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流浪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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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流浪儿
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
大家好!
很快乐能和对方辩友探讨关于应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这个话题,开宗明义,强制收留是指强行接收并帮助,由于辩题中并未明确指出收留的施动者是政府还是有能力收养的家庭。
流浪儿童那么是指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且失去根本生存保障的未成年人。
首先,从事实上说。
第一,强制收留的方法会引起反复救助。
流浪,遣返,再次流浪,再次遣返.强制收留流浪儿童根本没法保障儿童权利。
反复救助也会严重打击工作人员积极性。
第二,强制收留后,会引起监护权归属问题,强制收留就意味着对原父母监护权的剥夺,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使政府有这个权利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监护权不明的现象会导致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旦被收留的儿童犯罪,责任应该由谁承当?
第三,就算立法以后,强制收留流浪儿童必然会牵涉到多政府部门,如公安,城管,民政之间的权利穿插,一旦实施强制收留,势必会引起权力划分的不明确,互相推诿,责任归属不清晰,遇事扯皮等现象,反倒不利于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开展。
第四,曾经,<<收容遣送制度>>在长期实施过程中,执行者不断扩大收容围,违背了制度的初衷而导致制度异化,最终促使了"志刚事件"的发生,也使这项制度得以终止.如果再次立法实施强制收留,制度的执行者难免会"新法旧用",沿用之前的很多方法,那么我们立法的初衷即使是好的,最终的结果又真的能到达我们预想的效果吗?
相反,我方认为很有可能重蹈<<收容遣送制度>>的覆辙,使“志刚事件〞这样的悲剧发生在流浪儿童的身上。
盲目强制收留,只会适得其反。
其次,从理论上说。
造成流浪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源,并非没有足够的救助站和法规。
而在于家庭贫困,家庭没有关爱,以与缺乏监护人如父母服刑,拐卖儿童等情况。
强制收留流浪儿童本身就是在舍本逐末!
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在城市里建流浪儿童的救助场所,却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
真正应该的是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家庭中,比方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的干预机制等。
防于未然岂不比事后解决更加有效?
强制收留流浪儿童的政策制定理念或者资源投入上都没有从根源上真正地解决.相对于强制收留流浪儿童,不如将政策制定的方向和资源的投入放到根源上,才能真正的帮助和保护流浪儿童!
最后,从价值上说。
让家庭强制收留流浪儿童,且不说执行相当困难,单从家庭方面考虑,这是对家庭权利的侵犯,我们可以倡导家庭收留流浪儿童,但绝不能用强制的方法。
而从儿童方面考虑,也许物质上得到了保障,但是,让流浪儿童被强制收留到没有爱的家庭,反倒是对他们更深的伤害!
法律的宗旨,是要维护公民的权利,而强制收留流浪儿童,既没有真正维护到流浪儿童的权利,又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家庭的利益。
诸位请深思,这样的结果,真的是我们所希望的吗?
我们不知道在收容所里等待着孩子们的到底是食物,还是电击!
儿童本身作为弱势群体,我们更应该给他们的不是冷冰的法律和强制,而是整个社会的真诚和爱心!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的认为,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
当前我国流浪儿童人数已达100万,并且流浪儿童的人数在最近几年呈现快速上升的势头。
这些生活无着落的孩子由于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人格尚未发育健全,他们雨飘摇的生活,随时会被外来的冲击力冲击的支离破碎,非常容易就论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的对象,遭到虐待、奴役更或是论为犯罪的工具,他们是我们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
这些流浪的孩子在流浪的生活中,他们的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在的最根本的人权也岌岌可危。
同时,他们长期处于社会生活中心之外,生活处于被无视、被遗忘的边缘化状态,很容易滋生出病态的人格特征,并极易形成颓废、无序、无政府主义、极端主义、反社会的行为特征。
尤其是那些反复流浪、在流浪过程中受到侵害的儿童,其自尊意识、自我意识和秩序意识都很薄弱,相反,其愤懑意识、对立意识和冲突意识却较为明显。
他们自身是流浪生活的受害者,同时,居无定所的他们又给生活稳定和谐带来了隐患。
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反响了该社会的文明程度;逐步迈向文明的社会应当给予这些身处社会底层的流浪少年儿童充分的关爱和庇护。
我们正而临着社会经济快速开展之后所带来的经济结构转型、贫富差距加大、城乡二元结构、婚姻家庭不稳定、社会保障不健全、人口流动增强、法制不健全等都是流浪儿童问题爆发的原因。
不可否认,流浪儿童问题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的非常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既有伦理道德因素,又受经济开展的影响,同时也是法律学界和实务界探索的重要领域。
保护流浪儿童,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开展的危险因素是法律的重要功能,法律对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具有不能够被替代的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流浪儿童的特殊性进展专门立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法律依据分散见于《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之中。
这些法律中有关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的规定缺少针对性很多与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脱节,甚至没有相应的规定,从而导致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还没有收到我们期望的成效。
显然,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构建,但是还是希望在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中,法律不仅要调整自身适应现实的需要,还要发挥其指导性、前瞻性作用,推动流浪儿童救助的逐步完善。
本文从涉与流浪儿童保护的最直接具体的监护制度,收养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入手,对上述制度的局限性进展分析,另外着重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进展解读并对先关法律制度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构建和谐稳定法治社会是当前我们的目标,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开展是法律的重要功能,
2012年民政部在全国联合开展以“保护儿童,辞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以来,各地按照行动要求,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辞别流浪、回归家庭。
然而目前我国各地流浪儿童的救助方式仍然主要是民政系统下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供的临时性的食宿供给和返乡护送。
那些长期流浪街头的未成年人获得临时救助和返送回乡后,由于导致他们流浪的家庭和社会功能的缺失,因此,实际救助效果有限,重复流浪率一直高居不下。
如何妥善安置那些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归、屡送屡返的少年儿童是工作人员一直面临的难题。
不管是从儿童根本利益的维护角度出发,还是考虑到儿童的平安,流浪儿童“类家庭〞救助模式的探索和完善,对于使流浪儿童真正回归主流社会,建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利于改善民生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2003年8月,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下,我国大陆地区第一个救助流浪儿童的“类家庭〞在建立。
实践证明,“类家庭〞救助模式已取得了良好成效并在全国各地开场推广,本文研究正是基于对流浪儿童“类家庭〞救助模式的关注,我国流浪儿童“类家庭〞救助模式的建议,使流浪儿童真正回归主流社会。
“
∙、、、等经济较为兴旺的大城市。
在分布的区域上,他们主要集中在经济兴旺的城市中心繁华地区,包括一些地下通道、商场购物中心周围、火车站、汽车站等地,吸引这些儿童,另外这些地方人流比拟密集,交通便利,这些地方比拟热闹,容易容易谋生乞讨赚钱。
2.3流浪儿童的群体特征从性别....构成上看,流浪儿童中男孩所占比例要大于女孩,男孩大约占到70%,女孩30%‘,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大多是由于男孩比女孩心理更加叛逆,更容易做出冲动偏激的行为。
从年龄构成上看,流浪儿童的年龄大多集中在12一16岁,大约占到流浪儿童总数的75%,鞠青(2008)的相关报告中指出“流浪儿童的年龄结构,14岁到达最顶峰大约占到21.5%,8一10岁和17一18岁两个年龄段的人数均相对较少“。
〞
流浪儿童产生原因比例统计济原因贫困是流浪儿童产生的根本原因,因经济贫困而导致儿童流浪的现一直存在。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社会参与缺乏等原因造成流浪儿童重复流浪现象严重,很难真正的回归家庭和社会。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开展社区建立、加强学校教育、成立专门的流浪儿童管理部门、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等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机制的对策,指出要建立一条从积极预防到全面救助到最后回归家庭的救助链条,形成完善的社会救助机制,来推进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开展。
流浪儿童属于最弱势的群体,他们需要国家、社会以与他人共同的关爱。
强调国家对流浪儿童负有救助义务,目的是要国家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根本权利,使流浪儿童能够得到国家彻底、有效的救助。
流浪儿童的不同类型表现源于其流浪的原因不同,他们受到侵害的根本权利复杂多样。
确立国家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义务,适应根本权利的功能需要,满足国家监护权设立的要求,符合儿童福利的国家责任。
但我国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存在立法缺失、保障缺乏、救济不力等问题。
面对流浪儿童根本权利受损的困境,国家作为公民根本权利保障义务的主要承当者,应该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提供具体措施,履行国家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义务,从而使流浪儿童的根本权利得到切实保护。
由于流浪儿童问题错综复杂,加之我国在流浪儿童救助中主要依托政府力量因此仍然存在很多缺乏,主要表现在救助过程中儿童参与度不高、救助系统体系化程度低、缺少对离开照管青少年的后续效劳与支持、流浪儿童救助项目中缺乏NGOs组织的参与等方面。
当前流浪儿童机构救助的主要问题是流浪儿童救助政策法规不健全,救助人员队伍力量缺乏,机构救助方法不科学以与救助根底设施资源闲置等。
改良流浪儿童机构救助的路径是构建需要为本的流浪儿童福利政策体系和救助效劳体系。
由于流浪儿童问题比拟复杂,我国政府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有很多缺乏之处,主要表现在救助机构不能满足流浪儿童的各种需求、非政府组织参与缺乏、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以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方面。
在此分析根底上,本文提出了流浪儿童问题解决的建议,首先从预防流浪儿童产生的角度出发,从社区建立、学校教育、社会保障、法律政策完善等方面来预防;同时还要从流浪儿童救助的角度出发,从制定法律法规、开展外展活动、救助机构自身转变、非政府组织参与、回归主流社会以与社会参与方面来积极救助流浪儿童。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多方联动的机制,由政府主导,社会多方机构共同参与,将全社会的力量融合起来共同来办好流浪儿童救助事业。
他们脱离正常的生活环境,脱离家庭的照顾和学校的教育,除了对流浪儿童的官方常规救助,更需要社工专业化的救助。
流浪儿童的类型有离家出走型、被抛弃型、失足型、悲观厌世型;流浪儿童的特征包括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流浪儿童的流浪的原因包括家庭排斥和社会支持网络缺失。
首先有助于对流浪儿童实施科学化、人性化的救助,有助于充分利用我国的救助资源为更多的流浪儿童效劳,使政府部门制定针对流浪人员更为合理的政策。
其次有助于有利于丰富社会工作的理论,促进社工实务工作的开展,推动社会工作者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一、公布相关法律法规,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面对流浪儿童问题,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加以应对,其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通过公布相关法律法规,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并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一〕预防流浪儿童问题的产生
早在1993年,俄政府就公布了《俄罗斯流浪儿童预防性原那么纲领》,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它不仅促进了社会救助流浪儿童措施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预防流浪儿童问题的产生,其实国外的立法都表达出这样的一个特点。
〔二〕严禁流浪儿童的街头乞讨
国外很多国家或城市禁止儿童街头乞讨。
2008年6月,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公布法律禁止儿童单独或成人陪伴在街头乞讨。
[3] 针对流浪儿童保护工作,菲律宾国会专门通过了《反流浪法案》不允许人们在街头流浪。
菲律宾政府还以总统公告的形式,要求所有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投入到保护流浪儿童的工作中。
目前,美国大约有13个州在法律法规中明文禁止乞讨。
除此之外,美国许多的大城市都有禁止或限制公共场所乞讨的法规。
如纽约州刑法规定: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基于乞讨的目的逗留或闲逛即为有罪。
〞[4] 美国很多州,如洛杉矶、西雅图对攻击性乞讨是禁止的。
[5]
〔三〕对儿童乞讨者加以重罚
美国有儿童保护协会主要工作是对儿童的乞讨者加以重罚。
只要18岁以下儿童乞讨,第一次警告家长并留记录,全国联网可查,第二次儿童协会和警察就来带走并起诉家长,其结果是大人进监狱,孩子交给临时领养家庭,这有效地遏制了流浪儿童的产生。
2000年,印度公布的《青少年司法法案》〔JuvenileJudicialAct2000)也加强了对雇佣儿童从事乞讨者以与儿童犯罪的惩罚,如法案第24款规定,对雇佣青少年和儿童乞讨的的除罚款外,将处于3年以监禁;对青少年和儿童犯罪的除罚款外,还将处以1年的监禁。
[6]
二、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政府重在政策制定与监视
20世纪70年代末,在“新公共管理运动〞背景的影响下,西方很多国家将原来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效劳以委托等方式转交给民间公益组织。
而政府的根本职能就在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监视执行,对流浪儿童的管理也不例外,其主要特点是重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而政府重在政策制定与监视。
〔一〕政府部门重财政支持与政策制定上
在流浪儿童的管理方面,各国政府重在政策的制定上,正如文章第一局部所阐述的那样,不管欧美兴旺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开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
如英国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流浪儿童救助政策的研究与监视管理之上,而救助的具体工作多由民间公益组织来承当。
政府在民间公益组织参与救助的程序上采取监视——评估——资助环型管理措施,有效地激发和调动了民间公益组织参与流浪儿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除了政策制定与监视外,政府还对民间慈善组织提供财政支持。
〔二〕民间组织发挥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
面对庞大的流浪儿童群体,各国政府不堪重负,这为民间组织提供效劳留下了空间,然而,即使政府能够提供效劳,民间组织依然有它的优势和存在的价值。
如民间组织没有官僚主义,工作效率更高;以帮助政府减轻负担,节省开支;更加贴近弱势群体;还有助于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公益意识,进而促进公民对社会事务的有序参加。
因此,几乎各国都有民间慈善组织开展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
如英国在18世纪初就有教会组织开设“免费学校〞、“贫儿学校〞、“乞儿学校〞、“流动学校〞,为流浪儿童提供免费的教育。
成立于1919年的英国救助儿童会〔SaveTheChildren〕在开展活动时,注重与社区、省级政府部门以与中央的合作,在英国民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是个家喻户晓的慈善机构。
再如美的“全美无家可归者联盟〞〔theNationalCoalitionfortheHomeless〕专为为无家可归者提供无偿效劳,这些组织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与监视作用。
这些民间慈善组织的经费除了政府拨款外,绝大多数来自社会的捐赠。
如菲律宾现在已有超过300家的非政府组织实施了流浪儿童保护项目,其资金大局部来自民众的捐赠与国外基金会的资助。
〔三〕加强与国际慈善组织的合作
各国政府都积极争取外援,争取同国际组织以与其他国家的政府民间组织进展多方面合作,不仅获得了有力的资金支持,还在救助形式、预防措施、行为转变和技能培训等方面获得了有益的帮助和指导,引进了新理念,新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如越南政府与联合国儿基会合作,在河、胡志明市等大城市就流浪儿童、贫困儿童等问题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展了诸多形式不同、容不同,但目标一样的救助合作项目,项目涉与社区预防、干预、宣传教育、咨询辅导和技能培训等。
1997年,蒙古与英国救助儿童会签订协议,共同创办救助保护儿童项目。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救助儿童会在蒙古的乌市、乔市和其它地区共创办了10个中心和庇护所。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蒙古天主教会在乌市等地创办的救助儿童中心,先后得到了德国天主教会的支持。
丹麦民间组织在蒙古也建立了丹莫斯林中心与家庭支持项目。
[7]
这种合作关系发挥了民间公益组织在流浪儿童救助中的资源优势,使得民间公益组织既可以独立的实施流浪儿童的救助活动,也可以参与政府实施的流浪儿童救助项目,改良救助政策的制定,提高效劳的水准。
三、援助方式形式多样,让儿童尽快回归社会
国外预防与保护流浪儿童的方式丰富多样,如开设救助,为流浪儿童提供日用品和药物的临时救助,为他们提供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尽快让儿童回归社会,其救助理念经历了一个从控制为主到效劳为本的明显转变。
〔一〕设立救助热线
几乎国外所有的国家都设立专门的热线,以帮助寻找流浪儿童,为他们提供帮助。
如法国115、印度的1098专门用以为无家可归的人提供救助的免费。
另外捷克、丹麦、芬兰、希腊、匈牙利、葡萄牙与瑞典等国已经把116111作为这些国家的儿童求助热线。
印度的1098儿童热线是一个24小时紧急响应系统。
1996年,印度孟买塔塔社会科学研究院杰娜·比莉莫瑞亚教授创办此热线,一开场是作为TISS家庭与儿童福利系的一个实验项目在孟买运行,目前在全印有25个邦,83个城市开通了热线。
[8] 效劳对象为18岁以下的青少年。
但遇到危险或困难时都可以免费拨打这个以寻求帮助。
具体来说,效劳的儿童包括:
流浪、童工,受到虐待、受到性侵犯、被父母遗弃、失踪、受到毒品困扰、智障、艾滋病等。
接到后,一个小时社工人员就会前去把儿童接走,做紧急的治疗与安置。
家长也可以通过这个寻找失踪的孩子。
自1996年创立以来到2009年,热线共接到超过一千五百万个。
[9]
〔二〕提供根本生活品与临时居所
国外很多城市为无家可归人员建立援助中心,如美国纽约市1993年成立“无家可归救助局〞该机构在全市设置160个援助中心,拥有1700多名职员,每年预算为3.89亿美元。
[10] 发现流浪儿童后,第一步工作就是为他们提供生活必需品。
除了生活必需品外,还为他们提供临时的住宿。
美国国家住房与开展事务部主要的职责是实施“居者有共屋〞的计划,它每年都为各州提供大量的“持续关护资金〞,为无家可归者提供永久性和过渡性住房。
其中,2010年提供的资金超过14亿美元。
[11] 在此资金的资助下,各州都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特别在大城市。
如纽约市有关法令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无家可归者提供给急住所,目前每晚一般都要为7000身成年男女和4500个家庭〔包括6500成年人和8000名儿童〕提供给急住所。
在英国,政府专设流浪人员临时居所,专为13-25岁露宿街头、无家可归者提供临时的居所和免费早餐的效劳。
这也是流浪儿童工作者与流浪儿童进展有效沟通的时机,有利于后续效劳的开展。
〔三〕提供医疗效劳
美国根本安康护理局为无家可归的流浪者推出了安康关心计划。
该计划最初始于1983年,为无家可归者提供安康帮助,包括提供根本安康照顾、精神安康与吸毒治疗、个案管理以与其它支持帮助。
[12]
蒙古的医疗保险机构为救助儿童中心、开展中心、庇护所里16岁以下儿童建立档案,经过公证的儿童实行医疗免费。
没有公证注册的儿童只要中心档案给予救助注册,医疗保险机构登记后也成认中心的注册,给予免费医疗。
各救助机构非常重视儿童的安康,所有救助中心的儿童全部建立了安康档案,使被救助儿童的医疗和安康得到了充分的保证。
对那些具有具有越轨倾向和心理问题的流浪儿童,国外那么加强对他们进展行为矫正与心理辅导。
〔四〕尽快让儿童承受正常的教育
救助儿童的最终目的是让流浪儿童尽快回归社会。
对于有父母的流浪儿,救助中心一般会把流浪儿童遣返回去,并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
如越南政府对于返回家庭的流浪儿童提供三个月的资助,其中包括15元越盾的返乡车费,25万越盾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或20万越盾的回学校承受正规教育的费用,以保证流浪儿童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国外救助机构对无家可归的儿童和家庭长期有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一般采用收养的方式。
如蒙古对失去父母的孤儿,一般进展积极的援助,把其放在在各类援助中心或“大家庭〞中,志愿者妈妈对这些孩子视如己出,认真履行妈妈的职责和义务。
“大家庭〞儿童之间兄弟姐妹相称,共同生活、劳动,共同遵守家规、制度,到上学时间都上学,放学回来帮妈妈做家务,家庭中充满温馨、关爱和亲情,孩子们没有悲伤,没有恐惧,没有孤独,根本没有行为和心理障碍,使他们的安康成长得到保证。
除了提供正式的学校教育外,蒙古还通过开放式学校为流浪儿童提供选择性教育。
对于流浪儿童,选择性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有些流浪儿童没有上过学,由于年龄大的原因,他们又不能进人小学读书。
选择性教育包括计算机技术培训、卫生教育等。
职业技术教育通过电器修理、居民商业学校、食品生产、儿童开展银行等项目进展。
四、加强特殊家庭帮教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流浪儿的产生
国外流浪儿童的来源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没有住房的贫困家庭,带着孩子出来流浪的;另外一种是离家出走的孩子,而前一种是主流。
如美国目前有75万无家可归者。
[13] 据无家可归者联盟统计,2007年有23%的流浪人群都是带着孩子的家庭,而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一数据目前已经增长到了41%。
另外,对家庭暴力也是产生流浪儿童的一个原因。
因此家庭对特殊教育的帮教工作,是杜绝流浪儿童产生的根本方法。
〔一〕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非政府团体“莫斯科赫尔辛基小组〞最近一项研究说明,全世界每年大约有200万14岁以下的儿童深受家庭暴力的困饶,其中约5万名儿童因此而离开家庭,成为街头流浪儿。
[15] 2004年,俄联邦教育科学部协调委员会主持的国家重点项目《流浪儿童成长问题的研究》中也指出,63.3%的流浪儿童无论年龄大小都遇到了家庭暴力。
[16] 为此,俄联邦教育部特成立的“预防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心〞,它是政府层面专门收集家庭暴力信息、预防家庭暴力发生、防止流浪儿童再生的机构。
它不但在实践中积极预防流浪儿童再生,同时开展全国围的工作总结和理论研究,收集各方面的材料,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对困难家庭的援助
针对因家庭困难可能导致儿童流浪的实际情况,蒙古国的各类救助机构对儿童和家庭分别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和生活用品的援助。
如为家庭提蒙古包,帮助解决儿童生活物品等。
1982年的,瑞典公布的《社会效劳法》中规定:
“对育有子女的家庭,当父母因无法照顾子女时,由地方政府的社会福利委员会安排家庭协助效劳,家庭因生病或生产无法亲自照顾子女时,由专业的家事效劳人员协助家务,对于困难家庭,政府提供家庭津贴。
家庭津贴是为了让家中子女较多的家庭得到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年龄未满16岁〔学生未满19岁〕均可领取。
〞[17]
越南对贫困家庭采用贷款扶贫的方式,为此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扶贫银行,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特困儿童家庭。
扶贫银行由省级家庭人口委员会和当地的妇女联合会负责运作。
扶贫贷款需要在前期家庭成员状况评估的根底上,由家庭监护人向政府作出一定承诺,政府那么以自身信誉作保证,由政府基层组织与贷款户直接签署贷款合同,贷款用于帮助困难家庭开展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定向投资,扶助受助家庭依靠开展生产,增加收入脱贫。
〔三〕对未尽责任家长的惩罚
对未尽责任的家长,各国都加强了惩罚的力度。
如俄罗斯务部公共秩序局在2004年开展了保护青少年行动中,对4万名家长因没有尽到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被追究责任。
务部建议严惩虐待子女的家长和不与时解决青少年问题的官员。
在4万名家长中575人因对孩子施虐被追究刑事责任。
俄罗斯约3.6万名家长被剥夺了做父母的资格。
[18]
结语
流浪儿童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它因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环境等诸多不同,其预防与救助的措施在世界各国与一国的不同地方都存在着差异,但其中的一些认识和理念弥足珍贵,一些见解也有其独到之处,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结合国外实践与我国实情,特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要加强执法的力度。
中国目前已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以与流浪儿童的救助文件,但对于具有复杂性的流浪儿童问题来说,尚未形成环环相扣、缜密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
另外,我国的流浪儿童救助还属于短期临时救助,没有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安置措施。
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流浪儿童的救助法律法规,对已经公布的法律法规应加大执法的力度,让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2.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