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旅游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表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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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旅游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表三
芗城区旅游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表三)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法则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1
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⒉《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
违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50人以下的、违法获利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
B
违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违法获利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
C
违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违法获利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
D
违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上40000以下的、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违法获利在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
E
违法经营额在40000元以上的、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300人以上、违法获利在3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
芗城区旅游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表三)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法则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2
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⒈《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⒉《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A
只进行超范围宣传招徕未实际超范围经营,情节轻微的、无违法获利的、第一次违法或不知道违法且违法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千元
责令限期改正
B
进行超范围宣传招徕并超范围经营,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
C
国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处15天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
D
国内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
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
3
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旅游条例》
旅行社组织旅游没有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以及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没有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⒉《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⒊《福建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二十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A
拒绝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对可能危及安全的事宜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天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
B
拒绝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对可能危及安全的事宜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但没有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处30天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万元
C
拒绝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不保证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服务的、对可能危及安全的事宜不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
芗城区旅游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表三)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法则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4
《福建省旅游条例》
星级的饭店、酒店、宾馆(以下称星级饭店)未按照星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星级。
A
星级饭店未按照星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的,经警告后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B
星级饭店未按照星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的,经警告逾期十天不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所评定的星级
C
星级饭店未按照星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的,经警告逾期二十天不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取消所评定的星级
5
《福建省旅游条例》
星级饭店超越评定的星级进行攀附性宣传,非星级饭店使用星级符号、与星级符号相似的标志及星级攀附性文字进行虚假宣传的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星级饭店超越评定的星级进行攀附性宣传,非星级饭店使用星级符号、与星级符号相似的标志及星级攀附性文字进行虚假宣传的,经警告后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B
星级饭店超越评定的星级进行攀附性宣传,非星级饭店使用星级符号、与星级符号相似的标志及星级攀附性文字进行虚假宣传的,经警告逾期十天不改的。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C
星级饭店超越评定的星级进行攀附性宣传,非星级饭店使用星级符号、与星级符号相似的标志及星级攀附性文字进行虚假宣传的,经警告逾期二十天不改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芗城区旅游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表三)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法则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6
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没有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的
⒈《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⒉《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A
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违反有关国家收费规定的,违法获利在1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B
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违反有关国家收费规定的,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加收费用而事先未征得旅游者同意,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天、罚款1万元
C
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违反有关国家收费规定的,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加收费用而事先未征得旅游者同意,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0天、罚款1.5万元
D
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违反有关国家收费规定的,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加收费用而事先未征得旅游者同意,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并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罚款2万元
芗城区旅游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表三)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法则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7
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没有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⒈《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⒉《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A
聘用的无证导游或无证领队实际服务期限在1个月以内或实际带团不超过2个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B
聘用的无证导游或无证领队实际服务期限在3个月以内或实际带团不超过4个。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天、罚款1万元
C
聘用的无证导游或无证领队实际服务期限在半年以内或已经为6个(含6个)以下旅游团队提供服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0天、罚款1.5万元
D
聘用的无证导游或无证领队实际服务期限超过半年或已经为6个以上旅游团队提供服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罚款2万元
芗城区旅游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表三)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法则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8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A
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B
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三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