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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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筑管理规定
银川市建筑管理规定
一、第一条修正为:
〝为增强对修建活动的监视管理,规范修建市场次第,保证树立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富平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树立工程投资效益,促进修建业安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国务院«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树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条例。
〞
二、第二条与第三条兼并为第二条,修正为: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修建及其隶属设备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置及市政公共基础设备等树立工程从立项、报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施工、中介效劳到完工验收以及修建构配件、商品混凝土消费等活动的单位和团体〞。
三、第四条改为第三条,第四款修正为:
〝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除按规则担任本专业修建活动外,还应协助同级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对非专业的修建活动停止监视管理。
〞
四、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正为:
〝以下单位按审批权限和顺序向树立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取得相应的资历证书后,方可停止修建活动:
〔一〕树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修建业企业:
包括从事房屋修建、市政公共基础设备、装饰、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等工程的单位;
〔三〕修建构配件、商品混凝土消费等企业;
〔四〕树立工程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效劳机构。
〞
五、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正为: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修建活动的单位和团体,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正为:
〝树立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容许制度。
树立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讨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同意后,由树立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树立行政主管部门操持报建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树立工程开工前,应当由树立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央求操持施工容许证。
〞
七、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正为:
〝树立单位央求支付施工容许证,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曾经取得树立工程用地规划容许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树立工程,曾经取得树立工程规划容许证;
〔三〕施工场地曾经具有施工条件;
〔四〕已按规则确定施工企业,并签署施工合同;
〔五〕已审查同意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已按规则操持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注册手续;
〔七〕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签署监理合同;
〔八〕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也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许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
八、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正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止的树立工程,除按国度规则可不停止招标的工程外,均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不得指定承建单位。
〞第二款修正为:
〝运用国际组织或许本国政府存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停止招标,存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招标的详细条件和顺序有不同规则的,可以适用其规则,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
九、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正为:
〝树立工程招标及招标、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活动应在有形修建市场地下停止,修建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树立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
〞
十、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正为:
〝推行树立工程监理制度。
以下树立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停止监理:
〔一〕国度、自治区和市重点树立工程项目;
〔二〕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树立的住宅小区工程和高层住宅及地基与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
〔四〕应用本国政府或许国际组织存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项目;
〔六〕国度规则必需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正为: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招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
〞
十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三、删去第三十条。
十四、删去第三十四条。
十五、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正为:
〝树立工程实行质量监视制度,树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受树立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树立工程质量的监视。
〞
十六、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中的〝预拌混凝土〞改为〝商品混凝土〞。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正为:
〝重要的修树立备、资料和构配件,应当实行产质量量和进场运用认证制度。
〞
十八、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正为:
〝实行树立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制度。
树立单位应当自树立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树立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许准许运用文件报树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备案。
树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发现树立单位在完工验收中有违犯国度有关树立工程质量管理规则行为的,责令其重新组织完工验收。
〞
十九、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
〝撤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历的修建施工企业承当,修建施工企业担任人对平安担任。
〞
二十、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
〝郊区内的树立工程除小型工程外,应当运用散装水泥。
〞
二十一、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正为:
〝在郊区内树立的以下工程应当运用商品混凝土:
〔一〕一切人防、框架结构工程;
〔二〕位于城市主要街道两边的一切工程;
〔三〕混凝土一次浇筑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四〕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为C30以上的工程。
〞
二十二、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
〝应当运用商品混凝土的树立工程,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树立单位提出书面央求,经树立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商品混凝土消费企业消费才干无法满足需求的;
〔二〕因路途、交通缘由,商品混凝土公用车辆不能抵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
二十三、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正为:
〝树立工程施工实行平安消费责任制度。
施工现场的平安由树立工程承包方担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担任,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担任,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管理。
〞
二十四、添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
〝修建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事风险作业的职工操持不测损伤保险,支付保险费。
〞
二十五、第五十三条修正为;〝修建施工消费发作平安事故,应当由事故发作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作地的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的调查与处置由事故发作地的树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担任停止。
〞
二十六、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十二条规则,兼并修正为以下九条:
1、第五十四条 违犯本条例规则,单位和团体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从事修建活动,未到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树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正告,责令限期矫正。
2、第五十五条 违犯本条例规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招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由树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正告,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仍不矫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第五十六条 违犯本条例规则,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和管理不契合有关规则的,由树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企业限期矫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第五十七条 违犯本条例规则,撤除工程由不具有相应资历的修建施工企业承当的,由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业主、修建施工企业给予正告,责令限期矫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第五十八条 违犯本条例规则,不按规则运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由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对树立单位给予正告,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仍不矫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第五十九条 违犯本条例规则,修建施工企业不为从事风险作业的职工操持不测损伤保险,支付保险费的,由树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正告,责令限期补办。
7、第六十条 违犯本条例其他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国务院«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树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停止处分。
8、第六十一条 国度任务人员在执行修建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秉公作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下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奖励;涉嫌立功的,由司法机关处置。
9、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可依法央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央求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央求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二十七、将本条例其他各条款中的〝应〞、〝必需〞改为〝应当〞,〝县以上树立行政主管部门〞改为〝树立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依据本决议对«条例»的条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议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银川市修建管理条例»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银川市修建管理条例〔修正〕
〔1997年5月29日银川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 1997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同意 依据2002年5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正<银川市修建管理条例>的决议»修正 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同意〕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增强修建活动的监视管理,规范修建市场次第,保证树立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富平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树立工程投资效益,促进修建业安康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国务院«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树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修建活动和实施修建活动监视管理的单位和团体。
本条例所称修建活动,是指从事土木修建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工程、修建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公共基础设备等树立工程,从立项、报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施工、中介效劳到完工验收以及修建构配件、商品混凝土消费等活动的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市树立行政主管部门一致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修建活动。
永宁县、贺兰县树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所辖区域内修建活动的监视管理,并受市树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点。
市树立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各职能管理机构,详细担任日常管理任务。
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除按规则担任本专业修建活动外,还应当协助同级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对非专业的修建活动停止监视管理。
第四条 从事修建活动的单位和团体,应当遵守国度法律、法规的规则,制止联系、封锁、垄断修建市场,坚持地下、公允、公正的原那么,不得损害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容许证制度
第五条 树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修建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以下单位按审批权限和顺序向树立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停止修建活动:
〔一〕树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修建业企业:
包括从事房屋修建、市政公共基础设备、装饰、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等工程的单位;
〔三〕修建构配件、商品混凝土消费等企业;
〔四〕树立工程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效劳机构。
第七条 修建业企业及中介效劳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当接受培训,由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资历认定,经考试合格按规则一致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运营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
从事修建活动的单位兼并、分立、歇业、解散、法定代表人变卦等,须在30日内操持变卦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修建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树立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容许制度。
树立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讨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经同意后,由树立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树立行政主管部门操持报建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树立工程开工前,应当由树立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央求操持施工容许证。
第十一条 树立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树立工程相顺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的才干。
不具有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效劳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树立单位央求支付施工容许证,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曾经取得树立工程用地规划容许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树立工程,曾经取得树立工程规划容许证;
〔三〕施工场地曾经基本具有施工条件;
〔四〕已按规则确定施工企业,并签署施工合同;
〔五〕已审查同意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已按规则操持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注册手续;
〔七〕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签署监理合同;
〔八〕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也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许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树立单位应当自取得«树立工程施工容许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央求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央求延期的,«树立工程施工容许证»自行失效。
第三章 修建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修建市场管理,是指市树立、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树立工程实施阶段全进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效劳的监视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树立工程买卖中心担任操持工程报建、市场主体审查、招标招标管理、合同审查与管理、中介效劳、质量平安监视和施工容许证等手续。
修建市场的管理除接受市树立行政主管部门的一致指导外,同时接受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微观业务指点和反省监视。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止的树立工程,除按国度规则可不停止招标的工程外,均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不得指定承建单位。
运用国际组织或许本国政府存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停止招标,存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招标的详细条件和顺序有不同规则的,可以适用其规则,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对树立工程招标招标任务实施监视管理,招招标管理机构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招标详细任务。
第十八条 树立工程招标及招标、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活动应当在有形修建市场地下停止,树立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树立单位依法组织,或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
第十九条 树立单位招标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修建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款施任务为发包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条 凡具有承包才干、契合招标规则条件的单位,均可参与招标承包工程。
不得在树立工程招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招标。
第二十一条 承建人承包的树立工程应当主要依托自己的技术和管理才干自行组织完成,对工程的非主体或专业性较强的局部工程,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严禁倒手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第二十二条 推行树立工程监理制度。
以下树立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停止监理:
〔一〕国度、自治区和市重点树立工程项目;
〔二〕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树立的住宅小区工程和高层住宅及地基与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
〔四〕应用本国政府或许国际组织存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项目;
〔六〕国度规则必需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 实行树立工程监理应当签署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则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运营修建资料、构配件和修建机械、设备。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招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
第二十五条 从事修建活动的单位和团体,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署工程树立合同。
树立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修建活动合同停止监视审查。
第二十六条 树立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度和自治区、市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计价方法和取费规范为依据,经过招标招标或双方协商确定价款,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并依据树立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钱信息和调整系数停止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在修建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树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树立工程合同双方不得恣意扩展计价项目和取费规范,不得恣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九条 树立工程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厉实行。
第三十条 树立工程合同在实行中发作争议,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或调停处置;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预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央求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预先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树立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树立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视、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 树立工程实行质量监视制度,树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受树立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树立工程质量的监视。
国度规则的特殊行业的专业工程质量监视管理,由其主管部门的专业质量监视机构担任。
特殊行业非专业工程、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接受所在地树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的监视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树立工程质量监视、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条件和才干,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承当树立工程质量监视、检测任务。
第三十四条 树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依据法定的技术规范、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的修建资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停止监视反省。
第三十五条 实行树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树立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修建业企业应当树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片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不得无证或未经同意越级承当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义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推销、运用不合格的资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任何部门、单位和团体均不得指定销售单位。
第三十六条 重要的修树立备、资料和构配件,应当实行产质量量和进场运用认证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树立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方担任;实行监理的树立工程,树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及合同的商定实施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担任。
第三十八条 树立工程实行完工验收备案制度。
树立单位应当自树立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树立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许准许运用文件报树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备案。
树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发现树立单位在完工验收中有违犯国度有关树立工程质量管理规则行为的,责令其重新组织完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树立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期依照国度有关规则计算。
树立工程在规则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形成质量效果,由责任方承当相应责任;因修建资料、构配件或设备形成的质量效果,由推销方承当保修责任;因不可抗力形成的工程损坏,维修费用由树立单位承当。
第五章 施工平安与现场管理
第四十条 修建施工应当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修建业企业应当增强文明施工管理,迷信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的各项管理任务。
第四十一条 树立单位应当向修建业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修建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维护,所需费用由树立单位担任。
修建业企业在施工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维护毗邻修建物、构筑物不受损坏,所需费用由树立单位承当。
第四十二条 树立单位、修建业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文物、绿化、环境维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维护任务,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三条 撤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历的修建施工企业承当,修建施工企业担任人对平安担任。
第四十四条 郊区内的树立工程除小型工程外,应当运用散装水泥。
第四十五条 在郊区内树立的以下工程应当运用商品混凝土:
〔一〕人防、框架结构工程;
〔二〕位于城市主要街道两边的一切工程;
〔三〕混凝土一次浇筑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四〕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为C30以上的工程。
第四十六条 应当运用商品混凝土的树立工程,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树立单位提出书面央求,经树立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路途、交通缘由,商品混凝土公用车辆不能抵达施工现场的;
〔二〕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不得在围档堆放修建资料、机具或停止施任务业,坚持施工现场整洁。
工程完工后,修建业企业应当及时撤除围档和暂时设备、肃清修建渣滓。
第四十八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树立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操持同意手续;
〔一〕暂时占用规划同意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路途、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备及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暂时停水、停电中缀交通的;
〔四〕停止爆破作业的;
〔五〕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六〕施工中发现文物、爆炸物、无上财物等,需求继续停止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则的其它需求操持报批手续的。
第四十九条 触及主体和承重结构需求变化的修建装饰、装修工程及外形作较大改动的工程,树立单位和团体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同意的,不准施工。
第五十条 修建施工平安实行〝企业担任、行业管理、国度监察、群众监视、休息者遵章守纪〞的平安消费管理体制。
修建平安管理由工程所在地树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修建平安管理机构担任详细监视反省。
第五十一条 树立工程施工实行平安消费责任制度。
施工现场的平安由树立工程承包方担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担任,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担任。
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管理。
树立工程承包方应当增强平安技术管理,落实平安技术措施,增强平安技术培训、考核,严厉平安纪律和平安教育。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危及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违章指令,作业者有权拒绝执行,并可揭发和控诉。
第五十二条 修建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事风险作业的职工操持不测损伤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修建施工消费发作平安事故,应当由事故发作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作地的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的调查与处置由事故发作地的树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担任停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犯本条例规则,单位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从事修建活动,未到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树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正告,责令限期矫正。
第五十五条 违犯本条例规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招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由树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正告,责令矫正;仍不矫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犯本条例规则,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和管理不契合有关规则的,由树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企业限期矫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犯本条例规则,撤除工程由不具有相应资历的修建施工企业承当的,由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业主、修建施工企业给予正告,责令限期矫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犯本条例规则,不按规则运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由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对树立单位给予正告,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仍不矫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犯本条例规则,修建施工企业不为从事风险作业的职工操持不测损伤保险,支付保险费的,由树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正告,责令限期补办。
第六十条 违犯本条例规则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国务院«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树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清查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度任务人员在执行修建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秉公作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下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