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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典型模式研究共12页

创新(chuàngxīn)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shèhuì)矛盾典型(diǎnxíng)模式研究

有效预防(yùfáng)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提出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治本之策。

近年来,社会各领域从不同角度去思考和研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模式及方式、方法,成立了专门的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实现了公调、检调、诉调等的对接,形成了联调综治的维稳工作格局,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效。

当前,我们正处于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结构的调整,新的矛盾不断涌现。

如何根治社会矛盾的产生、化解社会矛盾成为各个领域新的课题。

把握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探索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典型模式,对于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及主要表现形式

  正确认识社会矛盾的长期性、复杂性。

社会在矛盾运动中发展前进,社会矛盾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社会转型的长期性决定了社会矛盾的长期性,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出现,这是事物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看,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涉及领域广泛化、表现形式多样化、诉求反映方式激烈化、问题解决复杂化以及触发点多、突发性强的态势。

矛盾纠纷的重点由单纯的民间、家庭纠纷向复杂的社会矛盾转移,集中体现在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城乡建设、劳动争议、矿产资源管理、教育、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社会保障、企业改制、交通运输等方面。

体现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矛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政府之间产生的矛盾,因犯罪行为、公共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矛盾。

  二、产生社会矛盾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有些基层党政组织缺乏凝聚力,第一道防线失去了作用;从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可以看出,有一大部分矛盾纠纷可以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但因为排查不细致、发现不及时,错失了化解的最佳时机,以至于矛盾激化,群众越级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一些基层政权组织缺乏凝聚力,个别人办事不公,甚至以权谋私,是造成社会矛盾的一个原因。

加之法治建设还不完善,法律公信力缺失,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一些党政机关、行政组织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念不够牢固,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决策随意、违法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比较淡薄,遇到矛盾纠纷时宁可通过托关系、贿赂、暴力等不正常手段来解决问题,也不习惯、不愿意运用法律手段表达诉求。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具体措施在有些基层落实不得力、不到位。

  

(二)重大决策中的风险评估机制不够完善(wánshàn),政策法规滞后。

群众对利益关系调整承受能力较弱。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不同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大量增加并日趋复杂。

一些失地农民因征地的补偿(bǔcháng)远不够满足农民的需求引发的社会矛盾;部分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款无法购买到新的住房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企业改制过程中一部分下岗工人因年龄较大,又缺乏其他的生产技能,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部分法规政策存在滞后或缺位现象,使纠纷当事人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造成群众的不满而引发矛盾纠纷;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引发的矛盾纠纷等等。

  (三)社会阶层或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产生社会矛盾的一个主要(zhǔyào)原因。

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其他的群体和个体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悬殊,低收入人群(rénqún)生存状况堪忧。

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但是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尽完善。

基尼系数是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可以客观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比例系数在0和1之间,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那么基尼系数也越大。

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达到0.6则属于危险状态。

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24到0.36之间。

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从2000年开始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2013年升至0.473,部分省市达到0.6以上。

显著超过了警戒线水准。

新华社和中国经济网2010年5月10日报道:

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正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扩大趋势。

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也很明显,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

人民网一篇题为《中国行业收入差距扩至15倍已跃居世界首位》的报道称,行业间工资差距,欧洲国家最高是3倍,中国是15倍,居全球第一。

2011年人民日报连续四次刊载评论文章,从各个层面分析解读(jiědú)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

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是造成社会矛盾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富者愈来愈富、穷者愈来愈穷,这种马泰效应,不仅会导致各种矛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引起人民群众不满、危及社会和谐稳定。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中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已经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议题。

  (四)群众(qúnzhòng)诉求表达渠道不畅。

在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中,缺少民主,民众缺少话语权和知情权;发生矛盾时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不畅。

少数干部漠视群众的利益诉求,甚至采取堵、截、压等手段,控制群众信访(xìnfǎnɡ),堵塞了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

矛盾纠纷调处体系还不够完善,调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没有形成合力,一些矛盾纠纷没有得到有效处置,从而由小变大、积少成多。

  (五)少数干部不依法办事,作风(zuòfēng)不实,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矛盾。

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不能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冷、硬、横、推,吃、拿、卡、要,重权轻法、以权谋私,以至于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不能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造成政府公信力和说服力缺失。

少数基层政权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作用,加剧了社会矛盾的积累。

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得力,权力相对集中,群众缺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途径和能力,放纵了社会不公的扩大蔓延。

官员贪污腐败不断刷新犯罪纪录,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2011年中国的公务员接近一千万人,中国共产党党员(dǎngyuán)总数为8512.7万名,党员(dǎngyuán)、干部中违法违纪和犯罪人数的比例是很高的。

  诸如此类,法治不健全(jiànquán)、道德观念冲突、贪污腐败现象的存在、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等,不仅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稳定,而且都会直接引起群众强烈不满而引发矛盾纠纷。

(六)公民(gōngmín)整体文明素质有待提高。

思想道德教育不够深入,传统的道德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在社会转型变革的过程中,需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

少数市民文明素养不高,缺少互谦互让、互助互爱的品质,使亲友间、邻里间、同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有些引发大的矛盾纠纷,给社会造成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三、重新审视传统解决社会矛盾的各种机制和方式方法,是破解社会矛盾问题的关键。

(一)传统方法概述。

传统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和方法主要为:

一是清积案。

由各级政法机关、信访部门负责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行积案,因案施策,进行遂一清理,力争调结一批积案,化解一些矛盾。

对大量尚未形成上访的矛盾问题,也是尽快化解,避免积累激化。

二是包干负责,既包括基层的管控责任,也包括政法及相关部门的公调、检调、诉调、访调、纪调、网调对接调处,实行(shíxíng)定人包干负责制,强化控、调工作。

三是联动(liándònɡ)调解。

成立(chénglì)“矛盾纠纷(jiūfēn)调解中心”等基层调解组织,由政法、信访部门及基层组织实行联调,发挥综合调处的作用。

(二)传统方法的弊端。

不可否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传统机制和方法对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的在当前仍然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方法。

但传统方法对化解和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以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上,由于自身存在的弊端,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弱化,某些方面甚至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

传统方法存在以下弊端:

1、只起到灭火的作用,没有形成根治社会矛盾的机制。

对于个性案件,现实的矛调机制,可以较好地化解矛盾。

但对于社会矛盾的普遍性,此机制则显得无力,一个好的机制,不仅在于解决,而且在于防范。

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尤其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涉农问题、征地拆迁问题,社会影响不断加大,现实冲突也不断升级。

这也是现实社会矛盾状况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2、专门调解和职能调解未实现无缝对接。

在社会大调解机制下,各职能部门实现了联合调解,信息共享,措施对接,对调解工作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大调解工作涉及多个领域、多个层面和多个事项,在实际对接过程中,对接的全面性、时效性和长期性,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3、忽视矛盾产生的首接职责。

矛盾的产生都有其直接原因和根源,直接负责人对矛盾的处理、调解是基本因素。

在对矛盾调解过程中,往往只重视矛盾调解和化解,很少涉及矛盾产生的责任,这是矛盾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同时也体现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基层组织、部门、个人,其职能作用发挥如何、其思想境界如何、其处理方式方法科学性如何,直接关系影响国家社会稳定的各种社会矛盾。

4、化解矛盾周期长。

对有些矛盾的处理,遵循机制设定的程序,通过上报、转办、会办,往往要经过较长时间,有些问题还无法(wúfǎ)确保限期解决,从而导致多次上访、越级访、信访,影响社会稳定。

(三)传统方法(fāngfǎ)的影响。

1、陷入矛盾-调解(tiáojiě)-新矛盾的怪圈。

由于传统化解机制运行(yùnxíng)存在内在不适应性,社会矛盾的化解困难很大,穷于应付,新矛盾层出不穷,旧矛盾化解不力,陷入矛盾-调解-新矛盾的怪圈。

2、忽视根治社会矛盾的机制建设。

社会矛盾的机制建设,往往仅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局限于运行机制的创新,而忽视根治社会矛盾的机制建设,没有从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去强化形成机制,重化轻防,因此社会矛盾化解形成被动应付局面。

3、割裂了管理和服务的并存关系。

社会的管理不仅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且包括内部事务的管理,同时管理多强调权利的行使,而忽视社会服务的功能,因此,在社会管理中,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缺失,社会矛盾的自行消化和自我净化的能力不够。

四、走群众路线、实行政府联动机制以及依法化解,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和法宝。

(一)全面推行大调解机制。

1、建立专门调解机构。

专门的调解机构是指专司矛盾调解的机构,主要包括综合机构和行业机构、职能机构。

目前,以县乡为基本单位,成立了县乡大调解中心,作为调解综合机构,以内部调解组织和小区调解组织为基础,以行业性调解机构、公、检、法、司、信访等职能机构为补充。

各地各部门在各自的领域积极创新调解模式。

2、实行部门职责与调解(tiáojiě)对接。

职能调解机构是化解矛盾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其调解作用,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jīchǔ)。

但职能部门能否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实现职责与调解对接是关键。

在做实做好现有的公调、检调、诉调、交调、劳资纠纷调处等专业调处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整合资源,把访调、环调等与大调解对接,拓展网络。

各级人民法院则加强诉前调解工作,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3、完善正常(zhèngcháng)的诉求渠道。

这里说的是在本部门、单位内部的诉求渠道。

当正常的诉求渠道不能解决问题,当事人只能寻求外部诉求,如司法救济渠道,上访、矛盾调处机构也是一种诉求渠道。

正常的诉求最初寻求的必须是正常的诉求渠道,如单位内部的复核复议(fùyì)、上级的复议等,单位内部的诉求渠道是化解矛盾、防止矛盾升级、演变、扩大最有效的防线。

(二)遵循既定渠道规范诉求。

1、明晰诉求渠道。

“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是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政法机关执法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

”这里不仅是指政法机关的司法救济渠道,同样指各部门、各单位、各领域自身的诉求渠道。

这个渠道必须要明晰,让群众有知情权,充分表达权,这是基础。

2、规范调处诉求。

畅通的诉求渠道为诉求表达提供了可能,但有效化解矛盾,必须做好内部诉求的规范调处,要杜绝能调处的不调处,不能的进行乱调处的行为,要本着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尽量化解矛盾于小、结束在萌芽阶段。

3、实行回访(huífǎng)调查。

矛盾的化解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为防止调处的短期效果,并修正(xiūzhèng)日常工作,还要不定期地进行回访调查,巩固调处成果,防止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化解(huàjiě)社会矛盾要有法可依。

《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接受(jiēshòu)群众求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对于调解工作,我国越来越重视从立法角度化解社会矛盾。

1、出台《人民调解法》。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使这项具有中国特色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

这部新通过的法律在总结中国民间调解经验基础上,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调解组织形式和调解员选任,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

2、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国家以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作为出发点,明确了可以调处的原则,并对调处的范围作了规定。

为指导和规范调处工作,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江苏省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也出台了《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范》等规定,为公安侦查环节的调处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

将九类民事案件列为调解重点,将三类再审案件列为尽力促成调解和解范围。

五、落实(luòshí)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谁管理(guǎnlǐ)、谁负责,谁过错、究谁责”原则和规范执行行为,是破解社会矛盾化解(huàjiě)问题的根本。

(一)坚持以人为本对化解社会矛盾(máodùn)的社会价值。

构建社会和谐,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要把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百姓。

要“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以人为本”的观念贯穿矛盾纠纷化解的全过程,将情、理、法有机结合,创新柔性、理性、关爱的调解方式,可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1、以人为本理念贯穿部门职责全过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基础。

将调解列入各层级管理职责和工作职责,只要非法定不允许外,都要坚持调解优先、职责和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确立为司法工作原则,指导各地法院大力推进调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坚持“四个并重”原则,即依法审判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审判工作与群众工作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

各级政法机关要重点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问题,尤其在第一个问题上,要求按照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着力解决流动人口就业、居住、就医、子女就学等问题,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均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方面将发挥积极地推动作用。

2、创造性地开展调解工作,是化解社会(shèhuì)矛盾的重要手段。

调解工作体现在工作的方方面面,关键是调解理念能否贯穿在每一个环节,解放思想,创新举措(jǔcuò)。

我们可以确立“调解(tiáojiě)也是执法”的理念,将执法规范化理念融入到调解工作中,立足抓源头、强基础,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室建设,全面规范矛盾(máodùn)纠纷疏导化解工作。

3、化解社会矛盾,让群众满意是最高标准。

实现社会和谐,在调解工作中,主要的标准是化解矛盾,不仅要做到案结事了,还要做到让群众满意。

要让群众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社会的公平正义,从每一个个体、每一件信访,每一起矛盾做起,自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在具体操作上要坚持“阳光调解”原则。

可将旁听制度引入调解工作,实行由民警、纠纷当事人、与矛盾纠纷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和社会监督员共同参与调解的“阳光调解”法,并邀请部分群众参与旁听,有效地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率和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

当然,让群众满意并不是随意满足当事人的无理要求,而是要从群众的角度出度,合理、公正地作出处理,保障公民的合理诉求。

(二)健全社会管理对减少社会矛盾的实际意义。

1、健全管理机构。

加强基层管理组织建设,尤其要健全内部矛盾调处组织,健全矛盾调解内部体系,畅通内部诉求渠道,是确保社会矛盾内部解决、不激化、不扩大的重要保障。

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从源头抓起。

从近年来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难看出,信访群体事件的背后反映的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

要化解这些矛盾,只有从源头抓起,我们才能掌握主动权。

对政法机关来说,抓好源头,就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未雨绸缪,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查找并掌握当地可能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这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于政府来说,抓好源头,不仅是抓好排查、调处、稳评工作,在机制、机构层面进行完善,抓好矛盾产生的土壤,即内部单位的管理和调处,才是重中之重,这也是重防重调,扭转重调轻防的关键。

要强基层。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

我国越来越重视基层组织建设。

“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社会管理中担负着领导核心责任。

2、确保(quèbǎo)职责分明。

管理组织不仅承担社会管理事务,同时又是内部管理的重要机构(jīgòu)。

要坚持“谁管理(guǎnlǐ)、谁负责”的原则,既要做到依法管理,又要保障权利。

当前,从一定(yīdìng)意义上讲,保障权利的职责甚至重于管理,当社会管理基本完成时,保障权利的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3、坚持各司其职。

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按照坚持做好本职工作,在落实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责,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

做到矛盾不出单位,矛盾不出诉求渠道,在规定的轨道上运行。

4、严格按章办事。

社会管理的意义在于管理的规范、公开和社会化。

只有按章办事,依法管理,实现公正公平,才能有效减少矛盾。

(三)落实究责制度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体现。

1、加强内外监督。

加强单位内部监督,不仅包括对内部执行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化解矛盾、侵仅行为的监督。

加强社会监督,既包括上级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仲裁部门等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媒体的监督。

通过监督,促进矛盾化解,明晰化解义务和失职失察责任,为准确究责提供依据。

2、建立考核(kǎohé)体系。

分层建立矛盾化解考核体系。

建立内部考核体系,由上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矛盾调解工作进行考核考察,强化管理责任,并与年终绩效挂钩。

建立外部考核体系。

由政府将化解矛盾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基层公调对接工作进行考核,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办法(bànfǎ),充分调动各部门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奖优罚劣、争先创优的正确导向。

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进行严肃处理。

3、严格(yángé)究责倒查。

加强对各类矛盾纠纷及调解情况的跟踪管理,组织回访调查。

对因工作不规范、执行行为不依法损害群众利益形成矛盾纠纷的,以及因不负责、化解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shèhuì)稳定的重大案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探索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方法,都必须紧紧扭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都必须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

只要坚持专群结合,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

 

内容摘要

(1)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典型模式研究

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提出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治本之策

(2)从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可以看出,有一大部分矛盾纠纷可以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但因为排查不细致、发现不及时,错失了化解的最佳时机,以至于矛盾激化,群众越级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3)基尼系数是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可以客观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比例系数在0和1之间,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那么基尼系数也越大

(4)(五)少数干部不依法办事,作风不实,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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