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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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

新会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

(2018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发〔2018〕7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7〕2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10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工业立区”战略,紧抓“招商引资生命线”,提升新会投资吸引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争当建设“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示范区,加快打造成为珠江西岸新增长极、沿海经济带江海门户、江门经济发展主引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会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新会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统计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协助新会区引入投资项目并落地建设的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三产(现代服务业)扶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企业)。

若被扶持企业(项目)、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

二、扶持措施

本办法扶持措施共十条40款,统称为新会促进经济发展“黄金十条”。

(一)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二产项目和科技孵化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给予奖励。

1.项目引荐奖。

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仅提供招商信息,但未具体参与项目洽谈,由我区相关单位跟踪落户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税前,下同),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2.项目参与奖。

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提供项目信息并具体跟踪、参与项目的联系与洽谈,对项目落户我区发挥重要作用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给予奖励。

二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亿元(含最低数,不含最高数,下同)的,按4‰奖励;5—10亿元的,按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5亿元的,按4‰奖励;5—10亿元的,按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3—2亿元的,按4‰奖励;2—10亿元的,按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引入总部企业加奖。

经我区认定的新会区总部企业,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总部企业引入后的2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的,再给予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30万元奖励。

4.引入名企加奖。

引入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在上述第1、第2款奖励标准基础上,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增加2个千分点奖励。

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分两期兑付:

项目完成购地、立项、报建、动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实际数的0.5%兑付首期奖励;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最终入库数兑付剩余奖励。

若项目分期购地、分期投产,则按照项目实际购地和每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

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身份需进行备案登记:

引荐项目从开始洽谈并由项目所在镇(街、区)或万亩园区招商部门建立项目档案起,于3个月内由项目投资者和项目属地镇(街、区)或万亩园区管委会共同确定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报至区科工商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同一项目一般只认定首次登记备案的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

项目建成落地投产1年内没有申领引荐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二)新项目落户奖励。

5.对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奖励。

先进制造业外资企业(含增资扩产项目,下同)实缴注册资本1000—2000万美元、0.2—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2—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奖励。

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1000万美元、1000—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6000万元、0.6—3亿元、3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奖励。

奖励分两期兑现:

其中内资企业参照上述第

(一)条“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兑付原则分2期兑付;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兑现50%,项目完成50%的固定资产投资后兑现余下50%。

以上外资企业项目属世界500强企业、国(境)外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降低至上述标准的50%;以上内资企业项目属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国内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或新会区注册企业在本区新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固定资产投资降低至上述标准的50%。

6.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为新会区总部企业的,每家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属高新技术或科技孵化器项目的企业,在享受省、市、区有关政策及以上新落户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且3年内首次纳入统计“四上”企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

7.在我区新成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须经监管机构批准登记或备案注册),按其注册资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每家机构最高50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三)重资产建设支持。

8.对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工业大项目,可由政府代建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后下一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四)发展贡献奖励。

9.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5—1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区内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30亿元、30—50亿元、5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其中主营业务收入200亿元以上的,利润总额增幅放宽为正增长),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0.5—2亿元、2—5亿元、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增长5%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达30亿元以上的,利润总额增幅放宽为正增长)的限上现代农业、三产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

10.对当年首次升规入统且利润总额增长10%以上的传统特色产业(新会陈皮、小冈香、古典家具、五金不锈钢)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0.3—1亿元、1—3亿元、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增长5%以上的“四上”传统特色产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11.对成立独立核算电子商务公司实现产销分离,并在全国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网、京东网、苏宁易购、天猫网等)上冠“新会”名专营销售新会出产(制造)产品一年以上的网店(法人企业)进行奖励,年网上交易额(B2C,即零售)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网上交易额(B2B,即批发)在200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按网上交易额的2%计算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推动新会四大传统特色产业(新会陈皮、小冈香、古典家具、五金不锈钢)搭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冠“新会”名,在本款上述奖励基础上,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一年以上,年交易超过1000笔次以上,年网上交易额2000—5000万元、0.5—1亿元、1亿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一年以上,年交易超过500笔次以上,年网上交易额500—2000万元、2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12.在新会投资的企业,通过税收策划将区外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到新会缴纳的给予奖励。

2017年及以后落户的新会区总部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按主营业务收入的4%、6%计算奖励;2017年以前落户的新会区总部企业,没有享受各级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的可按本条措施计算奖励。

对非总部企业但将区外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到新会缴纳,且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3%计算奖励。

本条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在新会实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的30%。

13.经认定的销售中心(房地产企业除外)、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功能型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14.对首次纳入统计“四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总经理)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15.对主营业务收入超2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对企业货物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本地开票)的1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16.由新会区内企业出资并冠“新会”名组织(经新会区政府同意举办)或组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体育竞技赛事,且在省级(含外省省级卫星电视)以上电视媒体直播、录播赛事活动的(同一节目播出含“新会”字样画面累计1分钟以上),对出资组织赛事的企业给予每项赛事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对组队参加赛事的企业每次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

本条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奖励,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获得本条奖励总金额的50%。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五)转型升级奖励。

17.鼓励现有工业企业通过集约用地实现增资扩产,对不新增用地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研发、仓储等生产性相关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2层以内按每平方米40元、第3层开始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18.增资扩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原有生产线技术改造、重建或扩建厂房、购置自动化生产设备或机器人等企业再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为)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应不少于70%),且增资项目的企业上年度亩均工业产值在我区相关行业的平均水平以上的,对项目投资额在5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按新形成固定资产额给予3%、4%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搬迁企业自带优质项目(房地产企业除外)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对原搬迁企业和新项目企业均可按本办法“新项目落户奖励”有关条款计算奖励。

19.鼓励建筑企业升级现有资质,对建筑企业资质晋级进行奖励,对在我区注册的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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