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450194 上传时间:2023-07-13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8.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docx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docx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新增)

《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

一、保险的种类与基本原则

(一)种类“五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二)基本原则

(1)广覆盖,即扩大社保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保制度中来。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所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水涨船高”的正相关关系。

(3)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二、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体系: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经常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基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也由个人全部承担。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此外国家和统筹地区政府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1、单位缴费:

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2、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用于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2、法定退休年龄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三、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单位缴费(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

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

一般为职工本人工资的2%)

(2)用人单位强制性缴费的划入部分(一般为30%)

(3)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1、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一般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2)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起付标准(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支付比例一般为90%。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境外就医的

(五)医疗期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间,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医疗期的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与之相对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则称为停工留薪期。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据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医疗期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计算方法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按l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l5年以下

l2个月

按l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l5年以上20年以下

l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举例:

1名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8年3月l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3月l5日至9月14日6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

假设到7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若该职工在7月21日至9月l4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提示: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医疗期内的待遇(重点掌握)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例题·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医疗期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B.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C.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D.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例题·不定项选择题】

孙某曾应聘在甲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后成为该企业的业务骨干。

甲公司为实施新的公司战略,拟聘请孙某担任公司高管。

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3个月;

(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后,孙某在3年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工作,公司在孙某离职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0万元。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时,孙某因病住院。

3个月后,孙某痊愈,到公司上班时,公司通知孙某劳动合同已按期终止,病休期间不支付工资,也不再向其支付10万元补偿金。

孙某同意公司不支付10万元补偿金,但要求公司延续劳动合同期至病愈,并支付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离职的经济补偿。

甲公司拒绝了孙某的要求,孙某随即进入同一行业的丙公司从事与甲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

甲公司认为孙某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知:

孙某实际工作年限12年。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对甲公司与孙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孙某不应约定试用期

B.甲公司与孙某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C.甲公司与孙某可以约定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行业

D.甲公司于孙某约定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行业的时间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选项A正确。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选项C正确。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选项D正确。

2.孙某可以享受的法定医疗期是( )。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根据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所以答案是C。

3.对劳动合同终止及孙某病休期间工资待遇的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A.孙某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B.孙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孙某病愈出院

C.公司只需支付孙某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的病假工资

D.公司应支付孙某3个月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4.对甲公司与孙某各自责任的下列判断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孙某应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B.竞业限制约定已失效,孙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支付孙某离职的经济补偿

D.甲公司不需支付孙某离职的经济补偿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因此孙某不用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题目中是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同意续签合同,则单位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保障的是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有以下特点:

1、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医疗待遇比非因公负伤、患病的医疗待遇高。

3、不但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还要根据伤残程度提供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等,对因工死亡的劳动者遗属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范围

(1)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雇佣二至七名学徒或者帮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自然人。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4)灵活就业人员。

由于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由用人单位单方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未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2、保险费承担主体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单方缴费制度,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34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1)行业差别费率

由于各行业在产业结构、生产类型、生产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表现出不同的职业伤害风险,为了体现保险费用公平负担,促使事故多的行业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技术、搞好安全生产,有必要实行差别费率制度。

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为三类,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

一类行业属于风险较小行业,如金融保险、商业、餐饮业、邮电、广播等,基准费率为0.5%左右;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如农林水利、一般制造业,基准费率为1%;三类行业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开采加工、矿山开采加工等,基准费率为2%左右。

(2)用人单位内部浮动费率

在三类行业中,一类行业不浮动,二类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浮动费率,参考因素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具体浮动办法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

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为150%;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为50%。

由社保经办机构首先确定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种类和基准费率,再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的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内部的浮动费率档次,计算得出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工伤发生率是指用人单位在某一段时间内,本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越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越多,用人单位缴费就越多;工伤发生率越低、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越少,用人单位缴费越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

全国各行业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为0.5%—2.0%,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

(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第36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1、工伤的认定(P80)

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工伤认定的结果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为工伤。

(1)工作原因。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则”。

(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如果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已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精神,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

(3)患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重要前提。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三个条件:

一是应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后进行;二是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三是必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工伤保险待遇

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与由用人单位支付两种情形

A、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和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但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其次,治疗工伤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最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3)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4)劳动能力鉴定费。

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配置辅助器具、享受生活护理费、延长停工留薪期、享受伤残待遇等的重要前提和必经程序,因此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也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2、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矫形器、义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本法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增加了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吸引力。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数额为规定月数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且是一次性支付。

按照最新政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级别不同,分别为7-2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前述标准高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高出3个月,五级、六级高出2个月,七至十级高出1个月。

(3)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基金需要负担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该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关于伤残津贴和养老保险的关系,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关于伤残津贴和医疗保险的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安葬工亡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需费用。

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计发对象是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一般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计发对象是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具体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该项待遇为长期待遇,一旦供养亲属具备、恢复能力或者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即停止发放。

(3)因工死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最新政策,因公死亡补助金的标准改为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发放对象为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当有数个近亲属时,对于工伤职工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的近亲属,应当予以照顾。

关于几种死亡待遇之间的关系需明确以下事项:

首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仅享受丧葬补助金;其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最后,职工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择一领取,不能同时享受。

B、用人单位支付

第39条因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