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统制办法.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8474890 上传时间:2023-07-1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统制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统制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统制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统制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统制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统制办法.docx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统制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统制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统制办法.docx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统制办法

附件: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实施《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进一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以下简称“国合")是指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等不同类型.

第三条国合的建立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合成为国家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五条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或园区,由科技部与省级人民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

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方向与《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

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3、建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策、制度、和服务保障体系;

4、与国外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国际创新园由科技部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将部省共建国际创新园的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部省会商议题;

 2、申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府向科技部提出申请;

2、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科技部发文进行认定并授牌。

第六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国内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

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方向符合《规划纲要》中确立的重点领域,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是国家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并多次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和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2、属于国内知名的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创新型企业等单位,并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

3、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华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工作,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

4、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以及相对稳定的来源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5、有能力与世界一流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高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使国外合作伙伴同时接受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资格认定。

(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由科技部进行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从执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和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相关机构中向科技部进行推荐;

2、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科技部发文认定并授牌;

4、由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与国外合作伙伴机构商相关国家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同,并经双边府间科技合作机制确认后,择机在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挂牌。

第七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依托国家高新区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国家高新区建设,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法人机构,依法1年以上;

2、具有明确的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机制,并得到所在国家高新区策、、条件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3、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

(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联合科技部中心进行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国家高新区出具支持意见,经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推荐;

2、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会同科技部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国家高新区国际化发展需求、地域分布、发展潜力和示范效应等因素择优选择后,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和中心共同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八条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是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依托国内各类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是国合建设全国布局、统筹发展的基础性力量.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方向与《规划纲要》中确立的重点领域相一致;

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3、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

4、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引进成效明显;

5、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机构结合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以及自身的国际合作需求和发展目标,根据隶属或属地关系,经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提出申请;

2、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根据部门或地方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全国整体布局和各单位具体情况,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文进行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国合作为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重要载体。

为国合建设,建立起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相互协作的发展模式,国合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部省二级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管理机制,即由科技部与推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国合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科技部及其具体职能部门国际合作司作为国合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负责国合总体发展规划的设计和管理策的制定;

2、负责建立国合全国性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

3、国合与国家重大科技研发任务的结合,通过对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4、负责对国合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国合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国合推荐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负责指导国合的具体建设与发展,为提供相关扶持策,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2、负责建立国合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

3、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国合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

4、积极推广国合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国合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科技部鼓励各国合根据国家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在满足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科技部在对国合工作进行跟踪评价和考核的基础上,对合作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国际科技国合,将给予表彰及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国合后续申请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

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国合,将给予通报。

对于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被通报,将取消其国合资格.被取消国合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合的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国合应根据科技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工作,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五条 科技部在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新材料与先进制造、信息网络、现代农业、生物与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空间和海洋、公共安全等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领域专门对国合建设进行部署,使国合真正成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的重要平台.

第十六条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对国合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通过进一步加大相关项目的投入力度和强度,推动国合更好更快发展,适应做大项目、攻关键技术和出高水平成果的要求.国合的推荐部门也应对列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项目予以经费匹配.

第十七条 科技部支持国合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以提高的辐射影响力,并把国合重点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国家引智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科技部组织建立国合联盟,并努力把联盟打造成为各成员间相互学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和实现共同目标的有效组织机制.国合联盟在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设立秘书处,负责统筹协调联盟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在国际科技合作设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栏”,为国合的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并为国合间的相互交流协作提供平台。

第二十条  国合的依托单位和推荐部门应结合《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将部门和地方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与国合的建设相衔接,以丰富和充实国合的内涵,同时国合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产学研合作,为国合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办法,以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建设国际科技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建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原《国际科技合作管理办法()》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