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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一节、民法的概念:
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
A.主体条件平等-------取得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C.意志自治平等D.法律保护平等
2)财产关系:
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
{动态的财产关系----债法和合同法
3)人身关系:
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A.人格关系{自然要素(生命、健康等){社会要素(肖像、名誉、隐私等)
B.身份关系----即人们基于血缘关系或社会活动而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或位置
二节、民法的内容和体系
一)民法的内容涉及人、物和行为
二)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
民法体系
民法
||
财产法身份法
||||
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财产继承法
||
所以权合同法、无因管理、
限制物权不当得利
占有侵权法
三、民法的体例
民法的编纂体例主要有
1)罗马式(法学阶梯式)人法、物法、诉讼法
2)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
“学说汇编”)
民法总则
财产法身份法
||||
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三、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二)民法是私法
三)民法是权利法四)民法是实体法
五、民法的渊源
A.宪法B.民事法律C.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E.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F.司法解释G.民事习惯H.判例L.法理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七、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
民刑不分,民事关系大多都为民事习惯来调整
二)近代民法的编制始于清末,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五项,1569条
三)民国:
1925年《民律草案》制定1931年再次修订
四)新中国:
法学发展受前苏联的影响,不承认公私法的分立,不采用法律行为等概念。
1954、1962、1979年三次起草民法典,但都无疾而终,但先后颁布很多民事单行法
五)20世纪90年代明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颁布一系列民事基本法律,包括《著作权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等,近年来开始着手制定民法典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概述:
即集中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精神,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起着统领、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
(一)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
(二)功能和作用-----统领和指导
(三)效力状态-----最高状态(四)地位-----一般性准则
二、1.非规范性的表现形式2.内容上的根本性3.法律上的贯通性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2)对民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3)是解释民事法律的依据4)对民事法律的缺漏具有补充功能
三节、民法基本功能的分论
一、平等原则
1)概念:
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2)平等原则的发展
A观念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
B古罗马深受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C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宣言》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平等自然人=法人=自然人
民事主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主要是法律适用,法律待遇上一律平等)
4)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二、意思自治的原则(自己决定、自负责任)
(一)发展过程:
查理.杜摩林16世纪提出
(二)含义:
即法律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确认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参与民事交往,以自己的意志确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主要内容:
自我决定;自我责任;排除国家和他人不正当的干预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和限制
1.控制行政权利对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社会活动的不正当干预
2.意思自治原则的修正
A格式合格的限制B消费者保护法的出现C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确立
四节、公平原则
1.概念:
是指民事立法、民事活动以及民事司法活动中都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遵守公平、正义的观念,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立法根据:
《民法通则》第四条
3.体现:
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的救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权行为之债
4.适用:
A公平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即具有等值性
B是否公平,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基础
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上的诚信诉讼《瑞士民法典》首先将这一原则确立为民法的一般性条款
2.功能:
A立法上确立民事行为规则的功能
B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指导功能
C法律与合同漏洞的补充功能
D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功能(一项重要的衡平法规则)
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1)由来:
起源于罗马法,公序是指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是指市民的一般道德准则,近代民法作为限制契约自由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确认该原则)
2)内涵:
维护公共秩序;弘扬善良风俗;
3)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类型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4.射幸行为(如赌博)
5.侵害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保安对顾客的搜身)
6.限制经济自由7。
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回扣)
8.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为(虚假广告等)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工伤概不负则”)
10牟取暴利的行为
4)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A两原则分属不同领域的适用:
即诚实信用适用于市场交易;善良风俗适用于家庭关系
B两原则适用层次不同:
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最低要求;而诚实信用原则是较高要求,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并不一定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2.最早由萨维尼提出“各个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核心概念,萨维尼将法律关系界定于私法领域
4.法律关系的特征
A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B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C是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关系
D是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F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
P81
2)特征:
A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大多具有任意性,奉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主要体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体现为补偿原则,实现途径主要是通过赋予一方请求权的救济方式
3)类型:
一:
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二者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性质不同,法律保护方法上存在区别
二:
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标准分为: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
以权利的实现方式为标准:
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2)意思的自主性
3)是法律确认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权利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类型: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物:
是存在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特征: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必须能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成为权利所支配的对象;
3.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某种需要;
4.具有稀缺性;5.必须能为人支配;6.独立成为一体
7.主要限于有体物8.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
物的类型:
(一)动产:
是指在空间中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
(二)不动产:
是指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损害物的价值的物(土地、地上的定着物、准不动产)
(三)区分的意义: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须交付,而不动产须登记
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如用益物权多设立在不动产之上
3.法律的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主物:
在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照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是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起辅助作用
以物的条件:
A.主物与从物必须具有从属关系,从物随主物转移
B.主物与从物从属于同一物体
C.从物必须为独立的物
原物:
是指孳息之物
孳息:
是指原物上产生的收益
区分的意义:
原物的所有权转移,孳息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流通物:
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1)限制流通物: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受到一定限制的物
2)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上严格禁止流通的物P122
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在共有关系上的法律效果不同
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适用的合同类型不同
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四、物的范围:
货币、有价证券、其他类型(票据、提单、股票、债券、仓单)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
即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
2)民事义务:
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事实:
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发生、变更、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客观性;法定性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主项(法律要件)+谓项(法律后果)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A自然事实:
1.事件(如出生、死亡等)2.状态(如物的持续占有,时间的经过等)
B人的行为
民事权利(概念、分类、行使、保护)
一、“权利”的起源与发展
二、权利的本质
A利益说:
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耶林、边沁)
B意思说:
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任意支配的范围
C法力说:
权利的本质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所构成,即权利是主体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利益是权利最深层的内容
三、权利与民法
民法体系主要围绕权利而展开
1)民法体系按照物权和债权这种二分法来划分体例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1.先设定主体的的权利2.相对方的义务
4.民事责任3.相应的行为规范
3)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民法反过来限制权利的滥用------民法伦理化的趋势
二节、权利的类型
一)以法律保护的对象或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A人格权B亲属权C财产权D知识产权F社员权
a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观的民事权利
b.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
c.法律特征:
专属权不得转让
二)a.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
b.法律特征:
1.仅存在于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具有义务性)
三)a.权利的直接支配或通过对他人的请求一定行为而享受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b.法律特征:
A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
B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财产
四)a.以对于智力成果的独占和工商业标志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为内容的权利
b.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含了人格权方面的内容
2.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
3.属于绝对权
4.受到法律限制
5.地域性
c.知识产权的类型: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名称)
五)社员权:
1.即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2.法律特征:
A以社员资格为基础
B.社员受社团决议的拘束
C社员权具有复合型
D具有专属性
(二)A权利的效力及范围
绝对权:
是指权利人的权利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
既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
1.义务主体的特定
2.内容更多体现为积极的作为
(1)民法所提供的方法不同
(2)权利受侵害时,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同
B以是否完全具备的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
a.既得权:
已经具备的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期待权:
仅具备部分要件
(四)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
a.原权:
b.救济权:
(五)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a.支配权:
即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支配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法律特征:
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
b.请求权:
即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是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点
法律特征:
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的请求;需要相应义务人的相应给付与之配合;权利效力的非排他性、权利效力的平等性
c.形成权:
依据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权利
类型:
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消灭形成权
形成权的行驶规范:
1)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撤回
3)形成权的行使通常不得付有条件或期限
依据:
A法律规定B当事人的约定
行使方式:
诉讼外行使诉讼行使
(六)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
主权利:
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得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在相互关联的几项中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条件
区分实义:
主权利转移,从权利随之,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节、民事权利的行使
一)概念:
即民事权利主体是以民事权利为内容而实施的,旨在实现其民事利益的行为
一)行使规则:
禁止滥用权利
一般限制特别限制(相邻关系、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律直接的义务课)
第四节、民事权利的保护
A私力救济:
民事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力量,以自己的行为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害
B社会救济:
依靠社会力量来处理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的机制(调整和仲裁)
C公力救济:
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依靠国家强制力,对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实施救济
民事主体
法律规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1.概念:
依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权利能力:
一)沿革:
A罗马法“人格”要素包含市民权、自由权和家族权
B《法国民法典》“缔约能力”或“能力”“所以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
C学者:
1811《奥地利民法典》
D1900《德国民法典》采用“权利能力”并创立了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等概念
德国民法典:
自然人、法人}二元民事主体
权利能力:
指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资格
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判断方法:
年龄、智识状态
两者关系:
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前提
2)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3)民事权利能力强调的是静态的归属
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价值
1.体现了民法对人的关怀与保护
2.维护了完整真实意义上的意思自治
3.民法理性主义的实证贯彻(确定了“理性”的标准)
四、责任能力
一、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共生)-----民事责任能力
二、自然人
1.概念:
以物理意义上的个人为基础构造出来的民事主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
2.自然人的主体性基础:
3自然人的能力
A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视为完全行为能力『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行为能力(10-18周岁的自然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责任能力:
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其他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平等性;不可剥夺性;不可放弃性;不可转让性;合法性
4.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取得:
始于出生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终止:
自然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单级制分级制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能够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从事民事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
自然人部分独立地,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要件:
1.被宣告人确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2)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撤销
四、监护
一)概念:
对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二)目的:
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缺陷、保护其合法权益
狭义的监护:
对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人和禁止产人的监护
监护
对未成年人:
亲权监护、其他主体的监护
广义的监护:
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三)特征;1.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
2.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具有合法关系
4.监护是一种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擅自改变,不得附加条件
四)监护权的性质:
职责说;监护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具有“社会公共利益”
五)监护的设立方式:
遗嘱监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顺序: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有关组织同意的其他亲属或朋友
六)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束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七)监护的终止
1.绝对终止:
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去监护职责
2.相对终止:
监护人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能力
五)、宣告失踪与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该状况是持续、不间断存在)B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C经人民法院宣告(3个月公告期)
3.宣告失踪的撤销
(三)宣告死亡
1.概念: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
2.条件:
A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4年、特别期间2年)
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人)
C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1)财产关系---继承2)人身关系---《民法通则试行意见》NO.37
4.宣告死亡的撤销
申请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财产关系—依继承取得财产应当返还,原物不存在的须补偿
2)人身关系:
P149
六、住所
1.即作为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所处的地方
2.要件:
A自然人经常居住的事实B存在久住的意思
(二)住所的确定方法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其住所,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是离开住所地最后居住满1年的所在地
(四)住所的法律意义P156
七、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自然人+商事能力
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方式:
无限责任要区分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人
自然人的人身权
自然人的人身权:
---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
『精神性人格权(姓名、肖像、隐私、名誉、荣誉)』
----身份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一、人身权的概述
1)概念:
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的非财产性的法定民事权利
2)法律特征:
与自然人身不可分离;非财产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
人身权虽然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内容,但与主体的财产效益有一定的联系
(1)人身权的确认是某些财产权发生的前提---如基于收养关系的继承
(2)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为主体带来财产利益---如许可他人使用肖像
(3)人身权收到损害可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失
二、人格权
即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保持其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
德国判例根据其《宪法》第1、2条创制的,是指受尊重的权利,直接言论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不容他人干预其私生活和隐私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
指人的自由与尊严在法律上-------
(一)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权
即以物质性人格要素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对身体完整性的维护权
对身体各个组织和器官的支配权
对非法侵害身体的排除请求权
2.健康权:
指自然人对其健康依法享有不受损害的权利,客体为健康
内容:
A健康权的维护:
a.排除他人对自己的身心健康不法侵害的权利
b.自然人保持自己身心健康,生理机能正常的权利
B.劳动能力保持权:
即以脑体活动为内容的权利
3.生命权:
即依法享有的,以其性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的内容:
性命维持权;生命安全维护权
对生命权的救济:
损害赔偿
二)精神性人格权
即以精神性人格要素为客体的人格权
民法确立的精神性人格权包括: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1)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字并排除他人妨碍的权利
2)姓名权的内容:
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3)姓名权侵权样态:
假冒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使用、决定和变更姓名
4)肖像权:
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的肖像在制作和使用上所享有的专属和排他的权利
肖像权内容包括:
A积极权能(对自己肖像的制作、对自己肖像的使用)
B消极权能(禁止他人歪曲肖像和侮辱的权利)
侵害肖像权的认定要件:
A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B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
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停止侵害
5)名誉:
他人对于特定人之属性所给予之评价
A侮辱:
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B诽谤:
指捏造、传播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虚伪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C新闻报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
D未经同意擅自公布、宣扬他人的隐私
2.侵害名誉权的排除
A正当行使权利B受害人同意C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
3.侵害他人名誉权所造成的损害
A名誉利益的损害B精神损害C附带财产损害
6)荣誉权
一)概念:
即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和利用荣誉并享有荣誉所生利益的权利
荣誉:
特定自然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特定评价
二)荣誉权内容:
获得、保持、利用
三)荣誉与名誉的区别:
荣誉评价的可撤销性;荣誉评价内容具有积极性、专门性;荣誉来源的组织性
7)隐私权
1)概念:
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知道的个人信息及当事人不愿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信息
2)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支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