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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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

文件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闽环保防[2011]60号

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区)经贸委(经发局、经委)、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有效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共同制定了《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有效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推动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革、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部门职责】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是清洁生产审核的第一责任人。

清洁生产审核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五条【审核类型】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自愿性审核】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性审核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强制性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以下简称“强制性审核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双超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双有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参见附件1。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系环保部对强制性审核企业进行的行业细化,具体行业参见附件2。

第八条【自愿性审核企业名单确定】自愿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

企业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环保厅对照第六条、第七条核定后确定公布。

第九条【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确定】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

由省环保厅牵头组织筛选并会同省经贸委确定公布。

具体办法如下:

由企业向市级环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筛选出辖区内强制性审核企业,并对企业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初核,提出经初核合格的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所属《名录》中规定的行业类别、主要原辅材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超企业”同时要求附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至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核定后确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经贸委分期分批公布,当地市、县(区)级环保部门根据属地原则负责将有关书面通知送达企业。

第十条【强制性企业名单公布后要求】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公布后,名单中的“双超”企业要在一个月内,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主动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工作程序】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程序(见附件3)。

(一)公布名单:

省经贸委、省环保厅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筛选确定自愿性审核、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开展审核:

企业按照本细则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审核评估:

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联合委托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组织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四)实施方案:

企业根据评估意见的要求修改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相应整改,并继续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

企业达到验收要求后向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五)组织验收:

由市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企业性质(自愿性或强制性审核)分别牵头予以验收。

第十二条【总体时间要求】审核企业经公布名单后,一年内必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其中,强制性审核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原则上应在通过评估后两年内完成清洁生产验收。

第十三条【公告制度】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环保厅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企业的审核进度。

未列入公告的企业视同未开展。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开展

第十四条【审核开展方式】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咨询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咨询机构应具备第三十条的要求,并按照第七章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审核总体要求】自行开展审核的企业,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审核报告;委托咨询机构开展审核的,要积极协同该咨询机构编制审核报告。

企业要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若委托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据实提供审核必需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料。

第十六条【自行审核要求】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企业能源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报备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启动后,应当执行报备制度。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及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所在市、县

(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将与委托咨询机构签订的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计划的技术服务合同报备所在地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所在地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对企业自行审核或委托审核情况加强监督,对不具备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条件但仍自行审核的企业,以及委托不满足第三十条要求的咨询机构开展审核的企业,视同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八条【加强督促】所在地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督促自愿性和强制性审核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每半年向上一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辖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度。

对在名单公布两个月后仍未开展审核的企业,应予以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企业审核程序】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

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

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

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

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

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二十条【方案要求】企业应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照国家已颁布的清洁生产标准、审核指南、评价指标体系、推荐的清洁生产技术,围绕自身主要的物耗、能耗和环境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并予以实施。

强制性审核企业必须按要求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产生、降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等中/高费方案。

第五章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评估主体】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联合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作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由其负责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一个月内,应向省清洁生产中心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提出评估申请。

第二十二条【评估程序】省清洁生产中心应严格按照评估程序(附件4)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出具评估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给企业,并抄送给省、市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省清洁生产中心不得通过审核评估,同时应将有关环保问题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给省、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

第二十三条【评估经费】省清洁生产中心的评估工作经费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根据每年度公告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量核发,不得向企业和咨询机构收费。

第二十四条【评估标准和内容】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和内容:

(一)企业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二)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三)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四)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五)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重大错误。

(六)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七)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或达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清洁生产企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评分标准】评估结果采取百分制,评估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过”三个等次(不通过的不予以评分),触及否定项的为“不通过”,未触及否定项的一律“通过”,其中大于85分(含)的为“优秀”。

(一)对自愿性审核的企业,否定项如下:

1.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2.所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无法使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清洁生产企业”的要求。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等情况。

4.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5.企业现场存在明显的严重环境风险隐患。

6.自名单公布至出具评估意见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或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同时,自愿性审核企业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双超”、“双有”或其他应属于强制性审核的情况,企业按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要求补充编制审核报告,评估标准按强制性标准执行,省清洁生产中心应向省经贸委、省环保厅报告该企业变更为强制性类别。

(二)对强制性审核的企业,否定项如下:

1.自愿性企业否定项。

2.“双超”企业违反第十条规定。

3.未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未进行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4.未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不规范、不真实,方法不合理。

5.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不完整,未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未进行全面分析,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重大错误。

6.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未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未全部落实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7.强制性审核企业未提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减量化等中/高费方案。

8.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不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见附件5,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见附件6。

第六章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

第二十六条【申请验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估后,应按评估意见的要求对审核报告进行修改,逐项落实评估意见提出的整改要求并抓紧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满足验收要求后,按附件7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

市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进行验收。

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同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验收标准和内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和内容:

(一)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情况。

企业持续实施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二)按清洁生产评估意见要求对审核报告进行修改,对现场进行整改。

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并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测算和监测分析,其结果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三)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或达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清洁生产企业”的要求。

(四)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五)报告中体现的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

第二十八条【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优秀”和“不通过”三种。

对满足第二十七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论为“通过”,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同时经验收核实达到评估预计成果的,应给予“优秀”结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不满足第二十七条中的任何一条。

2.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等情况。

3.自通过评估意见至验收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或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回避制度】清洁生产专家应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参与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第七章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咨询机构条件】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正常开展业务的办公设备;

(二)拥有至少2名以上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且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贸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应当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五)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三十一条【选聘】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厅每年不定期公布选聘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选聘期原则上为两年。

申请选聘咨询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简介;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工作场地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聘用证明及其身份证件、社保证明、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五)机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全过程质量保障】为保证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人员至少应包括1名高级职称审核师和1名中级职称审核师。

审核报告主要编制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或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师资格;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必须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在召开评估和验收现场会时,必须到场对企业审核工作作相关说明。

第三十三条【定期评审】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环保厅对咨询机构开展自愿性审核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审。

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对咨询机构开展强制性审核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审。

定期评审每年开展一次。

评审内容包括咨询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在清洁生产审核各阶段所起的作用,根据物料、水平衡和能量平衡发现企业清洁生产潜力,独立提出清洁生产方案的能力及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

发现咨询机构和从业审核师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对咨询机构的选聘且该咨询机构两年内不得参加选聘,对审核师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分行业推荐】为保障污染物减排和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化目标的实现,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执行按行业类别推荐选聘机构制度。

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依据定期评审结果以及日常监管情况,对从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涉足行业予以推荐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宏观调控】为保障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序开展,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环保厅根据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以及市场实际情况对咨询机构承接数量予以宏观调控,按照机构工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动态调整。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技术支持】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不定期联合举办清洁生产审核培训班,对管理部门、企业、咨询单位清洁生产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并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

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当地环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节能中心、行业协会、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作用,形成清洁生产技术支持体系,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服务。

逐步建立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技术服务平台,为全省清洁生产工作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并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经费支持】对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企业,其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所需费用,各级经贸部门在技改、节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等专项经费上予以优先安排,各级环保部门可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表彰与奖励】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验收的企业,或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优秀的企业,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将对其进行表彰与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企业处罚】“双有”企业经公布名单后,未按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不按要求报告审核结果的,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曝光,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结果;拒不改正的,由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双超”企业经公布名单后一个月内,未按第十条要求主动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咨询机构处罚】选聘期内,咨询机构经核实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厅取消对其的选聘,且两年内不予选聘。

选聘期内,咨询机构有3次审核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整顿3个月,在整顿期间对其报告不予以评估;负责的审核报告有3次评估结果不通过的,该从业人员应重新参加相关清洁生产审核培训,且3个月内不得负责新的审核。

5次审核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厅取消对其选聘,并予以公布。

被取消选聘的咨询机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选聘。

第四十一条【管理部门奖惩】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加强对地方经贸、环保部门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跟踪督查。

对及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指导有力、监管到位的地方经贸、环保部门予以表扬。

对不能及时开展有关工作,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的地方经贸、环保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生效】本实施细则由省环保厅、省经贸委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doc

附件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doc

附件3福建省清洁生产名单公布、审核、评估、验收程序.doc

附件4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doc

附件5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doc

附件6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doc

附件7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doc

附件8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格式).doc

附件9福建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doc

附件10福建省企业清洁生产验收专家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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