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规则要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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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规则要点整理
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要点
1.交易时间
(1)一个完整的交易日
交易日:
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按照常理法定节假日的前一天没有夜盘交易时间。
(2)期货交易所品种交易时间
交易所
交易品种及代码
集合竞价时间
连续交易时间
日盘交易时间
上期所
天然橡胶(RU)、螺纹钢(RB)
热轧卷板(HC)、沥青(BU)
燃料油(FU)
夜盘20:
55-20:
59
21:
00-23:
00
09:
00-10:
15
10:
30-11:
30
13:
30-15:
00
铜(CU)、铝(AL)、锌(ZN)
铅(PB)、镍(NI)、锡(SN)
21:
00-01:
00
黄金(AU)、白银(AG)
原油(SC)
21:
00-02:
30
其他品种
日盘08:
55-08:
59
无
大商所
豆一(A)、豆二(B)、豆粕(M)
豆油(Y)、棕榈油(P)
铁矿石(I)、焦炭(J)、焦煤(JM)
夜盘20:
55-20:
59
21:
00-23:
30
其他品种
日盘08:
55-08:
59
无
郑商所
白糖(SR)、棉花(CF)、棉纱(CY)
菜粕(RM)、菜籽油(OI)、PTA(TA)
甲醇(MA)、玻璃(FG)、动力煤(ZC)
夜盘20:
55-20:
59
21:
00-23:
30
其他品种
日盘08:
55-08:
59
无
2.交易指令
限价指令:
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市价指令:
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以涨(跌)停板价格参与交易的买(卖)指令。
交易指令的单笔最大下单手数
交易所
合约
交易指令类型
限价指令
市价指令
上期所
铜、铝、锌、铅、镍、锡、天然橡胶、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燃料油、沥青
500手
无此交易指令
大商所
大豆一号、大豆二号、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煤、铁矿石、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
1000手
玉米
2000手
焦炭
500手
鸡蛋
300手
郑商所
强麦、普麦、棉花、白糖、菜籽油、早籼稻、油菜籽、菜籽粕、粳稻、晚籼稻、棉纱、苹果、PTA、甲醇、玻璃、动力煤、硅铁、锰硅
1000手
200手
3.撮合机制
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4.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在各交易时间段收取交易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交易所
品种
交易保证金比例
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第一月
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
交割月份第
一个交易日
起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上期所
黄金、白银、沥青、热轧卷板
4%
10%
15%
20%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天然橡胶
5%
10%
15%
20%
线材
7%
10%
15%
20%
燃料油
8%
10%
15%
20%
大商所
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
5%
10%
20%
郑商所
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六个日历日起
交割月份
普麦、强麦、一号棉、菜油、菜籽、菜粕、动力煤、早籼稻、晚籼稻、粳稻、甲醇、硅铁、锰硅、白糖、PTA、玻璃、棉纱
5%
10%
20%
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六个日历日起
交割月份
苹果
7%
10%
20%
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交易所
品 种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万手)
保证金比例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万手)
保证金比例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万手)
保证金比例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万手)
保证金比例
上期所
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铜
N≤24
5%
24<N≤28
6.50%
28<N≤32
8%
N>32
10%
锌
N≤24
5%
24<N≤28
6.50%
28<N≤32
8%
N>32
10%
铝
N≤24
5%
24<N≤28
6.50%
28<N≤32
8%
N>32
10%
铅
N≤20
5%
20<N≤30
10%
——
——
N>30
12%
螺纹钢
N≤120
5%
120<N≤135
7%
135<N≤150
9%
N>150
11%
线材
N≤45
7%
45<N≤60
8%
60<N≤75
10%
N>75
12%
黄金
N≤36
4%
36<N≤48
7%
——
——
N>48
10%
白银
N≤30
4%
30<N≤60
7%
——
——
N>60
10%
镍
N≤24
5%
24<N≤36
8%
——
——
N>36
10%
锡
N≤6
5%
6<N≤9
8%
——
——
N>9
10%
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天然橡胶
N≤8
5%
8<N≤12
8%
12<N≤16
10%
N>16
12%
燃料油
N≤10
8%
10<N≤15
10%
1512%
N>20
15%
石油沥青
N≤30
4%
30<N≤50
6%
——
——
N>50
8%
5.涨跌停板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注:
上期所平今仓不适用本原则。
新合约上市当日至成交首日,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2倍。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单边市的涨跌停板及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
品种
保证金/涨跌限制(同方向连续三板)(±%)
单边市第一板
单边市第二板
单边市第三板
涨跌幅
保证金
涨跌幅
保证金
涨跌幅
保证金
大商所
所有品种
±3%
2%
±2%
2%
不变
不变
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以外品种:
当日强制减仓。
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
措施一:
当日是合约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
措施二:
下一交易日是最后交易日,则继续交易;
措施三:
当日强制减仓或下一交易日采取风控措施。
郑交所
所有品种
±3%
2%
±3%
2%
措施一:
继续交易,采取
风控措施;
措施二:
暂停交易一天,
下一交易日采取风控措施;
措施三:
暂停交易一天,
当日强制减仓。
上期所
原油
±3%
2%
±5%
2%
措施一:
当日是合约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
措施二:
下一交易日是最后交易日,则涨跌幅、保证金不变;
措施三:
暂停交易一天,当日强制减仓或下一交易日采取风控措施。
白银
±3%
2%
±6%
3%
其他品种
±3%
2%
±5%
2%
备注
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强制减仓: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的所有持仓,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
6.持仓限制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上期所各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上期所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双边)
限仓比例(%)
限仓比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铜
≥12万手
25
10
1200
800
500
300
铝
≥12万手
25
10
1500
1000
500
300
锌
≥12万手
25
10
1200
800
500
300
螺纹钢
≥120万手
25
10
9000
3000
1800
600
线材
≥45万手
25
10
6000
1800
1200
360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双边)
限仓比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铅
≥20万手
25
2500
1000
1000
300
300
镍
≥24万手
25
9000
3000
3000
600
600
锡
≥6万手
25
2000
600
600
200
200
天然橡胶
≥5万手
25
500
150
150
50
50
石油沥青
≥30万手
25
8000
1500
1500
500
500
黄金
≥16万手
25
3000
900
900
300
300
白银
≥30万手
25
6000
1800
1800
600
600
热轧卷板
≥360万手
25
180000
9000
9000
1800
1800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一月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二月
交割月前第一月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双边)
限仓比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燃料油
≥50万手
25
7500
1500
1500
500
500
大商所各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大商所
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单边)
限仓
时间段
限仓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交割月份个人客户持仓限额为0)
黄大豆1号
单边持仓≤200,000
40,000
20,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0,000
5,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5,000
2,500
黄大豆2号
单边持仓≤200,000
20,000
20,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4,500
4,5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1,500
1,500
豆粕
单边持仓≤200,000
40,000
20,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0,000
5,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5,000
2,500
玉米
单边持仓≤200,000
40,000
20,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4,000
2,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2,000
1,000
豆油
单边持仓≤100,000
20,000
10,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000
1,000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1,000
500
棕榈油
单边持仓≤50,000
10,000
5,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0,000
10,000
单边持仓>5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10,000
5,000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单边持仓≤100,000
20,000
10,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4,000
2,000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2,000
1,000
聚氯乙烯
单边持仓≤200,000
40,000
20,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0,000
5,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5,000
2,500
焦炭
单边持仓≤50,000
5,000
5,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900
900
单边持仓>5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300
300
焦煤
单边持仓≤80,000
8,000
8,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500
1,500
单边持仓>8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500
500
铁矿石
单边持仓≤200,000
20,000
20,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6,000
6,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2,000
2,000
纤维板
单边持仓≤160,000
16,000
16,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400
400
单边持仓>16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100
100
胶合板
单边持仓≤60,000
6,000
6,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80
80
单边持仓>6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20
20
聚丙烯
单边持仓≤200,000
20,000
20,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5,000
5,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2,500
2,500
玉米淀粉
单边持仓≤150,000
15,000
15,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4,500
4,500
单边持仓>15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交割月份
1,500
1,500
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
鸡蛋
交割月份个人客户持仓限额为0
合约上市起
600
6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200
2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60
60
交割月份
20
20
郑商所各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郑商所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单边)
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最大单边持仓
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最大单边持仓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交割月份
(个人客户持仓限额为0)
一号棉
<15万
15000
3000
400
≥15万
10%
白糖
<25万
25000
5000
1000
≥25万
10%
PTA
<25万
25000
10000
5000
≥25万
10%
菜油
<10万
10000
3000
1000
≥10万
10%
甲醇
<10万
10000
2000
1000
≥10万
10%
玻璃
<20万
20000
5000
1000
≥20万
10%
菜粕
<20万
20000
2000
1000
≥20万
10%
动力煤
<60万
60000
20000
4000
≥60万
10%
普麦
2000
600
200
强麦
2500
1000
300
早籼稻
7500
2000
400
菜籽
10000
1000
500
粳稻
20000
3000
500
晚籼稻
20000
3000
500
硅铁
15000
5000
1,000
锰硅
30000
10000
2,000
棉纱
10000
1000
200
苹果
500
100
10
7.大户报告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
8.强行平仓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原则
交易所
强行平仓原则
大商所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对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夜盘交易小节、第一节和第二节交易时间内;对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第一节和第二节交易时间内。
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第三节起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郑商所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行实施,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会员未在10时15分之前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
上期所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
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9.结算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当日结算价:
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其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若合约当日有买、卖双方委托报价的,以最高买报价、最低卖报价与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三者居中的一个价格作为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二)若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以该停板价格作为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三)若合约当日无委托报价,或者有买或卖单方委托报价但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以当日距无成交合约最近的前一有成交合约作为基准合约计算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
期货合约均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交割结算价:
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
交易所
交割结算价
上期所
燃料油、沥青:
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
天然橡胶、黄金:
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其他品种:
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大商所
交割结算价根据不同交割方式确定。
滚动交割:
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鸡蛋全月每日选择交割: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鸡蛋品种集中交割:
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采用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鸡蛋以外品种集中交割:
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提货单交割:
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郑商所
交割结算价:
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10.交割
交易所
品种
交割单位
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最后交割日
交割方式
备注
上期所
铜
25吨(5手)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集中交割,交割期为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铝
25吨(5手)
锌
25吨(5手)
铅
25吨(5手)
镍
6吨(6手)
锡
2吨(2手)
黄金
3000克(3手)
白银
30千克(2手)
螺纹钢
300吨(30手)
线材
300吨(30手)
热轧卷板
300吨(30手)
天然橡胶
10顿(1手)
沥青
10吨(1手)
燃料油
10吨(1手)
交割月份前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大商所
玉米
10吨(1手)
合约月份第十个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1.期货转现货):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2.提货单交割是指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的规定时间内,由买卖双方主动申请、经交易所组织配对并监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交收的实物交割方式。
3.滚动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至第9个交易日期间,由持有标准仓单(已冻结的除外,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