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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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风电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中心的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为了规范工程建设中心项目现场质量管理能满足工程质量的需要而编制本制度。

2、引用的标准及文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2)《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办电(2006)8号公告

(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

土建工程》DL/T5210.1-2005

(6)《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20XX年版

(7)《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

(8)《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9)《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

(10)《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建设中心所属的EPC总承包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单项承包项目等所有项目;本制度主要针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管理而编写,未涉及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商质量管理的内容。

4、工程质量管理的策划:

工程质量管理策划是为了实现项目工程的质量目标,针对相关项目工程本身的特点而进行的一系列组织设计、管理计划等活动。

4.1在项目工程开工期由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对整体项目的质量管理进行策划;

4.2依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本制度及项目特性等,提出项目工程质量目标,编制质量管理计划;

4.3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编制完成的质量计划需经工程建设中心质量安全部、技术部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4.4经批准的质量计划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为项目工程所有质量管理活动的依据;

4.5经批准的质量计划由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下发各分包商,由各分包商根据所承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特点,具体细化并实施;由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负责监督;

4.6质量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质量目标和要求;

(2)质量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3)质量管理依据的文件;

(4)质量检查、验收的标准及项目划分(三个文件);

(5)质量管理程序;

(6)影响工程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7)对质量管理过程中违规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8)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

(9)质量控制和保证的具体措施;

(10)质量管理应形成的记录;

(11)创优计划(推荐鼓励)。

5、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5.1三级检查验收:

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生产活动除接受政府的质量监督,也要接受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与验收签证。

作为总承包方内部的质量管理分三个层级进行:

实行分包商的自检,总承包方项目经理部的复检,总包方主管部门的巡检三个层级的监督管理。

5.2分包商的自检:

分包商作为实体工程施工生产的组织者,实施者,对所承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全部质量负责;负责所承包的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并根据相关规程规范实行质量的内部监管,即自检;向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负责。

5.3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复检: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负责整个风电场工程项目实体工程的施工,对整体项目工程的质量负责,对各分包商所承包的单位工程的质量负责监督管理控制;即在分包商自检的基础之上进行复检;向质量安全部负责。

5.4质量安全部的巡检:

作为工程建设中心的质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部代表公司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心在建的各个项目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项目工程质量在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复检基础之上进行巡检,并对关键环节的质量组织进行验收。

5.5分包商的质量管理职责:

5.5.1在所承包的单位工程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项目经理部审批;

5.5.2针对分包分项工程及特殊过程,编写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及施工工艺说明(作业指导书)等,并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审批;对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5.5.3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要求,配备相应的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力。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必须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也需按规定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对进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临时工);

5.5.4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进场后的报验、复检,无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复检报告,不得投入工程使用;

5.5.5负责按照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下发的《项目工程施工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项目工程规范、规程、标准有效清单》文件要求,100%的自检合格后及时进行分项,分部工程的报验;严格按照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下发的《项目工程强条执行计划》执行,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与签证;

5.5.6负责首批、首件的“样板”施工,经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检查验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后续的施工;

5.5.7建立健全各种施工管理制度,并经审批备案后遵照执行;建立物资管理制度,设有主要材料跟踪管理台账;建立计量管理制度,确保计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均经过检验并在有效期内,设立计量管理台帐;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工作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健全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等管理制度,签证及时、齐全,管理闭环;建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见证取样送检操作规范,做好台账记录。

5.6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职责:

5.6.1编制整体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并报工程建设中心主管部门及技术总工审核批准;

5.6.2负责整体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策划,编写《项目工程施工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项目工程执行规程、规范、标准有效清单》、《项目工程“强条”执行计划》并报工程建设中心主管部门及技术总工审核批准;

5.6.3负责审核批准各分包商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等;并检查落实;

5.6.4监督、组织、检查分包商进场材料的报验、复检工作及进场物资材料的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5.6.5下发分包商经工程建设中心批准的《项目工程施工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项目工程执行规程、规范、标准有效清单》、《项目工程“强条”执行计划》三个文件,并监督执行;其中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对分包商已完工的工程按照50%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按照分项分部工程正式向监理单位报验;

5.6.6负责对首批、首件的“样板”施工的质量检查验证,方可继续进行后续的施工;

5.6.7负责建立健全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各种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分包商其他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6.8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当中一般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5.7质量安全部质量管理职责:

5.7.1负责对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上报的整体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总设计进行审核,并报工程建设中心总工程师批准;

5.7.2负责对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编制的《项目工程施工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项目工程执行规程、规范、标准有效清单》、《项目工程“强条”执行计划》三个文件进行审核,并报工程建设中心工程师批准;

5.7.3根据需要参与首批、首件的“样板”施工现场质量检查验证;或其关键过程、主体工程、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

5.7.4根据需要安排质检工程师定期按照每月两到三次的频率到各在建项目进行质量巡检,对实体工程的抽检覆盖率不低于已完工工程项目的30%;

5.7.5负责组织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各单位工程及重要的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证,并作为各分包商结算的前提;

5.7.6负责监督检查总包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5.7.7负责项目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

5.7.8根据巡检情况汇总,负责每月的质量月报编写;

5.7.9负责组织项目工程整体完工后的质量考核。

5.8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工程质量验评必须严格按照先分项工程、后分部工程、再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

5.8.1分项工程验收

(1)分项工程验收是施工工序的验收,在工序结束后进行。

当分项工程范围较大时,可以分段验收,并做好记录,待分项工程完工后一并评定。

(2)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经分包商自行检查与验收后,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提前24小时通知项目经理部专职工程师并报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3)对属于分包商自检的项目,由分包商评定质量等级;项目经理部专职工程师

会同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其抽检,抽检过程中发现质量等级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情况时,专职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其质量等级进行否定,并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5.8.2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完工,质量检验合格并完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签证的基础上进行。

(2)由分包商负责填写《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项目经理部专职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申报,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建设主管单位派专职工程师参加。

(3)重要的分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风机基础工程,升压站建筑基础工程,主体分部工程等,在分包商自检,项目经理部完成复检的情况下,由工程建设中心质量安全部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监理方提出验收申请。

5.8.3单位工程验收

(1)在经过分包商自检、项目经理部复检,并经工程建设中心质量安全部组织技术专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经理部提前五个工作日监理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

(2)单位工程验收应在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单位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师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单位参加。

(4)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经理部组织分包商必须准备好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资料文件包。

该文件包的内容应包括:

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制造厂家设备图和说明书;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及缺陷处理记录;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文件及材料检验记录;施工安装记录;工程质量验评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试运及调试记录;工程不合格处理结果记录以及与本单位工程有关的其它文件。

(5)项目经理部组织分包商应核查技术资料,进行观感质量评分、评定等级,填写《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土建)单位工程质量验评主要技术资料核查表》、《尾工项目清单》等记录。

建立单位组织对竣工资料文件包进行检查,同时进行现场实物观感评议,初步确定已完工程的评分记录及验收评定。

(6)单位工程验收分专业组进行。

首先由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商报告施工情况;由监理工程师报告资料核查和实物检测及观感评分;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填写验评结果及评定等级;参加验评的单位代表签字。

(7)对于验收后遗留的尾工,责任方应根据尾工清单,制定措施和完成的时间。

监理承包商应督促其完成。

(8)经正式验收完毕的单位工程待工程(或机组)全部竣工后,统一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

5.8.4质量检验等级评定

(1)质量检验等级评定,依次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

(2)质量等级标准按照《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

土建工程》DL/T5210.1-2005等系列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3)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项目,不予签证,不算完工,项目经理部监督分包商必须进行返工或修补等处理,待自检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凡经返工修补后符合标准的项目,一般评定为合格。

(4)执行设计文件、制造厂等标准的检验项目,不参与优良率的统计,不影响上一级项目质量等级的评定。

(5)质量监督检查项目的检查,由工程质监站组织,项目工程部、监理监理工程师、制造商、设计商、施工承包商参加。

(6)应形成的记录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单位工程质量验评主要技术资料核查表》

《尾工项目清单》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签证书》

6、工程质量问题的管理

6.1质量问题的分类:

(1)质量不合格:

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2)质量问题: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6.2不合格项目的管理(包括质量问题)

6.2.1不合格项目的界定

a.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初步设计最终版审定原则以及国内外设备资料要求的项目。

b.设备、原材料等,在安装或试运行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

c.施工、调试过程中,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工艺要求,不符合设计、设备文件要求的项目。

d.根据施工及调整试运验评标准评为不合格的项目。

6.2.2不合格项的分类

A类--土建、安装等接口的不合格项。

其处理意见和措施需由分包商提交项目监理部和总包项目经理部审查,相关单位会签,项目监理部和总报项目经理部参加处理后的试验与验收,处理结果(包括相关资料)需交项目监理部和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存档备案。

B类--供审查的不合格项,即影响建(构)筑物及设备主要性能或寿命,处理需发生额外费用,处理后可以恢复性能的项目。

其处理意见和措施由分包商需提交项目监理部和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审查批准,处理结果(包括相关资料)需交项目监理部和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存档备案。

C类--记录备案的不合格项。

不影响建(构)筑物及设备主要性能和寿命,处理后可以正常投用(运)的项目。

其处理结果应交项目监理部和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备案。

D类--一般不用呈报的不合格项。

处理后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寿命,且不涉及接口性能,不发生额外处理费用的项目。

其处理结果由分包商备案。

6.2.3处理程序

(1)不合格项处理一般分口头通知和文件通知两级,口头通知指一般不合格项,由监理部、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提出,通知受理分包商施工单位、设计代表或制造商(含外方)代表处理。

当口头通知无效或不合格项目较大时,才用文件通知。

(2)文件处理不合格项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其要求如下:

1)不合格项的提出:

分包商发现不合格项,向项目监理部和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提出报告,说明不合格项目发生的部位、原因及与标准偏差,并提出处理方案或建议方案。

报告最迟在不合格项发生后3日内提出,需及时处理的不合格项,应在当日立即报告;如不合格项为项目监理部和总承包经理部发现,由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向有关制造商、设计单位或分包商施工单位提出;如不合格项目为设计、设备制造商发现,则由设计、设备制造商代表提出不合格项目通知单(包括内容、原因及建议处理意见),报项目监理部和总承包经理部。

2)不合格项的受理: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在接部在接到有关不合格项的报告、通知单等后,应报告项目监理部,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实地查看,共同分析确定不合格项的类别及责任单位,并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或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题会共同研究确定)。

3)不合格项的处理:

不合格项的处理方案和措施由不合格项的责任单位(或其委托方)负责编制,按照不合格项分类中明确的审查、批准程序,交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后,责任单位组织处理;分包商在收到不合格项目通知单后,属停工处理或紧急处理情况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若继续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有权责令其停工。

4)不合格项的验收:

不合格项处理工作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填写处理报告(包括自检结果)。

属于A、B类不合格项由项目监理部验收,属于C类不合格项由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验收,D类不合格项由责任单位质检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下道工序施工,处理后仍不合格者,应作隔离报废处理。

6.2.4其他事项

(1)不合格项一般指缺陷处理,当构成事故时,按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执行。

(2)不合格项处理不能代替设计变更通知单。

不合格项目属设计问题时,按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执行。

(3)不合格项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不合格项处理涉及第三方时,在受理栏中必须有第三方的会签意见。

(5)当同一类不合格项几个规定标准不一致时,应提请监理部、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理。

6.3工程质量事故的管理

6.3.1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具体界定见相关规定。

6.3.2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告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

(2)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负责向所属公司及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公司报相关政府部门。

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l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3)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4)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6.3.3事故处理方案

(1)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批准后实施,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2)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审查,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3)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建设管理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建设管理单位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测、检查,并做出结论。

6.3.4事故责任

(1)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将在公司内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规责任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5)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6)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7)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8)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9)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10)其他严重违反本制度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11)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负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所属部门及质量安全部门应负监督管理责任。

(12)质量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7、工程质量管理考核:

具体见《项目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附表一:

分包商、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监理项目部、工程建设中心职责权限划分表

分包商、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监理项目部、工程建设中心职责权限划分表

序号

文件名称

项目划分名称

分包商

总包方项目经理部

监理项目部

工程建设中心

技术员、质检员班组(班组)

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专职工程师

总工

项目经理或副经理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质量安全部

总工(或技术部)

1

施工组织总设计

总体项目工程

参与验收

参与验收

参与专业部分

参与验收

编制

参与验收

审核

组织报验

参与验收

参与验收

审核

参与验收

批准

参与验收

2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单位工程

参与

自检

编写

参与验收

审核

组织报验

审核

参与验收

审核

参与验收

批准

组织报验

审核

参与验收

批准

验收签证

组织验收、验收签证

3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分部工程

编写

自检

审核

参与验收

批准

组织报验

审核

参与验收

批准

参与验收

组织报验

批准

验收签证

抽检或者组织验收

4

专项施工方案

分项工程

编写

自检

审核

组织报验

批准

审核

验收签证

批准

批准

抽检

附件表二:

工作流程图

1、质量计划文件编审批流转工作流程

 

2、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评定工作流程图

 

3、分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工作流程图

 

4、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工作流程

 

5、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流程图

 

6、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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