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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快建立产权

乾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完善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主要任务

按照权属梳理、勘测定界、审查确认、现场公示、审批发证的基本步骤,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每宗土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

此项工作赶2012年底前完成任务。

三、职责分工

(一)各镇政府、社区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划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镇、村、组各类用地之间的权属清理工作,协助国土资源局做好复核确认、初审公告工作。

包括申请、指界、打桩、签界等,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等产权关系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指界认定。

待权属清理工作结束后,协助土地测量专业队伍做好测绘工作,并按照上述分工制定措施,督促落实。

各类用地的权属清理工作由镇政府、社区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局参与技术指导;

(二)村委会:

具体负责本村村民小组和村民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宅基地)等各类用地权属的申请、指界、打桩、签界、并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涉及本村的测绘、初审、公告及宗地面积、界线、界址的复核确认工作;

(三)国土资源管理局:

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会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并负责协调后期内业处理、数据顺利入库及土地登记发证有关工作。

四、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法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地类数据、权属界线,历年来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以及在行政村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为基础,采用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卫片,以1:

500—1:

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为工作地图,由镇政府、社区、村委会协调各相关村民小组实地调查,并协商划定各村民小组之间的权属界线,将权属界线细化核定至村民小组一级,标定界址位置。

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并将标定的界址点位和实测坐标数据叠加到二次调查数据库上,经室内比对地物影像,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到的村民小组。

已办理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土地和国有独立工矿用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和地类数据为依据,调整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线和地类面积。

村民小组之间的权属界线调查、核界签界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具体由镇政府、社区负总责,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实地划定落实各村民小组之间的权属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3月—5月25日)

1、成立机构,制订工作方案。

成立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工作经费,确保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2、召开动员会,全面部署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各镇政府、社区办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加大宣传力度,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要求和各部门职责,争取各镇、社区、村委会、村民小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3、选定技术协作单位。

选择从事过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并具备测绘丙级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勘界、标界、建库、制图等工作。

4、准备调查工作地图和收集有关权属界线资料,包括1:

500—1:

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图或数字线划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及历年来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

5、购置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所必须的设备。

配备交通工具、印制各类表格。

地籍调查表格由测绘单位负责,土地登记审批表格、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登记申请表格和土地权属调查统计表格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统计表格由国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

各类表格的印制及土地证书的管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6、结合试点开展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签界、界址标绘、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有关登记发证功能的操作、GPS定位技术操作等。

各镇、社区可以选择1-2个村开展试点工作或培训。

2012年6月10日之前完成试点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2年5月26日—2012年9月25日)

1、界线界址核定

权属调查分两个阶段进行,首选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再完成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发证。

各镇、社区负责村民小组和宅基地权属界线调查核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核定权属界线办法和措施,督促检查工作落实。

涉及林业、交通、水利、城市设施等国有土地权属界线与集体土地权属界线的界定,由各镇、社区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在指定的时间内,协调各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和农户,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之间的权属界线,并在接线拐点,实地打灰桩(用铲刨10cm--20cm,深60cm--80cm的坑,用白石灰填实)并编号(流水号),绘制界线走向草图,签订权属界线核定书,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国土部门除指导镇政府、社区、村委会做好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划定各村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之间的权属界线,协调处理好权属纠纷外,应根据村委会提供的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组织测绘专业队伍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坐标。

2、宗地标号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编号,依据国土资源部《宗地统一编码规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第7位—第12位为镇政府(社区)、行政村各三位,采用二次土地调查时的编码;第13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G”表示国有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第14位表示宗地特征码,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

“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第15—16位为村民小组代码,按各村村民小组形成的顺序编码,第17—19位从001—999为宗地号,按宗地顺序编码。

上述代码结构为层次码,从左至右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镇政府(社区)、行政村、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特征、村民小组和宗地号。

3、界址点位数字化

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

当实测点的连线与相关地物影像比对出现不吻合时,以地物影像作参考,适当加密折*点。

4、编绘宗地图,建立数据库

所有权发证采用不小于1:

10000比例尺,经营性开发的农业用地,应采用不小于1:

2000的大比例尺图件进行土地权属、界线、地类调查和面积量算。

图件的坐标系统为1980西安坐标系,全县范围界线应与所在地县级行政区采用的调查、登记图件相衔接。

利用数据库编绘宗地图。

宗地划分、界址编号和宗地图编绘和要求等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打印生成地籍调查表。

地籍调查完成后,将宗地面积和村总面积及分类面积汇总成表并与宗地图一起返回相应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确认。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调查结果没异议的,签字加盖公章履行确认手续,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

有异议的,应在15天内申请复查,国土资源局管理部门接到复查申请后,应实地进行复查,逾期不签字确认,又不申请复查的,按调查结果进行登记发证。

根据地籍调查结果编制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

农村地籍图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籍图和宗地图。

宗地图是地籍调查成果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土地证书的附图,必须严格按照调查结果如实、准确绘制。

5、土地所有权资格审查

按规定,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资格,能够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各镇、社区应尽快对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材料,并及时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

6、申请确权登记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各村民小组和用户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地籍调查表》本宗地和邻宗地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并向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初审和公告

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5天。

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性质、界限、签界手续和地类、面积进行全面审核后应予公告。

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将调查复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按土地登记的规定办理土地注册登记手续,建立农村土地登记薄和土地归户册。

8、审核审批

县土地管理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9、证书颁发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登记人员依照规定,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颁发土地证书。

证书的领取必须由当事人凭相关证明资料在土地证书领取薄上签字认可。

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和土地使用权人。

暂时不符合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暂时委托镇政府或国土资源局保管。

10、农村土地权属的确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确定土地所有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

11、农村集体土地的指界人由该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按调查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

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可以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限,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民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农民经济组织不能出具土地权源材料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明显属于国有的,按国有土地确权。

历史上经农民集体成片开发,连续耕作至今,并获多年收益的耕地和园地,法律规定的除外,可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

经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等,已形成使用事实的农业用地,按照“谁开发,谁使用”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移民生产用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用地批准文件、协议等,确认移民集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土地的“四荒”地使用权,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管理要求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依法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村内各该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集体土地所有权法人为“**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当村内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分布零散、插花、图件资料等原因,客观条件难以满足具体、准确划分土地权属界线要求的情况下,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采取“组有村管”方式,权属调查到行政村,在地籍调查表、登记卡、土地证书上注明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土地现状等。

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暂不颁发土地证书。

依法属于镇(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为“**镇农民集体”。

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社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社区)政府代管。

只登记,不发证。

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农用土地,以场为单位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农民集体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管理要求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滩地、滩涂等,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证造册。

12、农村土地登记结果和颁发的土地证书是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和落实土地补偿的依据。

征用、依法批准使用农村土地时,凡未依照本《方案》规定办理农村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的,应首先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

13、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独立工矿用地、村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等),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以宗地为单位,由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农民新建宅基地,应符合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并不得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凡已有旧宅基地的,应注销原土地登记,交回旧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并将旧宅基地退回原农民集体,才能办理新宅基地的土地登记。

(三)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9月25日—2012年10月25日)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

各镇(社区)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国土资源局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镇(社区)土地登记工作进度、环节及成果、资料的归档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2、工作总结

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核定、签界、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各镇(社区)要在今年的10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和有关表格的填报情况上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问题整改阶段(2012年10月26日—2012年11月25日)

各镇(社区)针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出的问题,要组织进行归类整理,并逐一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整改结束之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查。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

各镇(社区)到2012年底前完成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

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

各镇(社区)要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不折不扣完成任务。

2012年底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县政府将严格责任目标考核,追究相关镇(社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镇(社区)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程以及国土资源部的文件精神,以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实施。

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

县政府是农村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

土地权属界线的划定工作由所在地的镇(社区)人民政府负责,发证工作由国土资源局负责。

各镇(社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宣传、发动、协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要将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之间的权属界线核定、打桩、签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底图的制作、各种表格的制作、界址界线走向标定和测绘、数据建库、宗地图制作和输出以及登记发证等项工作的支出。

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向县政府申请。

经费来源按照中央1号和三部委60号文的要求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并依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工作进度审核拨付。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规定只收取土地登记证书的工本费,严禁借登记发证工作,巧立名目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国土资源管理局可以向县政府申请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待试点工作结束之后,及时总结经验,编制预算,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把发证工作质量关

加强与农业、林业、水利、城管、交通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好与土地登记有关的其他产权等管理关系,涉及农业结构调整、林权、水利和交通设施产权等的确认,有关部门要提供相应证据的支持,避免失误。

各镇(社区)要严格控制发证工作的质量,试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结束之后,要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严把申请、指界、打桩、签界、测绘、初审、公告、建库、审核、审批等十个关口。

妥善处理权属纠纷,不能因土地登记引发新的权属纠纷,严禁因土地登记造成群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各镇(社区)在做好本辖区登记发展工作自检的基础上,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进行检查验收。

(五)加大宣传力度

要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大力开展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七、农村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

(一)文字资料

权属界线核定书、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

(二)图件成果

1、农村地籍图结合图,内容包括:

图名、图符号、各级行政界线(含行政村界)示意走向、行政区域名称,其中行政界线用红色表示,其余用黑色标注。

2、农村地籍图(不能小于二调现状图比例尺的农村地籍图)或称权属分布图,主要表示以下内容:

(1)各级行政界和权属界线(包括镇、村、村民小组界线)

(2)主要铁路、公路、河流等地物及其名称;

(3)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国有土地的界址线和相应的宗地编号;

(4)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宗地面积;

(5)图廓线、图名、比例尺等。

以上各级行政界线、村和村民小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用红色表示,其他内容用黑色表示。

3、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

1、以农村地籍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2、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统计到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一级,争议地及国有土地单列),统计到二级类;

3、以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统计表(乡镇集体、行政村集体、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4、以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为统计单位土地权属调查统计表(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地籍调查表;

3、土地登记审批表;

4、土地权源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地籍调查表等);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身份证明;

6、有关部门出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和户籍审查证明;

7、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

8、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薄等;

9、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

10、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统计资料;

11、数据库(用AICGIS软件建库)光盘;

12、其他资料。

八、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工作底图问题

县国土资源局对于今年要完成的所有权发证任务,采用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卫片,结合当地实际,以1:

2000---1:

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为工作底图。

平原地区制作1:

2000的工作底图,山区范围制作1:

5000---1:

10000的工作底图,并与6月10日之前完成,6月15日之前交各镇(社区)组织进行界线界址核定。

有关宗地编号、界址点位数字化、及测量精度要求详见《实施方案》。

(二)关于指界问题

1、由各镇(社区)负总责,指定专人协调村委会各相关村民小组及有关部门实地调查,并协商划定各村民小组之间的权属界线,将权属界线细化核定至村民小组一级,标定界址位置。

2、指界人一般是村民组长,若是村民代表,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或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推举产生。

3、涉及农业结构调整、林权、水利和交通及公共设施产权界线问题时,各镇(社区)负责人要提前5天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接到报告之后,办公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备齐相应资料,准时到场,不得延误。

4、对于确定的界址界线拐点,要设定明显的标记,并按照工作地图技术汇总界址界线走向草图,在图表上按顺序编号注记,并及时报告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测量队伍进行标定测绘。

标定测绘工作由镇(社区)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村委会及相关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参与,由各镇(社区)负责组织。

测量队伍和有关部门的参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

5、完成时限:

7月底之前。

(三)关于内业制图和数据复核问题

1、宗地图的制作、地类属性、数据汇总、地籍调查表的生成由专业队伍负责。

2、土地登记申请表由村委会组织各村民小组填写,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指导。

3、地籍调查表上的地类属性、权属界址,要与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一致。

汇总的地类数据,要经过村民小组复核确认。

宗地图的属性要与界址界线走向草图一致。

4、地籍调查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界线走向草图均要经过村民小组和相邻单位复核确认,且签字画押,有公章的要盖上公章。

涉及农村集体组织由镇社区组织协调,涉及林权、水利和交通及市政设施产权的由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

5、完成时限:

8月底之前。

(四)关于公示、初审问题

1、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的权属性质、界线、签界手续和地类、面积进行全面审核后应予公告,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公示,并要进行拍照留底,由专业队伍扫描入库。

2、公示的内容包括界址界线走向宗地图、集体土地的位置坐落、相邻关系、地类面积,应告知异议人的诉求条件、地点、时限。

公示的时限一般为15天。

公示的地点一般为村委会、县政府公示栏和新闻媒体,但必须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

3、待公示期满之后,及时组织审核,并报人民政府审批、注册登记颁证。

4、完成时限:

9月底之前。

 

主题词:

国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知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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