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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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瑞安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建立公款存放银行选择的竞争择优机制,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引导银行业更好地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助推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工作。

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

公款存放管理包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作为公款存放的载体,其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定期存款存放实行市财政局报备制度。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须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资金存放和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市级预算单位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且有一定使用期限。

市级预算单位除因借款需要外,一律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八条一个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市级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

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市级预算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开设1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第十一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与变更

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二级以下(含二级)市级预算单位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附件1),注明拟选择开户银行的方式,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5.开立食堂基本账户的,需提供食堂成立文件、食堂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因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

3.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贷款合同;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还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市财政局应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依据市财政局签署同意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选择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的选择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后,持市财政局签署同意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及确定开户银行的情况报告,由市财政局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市财政局出具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对市级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提供已审核同意账户变更的书面报告、银行已同意销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立结算账户的申报材料,按规定以新设账户要求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及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以公开招标方式存放的定期存款,也应按本办法要求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十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开展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市级预算单位应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办法,经党组(党委)办公会议或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由各单位自行实施或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也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组织。

第二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开展招投标工作,应编制招标文件,在本单位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浙江政府采购网”、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参与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瑞安市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近3年均B级以上,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近3年均3级以上。

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竞争性存放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竞争性存放评标方法,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在以下方法中选择制定。

(一)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

评分指标至少应包括利率水平、社会责任贡献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市级预算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指标及分值权重。

存款利率水平包括活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水平。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市政府对银行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依据。

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二)高收益优先法。

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可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采取高收益优先原则,标的相同时辅以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指标评分。

定期存款年利率必须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标结果确定后,市级预算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应与中标银行按照招标文件和该银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中标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单位和开户银行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市级预算单位应及时变更开户银行或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其在以后各期竞争性存放的投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

(六)其它妨害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开设的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等其他相关账户;

(二)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

(三)中央、省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四)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通过各单位党组(党委)办公会议或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

第二十九条市级预算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

(一)涉密、资金量较小或者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资金量大小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党委(党组)办公会议或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部门或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三十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凭《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经竞争性存放确定开户银行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办理定期存款存放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2),并附定期存单复印件,经竞争性存放确定存放银行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不按规定进行资金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市审计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加强对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监管,建立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信息档案,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定期存放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银行机构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查处银行机构在账户开立、使用和资金存放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市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情况、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收付及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查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九条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视情处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暂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操作权限,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暂停或停止拨款;对应追究市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五)开立银行账户、定期存款存放不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银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使用银行账户及办理资金存放的,由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定期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年检,跟踪监督开立和使用情况。

银行账户年检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级主管部门对下属非预算单位及企业的公款存放参照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镇街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一式三联)

2.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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