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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院廉洁从业行动实施方案

医院廉洁从业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结合我省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影响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的突出行风问题,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坚持系统施策、综合监管,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烦心事”,持续纠治医疗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医疗行业公平正义,推动新时代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自2021年至2024年,围绕影响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的“红包”、回扣等突出行风问题,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执纪执法力度,对违反行业纪律的医务人员,采取“三个一批”措施,即批评教育一批、通报处理一批、严肃清理一批,对涉嫌利益输送的各类机构,采取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等措施,持续保持对“红包”、回扣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行风建设工作体系,完善院内管理制度、提升行风管理软硬件水平,构建打击“红包”、回扣等突出行风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提升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为医疗卫生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1.坚持党对行风工作引领作用。

各级医疗机构要重视党对行风工作的引领作用,党员干部自觉带头,以党风引导行风,以干部带领群众。

充分结合**学习教育,以**教育指引行风建设,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不断总结运用好党风廉政工作中的优秀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宣传优秀事迹,引导广大医务人员见贤思齐,增强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定力。

2.强化行业作风教育。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将行业作风教育贯穿于医疗卫生工作的始终,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医务人员深入学习领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职业精神。

充分利用医师节、护士节等活动,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弘扬“大医精诚”传统医德医风。

要将行风教育作为医务人员岗前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教育、职称晋升、医师定期考核的必要内容,有的放矢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强化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宗旨观念。

3.开展集中学习教育。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此次方案要求,围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XX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加强新时代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十条要求》等规定,确定学习教育的具体内容,制定集中学习计划。

要综合运用主题教育和警示教育形式,广泛收集廉洁风险信息,突出正面典型宣传和反面警示教育,注重“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案明纪,以案说法,警钟长鸣,坚决抵御不正之风。

医疗机构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学习,主要负责同志带头、领导班子组织开展行风教育工作,形成“头雁效应”,在此基础上,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和效果测试,确保行风教育实现100%全覆盖。

4.营造浓厚氛围。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应用程序、网络等多种媒介形式,推送教育内容,广泛开展学习活动。

医疗机构要充分运用网站首页置顶、院内电子屏滚动播放、显著位置张贴海报、组织院内和科室内线上线下学习等形式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廉洁从业要求全面落实,强化广大从业人员对清廉文化建设的心理认同、行为趋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机构内部文化氛围。

(二)强化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

5.健全完善行风管理体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机制、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风管理队伍,配齐具备相应知识储备、行业背景和工作能力的负责行风建设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6.压紧压实行风建设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行风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行动计划的第一承办人。

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纪检监察、人事、财务、信息、质控、护理、药剂、设备、医保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设立行动计划办公室,承担宏观指导、统筹协调职责,负责机构内行风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任务安排。

7.着力构建打击“红包”、回扣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在全省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的通知》要求,将“红包”、回扣行为作为满意度调查的重要内容,持续完善对“红包”、回扣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督导检查体系,完善回访制度、畅通举报途径、加强线索查办,构建与有关部门的线索移交、核实处置、跟踪反馈机制。

医疗机构要以单位负责人、重点科室负责人和涉及药品、器械、耗材、试剂、设备、基建等岗位工作人员为重点,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建立完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医疗行为、重点药品耗材等关键节点的监测预警体系,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随访,在门诊挂号结算或者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开展即时行风满意度评价,搜集工作线索,形成具有可行性的“红包”、回扣主动上缴、线索反映、调查核实、处置上报等管理制度。

(三)强化内部管理,遏制“红包”行为

8.细化明确“红包”内容。

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及其亲友通过各种方式赠予(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及《XX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情形,均应认定为“红包”,全部纳入此次整治范围。

9.加大纠治“红包”力度。

医疗机构要坚决落实纠治收受“红包”行为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完善不知情或不可抗“红包”上缴登记制度,畅通上缴渠道,“红包”上缴情况按季度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健全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制度,在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途径,对查实的违规人员坚决予以严肃处罚。

对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机构和人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形成纠治“红包”的高压态势。

10.清除“红包”产生空间。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网络、公众号、院内电子屏等途径向患者充分告知诊疗资源分布信息,增加诊疗资源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为门诊等候、预约诊疗、床位安排、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择期手术的患者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提示服务。

通过网络预约、扫码预约、线下预约等多种形式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排队等待时间。

严禁床位、检验检查、手术等转介行为,清除“红包”滋生土壤。

11.强化“红包”防控措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XX省卫生健康行风卫生监督专员管理办法》,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充分发挥行风社会监督专员作用。

各地各单位要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地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线索的发现力度。

医疗机构要提升防范“红包”的硬件设施水平,在院内容易产生“红包”行为的重点场所,加强监管措施,消除“红包”行为高发场合的监控死角。

(四)加大惩治力度,清除回扣乱象

12.严防收受回扣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与相关医药企业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严禁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严禁从业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形式接受回扣、提成等。

13.严格执行招采纪律。

严格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各项内控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政策规定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和耗材,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14.严控药品耗材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管理职责,提高管理能力,承担管理责任。

规范医疗运行管理秩序,针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药品耗材要细化管理措施,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等领域的监管。

以电子病历为基础,加强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监管。

对重点环节开展监控,严格审批程序,分类甄别、及时预警,充分运用同学科横向比较手段,对医务人员药品耗材使用情况排名靠前且无正当理由的,要根据行为性质,进行约谈、通报、调岗、核减绩效或暂停执业。

要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印发的《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及我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相关要求,预防、惩治医疗检查中的回扣、腐败问题。

15.严惩违规违法人员。

医疗机构要完善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制定细化可执行的院内制度,充分运用人工智能、信息化和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医药产品经销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内部接洽营销行为的预警、监测,及时驱离违规出现在诊疗场所且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

经核实有输送回扣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纳入惩戒性管理范围,对查实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根据金额从严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实施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

2021年12月底前。

召开全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动员会,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推进措施,建立工作台账。

召开动员会议,广泛深入开展学习讨论,营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

(二)查摆整治阶段:

2022年1月-2024年6月。

医疗机构要按照“查改治”一体推进的工作方法,坚持边查边改,边查边治。

对照整治“红包”、回扣范畴,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畅通“红包”、回扣主动上缴渠道,各市卫生健康委和省属医院按季度向省卫生健康委上报“红包”、回扣主动上缴和“三个一批”处置情况。

行动期间要对执行不力、有禁不止、工作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整治;对专项整治无明显成效,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整治;对隐瞒问题、线索,压而不查、查而不实、查处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整治;对出现顶风作案、行业作风持续恶化、群众诉求视而不见等恶劣现象的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依法从严顶格处罚。

同时,对诬告陷害的,按规定做好澄清正名工作,对诬告者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依法保护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干事创业热情。

(三)总结提升阶段:

2024年7月-2024年11月。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果,梳理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积极探索行业作风建设新途径,持续完善正风肃纪长效机制,筑牢行风建设“防火墙”。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

省卫生健康委成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领导小组,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的相应工作机构,专职落实此次行动有关要求,明确部门职责、拟定工作计划、实施督导检查并及时上报阶段性进展。

要按照行动要求,细化、量化、硬化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二)发挥机制作用,加强部门联动。

各地要依托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机制开展联合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对于经查实存在给付回扣、捆绑销售药品耗材等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企业信息要及时通报机制成员单位,依托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制度,对涉案医药企业依据裁量基准采取相应措施。

由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其可能涉及的其他违法经营活动开展调查,税务部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税违法线索开展核查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作用,强化“三医联动”,推动各部门对“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一体研究、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努力形成行风整治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舆论阵势。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廉洁从业行动及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注重运用多种媒介,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推广工作成效,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要注意舆情信息收集、归纳分析,通过社会评价检验工作成效,引导医疗机构落实好行动各项要求。

(四)发挥示范效应,开展典型带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掘、树立先进典型作为样本医院,通过典型带动、先行先试、因院制宜,逐步推动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此次行动的各项要求,提升整体廉洁从业水平。

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优秀样本医院。

(五)强化监管措施,严肃处罚问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行动的监管力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行政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行动开展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巡查工作和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对“红包”、回扣问题查处情况要在辖区内进行通报。

对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追查到底。

医院廉洁从业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全面加强卫生健康行业作风建设,提升廉洁从业水平、创新行风监管治理举措,为“十四五”XX卫生健康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保驾护航,特制订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

二、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实现“4个100%”的工作目标。

即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行风建设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率达100%,职工行风教育培训率达100%,门诊挂号结算或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开展即时行风满意度评价率达10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巡查率达100%。

门诊、住院和患者总体满意度位居全国前列。

四、主要内容

(一)强化行风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医疗机构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深入开展行业作风教育,结合地区实际,确定学习教育具体内容,重视党对行风工作的引领作用,以党风引导行风,以干部带动群众,不断总结和运用好廉政工作中的优秀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宣传优秀事迹,强化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宗旨观念。

(二)完善组织体系,落实纠治责任。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监督指导责任,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督导机构,专职落实此次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细化部门职责,拟定工作计划,将具体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医疗机构要落实纠治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专项工作机制,院本级纪检监察、人事、财务、信息、采购、质控、护理、药剂、设备、医保等部门全程参与,压实压紧行风管理各项责任。

建立健全重点科室、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岗位等关键环节风险防范内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对重点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建立风险防范台账,对高风险环节出现的问题及时梳理,限时整改,对廉政风险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三)明确“红包”范畴,扎紧制度笼子。

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全部纳入此次“红包”整治范围。

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制度,斗硬奖惩。

通过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增加医疗资源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消除红包产生空间。

各地要建立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采取明察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收受“红包”举报途径等方式,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线索的发现力度,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打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

(四)聚焦回扣乱象,规范招采使用。

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以及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条件的推广活动,全部纳入此次回扣整治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采购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规定,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耗材,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耗材。

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各项内控制度,以电子病历为基础,对医疗重点环节开展监控、严格审批,充分运用同学科横向比较手段,对医务人员药品、耗材使用情况排名靠前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行为性质进行约谈、调岗、核减绩效或暂停执业。

完善医药代表院内拜访管理制度,参照“三定”“三有”的方式,拟定细化院内可执行制度,对违规出现在诊疗活动场所且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要及时驱离。

(五)构建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依托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对于经查实存在给付回扣、捆绑销售药品耗材等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企业信息要及时通报市场监管、药监、医保等部门,依托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制度,对涉案医药企业依据裁量基准采取相应措施。

由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其可能涉及的其他违法经营活动开展调查,税务部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税违法线索开展核查检查。

优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行风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打击“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的长效机制,持续完善对“红包”、回扣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督导检查体系,对不知情或不可抗“红包”应建立上缴登记制度。

要强化宣传引领,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行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将“大医精诚”传统医德医风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新时期职业精神广泛融入卫生健康行业政策,营造卫生健康行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事业的满意度和信任感。

五、阶段推进

(一)宣传动员阶段(印发之日起-2021年12月31日)。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和委(局)直属医疗机构成立廉洁从业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明确“红包”内容,完善“红包”范畴,细化、量化、硬化工作目标。

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介形式,广泛动员宣传,开设群众举报专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提供重要问题线索。

各地各单位制定年度廉洁从业教育培训计划,深入开展《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党纪法规、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等专题教育培训、考核,增强医务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强化医德医风底线意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学习,通过各类应用程序、网站首页置顶、院内滚动播放、张贴海报、线上线下学习等多种形式强化廉洁文化建设。

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执纪执法力度,对违反行业纪律的医务人员,批评教育一批、通报处理一批、严肃清理一批,对涉嫌利益输送的各类机构,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持续保持对“红包”、回扣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0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发掘、树立先进典型,通过典型带动、先行先试、因院制宜,推动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巩固此次专项行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廉洁从业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有序推动。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部署坚决执行到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科(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机构)行风管理第一责任人,也是本次行动的第一负责人,要严格带头开展行风教育工作,优化行风工作协调管理机制,推动廉洁从业全面落实。

(二)细化措施,严格惩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持续完善行风问题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线索移交、跟踪反馈机制,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行政措施,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医院巡查的重要内容,对“红包”、回扣问题查处情况要在辖区内进行通报。

医疗机构要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健全具体可行的“红包”上缴、线索反映、调查核实、处置上报等管理制度,对查实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强化督导,确保实效。

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管,每年组织对辖区所有三级医院和至少50%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及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开展行风督导。

我委将不定期对各地进行明察暗访,对专项行动工作不负责、不作为,责任不落实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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