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理师考试 第34讲第五章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四.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547797 上传时间:2023-07-18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4.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路监理师考试 第34讲第五章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四.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公路监理师考试 第34讲第五章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四.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公路监理师考试 第34讲第五章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四.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公路监理师考试 第34讲第五章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四.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公路监理师考试 第34讲第五章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四.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路监理师考试 第34讲第五章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四.docx

《公路监理师考试 第34讲第五章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四.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监理师考试 第34讲第五章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四.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路监理师考试 第34讲第五章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四.docx

公路监理师考试第34讲第五章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四

五、费用索赔

(一)费用索赔概念及主要类型

1.概念

费用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己的原因而受到损失或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申请或要求他应当得到的经济补偿。

2.特征

(1)索赔具有双向性;

(2)索赔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利;

(3)索赔是一种经济补偿;

(4)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5)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损害时,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6)索赔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索款请求,索取的是合同价以外的费用。

3.分类

(1)按索赔涉及合同当事人分类

①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这类索赔是指在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有关工程变更、计量、工期、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争议及违约、中止或解除合同等的损失所产生的索赔。

我们通常所说的索赔就是指这类索赔。

②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这类索赔是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就有关变更、工期、质量、价格、违约、中止或解除合同等的损失(害)费用补偿所产生的索赔。

③承包人和发包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索赔

这类索赔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已受到灾害、事故或其他的损害或损失,按保险单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取赔偿。

④承包人与供应商之间的索赔

这类索赔是指承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就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数量、交货期、价格、损失及损坏等所产生的索赔。

(2)按索赔依据分类

①合同之内的索赔

索赔的内容和权利均可以在合同中找到依据,监理人有权审核处理的索赔就是指这类索赔。

②合同规定之外的索赔

索赔的内容和权利难以在合同中找到依据,但可以来自于法律及行政法规。

③道义索赔

有些情况下,承包人在合同中找不到依据,而发包人也没有违约或触犯法律,这时承包人对其损失无法通过合同或法律获得补偿,但发包人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经监理人证实后,为了使用工程获得良好进展而予以补偿,这种补偿称之为道义索赔。

(3)按索赔指向分类

①索赔

一般指承包人在受到了经济损失或发生额外支出时,依据合同向发包人提出的,希望从发包人处得到经济补偿的索赔要求。

②反索赔

一般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或者是发包人针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予以反驳、论证,阻挡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或者是以此为据反过来向承包人要求索赔。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专门说明,我们所讨论的索赔主要是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

(4)按索赔事件性质分类

1违约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工程延期索赔

4合同终止索赔

5工程加速索赔

(二)费用索赔受理的条件

1.索赔事件确实存在,且已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

2.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的提出符合合同规定;

4.索赔要求符合实际情况,索赔值的计算准确合理。

(三)监理人判定承包人费用索赔成立的条件

1.承包人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

2.该损失或损害不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

3.该损失或损害也不是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造成的;

4.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通知书及详细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四)费用索赔申请与审批程序

1.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的工作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的,应按以下程序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费用索赔审批与处理程序

(1)收集资料、进行调查取证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监理人就开始投入对索赔的审理。

监理人应首先收集与索赔事件和承包人经济损失有关的施工记录、会议纪要、来往文件和信函、账目等记录和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过实际调查获取相关证据资料。

(2)查证索赔原因,审核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监理人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通过审查与分析,查清证实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的提出是否有合同依据、该事件的发生是否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等,对索赔成立的条件逐一进行审核,从而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对于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监理人应通过分析,查清那些是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那些是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对于合理的索赔要求予以支持,对于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应予以拒绝。

(4)分析与核实索赔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通过对有关记录、账目、文件与信函等证明材料和账单分析与核实,查看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或监理人认为正确的索赔费用应该是多少。

(5)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的索赔额

监理人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应给予承包人追加的付款,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合同条款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6)签发索赔批复报告,报发包人核备

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应得到的索赔额,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即可签发索赔批复报告,该批复报告应报发包人核备。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条款中有关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五)费用索赔的评估

1.索赔事实与原因的分析与查证

(1)索赔事件是否发生,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2)索赔事件的发生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资料来说明;

(3)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与监理人采取了哪些措施;

(4)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与其工作效率低下或管理不善是否有关;

(5)判定索赔是否成立;

2.索赔依据查证

(1)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2)根据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等予以证实;

3.索赔证据查证

承包人提交的有关索赔证据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能否满足对索赔的审核。

4.索赔费用核实

(1)索赔费用构成是否合理;

(2)索赔费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3)费率取舍是否合理;

监理人在核实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的数额时应注意,索赔的费用只能是承包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费用。

另外,大部分费用索赔是不包括利润的,只涉及到直接费和管理费。

(六)监理人的费用索赔管理

1.监理人处理索赔的权力

(1)在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以后,监理人有权检查承包人的现场同期记录;

(2)对承包人的索赔通知进行审查分析,反驳承包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或索赔要求中不合理的部分。

可要求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解释,或进一步补充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3)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索赔款额,若无法达成一致时,监理人有权单方面作出决定。

(4)对合理的索赔款额,监理人有权要求列入进度付款证书或最终结清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

2.监理人的索赔管理任务

(1)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

(2)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3)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六、合同中关干暂列金额、计日工及暂估价的规定

1.暂列金额的使用规定

暂列金额是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

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关于计日工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2.计日工的使用规定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4)计日工的使用必须经监理人的批准。

未经监理人书面指示,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

(5)用于计日工的劳务,一般应按正常工时进行,不允许加工。

(6)一般对于计日工的工作,不得任意分包。

(7)计日工不调价。

3.暂估价的规定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估价,但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七、违约及其处理

(一)承包人的违约及其处理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交工验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上述(6)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上述(6)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上述

(1)一(10)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合同条款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二)发包人违约及其处理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上述(4)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上述(4)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在发包人违约而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交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6.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与仲裁程序

(一)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的方式

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3.争议评审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4)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5)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人的确定执行。

(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人的确定执行。

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

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不能就同一争议再提出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诉。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5.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同争议的仲裁

1.仲裁协议

(1)内容

仲裁协议是产生争议的当事人愿意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在以上三项内容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因为仲裁没有法定管辖,如果当事人不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法操作,仲裁协议将是无效的。

也可以认为在合同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就是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同时,合同范围内的争议就是仲裁事项。

(2)作用

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是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3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

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如果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如果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仲裁的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仲裁的申请,如果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则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请求。

(2)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或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由仲裁庭进行争议的裁决。

(3)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仲裁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仲裁争议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仲裁权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5.执行裁决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权力。

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当事人履行。

九、保险

(一)保险的性质及要求

1.保险的性质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是抵御风险、减轻或减少风险发生后对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重要经济手段,是转移工程风险的重要途径。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保险是强制性的。

2.保险的要求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合同条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办理以下五类保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

(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施工设备的保险。

建筑工程—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的,其保险费由发包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的。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为其人员投保的,保险费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当。

施工设备的保险是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卡通动漫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