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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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模板

**市市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名称

享受对象

政策内容

申请条件

受理机构

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6、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

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

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退役士兵。

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指需要赡养同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或出现其他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参见“政策内容”)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

三新北路29号三楼22号窗口,联系电话:

********、********

2

受影响企业认定

受影响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文件要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受影响企业”:

1、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

2、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出口额或进口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

申请认定企业应承诺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提交《受影响企业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和《企业受影响职工花名册》(申请单位盖章)。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地址:

三新北路29号六楼617,联系电话:

********

3

受影响离职职工认定

受影响离职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受影响离职职工:

1)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合同到期或个人主动从“受影响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职工;

2)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从其他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职工。

以上“受影响企业”指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受影响企业”的企业;生活困难职工指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扶贫卡的家庭成员,以及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困难(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合同到期或个人主动从“受影响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职工;或者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从其他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职工。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

三新北路29号202房,联系电话:

********

4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含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首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参保项目最低缴费金额的50%(具体补贴金额按有关通知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经过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补贴对象灵活就业(含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

三新北路29号三楼21号窗口,联系电话:

********、********

5

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用人单位

3、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微型企业。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下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首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含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为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下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小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下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经过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国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国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原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含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单位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

三新北路29号202房,联系电话:

********

6

一般性岗位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申领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首次享受岗位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一般性岗位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经过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原已享受岗位补贴政策期满的人员不再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

劳务派遣单位不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政策。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

三新北路29号202房,联系电话:

********

7

就业见习补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

毕业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每个就业见习人员的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人员(毕业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毕业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

三新北路29号202房,联系电话:

********

8

见习留用补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

毕业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期满后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留用就业见习人员补贴。

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国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人员(毕业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毕业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期满后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

三新北路29号202房,联系电话:

********

9

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就业见习者

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可按500元/人·月申请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

见习者是指:

毕业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见习活动的人员。

本补贴可由本人自行申请或本人准备申请材料后由见习单位代为提交。

毕业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并且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见习活动。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

三新北路29号202房,联系电话:

********

10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部分)

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含6个月),本人可申请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以上所称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国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1年内人员(含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到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含6个月)。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

三新北路29号201房,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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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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