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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明确、各项目建设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电力投资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阶段(包括筹建和准备期)的工程施工和工程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

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水电站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各项目建设公司统一领导,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控制,施工承包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由项目建设公司和工程参建单位组成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开展监督、协调。

第五条各项目建设公司是工程的业主。

业主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工程安全,创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是工程建设者的责任。

在项目建设公司的组织领导下,参建各方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使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应明确安全保证金数额、扣除办法等。

第九条各项目建设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以各项目建设公司行政正职为首的,并由各主要参建单位行政正职共同组成的安委会。

  

(二)协助有关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必须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经费。

并监督落实使用。

  (三)负责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工会、保险公司以及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联系,争取并接受其对安全工作的支持与指导。

  (四)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五)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未涉及到的劳动条件改善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的治理等工作,其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由业主支付。

  (七)按有关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提供安全文明生产统计分析资料。

  (八)组织、协调、监督、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制定安全文明生产目标,责成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控制措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参加安全工作例会。

  (九)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十)审查投标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证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

  (十一)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单位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产整顿,必要时报请公司中止合同。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十二)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施工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成立施工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该小组组织管理工程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负责与地方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

  (十五)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

(十六)负责编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十七)组织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培训与经验交流。

  (十八)负责安委会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工程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二)监理单位的总监或副总监应参加安委会,任副主任或委员。

  (三)安全监理的主要任务:

  1.审查现场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保证体系;

  2.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3.审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主要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性作业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施,同时督促隐患的整改。

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经费审批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报请公司同意;

  4.抽检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机械和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5.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监控;

  6.监督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

  (四)负责或参与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当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严重失控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

  (六)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穿到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

  三)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

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四)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中的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公司提出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和建议。

  (五)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工程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工作,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十二条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实际的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并不得挪作它用。

  (三)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实施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责任书,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

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按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的3‰配备,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人;500-1000人的,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

安全管理人员中,应有工程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四)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安全技术方案及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批。

  (六)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八)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九)组织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包工程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施工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参加安委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项目负责人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十三条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委托运行管理合同中的规定,保证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或使用,承担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

  

(二)建立与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安全运行或事故处理的规程。

  (三)供水、供电、通讯等重要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或养护单位、交通管理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担任委员。

  第十四条安委会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委会由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办公室。

  

(二)分析安全施工形势,倡导并监督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工作和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三)研究落实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及处理方案和措施(含费用)。

  (四)掌握使用安措补助费。

  (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施工)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监督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六)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安委会人员组成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八)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协调和事故统计工作,完成安委会交办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与要求

  第十五条参加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与安全管理规定。

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做好上岗培训和安全考试工作,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和作业。

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炸药、雷管、汽油等一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与使用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防止爆炸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对高空、带电、大件起重运输、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与安全监督,防止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要加强对施工爆破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

为此,作以下规定:

  

(一)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订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二)施工承包单位应作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应作爆破设计,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

大型爆破作业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爆破,有明确的警报信号,有确定的警戒范围(一般大于400米)。

必要时采用控制爆破,控制飞石距离在警戒范围内。

坝区、发电厂房区的施工爆破和发电引水工程的爆破,都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报信号、统一组织警戒。

  (四)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应保证产品的质量。

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与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使用时,若发生炸药爆燃、雷管拒爆、导爆索不传爆等事故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查明原因,稳妥处理。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设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火工器材质量的抽查,加强爆破作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制止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区内修建的道路(含桥涵、排水沟、电缆沟、停车与回车场),应由责任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

应制订工程区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工程区实行封闭管理,凡在工程区内行使和进行运输作业的车辆都必须遵守有关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与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否则,按违章处理。

  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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