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关怀问题理念与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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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关怀问题理念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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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关怀问题,理念与制度
篇一:
临终关怀工作制度
临终关怀工作制度
一、临终关怀的内容
1.针对濒死病人的病痛和症状予以相应专业的治疗和全面身心照料;
2.帮助濒死病人维持正常的生活形态;
3.根据病情适当调整使用的药物及其服用剂量;
4.鼓励临终病人之间的彼此沟通和互助;
5.鼓励医务人员发挥内在力量给予濒死病人的情感、身心最大安慰和最有力的支持;
6.向临终病人家属和所有受死亡阴霾笼罩的亲人提供温暖的照料和帮助,并考虑他们的处境;
7.向濒死病人提供保持他独立性、隐私性需要的生活空间;
8.在病人死亡后对其家属进行追踪式照料。
二、临终关怀的责任:
人的体位要求,因为病人全身肌肉松弛,平躺在床,不能自己改变体位,也不会开口请求帮助,医务人员要帮助病人垫好四肢,拉平被褥,洗抹口腔和鼻部排泄物;
(4)要做好床褥保洁工作,因为病人肛门和膀胱括约肌的松弛,易引起大小便失禁。
3.满足病人临终前的需要
临终病人存在的主要心理障碍是恐惧、孤独和不安,医务人员的理解、关心和安抚是最重要的。
(1)要充分倾听病人谈话,使他们精神上得到安慰;
(2)要创造条件,使病人经常保持与亲人
和好友的联系,鼓励亲人的相陪,以创造良好的氛围,尊重临终病人的生活习惯和方式。
4.要同时关心好病人家属
对临终病人实施临终关怀服务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整体护理原则
对病人的服务重点不是治疗,而是护理,是提高有限生命阶段的生活质量,是减少难以承受的痛苦,而决不是延长寿命。
(2)加强心理治疗的原则
使病人能够消除各种恐惧心理,坦然地面对死亡现实,平静地接受这一现实,含笑迎死。
(3)人道主义原则
临终病人比一般病人更需要同情、关心、理解、体贴和尊重病人的人格、权利和尊严。
1.帮助病人正确地面对死亡的现实
当病人的生命已无法拯救,且其病情又在不断恶化时,病人的心理状况是十分复杂的。
医务人员要抱有对病人的同情心,鼓起勇气,采用病人可以忍受的比较容易接受的渐进的方式方法,逐渐向病人家属和病人本人透知真情。
一般病人疾病比较笃重,在治疗上有麻烦,但医务人员一定尽心尽力给予诊治,开始先让病人有一个身患重疾需作长时期治疗的思想准备;随着病情的日益恶化,病人一般都慢慢地冷静地面对已面临死亡的事实;这时候医务人员可以表明,病人的死亡不至于会立即来临,可起到缓解紧张的作用;同时要真诚地、坦率
地与病人沟通心理,理解和鼓励他们,满足病人的心理需要,这是临终关怀的基础。
2.帮助病人减轻痛苦
对于濒死病人,减轻或控制疼痛是第一位的,通常要给予足量的有效的止痛药物。
死亡的前奏症状包括意识模糊、呼吸变快或变慢、脉搏变快或变慢、血压下降、肌肉麻痹、口渴、出汗、瞳孔逐渐散大、大小便失禁等。
医务人员要努力保持濒死病人的舒适,这包括:
(1)改善病人异常口渴的痛苦;
(2)要注意保持清静无杂,因为听觉是人体最迟消失的感觉功能,许多濒死病人对各种刺激均已无反应,但仍有听觉,仍然为床边的嘈杂声的骚扰而苦恼;
(3)要保持高度警觉,满足病
(4)解除痛苦的原则
要保持适度支持性治疗,停止非正常的过度治疗,尽力解除病人的痛苦,做到无痛苦地死去。
(5)全面服务的原则
即既要对病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的家庭式的治疗护理服务,又要关心家属,提供死后丧葬服务。
篇二:
临终关怀题目
1.分析一下以上材料中关于死亡的含义,及其背后所主张的思想。
并结合以上几種死亡思想谈谈临终关怀的不同要求与方法。
要求:
逐一分点回答,观点明确,条理清晰。
材料一
子夏曰:
“商闻之矣,死生有命,富贵在天。
”(《论语·颜渊》)
材料二
人死如灯灭,好似汤泼雪,若要还魂转,海底捞明月。
(王充《论衡》)
材料三
脑死亡是人体全脑和脑干以下全部脑功能的永久性不可逆终止。
材料四
佛教认为,人的死亡是一个若干小时以上的过程。
其间,不仅呼吸心跳会停止,还会出现脑死亡状态,而且人体会失去温度,直至最终神识离开肉体。
1材料一“商闻之矣,死生有命,富贵在天”,所代指的死亡含义是人的生死有命的,富贵也是天定的。
人自身是不可以为自己的生死做主,没有对于自己生死的主动权。
这是一种宿命论思想,它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否定了人今生的作为或努力。
这说明古人对自己的死是不敢妄自做主的,如此看来儒家是反对自杀的,活着是更重要!
2材料二所代表的死亡含义:
人死之后就如灯火熄灭,又好象雪被开水浇过,化散而去,生命之于死亡就是如此的脆弱.有起死回生就象要捞起海底中明月的影子,一切都是徒劳.。
这是一种医学为代表的唯物主义的死亡观点,它认为人并没有前世今生,人死并没有灵魂尚存,更不会进入六道轮回成为其它事或物,死亡就是生命的结束。
3材料三所代表的的死亡含义:
脑死亡是医学上的对于死亡的定义,它所侧重的死亡观点更趋向于机体机能器官方面的衰竭。
脑死亡概念提出的基本前提是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就是生物学死亡;被确诊脑死亡就是死人,其社会功能已经终止,当然不具备活人的民事和刑事的责任/权利。
脑死亡等于死亡是基本共识。
死亡已属死亡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社会功能已不复存在,但应当尊重死者,让死者享受死的尊严。
4材料四所代表的的死亡含义:
佛教思想上的死亡认为肉体死亡的时间长于医学所认定的时间,并且时间会延长。
同时认为人的死亡如龟脱壳,是一种相当缓慢的过程,真正的死亡要经过漫长的时间,不是呼吸心跳停止了就是死亡,肉身是神识用以表达的工具,当肉体出现问题以致无法再表达神识的欲望时,神识就会脱离肉身是,此人才是真正的死亡,真正的死亡必须是在意根和识蕴都消融之后才是。
并且也认为死亡既是一期生命的终结,又是另一期生命的开始,可见死亡是生命转折之关键。
儒家的死亡观的临终关怀在死亡面前,引导人们不要恐怖,仁道重于死亡,死不足惜,人们不能轻贱自己的生命,死后有鬼神存在,鬼神有现世的一般需求,所以对临终人士要进行祭祀,尊重临终人士的思想。
医学为代表的哲学的临终关怀,针对唯物主义的死亡观,要求人们对于临终人士主要以珍惜今生,享受今生,帮助临终人士完成未完成的梦想,让其没有遗憾地离开。
医学死亡观的临终关怀,极力抢救患者生命,同时也不提倡安乐死,顺应自然发展规律,要求人们尊重临终人士,减轻临终人士的痛苦,关怀患者和家属,让临终人士获得优逝。
佛教的死亡观的临终关怀,佛教认为人死后要进入六道轮回,人们会根据今生的行为上天堂或是下地狱,这要求佛教教徒在临终时保持大脑清醒,让神识作出积极的选择。
同时佛教注重救赎,可以进行念经,念咒,以及佛法的助念等方式。
3.請結合以下材料分析,臨終關懷可以引入安樂死嗎?
為什麼?
如果你認為可以,是在什麼樣的條件下?
材料一:
农药致死的“安乐死”
河南省宁陵县54岁的刘沙波与其妻吴秀云结婚30多年,感情一直很好。
1993年12月吴秀云被确诊为肝癌晚期。
病情不断恶化,使她常常疼痛难忍。
吴秀云曾多次求丈夫找来安眠药,欲安乐而死,但丈夫刘沙波都将妻子说服。
1994年9月8日夜,吴秀云又由于疼痛而在床上翻滚不停,吴秀云央求丈夫找药来尽早结束痛苦,刘沙波不忍妻子痛苦欲绝的样子,可又一时找不到安眠药,他就倒了半杯农药递给妻子,吴秀云将农药全部喝下,在丈夫的怀抱里死去。
吴秀云给子女留下了一封遗书,表示是自己让刘沙波为自己实施安乐死,并表示这是自己解脱痛苦的唯一办法。
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沙波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材料二:
中国第一件安乐死案
1986年6月,病人x,女,患肝硬化晚期、肝性脑病、脑疝、严重褥疮,救助无效。
其一子一女不愿母亲继续受苦要求院长实施安乐死,被院长拒绝,乃要求大夫p对其实施安乐死。
p起初也未同意,但看他们要求迫切,并已经立下字据,开了复方冬眠灵100毫克,交护士注射。
护士拒绝,于是p令在病房实习的护士执行。
护士不敢拒绝,但知道护士长的反对态度,因此,她仅仅注射了一半,另一半射向地板上。
p在下班交代接班大夫,如注射没有效果再补一针。
此次值班护士遵照执行。
翌日晨5时病人死亡。
x的另外两个女儿状告p。
1990年3月汉中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3天,公诉人认为p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32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1991年5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
p的行为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宣告无罪。
市检察院不服抗诉。
1992年6月2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是中国第一件安乐死案。
我认为临终关怀可以引入被动安乐死。
根据两段材料来看,都属于主动安乐死的范畴,但是两种情况又有所差异,材料一明显比材料二情节严重,因为材料一中患者家属给患者服用的是农药,它不属于主动安乐死里正规注射药物;材料二中,患者是在医生是在患者家属强烈要求下,实施常规主动安乐死的前提下进行的。
我认为临终关怀可以引入被动安乐死。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临终关怀的意义在于让临终人士在身体、心灵与灵性等多方面达到优逝状态;第二:
生命的神圣不仅表现在人们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尊严;第三:
对死亡已经不可避免又遭受着难以忍受痛苦的病人,解除痛苦比延长生命更重要;第四:
在许多情况下病人的心愿是可以确定的,如立遗嘱;第五:
在考虑病人利益的前提下,也要考虑社会公益和资源的价值,用昂贵的代价挽回无意义的生命是一种浪费;第六:
人们不可能用濒死病人的痛苦去等待拯救不治之症新技术的到来,更何况是否能够到来;第七:
医生的职责是延续生命,担当生命已经不可延续了,医生也无受责任;第八:
从患者家属方面考虑,安乐死可以减少患者家属因患者病痛而产生的心理上的痛苦,可以减轻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
我认为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应有以下几点:
第一:
病人所受的痛苦必须是“无法忍受的”、“无穷无尽的”,病人已经“厌倦了生活”;第二“安乐死”必须是病人在病人意识清醒的条件下经过慎重考虑后自愿多次提出的请求,并且是病情到达一定严重程度才能实施;第三:
医生和病人还必须确信,除了“安乐死”外,再也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解除病人的病痛折磨;第四:
病人的主治医生还必须就病人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的意见;第五:
“安乐死”的实施方法在医学上必须得当;第六: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第七: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第八:
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医生及时上报安乐死情况,接受地方评估委员会的审查后再决定实施与否。
第十,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
2談談臨終關懷的含義及其意義。
临终关怀是一种特殊的卫生保健服务,是由医生、护士、社工师、心理师、宗教师、来自多学科、多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临终关怀团队,为当前医疗环境下尚无治疗希望去那面的的临终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的照护和舒缓疗护,目的在于缓解临终病人极端的身心痛苦,维护病人的生活尊严,以及增强人们对临终生理、心理状态的适应能力,帮助临终者安宁地度过生命的最后阶段,同时也对临终患者家属提供心理慰藉和支持。
临终关怀的意义:
临终关怀的意义大体上可以分为哲学意义和实践意义。
哲学意义主要是指:
临终关怀本身既含有动机方面的善心,又含有能带来效果论的善果。
开展临终关怀动机是为了让更多人在辞世时能得到好的结局,此时,动机与结果融为一体,二者难以区分。
无论是造福于社会、个人、国家、还是最终会带来的好的结果,临终关怀本身在动机与效果方面得到了比较圆满的兼顾!
实践意义:
第一:
让临终人士获得优逝,临终关怀的服务可以让临终人士在身体,心灵等多个方面达到优逝,它既可以提升临终人士的生命质量,还可以让患者生起某种宗教性的希望已超越物质性生命的消解;第二:
有助于人们正确和接纳死亡,死亡在大多数人的眼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