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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01

合同法案例分析

2014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备考资料真题集锦建筑工程经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法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案例一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

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

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

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

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试分析: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案例一分析 

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

但商店对B的同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商店行使撤销权,导致A转卖照相机予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案例二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

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

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案例二分析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

因为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财产权。

 

案例三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

第一,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第二,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为什么?

 案例三分析 

 1.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虽超越权限订立机床买卖合同,但相对人若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行为有效。

  2.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

 

 3.可以。

因为乙公司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此时不安抗辩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能。

因为丙公司已不占有机床,而留置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案例四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

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

3:

3。

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

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提,但未办理登记。

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

(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

依据何在?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财产应如何清偿?

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为什么?

 

案例四分析 

 1、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该合伙与果农丁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因为《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虽有内部合伙协议对执行合伙人的业务决定权有限制,但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主张合同无效。

 

 3、抵押合同并未生效。

因为依《担保法》的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事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甲的免除行为有效。

依《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分析 

 5、银行、庚、己同时向"满意水果店"行使债权时,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

(1)因银行与合伙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银行并未享有抵押权,故其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合伙企业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法院应优先支持"满意水果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依合伙企业法的相关理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各个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换言之,对于各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当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优先满足合伙企业债权的请求。

 

 7、能够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因为依《民法通则》及《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五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

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

为什么?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

 

 5. 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案例五分析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案例六 

 甲与中间商乙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应于5月1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

其后,乙与丙订立一买卖合同,将甲交来的货物转卖给丙,可获市场利润40万元。

另外,乙还与丁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5月10日至6月9日(共计30天)将甲交来的货物储存在丁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乙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但是,甲未于5月10日交货,并于5月14日向乙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乙的损失。

乙只好向戊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丙之间的合同。

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

请问:

  

(1)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

 

 

(2)乙是否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

  (3)甲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

依据何在?

 

 (4)乙因向戊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

是否可要求甲赔偿?

依据何在?

 案例六分析 

 1、不存在。

设备故障虽属于甲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情事,但应在甲的预见之内,且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2、不可以。

因乙己履行与丙之间的合同。

没有损失40 万元的市场利润; 

 3、1万元。

因甲于5 月14 日向乙发出传真,表明其违的态度。

乙应于当日解除与丁之间的仓储合同,以减少损失,对乙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 要求甲赔偿。

  4、可以,赔偿损失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乙向戊多支付的15万元是因甲违约导致的损失,故应由甲赔偿。

   

案例七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

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案例七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但汽车所有权的移转需要登记,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汽车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汽车所有权不能转移。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工厂承担。

因为卡车受损时尚未交付。

 

 3.甲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工厂非汽车经营者,甲购买卡车亦非为了生活消费。

   

 4.甲可以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收入的损失,因为经营收入损失属于可预见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这种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同时约定这两种违约金,也未禁止当事人同时主张。

  

 

案例八 

 1999年11月,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购买电视的协议。

该协议要求乙电器公司于12月5日向甲商店交付500台电视,甲商店则在收货后20天之内付款。

双方还约定,于同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双方并未于约定时间签署书面合同。

乙于12月5日将电视交付给甲商店。

但是,顾客在购买后反映电视有质量问题,图像不清晰。

甲商店经过质量检验部门鉴定,发现电视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遂将电视退回,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乙电器公司付款。

乙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商店支付货款。

甲商店则提出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自己没有付款义务。

法院则认为乙电器公司交付的电视质量不合格,甲商店没有付款,属于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请问:

  

(1)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

为什么?

  

(2)甲商店拒绝付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为什么?

 

 (3)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八分析 

 1、已经成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不是。

因为乙交付的电视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致使甲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甲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3、不完全正确。

第一,甲乙之间并非双方违约,而是乙违约,甲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第二,甲乙之间并非互不承担责任,而是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则不需向乙承担责任;第三,因乙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案例九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所有权?

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戍,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为什么?

   

案例九分析 

 1、该损失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2、由乙享有所有权。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该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5、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因为丁是从合法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牛4,根据民法有关善意取得的原理,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6、该租赁协议效力未定。

租金视为孳息,归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

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案例十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

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

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

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

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4.如追尾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案例十分析 

能。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部分无效。

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

 3. 应返还给天鹅公司。

属于不当得利。

 

 4. 应由天鹅公司承担。

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

 5. 不能。

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公司A为谋取利益,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租给某乡镇企业。

该乡镇企业利用该空白合同书,从公司B处购得钢材若干吨。

后该乡镇企业亏损,拖欠公司B货款20万元。

公司B向公司A要求其偿还20万元债务。

公司A拒绝,公司B起诉。

 

①该案如何处理?

 

②设该乡镇企业与公司A有隶属关系,则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二 

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

合同规定:

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

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

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问:

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三 

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合同规定:

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

 

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

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

 

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问:

此案如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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