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计劳动就业与扶危济困的保障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精品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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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计劳动就业与扶危济困的保障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精品教案

第八课劳动就业与扶危济困的保障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教学目的

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熟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的相关规定,了解劳动基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了解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

教学重点

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的相关规定。

教学难点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

教学方法讲授法

课时安排4课时

教学步骤

第一课时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个人雇佣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有: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主要有:

劳动者应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

四、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与民事、行政合同相区别的独有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

3.劳动合同具有法定性。

4.劳动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五、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六、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可备条款。

(1)试用期条款。

(2)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3)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其他可备条款还有第二职业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补充保险、福利条款等。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等。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随时解除,适用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⑤被劳动教养的。

(2)须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适用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部分劳动者。

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1)预告解除。

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无须预告的解除。

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思考题: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课时

一、劳动基准法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是以劳动标准为基础的,劳动基准就是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劳动基准法就是在劳动法中规定和确认一系列劳动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只能等于或优于劳动基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基准,以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劳动基准法主要由规定劳动标准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包括工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法等。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的种类:

1.标准工作时间,又称标准工时。

2.缩短工作时间。

3.延长工作时间。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的种类。

(二)加班加点的主要法律规定

1.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

2.特殊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

3.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劳动法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监督检查措施。

(三)工资法律制度

我国的工资形式主要有: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

5.补贴。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最低工资保障:

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

(四)职业安全卫生法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等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立法目的是减少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以及职业危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主要包括: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度、职业安全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内容。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上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

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思考题:

我国工资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第三课时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

我国在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

上列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仲裁委员会的总数应为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庭、仲裁制度。

仲裁庭仲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依法决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回避;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进行调解和作出裁决。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

其受案范围为:

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处理程序

我国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和解、调解属于可经程序,仲裁和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模式选择上,我国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即协商不成,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

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上,其特点是强制仲裁、仲裁一次终局、仲裁前置。

仲裁前置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司法机构申请处理之前,必须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劳动仲裁为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

(一)和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二)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可依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这一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时效起点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思考题: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第四课时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

1951年2月,当时的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指规定保障公民的生活需要和提高其生活水平的法律制度,它以国家对国民收入实行部分强制性分配的方式,对社会财富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间进行公平分配。

社会保障有以下基本特征:

1、保障性。

2、强制性。

3、社会性。

4、互济性。

5、公平性。

6、福利性。

二、社会保障的基本项目。

社会保障体系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及优抚安置等保障制度,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和核心的制度。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

在社会保障的历史上有两个里程碑:

一是德国在俾斯麦时期首创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在1935年美国建立全面社会保障制度,并将社会保障制度化,这对二战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全球化产生了很大影响。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二战是个分水岭。

总的来说,二战以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的项目、覆盖率和保障的水平等方面各国可能不同,但是相同的一点是:

社会保障只是保证居民拥有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二战以后,社会保障进入到另一个阶段,福利国家纷纷出现,其先锋是英国。

20世纪7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纷纷出现于工业国家。

社会保险的五大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

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

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社会保险的功能: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又叫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发生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接济和金钱扶助的制度。

社会救济主要体现为对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思考题:

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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