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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确保景区良好的旅游秩序,给游客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一) 工程管理部认真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共利益.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承包方的标志.承包方项目经理部应负责施工现场文明形象管理的总体策划和部署;各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方施工用地区域的场容文明形象管理 ,纳入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范畴,接受监督,管理与协调.

(三)工程管理部应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牌,包括:

工程规模,性质,用途,设计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名称,施工起止年月等.

2.安全纪律牌.

3.防火须知牌.

4.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时牌.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

6.施工总平面图.

7.工程管理部组织架构扩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图.

(四)工程管理部把施工现场管理列入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内容,并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

二、 规范场容

(一)施工现场场容规范应建立在施工平面图设计的科学合理化和物料器具定位管理标准化的基础上.承包方应根据本管理水平,建立和健全施工平面图管理和现场物料器具管理标准,为工程管理部提供场容管理策划的依据。

(二)工程管理部必须进行结合施工条件,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进行施工平面图的规划,设计,布置,使用和管理。

1.施工平面图宜按指定的施工用地范围和布置的内容,分别进行布置和管理.

2.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宜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需要,分别设计成阶段性施工平面图,并在阶段性进度目标开始实施前,通过施工协调会议确认后实施。

(三)工程管理部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图或相关的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划定的位置,布置施工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脚手架,密封式安全网和围挡,模具,施工临时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管道或线路,施工材料制品堆场及仓库,土方及建筑垃圾,奕配电间,消火栓,警卫室,现场的办公,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等。

(四)施工物料器具除应按施工平面图指定位置就位布置外,尚应根据不同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并执行码放整齐,限宽限高,上架入箱,规格分类,挂牌标识等管理标准。

(五)在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临时围护设施工地的周边围护设施高度不应低于1.8m.临街脚手架,高压电览,起重把杆回转半径伸至街道的,均应设置安全隔离棚,危险品库附近应有明显标志及围挡设施。

(六)施工现场应设置畅通的排水沟渠系统,场地不积水,不积泥浆,保持道路干燥坚实.工地地面做硬化处理。

(七)承包方用水用电必须向景区工程管理部做出书面申请,有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安排。

承包方用电时必须安装电表,同时闸刀、电表都要入箱管理,并有防雨、防水防漏点装置。

用水费用在工程决算中扣除,每吨5元。

三、环境保护

(一)工程管理部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0-ISO14000)建立项目环境监控体系,不断反馈监控信息,采取整改措施。

(二)施工现场泥浆和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场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

(三)除去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沥青和焚烧油毡,油漆,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臭气味,禁止将有害物作土方回填。

(四)建筑垃圾,渣土应在指定地点堆放,每日进行清理。

高空施工的垃圾应采用密闭式串筒或其他措施清理搬运。

装载建筑材料,垃圾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污水应进行处理。

(五)经过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应由发包人在施工前通知承包人,标出位置,加以保护.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方可继续施工。

(六)温暖季节宜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

四、 防火保安

(一)现场设立门卫,根据需要设置警卫,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其他现场施工人员宜有标识.有条件时可对进出场人员使用磁卡管理。

(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现场必须有满足消防车出入和行驶的道路,并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器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火灾易发地区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承包人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可设吸烟室。

(三)施工现场的通道,消防出入口,均应有明显标志或指示牌.有高度限制的地点应有限高标志。

(四)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距离等文件和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五、卫生防疫及其他事项

(一)施工现场不宜设置职工宿舍,必须设置时应尽量和施工场地分开.现场应准备必要的医务设施.在办公室室显著位置应张贴急救车和有关医院的电话号码.根据需要采取防暑降温和消毒措施,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应分区明确。

(二)承包人应明确施工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和投保范围。

1.工程管理部应对现场管理进行考评,考评办法应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的制定。

2.工程管理部应进行现场节能管理.有条件和现场应下达能源使用指标。

3.现场的食堂,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现场应设置饮水设施。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五龙口风景管理局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国家、投资集团利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下同)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招标代理和监理的招标,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零星工程和固定资产购置等其它资本性支出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组织是指招标主体组织开展的一系列招标活动,主要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发出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等。

本办法所称招标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招标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对资格预审文件审查;资格预审监督;招标文件审查;开标监督、评标监督;定标监督;签订合同以及其他招标行为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建设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邀请招标等其他方式招标的,应按照招标权限的范围,由管理局班子批准。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计划及预算管理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年初应编制年度招标计划。

招标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提交投资集团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和综合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计划调整应按照计划制订的程序进行;超过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八条年度招标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应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实际。

 第九条招标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末前提交下一年度招标工作计划,每年一月末前提交上年度招标工作总结。

 第十条年度招标计划应包括拟招标的项目、拟采取的招标方式,自主招标或委托代理,预算价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年度招标工作总结中应包括已招标采购的项目、所采取的招标方式、自主招标或委托代理、预算价、中标单位、中标价、未执行计划的原因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五)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相关机构批准。

施工招标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

(二)建设工程项目规定的资本金数额已有明确的来源;

(三)建设用地的征、租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成招标工作小组;

(二)提出招标申请;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进行公开招标的,应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标单位对提出投标申请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

(五)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分发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八)招标单位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

(九)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十)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报投资集团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是: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的名称、地点和招标范围;

(三)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五)项目的标段划分;

(六)项目工期、质量标准要求;

(七)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八)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九)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

(十)投标报价要求;

(十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十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三)投标有效期限;

(十四)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

(十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六)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十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施工招标还应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的方式、时间等。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审查招标公告后,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同时,应在投资集团网站上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条件和工期合理划分标段。

第十九条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招标单位要根据国家建设工程概预算指标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

第二十一条凡参加编制和审核标底的人员,应对标底严格保密,在开标前标底应予以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分包。

第二十三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单位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单位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

招标单位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单位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五条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15日;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

(二)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

(三)根据定标原则拟定评标标准、方法;

(四)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的义务:

(一)编制招标文件(含标底),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须的工程资料;

(二)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三)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四)接受投资集团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单位邀请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原则,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单位应将开标的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单位代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要与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一般5至9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不带倾向性地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单位。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实质性改变投标文件内容。

第三十条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单位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未按照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对于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从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原则上不超过15日;一般项目不超过7日。

第三十四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15日内将招标结果提交投资集团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招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7日内将招标情况进行总结,报投资集团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给他人,招标双方约定的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施工招标、中标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依法按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控股企业及时整理招标文件资料,招标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并做到随时备查。

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档案资料包括招标记录、预算、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监督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招标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类别、名称;

(二)招标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纪律与罚则

第三十八条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招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标人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

(二)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准向投标人泄漏评标情况。

(三)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四)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九条对于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及时报送招标和采购计划、总结的,由投资集团综合招标管理部门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对采购及招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依据《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视情节依法由管理局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投资集团给予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景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五龙口景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工程造价计价工作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造价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依据颁布的《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和有关补充规定进行编制。

工程计价依据中未包含的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应执行相关专业定额。

    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采用分阶段计价与控制的方法。

五龙口景区工程项目管理着重于项目实施阶段的控制。

     项目实施阶段编制合同清单预算。

合同清单预算是检查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执行情况的依据,包括:

各阶段合同清单费用并计列入相应的费用后形成整个项目的合同建安费用;按“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有关规定计列的第二、三部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七条合同价

 合同价的确定:

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明确造价调整的范围与方式,双方签定承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明确造价调整的范围与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工程变更费用: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分级管理和报批。

    变更费用的计算:

(一)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项目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二)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应参照相类似项目单价协商确定变更单价;

    (三)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承包人编制补充单价,报工程管理部审查确定。

 第九条 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

    第十条  竣工决算依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制。

竣工决算的审查,是依据初步设计批准的标准以及项目实施中经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审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并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后,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报送竣工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资料、资产移交。

造价管理人员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竣工验收小组审定。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二条  五龙口景区领导班子对工程价格变化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能。

在抽查或审核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中,发现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串通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责令其退回虚报工程款,并予以通报处理。

对于具体负责编制、复核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警告。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由五龙口风景管理局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严重者,开除公职。

    一、故意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在工程招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违反有关规定,泄漏标底;

    三、施工现场的计价签证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景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景区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二、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委托前工程管理部应当审核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及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

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

主要建筑项目的设计业务应通过竞选方式委托。

  五、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

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

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六、工程管理部应向承接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七、工程管理部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四)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九、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十、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用。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景区工程管理部、承包方参加):

工程竣工后,景区工程管理部现场监理按照施工方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编制《工程验收申请表》;景区工程管理部现场监理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注:

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方限期整改;承包方整改完毕后,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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