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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印鉴卡》的项目有变更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库管药师根据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保持库存合理。

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核采购计划并确认。

采购药师登录《医疗机构印鉴卡系统》,录入批准后的采购计划,完成网上采购。

印鉴卡电子化管理,实现网上申请、审批和采购,实时统计和跟踪药品使用情况,做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程闭环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注射剂逐支清点,其他剂型逐盒清点),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人签字。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残损等异常情况应双人清点登记,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缺损登记表》,报药学部门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机构公章后向配送企业查询、处理,并有相关记录。

二、调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注射剂和其他剂型均开盒查验到“支”、“片”或“粒”。

若发现原封缺失、破损或污染的,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缺损登记表》,应保留原包装原封溯源,拍照注明并留存。

相关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上报责任科室负责人,通知药学部门负责人及时解决。

三、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双人双锁和监控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请领单,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领药人签署姓名。

三、已请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立即放入专柜储存,入柜前需有双人再次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

四、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专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房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诊断、开方医生、姓名、药品规格、数量、药品批号、发药、复核人员等。

专册的保存应当不少于3年。

五、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应对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

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由科室提出申请,药学部和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重新确定基数,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六、药房应对入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入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入库数量、出库数量、批号、有效期、结算数量、发药人、复核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日清日结,专用账册不得缺项。

七、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一、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和病区三级管理制度。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被授予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但不得为自己看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被授予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该类药品。

三、医师应当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限量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麻精一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其签字与留样一致。

五、医师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用法用量。

六、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核并调配,审核调配时应遵循“四查十对”,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及时与医师沟通,规范确定后,方可调配。

七、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审核分临时一次性用药专用处方审核和长期用药处方审核。

临时和一次性用药专用处方审核:

(1)审核专用处方完整性:

专用处方前记内容包括:

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临床诊断;专用处方正文包括: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专用处方后记内容包括:

医师签字。

(2)审核用药适宜性:

处方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给药、不良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及其他不适宜情况。

(3)处方限量:

注射剂型为1次用量,仅限于本机构内使用(注意空安瓿回收),缓、控释制剂不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长期用药处方审核:

(1)调剂药师审核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病历、患者/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核对专用病历内容包括:

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当地居住证明(异地人员)、知情同意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诊时间、审核处方的完整性,处方信息应当与专用病历记载一致。

八、调配完毕调配药师签字,将处方与药品一并交给发药药师,发药药师再次核对处方与药品,发放药品后签字并进行用药交代。

同时回收核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并将药品批号注明在专用处方上,对于长期用药患者,药师必须将药品的批号注明在专用病历并签字。

九、每日早上专人负责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和药品出入库登记,做到日清日结。

处方登记册应包含药品批号,做到可全程追溯。

登记的内容包括:

处方日期、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号、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编号、处方医师、发药人、复核人。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册采用本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表单,整理成电子处方登记册,同时留有备份,保存期限至少为3年。

十、药房应当固定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识。

十一、交接班管理

每日早上班、晚下班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时双人按处方、使用记录清点药品数量、外观、批号和效期,核对空安瓿、废贴数量填写交接班记录。

如有问题应立即报告专管药师或部门负责人,必要时逐级上报予以处理,做好日清日结工作。

十二、盘点

专管药师应当按月清点库存药品,核对药品批号、效期、数量,发现近效期药品或被污染药品,填写药品过期、破损及被污染药品登记表、并上报部门负责人。

破损、过期、被污染的药品销毁管理参见无偿回收药品的处理,同时对账物进行相应处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药房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在保险柜内,有防盗措施,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各环节管理班班交接,并有记录。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和回收等环节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以保证其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三、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液或者贴剂的,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瓶或者废贴交回,空安瓿瓶/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定期销毁时应留取影像等佐证资料。

过期、损毁及回收的药品、空安瓿瓶、废贴保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加强特殊管理药品日常监管,制定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隐患和突发事故苗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药学部门对过期、损毁及回收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做警示标识,严禁再次销售使用。

定期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销毁申请表。

注明销毁类别、清单、时间、地点、方式、执行人和监督人,分管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及保卫部门人员填写核准意见并签名。

过期、损毁及回收的药品、空安瓿瓶、废贴保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专管药师负责定期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瓶/废贴整理,填写销毁申请表,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医院分管院长批准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粉碎、毁型,打包按医疗废物处理,参加销毁人员签字并留存影像等佐证资料。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一、专管药师负责专用处方的整理、统计、编号、专册登记、保管和销毁等,不得损毁和遗失。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三、专管药师需每日对调剂、签字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整理、统计,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例:

2020年6月24日,共120张处方,第6张麻醉药品处方的编号为:

20200626120006,填写处方封面。

四、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指定药剂科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五、专管药师应当定期销毁到期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销毁时应填写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账册销毁申请表,并药学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后,由专管药师、药剂科主任和保卫科负责人签字销毁,销毁可采用焚烧、粉碎等方式,销毁申请及记录留存3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每季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2)、药库、药房、手术室等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规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物是否相符;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种记录是否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6)、其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事项。

三、药库、药房、手术室等要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定期进行自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人报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内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人员。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医院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笔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专用病历,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医疗机构和患者各留存一份。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异地患者需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二、具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发药时,根据专用病例中的前次记录核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瓶/废贴数量、批号,登记患者或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号,核对处方信息,记录本次取药的批号、数量。

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在院内使用。

四、患者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五、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药房、手术室、住院部各科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六、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专用病历周转

门诊长期用药患者专用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患者取药时,到门诊

部领取专用病历后就诊,医师为患者开具处方并填写专用病历,患者

持专用处方和专用病历到门诊药房取药,调剂药师发放药品后保管专

用病历。

专管药师每日清点汇总当日专用病历后,于次日早晨交回门

诊部保管。

门诊专用病历内容详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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