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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授课提纲

 

刑法学授课提纲

(预测内容:

考点、考题、答题标准。

复习重点在答题标准。

陈兴良的弟子与张明楷融合

犯罪论

 

一、犯罪构成中的考点

(一)犯罪客观方面

考点一:

★不作为犯2分

1、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保护义务):

特定义务的来源:

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

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形式的四分法

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3、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鉴别标准:

(1)不作为者和受害人是危险共同体解决四分法,夫妻、医生与患者,你的危险我有责任去解除,我的危险也是你的危险

(2)不作为者对危险有支配控制力

(3)不作为者创设了危险。

注意:

正当行为不能引起保护义务。

考点二: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分以条件说(公式:

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为理论基础,应考虑在介入因素的作用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存在条件关系时,原则上具有因果关系;但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流行的教材中没能把因果关系说清楚。

做题比出书难。

实际案例不容易出错。

把实践安全稍加改变成了题,因为不容易出错。

★鉴别标准:

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包括:

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行为的第二次行为。

主要考虑

(1)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

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2)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A打猎打错B,B说要死了,A看,实施安乐死――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只定故意杀人既

A打B,B说我死了,A抛B下崖,抛死的――只定故意杀人既。

总是想到别人想不到的:

这个人从不考虑别人的想法。

解决:

把自己当成被害人。

A打B,B晕,醒来走两步掉下崖:

正常现象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引起的关系。

例1:

1996年至1999年8月间,被告人刘晋新、田玉莲、沙依丹·胡加基、于永枝,在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院长王益民的指派下,安排该院工作人员将精神病福利院的28名“三无”(无家可归、无依可靠、无生活来源)的公费病人遗弃在甘肃省及新疆昌吉附近。

行为人构成何罪?

遗弃罪。

例2:

在某局工作的被告人Z陪副局长X一起到下属某县检查工作。

当晚22时许,X醉酒后乘坐Z驾驶的车辆离开某县欲返回市区,当行至某高速公路甲路段时,X因故下车,Z随后跟着下车。

由于想尽一切办法劝X上车未果,Z就独自驾车返回市区。

次日8时许,X被发现死于高速公路甲路段的右行车道上,经查其系被过往车辆轧死。

Z是否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不是危险共同体。

例3:

昔日恋人中的男方甲不愿再维系恋爱关系,女方乙为此携带毒药去男方住处,声明如果甲与其断交,就死在甲处。

但是,甲完全不为其所动,乙见恢复恋爱关系无望即决意自杀,甲见此情景关上门离去,乙最终死亡。

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构成

例4:

与交通肇事行为无关的A,发现被害人B因无法查明的第三人所制造的交通事故身受重伤,躺在血泊中,即将B抱上自己的汽车,准备送到医院。

但是,途中发现被害了人B实在伤得太重,害怕自己做好事反被冤枉为肇事者,又临时改变主意,将被害人B抛弃,致其得不到他人救助而死亡。

A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

有保护义务,遗弃与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的想像竞合从一重。

例5:

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A发现B在山区公路上骑摩托车运输假烟,就开车追赶,并命令B停下接受检查。

B见此猛然加速,但慌乱中撞向路边大树,造成重伤。

A追上后发现B流血不止,就没有理会,开车离去。

3小时后,B死亡。

A是否因其不救助行为构成犯罪?

正当行为不能引起保护义务。

例6:

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后者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

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

4小时后。

甲死亡。

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

正当行为不能引起保护义务。

例7:

A在某堆满材料、极其混乱的建筑工地门口追杀B,将其砍成重伤,B不久就因颅内出血,陷入昏迷状态,但其在3小时以后必死无疑。

A误以为B已然死亡,就迅速逃离现场。

1小时后,无法查明的第三人顺手拣起建筑工地的装修材料,击打B的身体,导致其提前死亡,B的死亡和A的杀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第三人行为:

能否改变因果关系?

起的作用小。

仍然有因果关系。

例8:

罪犯A绑架B,向C提出勒索财务的要求,警察D等人奉命前往解救人质B。

在与A连续谈判5个小时未果后,警方又多次要求A释放人质,但罪犯不为所动。

警方准备开枪击毙A。

在D瞄准A开枪的一瞬间,A看出了警方意图,当D的子弹刚刚射出,A将人质B迎着子弹飞来的方向推去。

D发射的子弹击中B的头部,B当场死亡,A也迅速被抓获。

对于人质B的死亡,能否要求罪犯A负责?

有因果关系,绑架罪,死刑。

A抢劫银行,A跑不出去,劫持人质:

典型的另起犯意,数罪。

在绑架过程中抢劫加重,在推动过程中绑架:

(二)犯罪主体2-3分

考点一: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1)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八种行为(罪名)。

对于其他

严重的故意行为,部分行为符合17条第2款的规定的,以部分行为所涉八种罪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2)抢劫罪不包含269条规定的抢劫罪,但还包括267条第2款的“准抢劫罪”和

289条规定的抢劫。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对于转化犯以后的故意杀人罪、故意重伤害也承担刑事责任。

例9: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BCD

A、15周岁的甲故意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对这种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故意杀人罪

B、15周岁的乙,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强奸罪

C、15周岁的丙抢劫了爆炸物Y抢劫

D、15周岁的丁故意杀人未遂Y承担,预备:

承担。

例10: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AB)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A、向学校食堂的饭菜中投放毒鼠强,但由于被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人员伤亡B、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与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强奸

C、参与毒品犯罪集团制造毒品NO

D、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轻伤重伤才

例11:

某甲15周岁将邻居4岁小孩绑到家中,向小孩父亲索要4万元,后因怕小孩认识自

己而将小孩杀死。

对某甲(C)。

A不构成犯罪B构成犯罪,但不负刑事责C构成故意杀人罪D构成绑架罪

考点二:

刑事责任能力42001分

(记忆)相对责任能力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人员:

一是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二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者合一都一样只用一次

考点三:

身份犯

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

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公务”:

其具体范围并非由形式上的职务名称来定,而要看是否享有一定的裁量权。

即必须对其职务,至少具有一部分不经上司批准可以自行决定的裁量权。

(93条)门卫案:

重要的是关于职务的描述。

职务之便

共犯的:

核心是客体,不能区分主从的,一律按贪污罪定。

(三)犯罪主观方面——罪过2分

考点一:

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认识因素内容与程度不同:

“会”与“可能”的区别;②意志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希望”和“放任”的区别。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对结果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并凭借了一定的避免条件或措施。

即间接故意表现出行为人对法益的蔑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采取了避免的措施或者有自信的依据。

弗兰克公式:

“早知如此就不如此。

★3、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对结果的发生有无认识。

★4、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关键点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知否具有注意义务、是否具备注意能力。

注意:

驾驶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在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出现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主要是过失。

因为很难设想驾驶者对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受损害是一种无所谓的态度。

过于相信自己的车技,偏偏没有出现结果。

例12:

A女与B女以及其他朋友在一起玩耍时,B借用A的手机打电话。

后来,A的手机不见了。

几天后,A听说B现在用的手机与她丢失的一样,便怀疑B偷了她的手机。

A与女友Y等5人多次追问B,并要她承认偷了A的手机。

但B一直不承认。

某日凌晨2时左右,A与L等人在一酒吧间见到B时,A、L等人又追问B,逼迫其承认偷盗行为。

B在众人的追问下表示:

“为了证实我没有偷她手机,我可以去跳崖,以表明我的清白。

”A便说:

“你敢去跳,我就敢打车送你去。

”说完,A出线,便同B、L等人从两辆出租车,送B来到山崖边。

山崖离地面高达数十米。

B走到崖边,欲跳时,被同来的其他人拉回来。

A对旁人说:

她不会跳下去,只是做个样子吓唬我罢了。

于是,B再次走到崖边,纵身跳下。

A等

人见B跳崖后,慌忙跑到山下,四处进行寻找、搜救,未果。

2天后,发现了B的尸体。

经法医鉴定,B系生前高坠死亡。

A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无罪?

例13: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BCD)。

A、甲在盗窃时,由于看不见财物的具体状况,就划着了一根火柴,结果造成火灾。

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应认定为故意过失。

B、由于刑法第312条对窝藏赃物罪的罪状表述中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所以,

窝藏赃物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司法解释:

明知包含应知。

C、由于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没有写明“明知是幼女”,所以,因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的,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幼女明知有可能

D、陈某看到一名行踪诡秘的男子在其家属院内四处闲逛,便联想起了近日院内经常发生的丢车事件,于是怀疑这名男子就是偷车贼。

陈某当即喝住了这名男子并斥责他的行为。

该男子莫名其妙地被人训斥,心里十分恼火,便欲上前与其理论,可陈某以为对方要攻击自

己,就与该男子撕打起来。

在打斗中,陈某将该男子打成重伤。

陈某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OR意外还需要其他条件5700)。

570057

例14:

下列属于间接故意的是(C)

A.行为人驾车超速行驶,乘客提醒他注意安全,他认为自己技术高超,不会出事,仍然高速行驶,结果造成交通事故过于自信

B.某隧道地下暴雨,岩石松动,随时有可能塌方,A为将机械抢救出来,下令工人冲进隧道抢运,这时发生塌方,致救人死亡不希望过于自信,矿难与交通事故类似――出题者原话

C.甲与乙困琐事发生争吵。

乙纠集多人闯入甲院中无理取闹。

甲气极之下,拿出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掖在腰间,自屋内冲出,想以此吓退对方。

乙上前抢夺手榴弹,在这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的后果。

甲对该手榴弹爆炸的结果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高级形态6500,有足够的心理预防,如果发生了,我也可以接受

记!

D.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时放在桌上的手枪向乙瞄准,戏称“我一枪打死

你”,不料枪中有子弹,甲不慎触动扳机,乙被当场打死,甲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过失,有预见可能性。

不料,是可能而没有料到。

例15:

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

“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

”乙说:

“能有那么巧?

”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推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

甲、乙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过于自信

例16,在年会射击表演中未受过专门训练的甲与人打赌,射击女演员头顶的酒杯而击

中女演员,法院认定为间接故意,甲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间接故意,预见有可能打死,即使出现也可以接受。

例17,卡车司机B在行车途中,放一吉普车超过,B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B,B又加速超过该车。

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B车左侧时,B时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

”随即将方向盘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

B驾车逃离。

B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000交通肇事罪.矿难

考点二:

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第2分陈兴良,专门出了论文

所谓目的犯,即刑法明确要求以某种特定目的为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犯罪,如果不

具有该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该种犯罪。

比较重要的归纳如下:

(1)第126条第1、2项规定,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第152条规定,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3)第175条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在贷款时有此目的

4)第187条规定,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牟利为目的。

(5)第192条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6)第193条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7)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8)第217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

(9)第218条规定,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须以营利为目的。

10)第224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1)第228条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须以牟利为目的。

12)第239条规定,构成绑架罪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除外)。

13)第240条规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须以出卖为目的。

(拐卖杀人的:

并罚)

14)第265条规定,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构成盗窃罪须以牟利为目的。

(无法占有,只能利用)盗窃一般是占有

15)第276条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须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16)第303条规定,构成赌博罪须以营利为目的。

17)第326条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须以牟利为目的。

18)第345条第3款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须以牟利为目的。

(陈老师没看到)修正,无须牟利为目的

19)第363条第1款规定,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须以牟利为目的。

张教授考得非常直接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不影响定性。

A欲杀B,放火:

直接,烧错C,对象错误:

直接故意。

对象错误的情况下,对错误的对象为直接故意

(2)打击错误:

法定符合说。

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一致。

数故意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枪法错误:

间接故意。

枪杀B成C,枪杀B成DOG,一行为触犯两条:

想像竞合。

(3)因果关系错误杀B,酒,三天后过生日,C喝死。

ORB发现了:

预备

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

犯罪构成提前实现:

判断是否已经着手。

已经着手的,认定为故意犯罪的既遂;尚未着

手的,认定为故意犯罪的预备和过失行为。

想像竞合从一重

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1)客体错误:

故意犯罪的未遂和过失行为的竞合。

(2)打击(客体)错误:

判定标准:

法定符合说,对于超出行为人设定的犯罪构成之外的结果不成立故意。

例18:

赵某企图杀死马某。

赵某对马某刺了三刀,造成马某休克。

赵某以为马某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证,就将马某扔入水中。

后经法医检验,马某实际上是溺水而死。

对赵某行为的处理正确的是(D)。

D

A、按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数罪并罚处理

B、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C、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D、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

因果关系未中断

例19:

甲对着乙的胸口扎了一刀,乙昏死过去。

甲在离开现场时,随手将手中的烟头扔在地上,结果引起了火灾,将乙烧死。

甲的行为构成()。

能够

A、故意杀人罪B、故意伤害(重伤)罪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D、失火罪

AD,并罚。

火灾决定了它是失火罪而不过失致人死亡罪。

8845与杀人行为是独立的,可以隔断因果关系。

突破刑法02.MP30144

三、正当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考点:

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起因条件:

现实的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事后防卫的正当条件:

三个。

3、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特殊正当防卫权:

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三个条件

例20:

放火犯甲纵火后逃跑,这时火势正在蔓延,存在着对公共利益的严重危险。

追上甲,将甲打成重伤。

乙的行为(C)。

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事后防卫D、构成故意伤害罪

例2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某甲饲养的狗某日跑出户外,看到某乙在散步,就冲上去扑咬某乙。

某乙见状,捡

起石头将狗砸伤。

某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狗不算,可算紧急避险。

针对不法行为

B、某丙在乘坐出租车时,持刀抢劫了司机某丁的400元钱。

在某丙下车后,某丁立即驾车将某丙撞成重伤,夺回被抢的400元。

某丁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正当防卫

C、张某在火车上在同座乘客高某的水杯中放了迷药。

趁高某喝后昏迷的时候,张某翻找高某的钱包。

另一乘客李某发现了张某的犯罪行为,就趁张某不注意时,向张某刺了一刀。

后张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严重,防卫过当

D、郭某与马某共同绑架了杨某。

在勒索到赎金后,郭某准备杀死杨某,但马某反对。

在郭某动手杀杨某时,马某趁郭某不注意,将郭某杀死。

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属于

A强奸B,掉坑,B不给A上来,A死,故意杀人罪。

A无法继续实施强奸,而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未开始。

丧失了侵害能力。

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考点一: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杀人和盗窃。

★“着手”:

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饿死:

在即将饿死时着手。

USA酒一瓶寄到中国想毒死B,到达主义!

!

!

到达时着手,喝酒时,相当于利用了B的行为。

不是介入因素。

相当于间接行为。

1631到家放你台上,给你喝吧,随时可能喝。

着手了。

出门:

预备。

定时炸弹,约定他来到野外。

走去,预备,不具备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

磨刀:

预备,练:

预备。

走到人面前握刀把30秒,预备。

拨时,着手。

盗窃罪:

入室时着手。

公共场所:

接触。

割开口袋:

着手。

审题要清

考点二:

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犯罪中止具有任意性,而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

中止的标准被出题老师搞出来了

主观说,限制主观说,客观说

具体标准:

ΔΔ

1、客观障碍:

看是否足以阻止一般人。

未遂。

小障碍是中止。

2、目的物(人)没有出现:

属于被迫停止。

未遂也可能预备

3、害怕受到刑罚处罚:

行为人害怕的如果是有一定盖然性的事实,则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间还有相当距离,并不足以成为继续实行犯罪的障碍。

中止

例22:

199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

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

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

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

公安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预备

例23:

下列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甲某在商店购物时,乘人不备将该商店柜台中的一块手表装入衣兜中,意图据为己有,但在出店门时被店员发现,当场将其抓获。

B.甲某为勒索财物将乙某绑架,然后向乙某的父亲索要10万元赎金,但是遭到乙某父亲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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