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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刑法分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分述

(一)

一、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过失重伤罪

五、强奸罪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七、猥亵儿童罪

八、非法拘禁罪

九、绑架罪

十、拐卖妇女、儿童罪

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十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

1、他人的生命权利

“他人”(自杀不是犯罪)

2、出生:

独立呼吸说

侵害未出生的胎儿

3、死亡:

心脏停止跳动、自发呼吸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侵害尸体如何处理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非法

执行公务、正当防卫不是“非法”

2、剥夺他人生命

作为

不作为

3、杀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既遂、未遂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一、致人自杀行为

1、行为人的合法行为、不道德行为、轻微违法行为

——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从重处罚情节(强奸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定罪因素(侮辱罪、诽谤)

3、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凭借权势或者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

——故意杀人罪(日本男诱骗女子逃避追杀)

二、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1、已经有自杀意图,加以精神上的鼓励以坚定其自杀意图

——一般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2、给予物质帮助

——故意杀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意图

1、一般情况定故意杀人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2、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1、双方相约自愿共同自杀,无教唆、帮助或者诱使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要求将对方杀死,自己自杀没成功——受托杀人,故意杀人罪可从轻处罚

3、一方提供条件,另一方死亡,提供条件方没有死——帮助自杀

4、诱使对方自杀,自己没有成功——教唆自杀

5、一方诱骗对方共同自杀,本人没有自杀意图——故意杀人罪

四、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

1、受已经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杀死的行为。

广义的帮助自杀,与帮助自杀不同:

直接杀人

处罚:

故意杀人罪,可以从轻处罚

2、安乐死

(1)安乐死的分类

积极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

间接安乐死

(2)安乐死的条件

病人身患绝症,濒临死亡

无法忍受的身体、精神痛苦存在

病人真诚的嘱托和承诺

医生按照法定程序,以解除病痛为目的,采取伦理上适当的方式进行

(3)司法实践对于安乐死的态度

故意杀人罪,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五、“间接杀人”行为的定性

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

间接正犯。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实践中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等情况。

司法实践

1999《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试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

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

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

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

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

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

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C200613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本罪的客体,同故意杀人罪,为他人的生命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轻信能够避免——放任

2、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

是否有预见的义务

法条竞合

本罪与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本罪的客体: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他人”

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构成战时自伤罪

故意毁坏他人的假肢、假牙、隐形眼镜等,不构成本罪,可考虑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非法”

2、针对他人身体实施的犯罪有多种,绑架罪、抢劫罪等,只要刑法对此有规定,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3、程度:

轻伤害、重伤害、伤害致死

4、重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丧失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他人身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结合伤害当时的情况和审判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综合认定

注意

1、给他人传染疾病:

故意伤害

2、例外:

传播性病罪

(三)本罪的主体

一般主体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对于致人轻伤害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对造成伤害结果而言,可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扔板凳行为)

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出于故意,而对死亡结果则必须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属于复杂罪过的情况。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与殴打行为的界限

殴打一般是暂时性的疼痛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后者无伤害的故意

3、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前者损害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是过失

后者主观上剥夺他人生命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比较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出卖自己器官

1、对象:

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未经本人生前同意或者去世后家属同意被摘取器官的,盗窃、侮辱尸体罪

1、行为方式——组织出卖

一人、多人组织

组织一人、多人

组织:

经营人体器官买卖活动,招募、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器官,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中介行为

出卖:

不包括组织捐献,出卖自己的器官,单纯购买行为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摘取(捐献或者出卖)器官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一、概念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

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1、妇女、幼女

2、尸体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1、针对幼女:

任何手段

2、针对妇女: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

暴力:

无法放抗

胁迫:

以杀害、伤害、职权、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的。

(暴力、非暴力)

其他手段:

麻醉、冒充妇女丈夫等(骗)、假装治病(诱)、妇女自己喝醉(偷)

(三)本罪的主体

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女性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

1、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内容。

2、幼女:

不论幼女是否自愿

不具有责任能力的幼女、精神不健全的精神病患者,不要求“违反意志”

例:

给幼女糖葫芦吃

司法解释引发的思考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认定

1、强奸与通奸

(1)先和奸后强奸——强奸罪

(2)先通奸后和奸——不宜定罪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男性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利用从属关系或者利用职权、封建迷信、治病为名,或者利用胁迫手段,强奸罪。

但是女方为了利益接受引诱资源发生性行为的,即使男方欺骗女方,也不定强奸罪。

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多人,一般理解为3人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间接故意+过失)

其他严重后果:

精神失常

对于处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杀害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数罪并罚(直接故意)。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

1、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说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

2、对象

妇女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1、猥亵:

除奸淫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损害妇女性心理和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

2、侮辱:

实施挑衅性有损妇女人格或者损害其性心理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男性、女性均可

(四)本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一般具有满足自己非正当的性欲要求或具有损害妇女人格的目的。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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