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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管理制度

标准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在是合同签订之后进展存档管理的一个过程,下文是标准合同管理制度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标准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进步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获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指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在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受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受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才能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才能,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那么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那么。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展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详细、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

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

产品名称应详细写明牌号、商标、消费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工程、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详细,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详细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详细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

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那么;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那么,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那么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进步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指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指导审批。

  2.以下合同由总经理或其受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以下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企业法律参谋负责对以下合同进展审查: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参谋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详细、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才能、条件;预计获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那么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

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受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指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指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指导签署意见,伴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

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展调查研究,最后作出:

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会谈。

(应提出会谈的详细要求和本卷须知)。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

特殊情况经批准或受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那么,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开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企业指导及签约人应随时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否那么,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制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制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展协商。

  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罚。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详细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那么是: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那么,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根本方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根底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那么,实在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络,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抱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参谋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参谋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根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

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参谋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参谋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指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展,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参谋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假设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指导和法律参谋汇报。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参谋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过失。

  执行中假设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根底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详细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详细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详细负责各自受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消费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立、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参谋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展法律培训、以进步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历教训,进步合同管理程度;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特定合同的会谈、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好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施行细那么,采取实在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根底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受权范围内负责会谈、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好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指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详细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详细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展处理;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

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

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才能,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3.法律素质:

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根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敏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详细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获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

维持受权范围、变更受权范围、撤销受权及撤消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别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那么,除撤消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

否那么,财务部门有权回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受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假设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根底工作。

详细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

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

其主要内容包括:

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好。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

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方案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参谋。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根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实在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标准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进步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本制度施行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施行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施行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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