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案例合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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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案例合同管理
专题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考点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一、知识点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鞋中投砖通标纸弹】)
(二)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文件中出现含义或内容的矛盾时,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另行的约定,以上合同文件序号为优先解释的顺序
(三)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四)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履行合同的本方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分别为自己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考点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一、知识点
(一)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施工场地;2.提供相关资料;3.协调场外道路通行权;4.组织设计交底;5.约定开工时间
(二)承包人的义务
1.现场查勘;2.编制施工实施计划;3.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4.施工控制网;5.提出开工申请
(三)监理人的职责
(1)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2)开工通知
(四)缺陷责任期管理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谁的原因造成验收拖期,对谁不利
(五)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管理
(六)监理人对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的管理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二、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质量管理
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5.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6.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7.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8.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9.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10.对需要返工处理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11.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12.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二)竣工验收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三、主要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案例一】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
甲施工单位将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考虑到工程的复杂性,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核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转交给甲施工单位。
[事件2]:
甲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将深基坑开挖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乙施工单位将其编制的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报送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接收并审核批准了该方案。
[事件3]:
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甲施工单位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索赔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补偿的经济损失如下:
(1)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
(2)施工单位受伤人员医药费、补偿金4.5万元;
(3)施工机具损坏损失12万元;
(4)施工机械闲置、施工人员窝工损失5.6万元;
(5)工程清理、修复费用3.5万元。
[事件4]:
甲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工程竣工报验单。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指出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3.逐项分析事件3中的经济损失是否应补偿给甲施工单位,分别说明理由。
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补偿金额为多少万元?
4.指出事件4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问题解析及答题要点】
1.主要考核考生对施工组织设计编审程序的掌握程度。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事件1中:
(1)甲施工单位将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建设单位不妥。
甲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不妥。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2.主要考核考生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审程序的掌握程度。
事件2中:
(1)专业监理工程师接收乙施工单位提交的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不妥。
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其编制的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应经甲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因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接收甲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专项施工方案不妥。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准。
3.主要考核考生对工程费用索赔处理原则的掌握程度。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后,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自身的损失。
事件3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补偿给甲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如下:
(1)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因该部分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工程清理、修复费用3.5万元,因该部分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此,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补偿金额为29.5万元。
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是:
①施工单位受伤人员医药费、补偿金4.5万元;②施工机具损坏损失12万元;③施工机械闲置、施工人员窝工损失5.6万元。
4.主要考核考生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掌握程度。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
事件4中:
(1)甲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不妥。
工程竣工预验收应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妥。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验收委员会)组织。
(3)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不妥。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考点十一 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
一、知识点
(一)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工程变更权
监理人指示的变更
监理人指示的变更可以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但须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承包人申请的变更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对此应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予以采纳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3.监理人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
监理人指示变更包括直接指示变更和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两种情况,相应的处理程序有所不同
(1)直接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
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不必征求承包人意见。
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直接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的处理程序。
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需与承包人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
处理程序如下:
监理人首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完成变更的时间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实施变更;承包人如同意,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包括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以及费用和(或)工期要求。
监理人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可行时发出变更指示,不可行时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变更意向书;承包人如不同意实施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4.承包人申请变更的处理程序
承包人申请的变更一般包括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两种情况,相应的处理程序也有所不同
(1)建议变更的处理程序。
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存在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时,可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收到合理化建议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7天)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获得发包人同意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获得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运行效益等实际利益,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2)承包人要求变更的处理程序。
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和其他文件存在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的位置或尺寸发生变化等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时,可向监理人提出要求变更的建议,包括明确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要求变更的建议后应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由监理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5.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承包人申请变更的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人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
(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费用变化以及对工期的影响分析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6.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取得发包人授权;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承包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
(3)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发包人、承包人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4)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7.变更估价
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变更报价书有异议时,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书。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原则
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8.分包工程变更管理
变更的范围和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与总承包合同规定相同。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若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监理人对分包工程的变更指示应发给承包人,由其协调和监督分包人执行。
分包工程施工的变更完成后,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变更进行估价
(二)索赔管理
1.索赔处理的依据
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索赔事件的证据等
2.常见的施工索赔内容
(1)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内容: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业主风险导致的索赔,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等
(2)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内容。
包括:
工期延误索赔;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等
3.索赔成立的条件
(1)承包人费用索赔成立的条件(同时满足):
1)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2)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可抗力除外;3)索赔事件造成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
(2)工程延期申请成立的条件(同时满足):
1)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2)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4.承包人的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
(2)监理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内容,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审表(附索赔报告)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需要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3)监理人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达成索赔处理的一致意见后,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发包人;
4)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
(3)承包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期限
竣工阶段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
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至发包人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止,即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就失去索赔的权利
5.发包人的索赔
了解
6.项目监理机构处理索赔的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2)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3)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约定与合同双方协商处理;
(4)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
当影响工期的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
(5)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7.施工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监理人不应受理分包人直接提交的索赔报告,分包人只能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分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应通过承包人的索赔来完成。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工程索赔报告时,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区分合同责任,以便确定工期顺延的天数和补偿金额
8.工期索赔的计算
一般通过网络分析法计算,即通过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出工期索赔值,适合于各种干扰事件的索赔。
关键线路上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拖延,必然造成总工期的拖延,可提出工期索赔,而非关键线路上的工程活动在时差范围内的拖延,如果不影响工期,则不应批准工期索赔的要求
9.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迟延付款利息等)、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与税金及其他应包含的内容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
二、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三、主要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节选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