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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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章程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是上海市属本科院校。
学校成立于1960年,前身为上海市业余工业大学,曾用名“上海市半工半读工业大学”,1984年更名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2000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转制为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2001年11月与上海东沪职业技术学院合并组建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2003年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2011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单位。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立于时代前沿,坚持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办学传统,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凝练形成了“厚生、厚德、厚技”的校训,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彰显办学特色,从建校初的“新型劳动者”,到八十年代的“知识劳动者”,再到九十年代的“技术劳动者”,直至二十一世纪的“智慧劳动者”,学校走过了一条特色鲜明、与时俱进的人才培养之路,为上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适需的应用型创新人才,被誉为中国职业教育标杆和劳动模范培养摇篮。
面向未来,学校更加紧密地围绕国家和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接上海城市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光大优良办学传统,坚持人才培养特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努力把学校建成培养知识型高技能创新人才的国内知名特色大学。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简称二工大;
学校英文名为ShanghaiSecondPolytechnicUniversity,英文缩写SSPU。
第二条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主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360号。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分校区。
第三条学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学管理为基础,以教学质量为保证,以办学特色求发展,更加注重内涵发展与质量提升,更加注重结构优化和队伍建设,更加注重错位竞争与特色发展,努力把学校建成培养知识型高技能创新人才的国内知名特色大学。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六条学校教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持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高,使学生成为具有更高知识水平、掌握更强技术能力、承担更大社会责任的新时期智慧劳动者。
第七条学校坚持以科研反哺教学,鼓励广大师生在学术自由和诚信公正的原则下开展各类学术研究,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学校教学内涵建设,提升教学工作的整体能力与实力。
学校不断优化和完善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八条学校以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己任,积极推进与社会的双向互动与合作,不断创新合作机制,通过合作办学、技术研发、校社联携、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途径担当和实现学校的社会服务职能,并依法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九条学校继承和发扬优良文化传统,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积极发挥学校在促进和繁荣文化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以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学术交流、师生互访、资源引进与输出等形式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提高学校国际化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以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为发展战略,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彰显学校办学特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支持与鼓励学校依法实施各项办学行为,为学校的科学发展提供保证。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履行国家法律;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四)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政策、经费保障;
(三)支持与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科研、人事等活动的改革与创新;
(四)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活动;
(二)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学校定位和办学实际,自主开展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招聘、管理学校教职员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经费、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学校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八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有序和适度发展工程硕士等研究生层次教育,逐步调整优化专科层次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整体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实验实训、生产劳动、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环节,加强对学生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积极引入行业企业人士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完善教学质量保障的组织体系。
学校重视内部评估制度的建设,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和教学检查制度、教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学业检查制度以及毕业生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的制度体系。
第二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门类。
学校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设置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共同商讨与论证。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经过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商讨与论证。
学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学校面向社会,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服务保障的需要设置下属党政职能机构、学院(部、中心)、直属机构和相关学术、管理、服务保障等组织机构,并对其行使管理、规范和指导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的统一领导权。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学校党委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向学校党委会报告工作;在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委会履行。
第三十一条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做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规则是: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常委。
根据会议需要及议题内容,其他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常委预先提出、党委书记审定;会议原则上严格按议题进行;
(四)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会议;
(五)常委应按时参加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党委常委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会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其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撤销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中国共产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负责,副校长分工协助校长的工作机制,由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各项行政工作。
第三十六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交流与合作,部署并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三)制定各行政和学术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领导和指导各行政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科学配置各类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制定学校章程;
(七)按规定代表学校与校外合法组织、机构和个人签署各类合作协议或合同;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部署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三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是:
(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
(二)校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及其他相关校领导,校长办公室主任、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需要,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学院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应由分管校领导在做好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事先提出,经校长办公室汇总后由校长审核确定。
(四)会议举行时,与会成员应围绕议题或事项进行认真讨论与审议,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结束时,由会议主持人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集中,并就须作出决策的议题或事项作出明确结论或形成会议决议。
(五)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各部门(学院)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四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包括双肩挑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人数不低于全体教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一。
校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部门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由校长签发颁布。
第四十四条中国教育工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
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涵盖不同学科门类、不同学院(部、中心),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分会,院学术委员会分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校长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五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酝酿、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为学校重大科研与学术制度建设提供咨询建议;
(二)酝酿、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指导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组织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五)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指导学院(部、中心)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涉及须表决的学校重大科研与学术问题的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科研与学术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半数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或按事先制定通过的规则进行票选;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重要结果要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五)学术委员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协调、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五十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务处正副处长以及相关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十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
主任委员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学院可设立院级教学工作委员会。
院级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判学校教学工作现状,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建议;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建设课程等重大教学改革项目;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学士学位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工作,行使职权。
第五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委员人选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
第六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学科相近等关系,设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关于学位授予工作汇报,并提供咨询建议;
(二)审查学位申请人有关材料,审定相关人员名单,授予相应学位;
(三)根据法定程序,撤销相关人员的学士学位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随时召集会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行使职权;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需要做出有关表决事宜时,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并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含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
(三)在学位授予审核中,如出现初审与终审意见不一致时,可进行复议。
如遇重大问题须进一步研究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
第五章 学院(部、中心)
第六十四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立学院或部、中心作为二级单位。
学院(部、中心)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院(部、中心)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保障单位内部工作部门的运行;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活动;
(四)具体负责学生的教育与日常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各类办学资源;
(六)设立学术、学位评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并按其议事规则,组织开展学术评议、学位评定、人才培养、教学质量保障等各项工作;
(七)设立工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工会的要求开展工作,行使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权益保障和组织文体活动等职权;
(八)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行使本单位重大发展事项和重要决策的参与、审议和监督权。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六条学院(部、中心)经学校党委审批设立相应的党组织,并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学院(部、中心)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组织开展工作;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学生党建等学生工作,指导开展各项学生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等群众组织,负责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
(六)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是学院(部、中心)行政负责人,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院长(主任)人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学校任命。
院长(主任)向学校报告工作,并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六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中心)重要发展事项的决策形式。
学院(部、中心)的重要事项,须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部门工会主席应参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讨论决策。
第七十条学院(部、中心)实行院务会议工作机制,院务会议处理学院(部、中心)日常行政事务。
成员由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助理和其他院领导组成。
院务会议定期召开。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七十二条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度。
被聘用的教职工在合同范围内,有义务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对于违反学校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专任教师系列的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专职研究系列的职务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四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的职务分为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四个等级。
其它专业技术系列的职务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五)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