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证明申请书范文精选3篇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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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申请书范文精选3篇全文

收入证明申请书范文精选3篇(全文)

一、入XX申请的方式

按照“发展XX员必须坚持入XX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要求入XX的人必须本人自愿地向XX组织提出入XX申请。

申请入XX人一般应向写份书面报告(入XX申请书);如果有特殊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入XX申请书除了由于重病、残疾等原因不能书写外,不能让其他人代写。

二、入XX申请书的基本内容

(1)为什么要入XX,主要写自己对XX的认识,入XX动机;

(2)自己在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3)对待入XX的态度和决心;按照XX员标准和义务提出今后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入XX;

(4)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以及主要的社会关系情况;

(5)对本人政治历史的重要情节提出证明人。

如果本人历史上犯过错误或受到奖励、处分必须写清楚。

三、入XX申请书的格式

入XX申请书分为五个部分:

(1)标题:

“入XX申请书”。

要写在第一行中间位置,字迹要略大些。

(2)称呼:

另起一行,顶格书写,称呼后面加冒号。

入XX申请书可以写给各级XX组织,一般要写给本人所在单位的。

(3)正文:

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

这是入XX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可按“入XX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分段书写,每段开头都要空两格。

(4)结尾:

在正文下面写上“此致、敬礼”等表示敬意的话语,或写上“请XX组织给予指导、帮助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考验”等语句。

如果写“此致、敬礼”,“此致”要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后面不加标点符号;“敬礼”要另起一行,顶格书写,后面加感叹号。

(5)署名和日期:

在结尾下一行的后半行写上申请人姓名,在署名的下面写上提出申请的年月日。

四、写入XX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要认真学习XX章和有关XX的基本知识,真正了解XX,认识XX,通过对XX的全面了解郑重地作出自己的政治选择,树立正确的入XX动机。

在此基础上,要联系思想实际谈自己对XX的认识,向XX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

2.要对XX忠诚老实,如实向XX组织汇报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主要社会关系及其对自己的影响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

五、入XX申请书能否打印

入XX申请书是申请入XX的人向XX组织表示自己要求入XX的愿望,表达自己的政治追求和决心的一种形式。

一个人要求入XX是经过郑重考虑的,是自觉自愿的,是一种的政治抉择。

写入XX申请书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因此,大多数要求入XX的人都把写入XX申请书看得很重,除内容上尽力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表达自己要求入XX的愿望外,在形式上也想尽量地美观、工整、清楚,这符合申请入XX人的心理。

另外随着办公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要求入XX的人写入XX申请书用电脑打印,是允许的。

需要明确的是,打印的入XX申请书,申请人一定要亲笔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在接收入XX申请书时一定要把好这一关。

这既是对XX组织负责,也是对入XX申请人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并有乡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动态管理原则。

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是本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无当地常驻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乡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主要包括:

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乡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混合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乡村低保待遇:

(一)属于乡村五保对象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

(三)家庭成员拥有并使用手机、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有高于当地乡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申请人已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在校生除外);

(八)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

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乡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乡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病残疾人、特困独生子女、80岁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九条乡村低保标准。

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

市现阶段乡村低保指导标准暂定为年人均800元,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标准。

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条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

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等。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所有成员数

第十一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

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

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乡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校学生除外)外务工。

第十三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高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

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

(三)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十四条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乡村居民。

因不可抗力因素将领取的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

凡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

由申请人填写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户籍证明。

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收入证明。

本方法第十条有关收入。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符合条件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

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

乡(镇)乡村低保评审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并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

县(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乡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

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乡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

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资金:

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不含扩权县资金安排)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

由县区自行解决。

(二)乡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乡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乡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乡村低保工作。

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乡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

受理乡村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村低保补助金按季度实现社会化发放。

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

第二十三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乡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

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贪污、挪用、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对为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城乡低保工作,规范低保户的申请、审定及定时排查等工作秩序,切实做到保障对象准确无误,将政府有限的低保资金真正用在贫困居民身上。

根据我乡实际,特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低保政策是保障贫困居民“吃饭”问题。

其本意在于帮助解决“绝对贫困”,而不是“相对贫困”,不是所有城乡居民、下岗职工都能享受低保。

低保对象并不是长期享受低保待遇,随着家庭收入的提高而逐步走出低保。

低保工作搞好了,将在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重在作用,也将为全乡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为此,乡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长为副组长,民政助理员,财政所长,堡子社区书记、主任,高坪社区主任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申请低保的条件

1、户口农转非两年以上且没有承包土地的;

2、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除外);

3、无子女,无固定收入,生活十分困难的;

4、有子女(未违反计生政策)且子女家庭收入微薄,不能尽义务而生活十分困难的;

5、因天灾人祸造成一时难以正常生活的;

6、因残疾无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的;

7、因下岗失业(以下岗证为准)无固定收入,家庭负担较重的。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申报时间:

每年三月、九月。

申报程序:

1、以户主名义递交低保申请书到社区居委。

2、社区居委接到申请书后,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入户调查,并出据有效的家庭收入证明。

3、社区居委应对所有申请户进行民主评议和听证会(以记录为准),并张榜公示七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将每一户的申请书,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交乡民政办。

4、乡民政办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户进行抽查后,交XX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并张榜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方可填写正式低保申请表。

四、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认真开展定期排查工作

1、排查时间:

每年定于三月和九月为城乡低保定期排查月。

2、排查方法:

采取“一看、二问、三查、四公示”的方法核准低保对象。

即一看低保对象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二问周围群众,了解低保对象平时的消费情况;三查低保对象的各种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弄虚作假;四是以社区为单位将目前享受低保待遇的所有对象全部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低保定期排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避免错保,真正做到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化,有进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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