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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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及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及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及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1.债务人为躲避执行,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相关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及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所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令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该条规定应当适用于能够确定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况。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2.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3.债权人及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相关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4.聘用违反竞业禁止的员工,获利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通常会从竞争对手“挖掘”核心人才。

但企业所聘用的员工及原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者相关的保密协议等,若企业明知此种情况仍予以聘用,则相关劳动合同是基于恶意串通形成,应认定无效。

若企业仅是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相关劳动合同也会因原用人单位的维权而解除。

《劳动法》第9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也指出: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与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1.名为居间,实为借贷,违法收取高额借贷利息的,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为避税而产生的阴阳合同,不必然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名为咨询服务合同,实为“赴美生子”的相关协议并不必然无效

4.特殊主体为规避法律法规而发生的股权代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1)国外资本为避开市场准入限制而为的股份代持行为,因及政府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相违背而归于无效;而类似于权钱交易,违法利益输送等而进行的股份代持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相关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更是触及到了刑事犯罪,所以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

(2)当事人以非法目的而进行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股份代持,并且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代持信息进行真实披露的,或者对代持信息进行虚假、片面披露的,认定该股份代持行为自始无效。

(3)一些主体是明确不可以进入一些行业的,比如国家公务员、证券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作为企业股东的,通过代持协议控股,应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为了规避竞业禁止协议而在新创立的公司中找他人代持,此处应该根据代持人或企业是否知晓实际出资人负有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若是知晓,则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若不知晓,则可能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此处争议较大)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与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建筑工程中“低价竞标”,相关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效力

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应以意思自治调整为主,法律的强制干预为辅。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与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

该法中所指建设工程的成本价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倾向于理解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故招标过程中协诚公司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标底造价严格讲并非成本价认定之根据。

对于成本问题,应由作为施工单位的投标者一方加以关注并结合自身能力预先估测。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以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作出的规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既然合法有效,即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也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理由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会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按实结算的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允许承包人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将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就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情形下更多的利益,故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违章建筑或被指定为拆迁区域的房屋,租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及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及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3.《公司法》第16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担保是否有效的依据

4.农村房屋及小产权房买卖,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

(1)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改革与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十三)款重申: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与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买卖自有房屋

本案为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而非农村宅基地买卖法律关系。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农村房屋买卖行为。

(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

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除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如目前较为热点的淘宝服务协议,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中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及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就本案而言,天猫公司以以上方式提供的管辖协议,未能达到上述标准。

《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就网站购物而言,原告及大多数消费者所购商品通常价格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及天猫公司所在地相距甚远,如该管辖条款有效,消费者将额外负担相较于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差旅费用及时间成本,甚至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

综上,法院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

七、其他

1.“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2.合同确认无效后,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可以分为物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缔约过失责任三种情形。

具体分述如下:

(1)物的返还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而交付物的,如果是有体物,则有登记的物与不登记的物之分。

如果因合同交付的物属于登记的物,在合同无效后,交付物的一方因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具言之,如果交付的标的物已经办理完登记过户手续,在合同无效时,受领人则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故应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原所有权人则有权请求使不动产回复登记至自己名下,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在交付其他动产的场合,由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合同无效时,物的所有权人则享有请求他人返还其动产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按照《民法通则》及《诉讼时效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时物的返还则应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应自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的次日起算。

法发[2009]19号已经承认这种观点,其第7条第1款后段规定:

“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无效时,因合同发生的给付须返还,已为法律所明定。

上文已经讨论了物的返还,合同当事人因合同义务而发生的给付除有体物外,尚存在其他类型的给付,当该等给付属于劳务等无形的给付时,则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问题在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产生的时间判断。

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如果严守《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的规定,则上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存在无效的原因时起算。

如此计算存在较多弊端,例如在当事人知道或应知合同存在无效的原因较早,而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时间过晚的场合,可能会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只有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才事实上成立,此时当事人方知道或应知其权利被侵害,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次日起算,才合理。

(3)缔约过失责任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58条后段规定: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则应对相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即为赔偿损失。

因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照民法原理,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有过错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而按照《合同法》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亦即过错方的赔偿责任自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产生,因此,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4)如果当事人乃至利害关系人在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返还因合同无效而受领的给付,请求过失方承担低约过失责任,法院或仲裁机构一并支持了前述诉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则产生既判力,如果相对方不履行上述返还或赔偿义务的,则属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当事人不得再次就同样的诉求起诉,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此种场合,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除此之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则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3.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

上述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与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与买受人。

”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提供的劳动如何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5.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

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与约定取得的财产,表达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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