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常见问题统一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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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常见问题统一技术措施
消防常见问题
山东省建筑电气三会一网
2017年6月20日于济南
青岛
(一)低压配电系统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10.3条要求,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
问题:
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是否按照上条执行?
某些开发商(例如恒大)以规范只是要求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才按照上条执行,敷设在同一电缆桥架内规范没有要求,因此不执行上条要求。
答复:
更要按此规定
2.山东省《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6.1.3电力电线电缆在电缆桥架敷设时,除消防专用的供电电线电缆外,其它电力电线电缆不宜在耐火金属槽盒内敷设。
问题:
是否可以理解为非重要的小容量非消防负荷可以与消防供电线路共桥架敷设。
答复:
不是按以上考虑,主要是从经济性考虑,详见条文说明。
3.根据消防局要求配电箱不允许放在封闭楼梯间内。
某项目在底层封闭楼梯间下设置消防电梯集水坑,电气专业将其排水泵控制箱设置在楼梯间内侧墙上,消防审图要求将控制箱移出楼梯间,而配电规范又要求在设备附近设置控制按钮箱,最后只能将消防电梯集水坑移出楼梯间。
配电箱放在底层封闭楼梯间内,不影响疏散,是否可行。
答复:
不允许放在封闭楼梯间是为了防止烟气扩散的楼梯间。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6中关于供电回路的解释是从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的回路。
其中关于分配电室的定义,大底盘车库上单体的分配电间算不算分配电室,可否从此之后分为消防与非消防。
总配电室到分配电室的这段线路肯定是需要按耐火处理,但应该不算消防配电线路,经过电缆沟或电井不需要必须按矿物绝缘处理。
答复:
大底盘车库和以上单体如按一个建筑物考虑,单体配电间不算分配电室,按不同建筑物考虑,则是。
一般按同一建筑物考虑。
5.对于容量较小的消防风机、水泵如采用断路器+接触器+热继的保护方式,断路器是否可以选用微断?
答复:
可以,但短路容量应满足要求,如有过负荷保护应与热继电器匹配。
6.事故后排风机是否属于消防负荷,接到消防回路?
答复:
消防时用即为消防负荷,不用即不是。
(二)照明系统
7.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需要在地面上设置疏散指示灯的场所:
《商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第5.3.6条条文解释,规定设置间距为3米;《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DB37/1022-2008第6.4.1条规定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m,电光源型及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标志不应大于5m;
问题:
一般如何设置?
答复:
按严格的执行。
地面不允许设蓄光型指示标志,只能用电光源。
8.应急照明灯具必须带蓄电池,备用照明是否必须带蓄电池,如果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处已满足一、二级负荷的要求,是否蓄电池的供电时间只需要满足应急照明切换的要求即可,特别是消防泵房的备用照明不需要按180分钟配备蓄电池。
答复:
疏散通道照明及疏散指示,必须有一路为蓄电池供电,有三种方式。
应急备用照明没必要采用蓄电池供电。
9.网点、商场内小商铺应急照明可否取自本商铺户内的照明箱,自带蓄电池?
答复:
可以,从小商铺总配电箱。
10.设计中智能疏散系统中的分配电装置和集中电源的回路数是根据现场情况和规范要求决定的,但是消防验收的时候是根据厂家送检报告验收的。
这其中就会存在实际回路数和送检报告中回路数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某些智能疏散系统厂家分配电装置的送检报告中出线回路数是4路(只是举个例子,不是针对某个厂家),现场设计的回路数是2路(或者6路)。
到现场的柜子的回路数一般是根据现场要求来做的,这就存在和消防验收不一致的情况。
目前常规的更改方法是在原来的分配电装置里面增加2个无用的断路器(或者拆掉2个断路器并将拆掉的2个回路并入到其他回路)。
增加断路器属于多余,将原有的断路器拆除就属于不符合规范要求了。
这种整改方式显现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所以,笔者认为这种回路数不一致的问题不属于功能性的问题,而且回路数是在满足现场要求和规范规定的情况下设置的,非得整改成和检验报告的一致没有必要且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答复:
用定型送检报告中的产品。
按以上例子,如现场为2路,则预留两路备用,如现场为六路,如果送检报告只有4路的,则用两台分配电装置。
(三)自动报警系统
11.某工程为多层建筑,设有中空,中空上部为采光窗,采光窗建筑专业局部设置了电动排烟窗。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1.13条要求,应在电动窗部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问题:
(1)电气设计时是否可以仅在电动窗附近设置火灾探测器,不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消防广播、消防电话等其他消防设施?
(2)是否可以不设置火灾探测器,采用手动开启排烟窗?
答复:
应整个工程全部设置。
对于电动排烟窗(或防火门)等联动设备极少的工程,可不设。
12.建筑物根据规范不需要整体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个别区域仍设有消防设备如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是否根据规范仅该区域或场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即可?
答复:
不可以,如设在全部设置。
13.防火门监控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5.1条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
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
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其条文解释:
为方便平时经常有人通行而需要保持常开的防火门,要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着火时以及人员疏散后能自行关闭,如设置与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其条文解释:
13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主要有: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
问题:
1)是否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建筑均需设防火门监控系统?
2)如建筑按规定不设火灾报警系统,但是建筑中疏散通道上有常开防火门,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1.13要求需增设火警系统,是否可只在防火门两侧只设常开防火门专用的感烟探测器,还是按集中报警系统要求感烟、手报、声光报警器、消防广播等均需要设置,设置部位是仅两侧还是公共部位全设。
3)现一般小型公建疏散走道设有防火门,按规范要求“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要反馈信号是否必须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若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当采用消防联动控制时,根据8.1.7条及8.4.1条13款须设置消防控制室,而项目规模太小,是否有必要硬卡规范?
答复:
设需要联动及信号反馈的防火门,则设防火门监控系统,则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设消防控制室。
但对于防火门极少,而按其他规定又无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可不设。
14.网点设立火灾报警系统的依据是否按照贴邻的住宅性质确定,贴临一二类高层住宅则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贴临多层住宅不设。
答复:
是的。
15.某高层住宅楼,底层设置了商业网点,每间网点面积较小(30m2~100m2),建筑进深不超过20米。
问题:
(1)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应急照明灯及安全出口灯?
(2)网点内除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外,是否需要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消防广播、消防电话等其他消防设施?
答复:
与住宅一致。
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省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2863-2016中4.2.1.a)关于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要求中要求宜在变电所低压配电间集中设置;4.2.1.c)楼层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4.2.1.e)正常无火灾时工作的应急照明、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4.2.1.f)客货梯配电箱总开关处;
问题:
1)如果是300A以下,对住宅单体动力而言,是否可以仅在物业配电间集中设置单体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在物业配电间集中设置单体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否可视为前端已设置,可否不重复设置。
答复:
不可以,各个位置的设置有各自的作用。
17.根据消防局要求超高层住宅燃气报警探测器需要联网式。
问题:
可否采用独立式燃气报警探测器?
还是必须要用联网式,把报警信号传至消控室?
答复:
按规范住宅厨房没必要设燃气探测器,如设则按规范要求。
18.高层住宅户内独立型探测器及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问题:
1)根据2011.1.14《山东省消防条例》第22条“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
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4.2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规定二类高层户内可以不设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7.1.1条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根据实际应用过程中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下列分类:
1A类系统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应急广播等设备组成。
2B类系统可由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3C类系统可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4D类系统可由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7.2.2B类和C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2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启动设置在公共部位的火灾声警报器。
问题:
1)按7.1.1条规定只有D类系统可采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高层建筑户内采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是否可行?
答复:
不设置联网时设独立式。
2)有的审图人员要求住宅户内若设了独立式火灾探测器,则必须按照A类或B类设,要么就不设。
答复:
没必要。
3)某高层住宅项目设计采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当采用具有可视对讲功能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项目采购时遇到市场产品较少,造价较高的情况,后期改为探测器直接接入火灾报警系统。
这样又与规范7.2.2不符,遇到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复:
按A类。
4)二类高层住宅,户内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如何设计?
答复:
应设置,起居室、每卧室均设置。
5)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7章)的规定二类高层要按照A类或者B类系统设置,即需要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a)户内探测器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每个探测器占一个地址;
b)通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以和可是对讲设备合用)接入,占一个地址;
6)一类高层住宅户内可否采用独立式感烟探测器,不与公共部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
二类高层住宅户内可否采用独立式感烟探测器,不与公共部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
答复:
高层住宅火灾自动报警做法;综合《建规》《火规》及《消防条例》,一类高层公共场所、储藏室及户内设置联网型,二类高层公共场所及储藏室设置联网型,户内设置独立型。
19.济宁图审:
声光报警器安装间距要求25米,且为强条。
规范中仅要求声压级而未要求距离,设计时如何把控。
20.答答复:
跟手报,每防火分区至少一个,任意一点到最近的不大于30米。
21.暖通专业所提条件中普通空调、送排风机管道上的70度防火阀有反馈信号要求,是否可根据《火规》仅把防烟排烟系统中相关防火阀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接即可,普通70度防火阀不接入报警系统?
答复:
不可以。
22.至消防控制室手动硬拉线电压等,220V或24V?
新版国家标准图集为24V,部分消防验收部门要求为220V或380V,如何执行?
答复:
均可。
但应直接启动,不能经过中间继电器,由就地控制箱控制电压决定,一般为220V。
(四)其他
23.建筑物定性问题
某项目1至10层为办公,11至28层为住宅,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取消综合楼的说法,该项目建筑专业分别定义,十层办公(小于50m)定义为二类高层,住宅定义为一类高层住宅,水暖专业按建筑定义的二类高层进行设计。
而电气专业若按建筑专业定义为办公区确定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是否正确?
个人觉得办公也应按一类高层定义,但没有依据。
无法说服建筑专业。
答复:
按一类高层。
24.压力测控器,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余压值的要求取消了,如何设计和验收?
答复:
关于设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没有提及,不等于该项要求没有了,而是由于其重要性,放到其它专门的规范中了。
按照公安部公消【2015】98号文:
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与排烟具体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关于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中规定,对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余压验收是主要的验收内容。
然而,目前从全省验收统计情况来看,在验收中没有很好地去把握,有些项目由于没有正确选择压力测控器(譬如,有的项目错误地选用压差开关来代替压力传感器),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余压区间,而验收单位也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一旦发生火灾,压力传感器不能正确控制正压送风系统余压值,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淄博
25.关于二类高层住宅楼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的问题: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7条设置,二类高层住宅楼设置独立式剩余电流监控探测器是否符合规定。
答复:
符合规定。
滨州
26.应急照明为二级负荷,但不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范围,应急照明如何强制点亮,能否采用切断电源实现;采用接触器点亮时,按消防扑救程序,是设在值班室、公共部位,还是一层配电小间,哪种方式更好?
答复:
按照山东省建筑电气协会统一技术措施规定,消防设备用电负荷为二级及以上时,不应采用切断电源的方式强制点亮应急灯,可在公共部位应设置强制点亮控制开关,该控制开关宜设于建筑物首层安全出口附近,并设置明显标志。
27.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如何设,什么情况下设置。
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又要求设置智能应急照明系统的,如何实现智能应急照明。
答复:
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的设置应遵照《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及有关国家现行规范执行,如《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等均有具体规定。
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内无法实现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若建筑物内按规范要求应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时,该系统应列为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建筑物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8.明确消防电梯机房、风机房、应急照明箱等消防配电箱内设置要求。
消防水箱间电伴热负荷是否按普通负荷。
答复:
与消防设备正常运行及使用无关的用电设备均不应由消防配电箱供电,主要是维护检修用电。
消防水箱间电伴热负荷应属于消防设备用电,因为若该电源无保障,管道冻结后,消防水箱将不能正常出水,影响消防使用。
29.消防控制室等照明采用双电源切换开关供电后,应急灯具带蓄电池,应急时间是否可采用30分钟。
答复:
可以,该照明为备用照明,双电源能够满足供电要求。
30.DB37/T2122-2012第4.2.1条对于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回路设置电气火灾监控。
当变电所设置在室外,住宅采用TN-C-S系统,在住宅进线柜处设置重复接地。
第4.4.4条,TN-C接地系统不可装设漏电监控节点。
答复:
室外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回路不设漏电电气火灾监控,若必须在室外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回路设漏电电气火灾监控节点时,则必须设置PE线,采用TN-S系统。
31.“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答复: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属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其设置前提是建筑物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供电等级无关。
32.“小区室外箱式变压器或小区室外独立变压器配电室”是否需要设漏电火灾监控系统?
答复:
可不设。
33.消防负荷为三级负荷时,消防电源监控应如何设置?
(二级负荷时,双电源切换开关一般配套带有电源监控模块,三级负荷单独一个断路器一般不带此类模块)
答复:
采用专用元件。
34.消防负荷为三级负荷时,应急照明强制启动是否可用切断电源的方式进行启动?
答复:
应急照明强制启动可以采用切断电源的方式。
35.建筑设置智能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是否以省政府令263号为依据?
答复:
可以。
36.满足双电源的消防灯具,灯具是否还需要自带蓄电池?
答复:
消防疏散用应急灯具均应自带电池,备用照明灯具可不带电池。
3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当漏电电流超过规定值或者线缆温度超过规定值时,是否联动断路器切断供电回路?
答复:
只报警。
38.GB50034-2013第7.2.4条:
正常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16A,所接光源数或发光二极管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是否只针对正常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功率较小是否可以超过25个?
答复:
不可以。
39.超细干粉灭火系统是否按照气体灭火系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答复:
不需要。
40.无消防控制室建筑设置了消火栓报警按钮,应如何设置报警主机?
答复:
直接引至消防水泵房控制柜。
41.当消防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合用同一电气竖井时,是否必须敷设在电井对侧;当在同一侧时,消防非消防线路用防火墙隔开是否满足要求。
答复:
应敷设在电井两侧。
42.商场布置及分隔未确定时,疏散指示标志如何设计?
审查不允许空缺。
答复:
应要求有关专业进行布置。
43.家庭燃气报警系统是否接入火灾报警系统?
如何接入?
答复:
按《建规》第8.4.3条条文说明,设置场所不包括住宅厨房,如设置并纳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规范要求GB50116-2013.8.1.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44.火灾报警系统中24V电源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
答复:
有联动功能时应采用。
45.住宅单元是否可设置火灾显示器代替区域报警器。
答复:
可以
46.地下车库火灾手动报警按钮要求步行距离不大于30米,是否考虑停车位上车辆的影响,防火规范疏散距离没有考虑车辆影响。
答复:
按疏散通道计算。
47.高层住宅楼户内探测器设置问题(独立式或联网),公共部位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住宅,其(地下层)储藏室是否设置探测器?
答复:
其(地下层)储藏室是否设置探测器与公共部位一致。
48.常开防火门很少时其监控是否可直接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闭防火门是否监控?
答复:
防火门监控不能直接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疏散通道上的常闭防火门应监控。
49.改造的工程:
(1)设计深度。
(2)是否必须改矿物缆?
(3)是否重新与其它线路分为两侧?
答复:
改造部分使用的线缆均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
50.接建工程加上原有建筑超过一定规模时,是否新旧建筑合并设置消防设施?
答复:
接建部分应按整个建筑整体考虑满足现行防火规范、规定。
51.局部改造为高危场所时,其他部分如何处理?
答复:
局部改造部分满足现行防火规范、规定即可,其他非改造部分不做改造要求。
52.当应急照明为三级负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是否可以不需单独设置?
应急照明配电箱具体怎样设置请给于具体答复,包括商业网点内。
答复:
如末端配电箱即为总配电箱时,可不单独设置。
菏泽
53.一二类高层住宅(有消防报警),防火门监控系统是否需设计。
答复:
常开防火门与疏散通道上的所有防火门。
54.一二类高层住宅(有消防报警),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是否需要。
答复:
需要。
55.一二类高层住宅户内设火灾报警探测器时,厨房是否设火灾报警探测器(烟感、温感)。
答复:
不需要。
56.电气设计说明中节能专项设计说明能否合并成绿建设计专项说明?
答复:
可以
临沂
57.消防部门靠断电点亮来检测应急照明是否满足火灾点亮,对三级负荷是可以的,如果消防是一二级负荷,切断市电,会违反《供配电设计系统规范》GB50052-2009,目前设计单位常见做法不是切断电源点亮,而是强制投入电源点亮。
二者如何统一?
答复:
一二级负荷不能以断电点亮来监测。
58.《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10.3.1-2条,“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中,如果2层商业网点的每层不超200平方米,单上下层叠加后超过200平方米,属不属于这个范围?
“多功能厅”是否不限面积,不管多大都设置,如何界定是否是多功能厅?
答复:
两层超过200平方米不算。
多功能厅不限面积。
由建筑专业确定是否为多功能厅。
59.《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3.1条中规定,消火栓按钮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起动。
问:
如果除设计了该联动功能外,还设计了消火栓按钮直接启动消火栓泵的直起线路,是否违反本规范?
答复:
不违反,均应控制。
60.《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8.8条要求火警确认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而第4.8.10条规定联动控制盘应能按分区控制广播分区,两处规定是否矛盾?
答复:
前者是指火灾确认后前期广播,后者是指消防控制室对广播的分区控制功能。
61.《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2条中,“消防控室内的消防设备应包括....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是否可以理解为:
所有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均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装置?
答复:
均应设置。
62.消防排污泵的控制是否需要设置漏电保护,是不允许设还是应注明只作用于信号(报警不跳闸)?
虽然规范上没有对排污泵单独注明,但是根据GB50054-2011第5.2.9条,所有回路都应设置接地故障保护,且应满足动作时限要求。
接地故障保护涉及到人身安全,如不断电,会危及生命,漏电时必须断电,如果仅报警不断电,不可。
民规第7.6.4条(强条)仅对过负荷保护提出只报警不断电。
过负荷短时间内不会造成人身伤亡,只会加速线路的老化,短时间内并无大碍。
此隐患与随时可以伤人的漏电相比,危害没那么直接和迅速,所以消防规范对过负荷保护提出了仅报警不断电的要求。
有一点《低规》GB50054-2011第5.2.13条中,配电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可以采用短路保护电器兼做接地故障保护电器。
这意味着:
即使不设置漏电断路器,漏电时,如果动作灵敏度满足要求,短路保护电器一样能够跳闸,这样的话,即使消防规范不让漏电时断电,也很难实现。
既然消防不要求,低规又有要求,就应按低规设置漏电保护,且不应仅动作于报警不断电。
接地故障保护不一定要设置漏电断路器,当灵敏度满足要求时断路器也可以兼作漏电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第4.5条必须安装漏电断路器的设备和场所:
b.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答复:
装设,报警并跳闸。
63.《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