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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协会章程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章程

(2014年6月2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英文:

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缩写:

CAPE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设备监理的单位、注册设备监理师及设备监理人员,设备相关的设计、研究、制造、咨询等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设备监理单位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维护会员权益,组织全体会员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设备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自律,促进设备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设备监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跟踪相关政策实施效果以及行业发展动向,对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措施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建议和诉求。

(二)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设备监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等制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专家评审,协助开展设备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组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开展设备监理行业调查研究和综合统计工作。

(三)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

制订设备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制订执业单位和执业人员服务规范、行为规范,建立执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单位和人员执业情况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四)组织开展注册设备监理师和各类设备监理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行业队伍整体素质。

(五)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组织制修订、宣传贯彻设备监理国家标准工作。

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六)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收集、发布相关信息,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设备监理》杂志、设备监理信息和书籍等;经相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优秀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和优秀设备监理工程师评选活动。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与国际

组织和国外机构的沟通与联络,争取并组织实施国际项目,培养国际人才,提升行业国际化水平。

(八)承担有关部门和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于设备监理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行业内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则的制定;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 、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它与本团体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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