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考试命题总则公听会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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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考试命题总则公听会手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命題總則公聽會手冊
目 錄
一、議程………………………………………………………1
二、議事規則…………………………………………………2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3
四、命題總則…………………………………………………6
五、各科命題原則、題型比例及命題內容參照……………9
國語文能力測驗…………………………………………9
教育原理與制度…………………………………………11
幼兒發展與輔導…………………………………………12
幼稚園課程與教學………………………………………14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16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18
兒童發展與輔導…………………………………………20
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23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25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27
議程
時間
主題
08:
30~09:
00
報到
09:
00~09:
10
主席致詞
09:
10~09:
30
教師檢定背景說明
09:
30~10:
30
現場發問與回應
(一)
10:
30~10:
45
休息
10:
45~11:
50
現場發問與回應
(二)
11:
50~12:
00
主席結論
議事規則
1.經主持人允許後,得發言、提問。
2.發言者請針對會議內容陳述具體意見並說明理由。
3.每人每次發言以三分鐘為限,二分鐘時按鈴一響,二分三十秒時按鈴二響,三分鐘按鈴三響請即停止發言。
4.發言者於發言後請撰寫發言條,由大會工作人員收回,以利記錄及整理。
5.無法在大會上發言者,亦歡迎將各項意見書寫於發言條上,請於散會後交大會工作人員,以利記錄及整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參字第0九二0一一五0九五Α號令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以筆試(以下簡稱本考試)行之。
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
第 四 條 本考試報名程序、報名費用、考試日期、考試地點、成績通知、複查成績等相關事項,應載明於報名簡章,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構),於本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第 五 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 六 條 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最近三個月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三、報名費。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
六、大學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第 七 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教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八 條 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第 九 條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應考者,考試時得依其需要調整施測方式。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附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應試科目
檢定類科
一
二
三
四
幼稚園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閱讀、國音等基本能力。
)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等;「教育制度」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之政策、法令與制度。
)
幼兒發展與輔導
(含幼兒生理、語言、認知、社會、人格、情緒、道德等領域之發展、保育與輔導等。
)
幼稚園課程與教學
(含幼兒教育課程理論、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學環境規劃、教學評量等。
)
特殊教育
學校(班)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閱讀、國音等基本能力。
)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等;「教育制度」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之政策、法令與制度。
)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含評量策略、評量工具、結果解釋與應用、特教學生鑑定與安置、各類特教學生身心特質、輔導、相關專業服務、家庭支援等。
)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含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材編修、教學策略、教學評量、教學環境規劃、個別化教育計畫等。
)
國民小學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閱讀、國音等基本能力。
)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等;「教育制度」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之政策、法令與制度。
)
兒童發展與輔導
(含國民小學兒童之生理、語言、認知、社會、人格、情緒、道德等領域之發展、諮商與輔導等。
)
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含國民小學課程發展與設計、教材教法、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評量、教學情境規劃、班級經營等。
)
中等學校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閱讀、國音等基本能力。
)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等;「教育制度」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之政策、法令與制度。
)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青少年生理、語言、認知、社會、人格、情緒、道德等領域之發展,及其輔導理念與技術。
)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中學課程發展與設計、教材教法、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評量,教學情境規劃、班級經營等。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台參字第0九二0一一五0九五Α號令
93.09.1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命題總則(草案)
第一點(主旨)
為綜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命題工作,確保命題品質,特訂定本總則。
第二點(考試類科)
檢定考試分為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國民小學及中等學校四類科。
第三點(應試科目)
各類科應考二科共同科目及二科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及命題範圍如下:
一、共同科目:
(一)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閱讀、國音等基本能力。
(二)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等;「教育制度」含與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國民小學及中等學校等各教育階段相關之政策、法令與制度。
二、專業科目:
(一)幼稚園:
(1)幼兒發展與輔導:
含幼兒生理、語言、認知、社會、人格、情緒、道德等領域之發展、保育與輔導等。
(2)幼稚園課程與教學:
含幼兒教育課程理論、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學環境規劃、教學評量等。
(二)特殊教育學校(班):
(1)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含評量策略、評量工具、結果解釋與應用、特教學生鑑定與安置、各類特教學生身心特質、輔導、相關專業服務、家庭支援等。
(2)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含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材編修、教學策略、教學評量、教學環境規劃、個別化教育計畫等。
(三)國民小學:
(1)兒童發展與輔導:
含國民小學兒童之生理、語言、認知、社會、人格、情緒、道德等領域之發展、諮商與輔導等。
(2)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含國民小學課程發展與設計、教材教法、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評量、教學情境規劃、班級經營等。
(四)中等學校:
(1)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含青少年生理、語言、認知、社會、人格、情緒、道德等領域之發展,及其輔導理念與技術。
(2)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含中學課程發展與設計、教材教法、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評量,教學情境規劃、班級經營等。
第四點(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其餘各科目時間皆為八十分鐘。
第五點(考試題型)
一、考試題型為測驗題及非測驗題二大類型,其中國語文能力測驗應含作文。
二、各科試題研發委員會應依考試時間與應試科目之不同,訂定各科命題內容及題型比例。
第六點(考試計分)
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
命題如為選擇題型時,應為四選一之單選題,答錯不倒扣。
第七點(命題原則)
確保各類科教師專業知能之品質,命題注意事項如下:
一、試題應注重記憶、瞭解、應用、分析、評鑑、創造等能力測量。
二、試題應於每道試題下註明題分,每道試題如含若干子題應註明子題分數,其未註明者,平均計算之。
三、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四、試題應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必須重新組織文句,用字宜求簡要,並避免模稜兩可之文字。
五、試題一律使用本國文字。
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試題不在此限。
六、各題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宜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避免重疊。
七、擬定試題應使用試題研發委員會所定之格式紙張,試題中如有增刪之處,命題者應於該處簽名或蓋章。
第八點(審修規範)
各科試題研發委員會召開審修會議注意事項:
一、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之審修規範,依各科命題原則審查、修改試題之形式、內容、難易等各項。
二、經審查、修正後採用入題庫之優良試題,審題委員應於命題紙上簽名或蓋章。
第九點(保密規範)
命題委員擬定試題,應親自為之,並嚴守秘密。
如有本人配偶、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不再遴聘外,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第十點(審定程序)
本總則應經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各科命題原則、題型比例、命題內容
『國語文能力測驗』
壹、命題原則
一、一般原則
1.試題應依「教師資格檢定應試科目」範圍參照命題。
2.試題題型分為測驗題﹙選擇題﹚及非測驗題﹙申論題、問答題或作文﹚。
3.試題之擬定應兼重記憶、瞭解、應用、分析、評鑑、創造等能力之測量。
4.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考量試題題型及應試時間。
5.儘量提供考生參考答題的資料,但避免對正確答案提供明顯暗示。
6.避免未定或有爭議的題材。
7.避免答案不確定或答案有爭議的題目。
8.試題一律使用本國文字,但引用譯名或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時,應附註原文。
9.試題用字力求簡要,避免抄襲及使用模稜兩可之文字。
10.圖形、照片應清晰可辨,並有適當的說明。
11.試題文字應加正確的標點符號。
二、測驗題(選擇題)原則
1.試題的題幹應限於提出「一個明確問題」,勿出現幾個問題。
2.題幹宜用正面敘述,如須以否定句陳述問題,則需在否定字詞加註底線。
3.試題選項必須具有同質性與似真性,以發揮應有的誘答功能。
4.試題選項避免出現「總是、一定、絕對、從來、所有、必然」等武斷語詞。
5.選項如有時間、空間、數字等邏輯次序時,請依邏輯次序排列。
6.試題選項的敘述應力求簡短,相同的字詞宜置於題幹,以避免試題冗長。
7.試題應避免出現「以上皆是」或「以上皆非」的選項。
8.試題選項的內涵範疇宜明確,避免含糊不清,衍生答案之爭議。
9.各選項之間應具適當之獨立性,避免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