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含仲裁法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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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含仲裁法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含仲裁法)》教学大纲

 

一、使用说明

(一)课程性质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

(二)教学目的

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识;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三)教学时数

本课程教学学时为72学时,4个学分,其中课堂讲授54学时,实践性教学环节18学时,占教学总学时的四分之一。

另有教师课外辅导答疑(含网上辅导答疑)不计入教学总学时之内)。

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

(1)观摩审判4学时;

(2)模拟审判4学时;(3)案例讨论10学时(5次);(4)在校内律师事务所或校外实习基地进行专业实习(不计入教学总时数之内)。

(四)教学方法

本章程以课堂教学为主,在教学中充分运用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比较分析等方法,并适当安排观摩审判和模拟审判。

教学中采取多媒体教学,并辅以网络教学,强化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五)面向专业

法学专业

二、教学内容

第一章导论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立法根据和具体适用;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及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和要素;明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以及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差异;充分认识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正确进行民事诉讼。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

一、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

(一)民事争议

(二)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定义和本质

(二)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

(一)民事诉讼的目的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四、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成因及意义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及其根据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五、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含义和特点

(二)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结构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及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的多重性法律特征

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

(一)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

(二)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

(三)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

(四)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

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况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任务

(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六)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学概说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二)个性与共性相结合的方法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的方法

(四)比较分析的方法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历史回顾

(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起步和探索阶段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得到较快发展和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阶段

(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学科体系构建日趋完善和成熟阶段

五、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向和当前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向

(二)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说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三)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一)诉讼事件

(二)诉讼行为

四、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教学方法和形式

课堂讲授

(四)教学时数

讲授6课时

第二章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诉权的含义、诉讼权学说的历史发展和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了解取得诉权的条件、丧失诉权的原因及行使诉权的要求;掌握诉的种类和构成要素;掌握反诉的特征和要件。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一、诉权概说

(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

二、关于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一)传统的诉权理论

(二)诉权学说发展的新趋势

(三)我国诉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四、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五、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二)诉权的丧失

六、诉权的行使、限制和保护

(一)诉权的行使

(二)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

(三)对诉权的保护

七、诉权理论中需要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民事诉讼中的诉

一、诉的概说

(一)诉的定义和特征

(二)诉的双重含义

(三)诉与起诉、诉讼、诉讼请求的界限

(四)诉与诉权的关系

(五)确立诉的法律制度的意义

二、诉的要素

(一)诉的要素之构成

(二)研究诉的要素的意义

三、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之基本含义及其研究的意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四、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二)给付之诉

(三)变更之诉

五、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二)诉的分离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一)诉讼请求的放弃

(二)诉讼请求的变更

(三)诉讼请求的增加

第三节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二)反诉的概念

(三)反诉的性质

(四)反诉制度的意义

二、反诉的分类

(一)联系密切的反诉与联系疏松的反诉

(二)中间反诉与预备反诉

(三)任意反诉与强制反诉

三、反诉的要件

(一)外国对反诉要件的要求

(二)我国对反诉要件的理解

四、反诉的提起和审理

(一)反诉的提起

(二)反诉的审理

五、关于再反诉问题

(三)教学方法和形式

课堂讲授

(四)教学时数

讲授3课时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明确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基本制度的区别;了解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和基本原则的种类;掌握各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正确适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规定。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说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立法情况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三、确立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一)社会主义民主对民事诉讼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制对民事诉讼的要求

(三)反映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四、贯彻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一、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一)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六)检察监督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四)辩论原则

(五)处分原则

(六)支持起诉原则

(七)人民调解原则

第三节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概说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二、合议制度

三、回避制度

(一)关于回避的方式

(二)关于回避的原因

(三)关于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

(四)关于回避的程序问题

四、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和贯彻要求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规定

五、两审终审制度

(三)教学方法和形式

课堂讲授

(四)教学时数

讲授3课时

第四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处理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主管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具体方式;明确法院管辖与法院主管的关系、确定管辖的原则以及管辖的种类和分类;掌握各种管辖的具体内容,正确适用管辖的法律规定。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义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

五、管辖恒定

第三节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三、特殊地域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共同管辖

六、协议管辖

第五节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一)下级向上级转移

(二)上级向下级转移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四、当事人对移送管辖的裁定的异议权

(三)教学方法和形式

课堂讲授

(四)教学时数

讲授2学时,讨论2学时

第五章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说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当事人含义、特征和类型;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明确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标准;了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具体内容;掌握当事人更换和诉讼承担的具体规定。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当事人的界定

一、当事人的概念和意义

(一)当事人的概念

(二)对有关当事人概念的既往学说的回顾与评价

(三)程序当事人的意义

二、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

(一)当事人的确定

(二)当事人的称谓

第二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三)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与辩论能力的关系

(四)欠缺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的后果

第三节正当当事人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和作用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二)正当当事人的作用

二、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

(一)管理权

(二)诉的利益

三、欠缺正当当事人要件的诉讼后果

第四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请求司法保护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申请回避

(四)收集和提供证据

(五)陈述、质证和辩论

(六)选择调解

(七)自行和解

(八)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九)提起上诉

(十)申请执行

(十一)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十二)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遵守诉讼秩序

(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五节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

一、当事人的更换

(一)当事人的更换的概念

(二)更换当事人的意义

(三)更换当事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诉讼承担

(一)诉讼承担的含义

(二)诉讼承担的事由

(三)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

实践性教学安排:

案例讨论4学时

(三)教学方法和形式

课堂讲授

(四)教学时数

讲授2学时。

第六章多数当事人诉讼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特征和两者的区别;掌握第三人诉讼的特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特征以及两者的区别;了解代表人诉讼的特点和两种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具体规定。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制度概说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和学理分类

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在二人或二人以上且多数当事人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

(二)共同诉讼制度的沿革

(三)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

(四)共同诉讼的特点

(五)共同诉讼的种类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二)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情形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相互独立性和牵连性

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称为普通共同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条件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相互独立性和牵连性

第二节第三人诉讼

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

(二)第三人诉讼的分类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别适用

(六)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代表人诉讼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概说

(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

二、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一)代表人诉讼的提起

(二)代表人诉讼的受理

三、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

(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

五、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外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

(一)与外国群体诉讼制度的相同点

(二)与外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区别

实践性教学:

讨论案例4学时

(三)教学方法和形式

课堂讲授

(四)教学时数

讲授3学时,讨论案例2学时

第七章民事诉讼代理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和作用;掌握诉讼代理人的特点和不同种类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正确适用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

一、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内容和作用

(一)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和内容

(二)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三、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的区别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区别

四、诉讼代理制度的沿革和立法概况

(一)诉讼代理制度的沿革

(二)诉讼代理制度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概说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二)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四)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异同点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四、解决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方法

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概说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

(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五、关于转委托诉讼代理

(一)转委托诉讼代理的含义和成立条件

(二)适用转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六、关于律师代理诉讼的几个问题

(三)教学方法和形式

课堂讲授

(四)教学时数

讲授1学时。

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作用、种类和分类;领会证据能力的含义和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一)客观性

(二)关联性

(三)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立法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三节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

(二)书证的特征

(三)书证的分类

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

(二)物证的特征

(三)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的特点

(三)证人的范围

(四)证人的诉讼权利

(五)证人的诉讼义务

四、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分类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五、鉴定结论

(一)鉴定制度概说

(二)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

六、勘验笔录

(一)勘验的功能

(二)勘验笔录的制作

(三)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七、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

(三)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八、电子证据及其立法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二)电子证据的属性

(三)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

第四节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三)教学方法和形式

课堂讲授

(四)教学时数

讲授2学时。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明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证明对象的概念、作用和范围;明确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分配;掌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了解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掌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的原则和方法。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说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

(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事实

(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三)经验法则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推定的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七)自认的事实

第二节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说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二)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确立证明责任制度的意义

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一)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有学说

(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新学说

三、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

(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

第三节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概说

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简述

(一)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三、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四、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

第四节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查和证据保全

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

三、法院对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二)证据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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