解以下知识点:
1、督促程序适用的范围和两个条件(第189条)。
2、督促案件的管辖法院(第189条)。
3、法院审查督促程序实行独任制(《民诉意见》第218条)。
4、不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形(《民诉意见》第218条):
(1)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
(2)下落不明。
5、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审查,应注意:
(1)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
(4)提出书面异议的效力在于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须另行起诉。
不要混淆:
应当指出。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不行就同一请求另行起诉。
五十、重点法条:
第193条。
第194条。
第195条。
第198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30、234条。
意思分解:
公示催告程序亦非律考重点。
考生可作一般了解:
1、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管辖法院(第193条)。
2、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效力: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产在3日内发出申报权利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第194条)。
3、特别注意第198条:
一年为除斥期间。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234条,审理公示催告案,可实行独任制;但宣告票据无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三篇执行程序
五十一、重点法条:
第207条。
相关法条:
《执行问题规定》第2、10--15条;《民诉意见》第255条。
意思分解:
关于执行问题,首先应重点掌握两大制度:
1、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哪6项(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2条,尤其注意第4项规定)。
2、执行管辖法院为何。
关于此点,要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掌握:
(1)法院的裁决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地域及级别管辖):
(2)其他法律文书,原则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地域管辖)。
至于级别管辖,重点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0--15条的具体规定,尤其是第12--14条的规定。
五十二、重点法条:
第208条。
意思分解:
了解本条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不同处理:
1、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2、理由成立,中止执行,且由院长批准;
3、发现裁决错误的,引发审判监督程序。
五十三、重点法条:
第210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61条。
意思分解:
关于委托执行,应注意三点:
1、受委托法院不得拒绝(第1款)。
2、受委托法院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民诉意见》第261条)。
3、委托法院可请示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执行(第2款)。
五十四、重点法条:
第211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66条;《执行问题规定》第86、87条。
意思分解:
1、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和解协议要靠当事人自愿自觉履行,不具强制执行力。
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而不予恢复执行。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应执行。
五十五、重点法条:
第212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68、270条;《执行问题规定》第85条。
意思分解:
关于执行担保,应掌握:
1、招待担保分为执行保证和执行物保,重点注意执行保证(《执行问题规定》第85条);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的财产。
2、注意暂缓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民诉意见》第268条)。
五十六、重点法条:
第214条。
相关法条:
《执行问题规定》第109、110条。
意思分解:
关于执行加转,应注意:
1、执行回转应以裁定方式作出。
2、取得财产的人应返还财产及其孳息。
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
3、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
五十七、重点法条:
第216条。
第218条。
第219条。
第220条
相关法条:
《执行问题规定》第2--4条。
意思分解:
1、执行程序启动的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至于二者的适用关系,务必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
下列情形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务必掌握第219条规定的不同期间此为律考热点。
应注意:
(1)惟在双方均为非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
(2)注意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五十八、重点法条:
第217条。
相关法条:
本法第260、261条;《仲裁法》第63条。
意思分解:
第217条及其相关法条,一直是律考的重点,考生务必重视。
1、尽量熟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6项情形。
2、第260条规定了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4种情形。
望参照第217条之规定复习。
3、务必掌握第217条第5款的规定,仲裁裁决不被人民工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1)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当事人不得再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民事诉讼法》第260、261条关于涉外民诉程序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同第217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建议考生可放在一起掌握。
五十九、重点法条:
第221条。
第224条。
第229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87、300条;《执行问题规定》第40、60--69、88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24条。
意思分解:
有关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诉意见》及《执行问题规定》都有大篇幅的规定。
我们在这里举其重点,提醒大学掌握。
1、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金融机构的存款规则(第221条),应注意以上三个用语即代表着法院的权限范围。
2、搜查规则着重注意各种场合下京戏通知哪些人到场(《民诉意见》第287条)。
3、查封、扣押财产规则也要注意不同场合下应通知哪些人到场(第224条)。
4、强制适出房屋或退出土地规则(第229条):
(1)院长签发公告;
(2)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3)签名、盖章问题;
(4)强制搬出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
5、了解《执行问题规定》第40条内容。
执行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变现价款应由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优称受偿,金额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6、综合《民诉意见》第300条及《执行问题规定》第60--69条,注意代位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系列规定,并注意该制度与《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诉讼制度的区别。
7、了解《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24条的内容。
六十、重点法条:
第232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79、293、294条。
意思分解:
1、加位支付债务利息与支付迟延履行金规则(第232条)。
2、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民诉意见》第293条)。
3、双倍补偿损失问题(《民诉讼意见》第295条)。
六十一、重点法条:
第234条。
第235条。
第236条。
意思分解:
1、了解并注意区分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不同情形。
2、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第236条)。
第四篇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六十二、重点法条:
第238条。
第239条。
第240条.
第241条。
第242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304、308、309条。
意思分解: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应掌握: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具体要求: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2、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时,适用公约的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
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豁免权。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我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馆、领馆官员受本国公司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馆、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5、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以上内容,均规定在以上内个法条中,均需掌握。
六十三、重点法条:
第243第。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79、293、294条。
意思分解: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应掌握:
1、牵连管辖(第243条)。
应予重点掌握,2000年律考曾考查过。
2、协议管辖(第244条)。
3、应诉管辖(第245条)。
4、适用专属管辖的三类合同类型(第246条)。
不要混淆:
1、牵连管辖适用的范围限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诉讼。
2、关于协议管辖,应注意:
(1)适用范围同于牵连管辖;
(2)协议应用书面形式;
(3)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
(4)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关于应有尽有诉管辖,应注意非涉外民事诉讼并不适用之。
六十四、重点法条:
第247条。
意思分解: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度的特别规定送达。
1、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即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即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我国外交机关,帽我中外交机关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送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由该外交机关将诉讼文书转交给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最后由法院将其送达人。
3、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4、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5、邮寄送达。
在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邮寄送达。
6、公告送达,在以上几种送达方式都不能采用时,可以通过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的即时视为送达。
六十五、重点法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相关法条:
本法第250条。
意思分解: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
如果当事人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