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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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8
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实施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我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手家用车.贷款车型应选择国内主流厂商生产或进口的中、高档品牌家用轿车。
贷款所购裸车的售价原则应不低于9万元.
第三条以质押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车的,应按照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
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优先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
(一)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4S专营店并经厂家验收合格投产以及4S专营店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二级经销商和综合品牌经销商;
(二)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
(三)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
(四)既往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前,须由有权审批机构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核定其担保额度。
第三章贷款对象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年龄18—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地户口的申请人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三)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原则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在当地有房产;
(五)香港、澳门、台湾和外籍借款人须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申请地有固定住所并需提供一名本地联系人;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借款申请人所在职位待遇是否优厚、自身综合背景是否良好、持续发展能力是否较强,将客户分为优质客户、普通资信客户和拒绝类客户。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优质客户:
1。
我行现有客户:
(1)代发工资客户:
最近六个月月均代发金额在4000元以上;
(2)贵宾客户:
客户在我行近三个月的金融净资产均值大于10万元;
(3)房产抵押贷款客户:
在我行有自有房产抵押的贷款客户,客户已正常还款两年以上;
(4)信用卡贵宾客户:
开卡时间在一年以上,有9期以上按期还款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潜在优质客户:
(1)他行贵宾类客户,且银行对账单显示该客户近半年月均存款额大于10万元;
(2)有效的收入证明(指纳税凭证、银行账户对账单等)显示,最近一年内月均收入在5000元以上;
(3)有效的资产证明(存款、有价证券等)显示,金融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
(4)银行、证券、基金公司、能源、电力、电讯行业、中央直属企业正式员工;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保险、信托、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高级职称人员及管理人员;大型国企、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立医院的医生及管理人员;国家公立高校,重点中小学的教师及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
(5)对于经营规模较大、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良好信用记录、行业风险相对较小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本人或其配偶名下有房产的借款人,可以根据其名下或家庭拥有的总资产状况确定是否为优质客户。
(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借款申请人为拒绝类客户。
1.经面谈、家访或第三方调查,确认借款申请人真实情况与其提供书面材料严重不符的;
2.借款人不是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用车人的;
3.在人行征信报告中显示近24个月内有逾期超过30天记录或5次(含)以上30天以内逾期记录,且不能提供合理证明的;
4。
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无固定住所的高风险人群;
5。
借款人单户(含配偶)已有两笔或以上未结清购车贷款的,或同时申请两笔(不含)以上汽车贷款的;
(三)对于优质客户,可不进行家访,但需要与客户进行面谈调查。
对于除上述优质客户和拒绝类客户外的普通资信客户需要进行家访调查和面谈,以确认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四)对于经销商股东、员工及其亲属等关系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要严格审查其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严防恶意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贷款要素
第九条贷款金额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按照孰低原则核定贷款金额:
(一)向借款人发放的单笔汽车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70%。
对于高价车应根据借款人的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适当降低贷款成数。
车辆售价是指裸车价格,不包括各类附加税、费、保费及装饰费用等。
(三)借款人此次申请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月收入的50%,月所有债务支出(包括本笔汽车贷款的还款支出)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5%。
如单一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可以增加共同借款人。
有共同借款人的,应将所有借款人的债务及月收入合并计算支出收入比。
第十条贷款期限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对于优质客户,最长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规定执行。
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
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收入来源特点,可以采取按期(月、季)还息、到期还本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也可采取按期(周、双周、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章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借款人向我行提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证明、纳税凭证、股票交割单、基金、理财证明和个人银行账户对账单等。
(三)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证明或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购车合同或购车协议。
(五)借款人有效期内的驾驶执照,或提供直系亲属有效期限内的驾驶执照,并增加该直系亲属为共同借款人.
(六)车辆保险合同、购车发票.
(七)车辆抵押登记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六)和(七)须在放款前提供,对于采用先放款后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应在放款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八)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房产证明材料。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电话核实和实地家访调查.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借款人的贷款意愿、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三)借款人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
(四)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五)所购车辆价格是否高于车辆生产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
(六)首付款的真实性、首付款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
第六章贷款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审查审批工作按照零售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和权限执行。
审查审批要点包括:
(一)合作机构是否已按规定准入。
(二)借款人的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虚假贷款或骗贷嫌疑。
(三)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四)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比例,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根据审批意见,通知客户办理贷款后续手续,并和经销商协助客户购买相关保险、车辆上牌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方式限于“车辆抵押+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车辆抵押+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或“车辆抵押+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
(一)车辆抵押
以贷款所购车辆抵押,须在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二)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对于采用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
1.保证金.经销商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参照当地同业平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
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时全额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如保证金不足,保证人应在次月补齐.因扣划保证金形成的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行无关.
3。
垫资续保。
如借款人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保证人同意垫付借款人续保费用。
(三)专业担保公司连带责任担保
对于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
1.保证金。
专业担保公司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2。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时足额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如保证金不足,保证人应在次月补齐。
因扣划保证金形成的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行无关。
3。
垫资续保.如借款人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保证人同意垫付借款人续保费用.
(四)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履约保证保险
在落实足值、有效的车辆抵押前提下,可由保险公司提供附加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公司的选取及开办行名单须由总行信审会批准。
第十八条对于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车辆抵押+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全程全额担保。
如确有特殊需要,仅能提供阶段性担保的,限于资质为4S(含)以上的经销商和专业担保公司,且须经总行信审会批准。
第十九条阶段性担保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车辆抵押登记证明办妥并将车辆保险合同、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已办理抵押)等资料交付给我行之日止。
第八章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在贷款发放前,经营机构应落实抵押车辆的保险事宜。
借款人必须在贷款期限内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不计免赔险、自燃险(在生产厂商赔偿责任期结束后必须投保)等相关险种.以上商业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应为我行。
保险单正本(交强险除外)由我行保管。
贷款期间不得退保、减保,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保险期限可采取贷款到期日前一次性投保或分期投保。
若分期投保,经营机构须在车辆保险到期前1个月短信提示、到期前1周电话提醒客户办理续保手续,贷款期间内保险不得中断,并在借款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还须在保单中增加补充条款:
贷款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赔付金额须先征得我行书面同意后方可赔付车辆所有人.如我行认为借款人未来期间内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损毁严重的,应先将赔付款项用于提前归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前,经营机构须对车辆进行双人现场核实,审验车辆合格证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放款人员对贷款资料审核同意后进行放款操作,贷款划入经销商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对于由我行认可的经销商、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方式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在收集齐客户车辆抵押登记所需资料并落实阶段性担保手续后,可先行放款,原则上在放款后20个工作日内办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按照我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贷后管理工作。
日常贷后管理要点包括:
(一)对采用阶段性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经营机构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车辆抵押登记。
(二)按月对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借款人个人贷款质量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