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协议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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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协议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正本)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

  合同双方:

  出让方: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

  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出让方式:

协议

  4.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

具体位置见附图。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始计算,至____年__月__日终止。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小写)¥______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一同继承。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土地。

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

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

  

  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受让方: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房屋产权登记表

  收件号:

字第号

  产别:

登记种类:

收件日期:

年月日

  ┌───┬───────┬─────┬────┬────────┬──────┬──────┐

  │座落 │(新)_________区          │地号      │新旧           │

  ├───┤ 号楼(旧)             │        │      │      │

  │   │                  │        │             │

  ├───┼───┬───┼─────┼────┼────────┼─┬────┼──────┤

  │幢号│方向│间数│建筑面积m2│楼(幢号)│ 部位及房号 │结│ 间数 │建筑面积m2│

  │   │   │   │     │    │        │构│    │      │

  ├───┴───┴───┴─────┴────┼────────┴─┴────┴──────┤

  │         平房          │         楼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附记:

另有间建筑面积m2与邻户共有共用,不在│

  ├───┴───┴───┼─────┼────┤以上间数以内。

               │

  │合计        │     │    │                      │

  ├───┬───────┴─────┴────┴──────────┴────┴──────┤

  │交验│房产所有证件年月日      继承证明件年月日共有执照件年月日   │

  │契证│   委托书件年月日买契件年月日        公证书件年月日│

  │   │       建筑执照                件年月日       │

  ├───┼──────────────────┬────────┬─────────────┤

  │产价 │                  │产权来源    │             │

  ├───┼───┬───┬─────┬────┼────────┼─────────────┤

  │登记人│盖章 │性别 │年龄   │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业 │住址及电话        │

  │姓名 │   │   │     │    │        │             │

  ├───┼───┼───┼─────┼────┼────────┼─────────────┤

  │现产权│   │   │     │    │        │             │

  │人  │   │   │     │    │        │             │

  ├───┼───┼───┼─────┼────┼────────┼─────────────┤

  │原产权│   │   │     │    │        │             │

  │人  │   │   │     │    │        │             │

  ├───┼───┼───┼─────┼────┼────────┼─────────────┤

  │代(理│   │   │     │    │        │             │

  │人现)(│   │   │     │    │        │             │

  │原) │   │   │     │    │        │             │

  └───┴───┴───┴─────┴────┴────────┴─────────────┘

  ┌──────────────────────────────────────────┐

  │                  查丈情况                  │

  ├─────┬──────────────┬─┬───────────────────┤

  │     │(新)区号楼(旧)      │地│新旧                │

  │     │              │号│                   │

  ├─────┼──────────────┼─┼───────────────────┤

  │房屋状况 │    见房屋登记表    │房│住宅(其中集体)工交商业教卫文娱办公 │

  ├─────┼─┬──┬──┬──────┤屋│其它                 │

  │变动情况 │添│翻 │拆 │      │用│                   │

  │     │ │建 │除 │      │途│                   │

  │     │建│  │  │      │(│                   │

  ├─────┼─┼──┼──┼──────┤√│                   │

  │间    │间│间 │间 │      │)│                   │

  ├─────┼─┴──┴──┴──────┴─┴───────────────────┤

  │查丈记事 │                      查丈员:

查丈日期:

年月日│

  └─────┴────────────────────────────────────┘

  ┌────────────────────────────────────────┐

  │                 审验意见                 │

  ├──────┬─────────────────────────────────┤

  │初审    │                        初审人:

年月日│

  ├──────┼─────────────────────────────────┤

  │复审    │                        复审人:

年月日│

  ├──────┼─────────────────────────────────┤

  │审批    │                        审批人:

年月日│

  └──────┴─────────────────────────────────┘

  ┌───────────────────────────────────────────┐

  │                  应收费用                   │

  ├─┬───────────┬─────┬───────────┬───────────┤

  │款│    登记费    │ 工本费 │    勘测费    │    手续费    │

  │ │           │     │           │           │

  │项│           │     │           │           │

  ├─┼─┬─┬─┬─┬─┬─┼─┬─┬─┼─┬─┬─┬─┬─┬─┼─┬─┬─┬─┬─┬─┤

  │金│万│千│百│十│元│角│十│元│角│万│千│百│十│元│角│万│千│百│十│元│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整                          │

  ├───┬───────────────────────────────────────┤

  │附记 │                                       │

  ├───┴───────────────────────────────────────┤

  │                        核算人:

复核人:

核算日期:

年月日│

  └───────────────────────────────────────────┘

  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京朝房地出[缴]字()年第号

  ┌──────────────────────────────────────────┐

  │               购买方房屋土地基本情况               │

  ├───────┬────────────┬────────┬────────────┤

  │购买方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购买方工作单位│                                  │

  ├───────┼────────────┬────────┬────────────┤

  │房屋坐落(区、│            │房产证号    │            │

  │(县)街道、楼│            │        │            │

  │号、层次、单元│            │        │            │

  │号)     │            │        │            │

  ├───────┼────────────┼────────┼────────────┤

  │房屋来源房(房│            │原房屋产权单位(│            │

  │改房或经济适用│            │原房改前或购买经│            │

  │房)     │            │济适用住房的单位│            │

  │       │            │)       │            │

  ├───────┼───────┬────┼────────┼───────┬────┤

  │原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        │交易建筑面积 │    │

  │(出让或划拨)│       │权出让合│        │       │    │

  │       │       │同书  │        │       │    │

  ├───────┼───────┼────┼────────┼───────┼────┤

  │交易立契手续编│       │成交总价│        │交易时间   │    │

  │号      │       │格   │        │       │    │

  ├───────┼───────┴────┴────────┴───────┴────┤

  │购买方签字  │                                  │

  ├───────┴──────────────────────────────────┤

  │                土地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

  │原土地使用性质│       │应交出让│        │应交出让金总额│    │

  │(出让或划拨)│       │金标准(│        │(万元人民币)│    │

  │       │       │元/m2)│        │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本栋楼房(部分房屋)的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时间为年月日,│

  │情况     │出让合同号为京房地出[]字(                    │

  │       │ )第号。

此次为本栋楼房用地第次办理交纳土地出让金手续。

购买方在支│

  │       │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即获得到年月止住宅用地年出让土地使用权,购买│

  │       │者具有的权利与义务与京                       │

  │       │ 房地出[]字(年)第号出让合同中受让方具有的权利与义务相同。

  │

  ├───────┴────────────┬─────────────────────┤

  │有偿科意见:

签字年月日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章)年月日   │

  ├────────────────────┼─────────────────────┤

  │出让金支付情况:

            │财务经办人签字:

(盖财务章)年月日  │

  ├────────────────────┴─────────────────────┤

  │备注:

此次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时交纳(补交)出让金。

          │

  └──────────────────────────────────────────┘

  次通知单一式四联:

第二联购买方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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