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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篇一:

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1.货物品质:

货物本质性的质量和外观形态。

  2.凭样品买卖:

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方式。

  3.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货物品名、规格、等级、标准或商标、牌名或产地等。

  4.溢短装条款:

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数量的百分比为限。

5%(国际贸易规定)

  5.约量:

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

  6.中性包装:

指在商品包装上和商品本身,不注明生产国别和原产地的商品包装。

  7.定牌:

指按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8.国际贸易术语:

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字母表明货物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保险,交货方式和地点。

  9.FOB: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船上,并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10.CIF: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在指定装运港运至指定目的港。

  11.背书:

即签字,标志着货物所有权转移及保险权利的转移。

  12.CFR: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运至指定目的港。

  13.FCA:

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出口清关手续,风险转移以货物在起运地交给承运人接管为止。

  14.CPT:

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内,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办理出口、进口手续。

  15.CIP:

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16.佣金(C):

中间商因介绍买卖而取得的报酬。

  17.折扣(R):

卖方按原价格给买方一定比例的减让。

一方给另一方单方面的价格。

  18.班轮:

是按照固定的时间、沿照固定的航线、停靠固定的港口(即基本港)、收取固定的费用,这种运输方式称为班轮,即“四固定运输”。

  19.定程租船:

根据货物的种类、航程距离、船舶吨位和船舶的使用次数来定运费。

  20.定期租船:

根据船舶的吨位、租船人使用船舶的时间向船公司交纳租金。

  21.海运提单:

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据以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22.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和证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的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23.海上风险:

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在海上和海与陆上、内河或与驳船相连接的地方所发生的风险。

  24.实际全损:

被保险的货物全部灭失;被保险的货物受损后,已丧失使用价值;被保险的货物因为某种原因,已经改变了物权,而且永远不得回归;从装运港船舶开航后,6个月尚未到达目的港,杳无音信,下落不明。

  25.推定全损:

被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

如果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所花费的费用已经超过了这种货物运到目的地的价值,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货物的全部损失,尚存的货物价值归保险公司所有。

  26.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个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27.单独海损:

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己解决,并非人为的。

  28.施救费(单独海损费用):

在发生损失的时候,与被保险人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进行施救而产生的费用。

  29.救助费(共同海损费用):

在发生损失的时候,与被保险人无契约关系的当事人进行施救而产生的费用。

  30.海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

指被保险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和驳船开始生效,直至在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又称为“水面责任”。

  31.票据:

指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券。

  32.汇票:

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的或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时间,向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某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33.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4.支票:

由银行的存款户签发,命令银行向出票人和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5.汇款:

指付款人或债务人通过银行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运用各项结算工具将应付的款项汇交给收款人或债权人的结算方式,属于顺汇。

  36.托收:

指出口人将货物装运后出具汇票,通过托收行委托国外的代收行向指定的付款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方式。

  37.信托收据:

是指进口人以代收行代理人的身份,借取单据的凭证,提货销售,将货款归还给代收行。

  38.承兑交单:

出口人在装船之后要出具远期汇票通过托收行,指示代收行只要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即可取得装运单据提货。

  39.信用证: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开证行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40.出口押汇:

是指议付行审单无误以后,预付或买入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汇票和装运单据,按照汇票的面额扣除从议付日到实际收到开证行付款之日的利息与手续费,将余额寄到受益人账面。

  41.询价:

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询问交易条件的口头与书面,邀请发价。

  42.发价: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家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43.接受:

指受盘人在发价有效期之内无条件同意发价的全部内容,并愿签订合同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

  44.滞期费:

在承租船合同的条件下,租船人使用船舶装卸货物的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时间,船方向租船人收取的罚金。

  45.速遣期:

在承租船的条件下,租船人使用船舶装卸货物的时间比租船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完成,船方向租船人支付的奖金是滞期费的一半。

  篇二: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

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

分为两种:

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

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

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

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

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

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对于推定全损,可由被保险人选择,或按实际全损赔偿或按部分损失赔偿。

  9、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经济关系当事人或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长期实践、接受和遵守,并对他们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范或实践做法的总称。

国际商业管理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的内容进行任意的增、改、删等。

  10、国际贸易惯例:

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

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

  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是由国际商会所编辑整理的国际商事惯例汇总,有国际商事示范规则的地位和作用。

《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1999年修订,XX年生效。

  12、记账:

卖方在收到货款前需要将货物和相关单证提前交给买方的安排,而买方可以在收到货物或气候的一个约定时间或期间内向约定的卖方账户支付货款。

  13、托收:

一种在卖方按照约定向承运人交付了货物后,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提交汇票或货物相关凭证即所谓商业单证,以收取货款的支付安排。

卖方须先履行一定的交付义务才能以托收方式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

  14、先期违约:

在合同订立之后,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有违约方明确表示,或有对方从行动中判断出来。

  15、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

  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6、预付:

一种买方按照约定在卖方履行某特定义务前向卖方提前支付款项的安排。

按照该安排,卖方在履行某特定义务特别是交付货物前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货款,因而对卖方风险最小,而对买方风险最大,且成本最高。

  17、跟单托收:

卖方将商业单证和金融单证一起交付给托收行,而托收行按照买方指示向买方交付单据的托收安排,是最常见的托收方式。

  18、付款交单:

买方必须首先按照即期汇票付款才能获得商业单证。

  19、承兑交单:

买方以接受远期汇票方式承诺付款手机可获得商业单证。

优点在于能够较好的平衡买卖双方的风险,相对降低了双方由于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过程脱节所导致的风险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大幅度偏移。

  2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时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商务惯例,该管理经过七次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于XX年7月1日生效,又称为UCP600。

和第六次修订本(UCP500)相比,其主要在银行付款行为的性质、提高审单效率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21、《托收统一规则》:

是在中国指导国籍托收的主要规则,是由国际商会编辑的国际商事惯例体系,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替你各国当事人的主动接受和相关国内法的认可成为某特定国际托收安排的约束性规范。

  22、汇票:

是托收安排中所谓金融单证的主要形式。

目前尚没有关于汇票的生效的国际公约存在。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可进一步区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3、信用证:

是国际贸易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一种应客户(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要求而由开证行开出的,以受益人(通常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为对象的,按照特定条件向受益人支付特定款项的承诺或安排。

其特点是买方通过向银行申请开设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方式完成支付。

  24、不可撤销信用证: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25、班轮运输:

有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26、提单:

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已交付货物的单据。

  27、《海牙规则》:

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在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草拟的,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

  28、《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77年生效,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

  29、汉堡规则:

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的第九次会议上通过草案的修正案,1978年3月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正是通过。

该公约对《海牙公约》进行了实质修改,主要特点是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30、国际多式联运:

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

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形成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

  31、索赔:

再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

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称为索赔权。

  32、理赔:

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案件的过程。

保险的理赔包括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并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等。

  33、时效: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

  34、委付: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35、代为求偿:

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制度之一。

是指保险人像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所依法享有的,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富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36、主要险别:

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

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37、仓至仓条款:

保险人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为止。

  38、扩展责任条款: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船舶延迟、绕道、被迫卸下、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以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而改变航程,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39、航程终止条款:

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运输条款优先于保险责任的终止而失效,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责任之货物被出售交付时止。

但如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日内仍未交付,保险责任亦终止。

  40、驳运条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在驳运过程中的损失负责。

  41、一般附加险:

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的风险,是保险人在主要责任范围基础上扩展的责任。

“外来原因”指与海上的自然因素货运输工具没有联系的原因。

  42、特别附加险:

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此种附加险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用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此风险的产生原因往往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及一些特别的因素联系在一起。

  43、国际金融法:

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间的货币流通、兑换及其相互关系,是整个国际金融乃至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

  44、布雷顿森林体系:

在国际金本位制因两次世界大战爆发和全球经济危机而瓦解的背景下,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来召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成“布雷顿森林协定”,以确保战后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全面恢复。

1945年12月27日,布雷顿森林协定生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世界银行同时在华盛顿成立。

《国际或低基金协定》确立了二战后黄金亿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史称“布雷顿森林体制”他和自发形成的国际金本位制不同,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达成的统一的国际货币制度,开辟了国际货币金融关系进入同一法律秩序的新纪元。

  45、特别提款权:

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货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

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账面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

此外,由于特别提款权根据世界五大贸易国家的“一揽子货币”定值,其比值比任何一种货币更为稳定,因此特别提款权也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

  46、国际银团贷款:

数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照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种类:

直接式和间接式

  47、国际项目贷款:

对某一工程项目发放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

根据是否有第三

  人提供担保确定。

主要适用在自然资源开发、调通运输、电力、农林、公用基础设施等大型工程项目上。

种类:

无追索权和有追索权。

  48、国际融资担保:

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物或权利)所作的还款保证。

国际融资的跨国特征,使其存在比国内融资更多更大的风险。

  49、见索即付担保:

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或凭要求即付担保,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或指示,对受益人(贷款人)允诺在其要求付款时,向其支付约定金额的一种信用担保方式。

是适应现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银行业和商业实施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细心信用担保,是一种独立于借贷合同的,由保证人承担主债务责任的合同。

  50、备用信用证:

是开证行(保证人)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债务人的违约证明书及其他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

它既是信用证的一种,同时兼具担保的作用。

  51、安慰信:

又称为“意愿书”、“支持函”等,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主的书面文件。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担保文书,但亦受到普遍重视。

  52、浮动担保:

也成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贷款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

  53、巴塞尔体制:

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有机文件体系,因此,称为巴塞尔文件体系,也是国际金融界的规则,对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有重大影响。

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成员国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书上实在整理不出来,来自soso百科…巴塞尔协议一是指1988年资本协议,一是指所有巴塞尔文件或巴塞尔协议体系。

  54、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是指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国际投资法主要是指调整私人跨国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55、国际直接投资:

是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单独或共同出资,在其他国家的境内创立新企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并且拥有有效管理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56、国际合资经营企业:

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亏损。

国际合资企业是现代国际直接投资最常见的企业形式。

  57、国际合作经营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据合同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58、BOT:

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59、BOT特许权协议(项目协议):

规定BOT项目东道国争睹的特许授权和规范东道国政府与该项目的私营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

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投资合同,又不同于传统的特许权协议,我国认为它是一种国内契约。

  60、国际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型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专有技术的持有者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的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技术使用费的合同为过及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6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

  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62、《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国际公约》(ICSID):

是用与调整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之一,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年生效。

中心内容:

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

  63、《多变投资担保机构共约》(MIGA):

是用与调整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之一,1984年由世界银行制定草案,1985年正是通过,1988年生效,依此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增成员,直接承保成员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

  6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禁止成员方采用违反《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11条(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65、《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

是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多边国际公约之一。

1883年在巴黎缔结,1884年生效,共进行了六次修改,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最后一次修订。

巴黎公约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也是成员国最为广泛、对其他世界性和地区性工业产权公约影响最大的公约。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保护原则和独立性原则。

  66、临时保护原则:

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是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而是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

  6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

期于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正式签订,共进行了八次修订,最后一次是在1979年,是成员国采用较多的版本。

其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独立性原则。

  6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5年生效,并有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

TRIPS协议是一个高标准、严要求的协议。

其缔结目的在于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以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力,同时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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