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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联营合作协议详情规定合同

 

联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作协议

甲方:

XXXX

乙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公司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项目双方合作,本着公平自愿原则,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履行责任和义务。

甲乙双方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本合作方式及合作协议内容完全了解并接受,自觉全面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承担其相应责任。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地点:

2.3建设单位:

第三条工程合作范围及价格

3.1合作范围:

3.2本合同价为元;大写:

3.3本合同价中已含乙方所需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合同工期及质量标准

4.1以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工期为基准,控制工期比主合同工期提前天。

如因乙方原因或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时交工时,由乙方负责办理延期竣工协议,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2开竣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指示通知为准)。

4.3质量标准:

质量目标:

4.4技术目标:

创新工艺工法,标准,专利项。

4.5绿色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创省(市)安全文明工地。

第五条组成本合作协议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5.1甲方和本工程建设单位签订的全部合同及相关文件。

5.2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建设单位书面签认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预算、计量、认价、报验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5.3本合作协议文本内容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补充条款。

5.4乙方未按国家、本工程所在地市政府及XXXX建设集团强制性规定执行,甲方对乙方的书面通知或指令文书。

5.5其他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上述文件解释的原则以前者优先于后者为准。

第六条合作及管理方式

6.1甲方作为施工合同承包主体,向工程建设单位履行总合作方义务,承担及享有相应的责任及权利。

乙方作为施工全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合同内容的全面履行承担及享有其相应的责任及权利并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6.2甲方组建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根据甲方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双方约定对项目部进行共同管理。

项目部根据本合作协议相关内容独立核算,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运营及工程的经营、质量、安全事务等管理。

乙方应独自承担本工程的经营成果,包括承担本合作协议约定的所有上交管理费用、各项保证金、各种规费和税金后的全部盈利和全部亏损。

6.3由甲方签订的组成工程实体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所有材料、周转材料及设备等必须由甲方对外签订合同,无论金额大小所发生费用均进入本工程成本并相应核减本合同价款。

合同模板应采用甲方提供的标准合同模板,由甲方项目部、甲方总部会审后,乙方负责实施并承担全部责任。

6.4乙方使用劳务分包队伍必须是甲方分包方合格名录之内的,如该劳务分包队伍不在甲方分包方合格名录内,应经过甲方招标、风控部门进行考察评估,不合格的,乙方应立即更换拟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或由甲方另行招标确定。

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必须为真实发生的业务,不得以减少备案手续等为由篡改合同金额。

6.5乙方在本项目中不得与和甲方有法律纠纷的当事人签订任何合同或经济契约。

第七条施工项目部的人员组成

7.1项目经理的确定

甲乙双方商定聘请作为项目经理。

7.2项目经理职责:

7.2.1守法经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

严格按照增值税管理模式进行项目管理,认真审核和批准每一笔业务,保证业务的真实性,确保“三流合一”,即:

资金流、货物及服务流、发票流一致。

7.2.2负责组织实施、协助、督促乙方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承诺等有关文件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及本合作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7.2.3完成甲方公司安排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7.2.4负责接待或处理政府、行业等有关部门的例行检查。

对安全、质量、消防等责任事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7.3项目经理的更换与解职:

7.3.1工程竣工并完成结算,债权债务终结或项目部解体后无需留守时自动解职。

7.3.2项目经理严重违法、违纪或施工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7.3.3因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理由要求更换;或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更换。

7.3.4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合同终止。

7.3.5项目经理缺乏责任感,对工作不负责任,乙方提出,甲方同意更换。

7.4项目部其他人员的确定:

7.4.1甲方负责督促管理项目的经营、质量、工期及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完善(不含竣工资料)等活动。

乙方向项目部派出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满足合同约定要求(具体见附表《项目管理机构配置表》),代表乙方全权履行和处理本项目施工全过程中的合同内容。

项目部所有人员应按照甲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管理。

7.4.2乙方派出到本工程项目部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职称、上岗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必须有一定的施工生产实践经验。

乙方应在派出项目部工作人员前将有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等送甲方审核备案。

如乙方无力配备或资质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否则,由甲方指派,乙方应按下述7.4.3款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7.4.3甲方拟向项目部派出等人,负责督促管理项目的经营、财务、质量、工期及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完善(不含竣工资料)等活动。

甲方派出人员所有费用(包含工资、交通费、各种津补贴、五险一金、加班费、过节费、倒休工资等)均由乙方承担,具体标准按照甲方相关文件标准按实际发生计算。

甲方派出人员如乙方须作为留守人员的,工资按甲方工资费用标准由乙方承担。

乙方签订协议书时书面确认上述费用标准,甲方按月从乙方可用资金中直接扣留。

7.4.4因建设单位原因工程连续停工超过2个月(不含2个月)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甲方派出现场人员费用,停工2个月以内(含2个月)按正常施工计算。

第八条甲方职责

8.1支持乙方派往项目部人员的工作,协调甲方派遣管理人员与项目部的关系。

8.2负责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协助组织图纸会审。

8.3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和甲方《XXXX建设集团VIS视觉识别规范》形象建设,督促施工现场标牌的制作和相关设施的设置,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4负责施工中与甲方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业务往来工作(由甲方派驻代表完成),并协助乙方完成相关工作。

8.5如果建设单位的特殊要求,需要以甲方名义上报相关方案、洽商等资料,甲方可配合乙方组织协调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洽商及变更增减预算。

8.6全面负责组织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及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资质、合法用工的情况。

对出现的质量和安全事故,按照甲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7负责监督、配合乙方按相关规定,完成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的把关和必要的备案,完成各种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基础资料的建立和备案。

8.8负责工程款收入核算管理。

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工程价款后,扣除甲方各项费用后支付本工程劳务、分包、物资设备等费用,支付其他代付、垫付款项(其他代付、垫付款项和各项扣款均需要现场甲、乙方双签),余款在工程产值达到合同额30%后进行第一次支付,按照建设单位回款比例,及时以合理方式无息支付给乙方。

8.9因工程前期或过程垫资,乙方不得私自支付应由甲方名义签订合同款项,必须以保证金方式打入甲方账户,由甲方支付,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

8.10负责项目部公用印章的保管、使用、登记等相关工作并承担责任。

8.11及时为乙方办理各项手续。

第九条乙方职责

9.1负责中标通知书、意外伤害险、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政府监督部门备案手续,备案表原件报送甲方存档。

9.2严格按照增值税管理模式进行项目财务管理,确保每一笔业务的真实性,保证“三流合一”。

9.3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有关文件规定施工。

建立和落实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度,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

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其产品结果承担责任。

9.3严格依照本工程所在地政府和甲方文明施工管理、治安、消防条例及环保、市容和劳务人员管理等规定,科学组织施工,规范施工现场,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杜绝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控制轻伤事故。

在项目施工周期内,如工程质量及安全出现事故,乙方要及时如实地向甲方代表汇报,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9.4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要求报送工程预算、工程洽商变更增减预算及工程结算等资料。

协助甲方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工程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及编报工程进度报量。

9.5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做好文字记载,完成竣工资料编制及报送。

9.6负责贯彻执行甲方有关物资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提供采购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产品合格证明或实验检验报告,并协助监理工程师做好取样见证工作。

9.7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办理和协调交通、消防、市容、建委、城管、环保、扰民等相关工作。

9.8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承诺等有关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9.9承担本工程对内、外所发生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资料费、编制竣工图纸费及现场管理费、投标经费(投标编制费、投标保证金或保函费用、中标手续费、印花税)、政府规定的保险费、劳务费保证金、诉讼费、律师费、两税两费、甲方项目部及乙方派出人员的费用等其它合理费用。

对于甲方垫付的款项(甲方提供垫付明细),乙方应于垫付当月的月底前将垫付资金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9.10负责按时发放项目部乙方管理人员和承担甲方派遣人员工资及本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负责及时支付工程所需劳务、专业分包、材料、设备等费用。

9.11按本合作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质量、安全及合同履约等保证金,甲方从月工程款中预扣。

9.12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的劳务等合同,必须在该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并且结算额不得突破合同额的120%。

如因乙方及乙方分包等相关单位原因6个月内未完成结算,或结算额突破合同额120%的事件发生,每发生一起,甲方在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综合管理费标准上涨0.5%向乙方收取。

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向甲方说明。

9.13因该工程发生诉讼或仲裁案件时,由乙方负责委派职业律师处理相关案件并承担相关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如果乙方不聘请律师或不处理相关案件时,甲方有权自行聘请律师处理案件,并按诉讼总额的%收取乙方律师代理费用,从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按实际发生办案费金额支付。

9.14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及验收

10.1甲方派入项目部人员监督工程质量工作,对乙方施工中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有权警告、报告公司质量部门,经甲方确认后可进行停工处罚。

10.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按国家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乙方负责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并组织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工作。

甲方10天内协助乙方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0.3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以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甲方验收合格为准;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时,乙方在限定时间内进行返工修改,直至合格为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当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返修,所延误工期一律不予顺延,建设单位同意顺延工期的除外。

乙方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对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将处理方案上报。

对验收不合格或超出规范规定要求的项目,乙方应负责全面返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对已竣工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或问题,乙方不能及时返修的,由甲方外调人员返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凡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使用前必须经有试验、检验资质的单位试验检验取得合格证,有复试要求的原材,经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10.6施工现场使用的中、小型机具,由乙方自备。

乙方自备或租赁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防护要求,手续齐全,甲方有权监控检查。

乙方在使用机械设备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其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10.7在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目标等方面乙方要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及责任。

10.8甲方对工程施工的管理文件,乙方已签收并完全获悉,并同意按甲方要求接受管理。

乙方应按甲方的现场管理要求执行,达到绿色安全施工要求。

10.9乙方应于进场后3日内与甲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

10.10因乙方违规作业或对劳务作业教育、管理不当等原因,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施工中如有重大安全、消防事故时,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一并进行紧急处置,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10.11若施工现场发生被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曝光,乙方应承担全部罚款及责任。

10.12若乙方违反国家、工程所在地、甲方安全、质量和技术等方面的强制性规范,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改正;乙方3天内拒不改正时,甲方有权自行采取措施使之符合管理要求,其发生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

10.1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上级单位各部门的现场及相关业务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及材料、设备的供应

11.1工程实体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以及需乙方自购的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和分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规范和标准,项目上有关材料、设备的一切开支,乙方必须保证业务的真实性,确保“三流合一”。

达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甲方的要求。

乙方保证用在工程上的所有材料的所有权均合法属乙方所有;所有机械设备乙方也享有合法使用权;否则,因材料、设备等权属产生争议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全部法律责任。

11.2乙方自行负责供应的材料、机具、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过监理单位认证,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合的产品,乙方需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3乙方自行负责采购分包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以及需乙方自购的材料、设备设备、材料,分包采购合同及协议的单价应控制在经甲方确认的项目目标成本分项范围内,乙方主导的采购分包过程应接受甲方风控部门的参与和监督。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12.1本工程综合管理费以同建设单位结算总造价为基数,甲方收取综合管理费(不含税金),税金由甲方缴纳、乙方承担并进入本工程成本,综合管理费在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按付款比例扣留,税金在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按发生额扣留。

综合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同对建设单位结算完成时间挂钩。

自竣工验收单签认之日起,3年内完成对建设单位结算工作,甲方按以上标准收取综合管理费;如果因乙方原因超过3年完成对建设单位的结算工作,每超过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甲方收取综合管理费的标准上涨1%。

管理费和工资在收款时足额扣留,若出现拖欠公司费用,自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费用,财务直接扣除。

12.2根据国家对建筑业营改增的政策,一般计税税金按收款或开票金额的11%扣留,简易计税按相关税率扣留。

实际纳税金额根据工程所取得的进项税认证抵扣情况和公司要求进行调整。

乙方确保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工程确实发生的,符合增值税“三流合一”要求,若因增值税发票问题引起的不可抵扣和法律风险,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力。

12.3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不含政府相关部门特殊要求的保证金),如劳务保证金等特殊要求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按付款比例扣留。

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按合作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全部合作范围的工作;

(2)取得四方验收单并与建设单位完成整体结算(必须提供最终结算预算书)并收回全部工程结算尾款(即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3)支付完全部劳务费、工程款及材料费和租赁费等;

(4)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完成资料等各项工作及罚款;

(5)全部竣工资料。

上述全部工作完成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但不计取利息。

12.3.1甲方预扣的乙方履约保证金,在乙方违约时由乙方及时按《施工合同》或本合作协议等约定承担责任。

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从乙方费用中抵扣,仍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2.3.2劳务保证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如无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时,按劳务费用的15%预留,专款专用。

12.3.3按本合作协议约定需扣除保证金的,由甲方提供乙方相关违约或违规之佐证,经甲方或监理机构对违约或违规事实认证属实后,甲方提出意见并通知乙方如数扣除,不足部分从乙方费用中扣除,以及向乙方追偿。

12.3.4剩余部分(如有)在与建设单位、分包方、供应方等全部完成及取得正式结算单、工程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后无息返还乙方(已扣除的除外)。

12.4如遇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12.4.1未按国家、地方及XXXX集团、甲方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施工,未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设施,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或仍须整改的,甲方有权进行代购配置并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12.4.2以甲方名义签订合同等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未及时支付引起债权方索要或司法规定需支付的,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可用资金不足时,从保证金中支付。

因款项支付、债务纠纷等原因发生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如鉴定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12.4.3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被建设单位或政府等部门罚款、新闻曝光等给甲方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害的,其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从保证金中抵扣,如不足抵扣时从乙方费用中继续抵扣,仍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2.4.4本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应完成的全部义务及约定的甲方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其它情况。

12.4.5发生安全、质量、消防事故处理业务费用及补偿费用;

12.4.6履约保证金扣除后,金额不足时须按本规定补足其差额。

12.4.7政府部门收取的劳务费保证金退还给甲方之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三条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13.1甲方就本工程为乙方设立内部专用账户,由甲方财务部统一管理。

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扣除甲方的各项费用,剩余款项专款专用。

甲乙双方应为各自受委托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双方更换受委托人的,需通知对方,且乙方更换受委托人的,还需向甲方出具书面的更换受委托人申请书及新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需对外付款时,由甲乙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按甲方对外付款程序办理。

13.2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未履行合同付款时,由乙方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但在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时不得擅自停工或延误工期,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3.3乙方负责工程预、结算和索赔工作,必要时甲方协助。

工程投标时,乙方编制的投标文件应经甲方认可并签章。

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提出结算或经营成本盈亏等索赔,独立承担其最终经营结果。

13.4如出现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情况,在此期间乙方要无条件自行解决好民工劳务费的问题,并有责任积极配合甲方共同向建设单位催收工程款。

乙方保证:

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因此而采取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甲方不认同的手段向甲方索要工程款。

13.5施工过程中当建设单位资金未到位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资金为由影响工程工期、质量、材料的进场或提出经济索赔要求等,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与使用已作出各项安排和保证。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14.1可以免责的情况

14.1.1除甲方实际收到建设单位依照合同足额支付的工程款而不及时向乙方支付外,甲方对乙方不承担包括付款在内的任何经济责任。

14.1.2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时开工、停工,工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不能履行,甲方与乙方解除施工合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此造成损失的,甲方配合乙方向建设单位索赔,乙方无条件接受索赔结果。

14.1.3施工过程中,非甲方原因造成对建设单位违约,建设单位明确表明不追究违约责任时,甲方可以免除乙方违约责任。

14.2不能免责的情况

发生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或变更设计等原因时,在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工、拖延工期、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等一切情况,乙方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果事后确定建设单位不追究乙方任何责任时,甲方可以考虑免除乙方违约责任。

在增值税管理模式下,如果出现业务不真实,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的解除

15.1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所合作的工程项目有严重进度滞后、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而短时间内乙方又无能力转变,即将损害甲方的社会形象或给甲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随时采取果断补救措施,或令其改正、退场,直至解除本合作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5.2乙方无故停工经甲方通知两次后仍不开工或停工达7天时,视为乙方擅自解除本合作协议。

15.3建设单位解除或终止施工合同使甲乙的经济合作协议落空无法履行时,本合作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甲方实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未经乙方认可且不按本合作协议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每超过一日承担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滞纳金。

16.2因乙方责任造成安全、消防、质量及现场环保、文明施工、施工队伍管理等事故,其直接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外,乙方自愿按本合同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从乙方费用中扣除。

乙方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6.3甲方违反合作约定而强行向乙方指定再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或索贿或要求乙方不必要的经费开支时,乙方有权拒绝并向甲方审计监察部门举报。

16.4由于甲方现场安全设施或错误指挥(以书面文件为准)造成安全、消防事故时,按事故认定结果,由甲方承担其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16.5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及专业分包和材料价款并按政府规定完备各项手续而发生人员集体讨薪、上访等事件时,甲方有权按政府的处理结果或与劳务方或分包方协商结果直接从乙方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付本合同5%作为违约金,由甲方在乙方费用中扣除,乙方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6.6工程竣工后由于乙方不及时整理并递交竣工资料、竣工图,不及时完成并上交结算资料,不及时撤离施工现场等原因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的,乙方在建设单位许可的条件下应予改正,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乙方应赔偿损失。

16.7乙方违反本合作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本合作协议约定并举证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付乙方费用中直接扣除,如前述保证金及费用不足以扣除索赔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本合作协议其他义务。

16.8乙方违反本合作协议约定,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约或擅自提出解除本合作协议而出现甲方对建设单位违约时,或给甲方的社会信誉、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在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改正仍未有实质性变化时,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及甲方的需要,本合作协议终止执行,由其产生的后果乙方自愿无条件承担,本施工工程的现场管理及经营权由甲方收回,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否则,按每延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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