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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对国际贸易结算领域新惯例

对国际贸易结算领域新惯例

摘要:

2007年7月1日,国际贸易结算领域的新惯例——UCP600将生效该惯例的产生与商务实践的飞速发展和UCP500的本质缺陷密切相关较之于UCP500,UCP600在文本结构条款内容语气措词上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是一次革命性的变革,必将产生巨大影响各大进出口企业及相关部门应该认真学习研究新的惯例,以确保顺利渡过不足半年的过渡期,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并把业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点

关键词:

国际贸易结算;新惯例;UCP600

Abstract:

UCP600,ICC'srevisedrulesondocumentarycreditswillenterintoforceonJuly1stthisyear.Therevisioncontainsmajorchangestotheexistingrules.Theseandotherchangeswillhavetobecarefullystudiedbybankers,traders,corporationsandotherpractitionersinthefivemonthsremainingbeforethenewrulesareimplemented.Keywords:

internationalsettlement;newrules;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七十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国际商会)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目前,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将退出历史舞台,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鉴于信用证在我国的进出口结算中扮演重要角色,广大进出口商及相关部门需要很好地学习新的国际惯例,并根据惯例的改变调整自身业务操作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力争在开拓业务的同时把业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点一、UCP600的修订原因UCP于1933年问世(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目的是消除不同国家关于信用证法律方面的冲突,创建一个统一规则自此,UCP先后经历了六次修订,分别是1952年(国际商会第151号出版物)1962年(国际商会第222号出版物)1973年(国际商会第290号出版物)1983年(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1993年(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仍在实施中)2006年(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于2007年7月1日实施)UCP500自1994年实施至今已十多年了,毋庸置疑,该文本较以前的UCP有了较大的进步,不仅推动了信用证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UCP在全球范围内更广泛的应用,保障了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然而,自UCP500生效以来,银行实务中围绕该惯例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遗憾而且关切地注意到,在UCP500实施以后,一些银行错误地解释和应用UCP500的一些条文由于未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条文,其结果严重妨碍了按照UCP500开立的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比如,据有关统计表明,由于包括银行和进出口商在内的当事人存在对UCP的错误理解及应用,大约有7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由于不符而遭拒付,这就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作为一种主要的付款工具的地位,而事实上成为了一种拒付的工具另外,在信用证法律方面,这些年也出现了多宗与UCP500条款的解释与应用有失偏颇或对UCP500中的条款发出质疑的判例而且,随着国际贸易和信息电子技术的发展,与信用证业务

相关的运输保险质检物流等方面的做法也出现了显著的变化,UCP500在条款设置及措词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总之,其条款的全面性实务的针对性内容与时代的同步性已逐渐显现出自身的不足再加上,UCP500语言偏晦涩语句欠精练条款较繁杂分类不科学的毛病也一直是困扰业界的问题考虑到上述诸多变化,许多银行界人士和信用证专家纷纷向国际商会提出应该对UCP500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为此,ICC于2002年初成立UCP修订工作小组,提出修订UCP500的动议二、UCP600的修订过程多份研究报告显示,高比例高频率发生的信用证拒付现象日益危及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在2002年4月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各国代表对何时如何修订UCP500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国赞成立即开始修订),但一致同意先对产生最多争议的七个条款进行评议因为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这七个条款上:

第九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共二十六次);第十三条审核单据的标准(共四十三次);第十四条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共六十次);第二十一条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共二十九次);第二十三条海运提单(共四十七次);第三十七条商业发票(共二十六次);第四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共三十一次)2003年5月,ICC正式授权ICC银行委员会启动UCP500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分三层组织机构:

(1)ThedraftingGroup(起草小组),小组共10位成员,其中8位来自欧洲,其余两位分别来自美国和新加坡,小组主席是GaryCollyer;

(2)TheConsultingGroup(咨询小组),小组由来自26个国家的银行运输及物流保险等不同行业的40余位专业人士组成;(3)ICCnationalcommittees(国家委员会)UCP600修订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1)REVISIONPROCESS,全面回顾UCP500实施以来ICC发布的各类出版物意见书及决定,吸收其中的合理条款

(2)GENERALOBJECTIVE,全面反映近年来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出现的变化,并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全面检讨UCP500中的条款结构和文字措辞(3)CO-OPERATION,建立稳定的三级合作机制在复杂的磋商过程中,起草小组共收到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000多份意见书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参与了修订的全过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几个参与国家之一三年来,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每年的春秋例会上,UCP都是重要讨论的议题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以点名(RollCall)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91∶0的投票赞成,UCP600最终得以通过,并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三、UCP600相对于UCP500的变化和特征

(一)UCP600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UCP自上世纪30年代问世,先后经历了六次修订然而,不论哪一个版本,均未对诸如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及保兑议付和交单等相关行为进行定义对这些概念,只能通过上下文及实务中形成的习惯认识来理解针对同一个概念,由于语言文化,案例乃至价值取向的不同,不同国家不同当事人甚至不同法院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就会造成对UCP条款的曲解与误用,出现惯例统一而标准相异的现象对众多概念进行定义,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它不仅涉及到概念本身,更重要的是涉及各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ᦉ

7;统一实务中形成的不同观点,建立一套既与ICC以往观点不相矛盾又能经得起实践和时间检验的清晰标准是非常有意义的UCP600在这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这14个概念是:

Advisingbank;Applicant;Bankingday;Beneficiary;Complyingpresentation;Confirmation;Confirmingbank;Credit;Honour;Issuingbank;Negotiation;Nominatedbank;Presentation;Presenter

(二)UCP600文本结构与内容编排上发生了较大变化UCP600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具体情况如下:

UCP600新增下列条款:

(1)第2条,定义;

(2)第3条,解释;(3)第4条b款,关于不得将合同形式发票等列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规定;(4)第6条d(ii)款,关于交单地点的规定;(5)第9条c款,第二通知行的规定;(6)第10条d,f款关于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以及默认修改的条款;(7)第12条b款融资授权;(8)第13条a款,URR的适用;(9)第14条d款,单据内容的一致性;第14条j款,地址及联系细节;第14条l款,运输单据的签发人UCP500中以下条款所规定的内容由于表达不确切内容已过时及与国际贸易实务相脱节或超出UCP的范围等原因被删除:

(1)第5条,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2)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3)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4)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5)第14条f款,关于凭保议付的规定;(6)第30条,运输行签发的单据;(7)第33条a,b,c款,运费到付/预付运输单据;(8)第38条,其他单据;(9)第42条c款,关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模糊规定;(10)第46条a款,有关“装运”的解释UCP600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模式,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就是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原来UCP500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改变了原UCP500在次序排列上的不足,极大地方便了使用者其中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第29—32条是杂项规定;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三)UCP600的语气措辞更为简洁严格清晰先进UCP600的变化是全方位的,但最具影响的还是字里行间的变化,有时仅一个单词的不同便可能形成新的标准1.简洁UCP不是法律,而是惯例,信用证本身可以根据需要改变其规定UCP500为表明这一态度,先后近30次明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unlessotherwisestipulatedinthecredit)”为了简化语句,同时避免诱导信用证出现与UCP本质精神相反的条款,UCP600仅在第1条作出了类似的总括性规定:

“unlessexpresslymodifiedorexcludedinthecredit”,而从500的“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到600的“除非明确修改或排除”的变化,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突出信用证本身的条款超越或者补充惯例的原则另外,“and/or”改变为“or”,单复数同义惯例行文很多涉及平行两项的选择,比如“汇票与单据”“装货港与卸货港”等,旧惯

例往往用and/or表达,全文出现五十多处而实际绝大多数仅为“二者选一”,而不是“二者选一或二者兼有”鉴于or能够起到相同的作用,600仅在需要的地方保留三处and/or,其余均修订为or,大大简化了惯例的行文600另一个行文简化的典型就是明确了单词的单复数意义相同:

“Whereapplicable,wordsinthesingularincludethepluralandinthepluralincludethesingular”,这样一来,不论是惯例本身还是依据其开立的信用证便简明多了,比如,“credit”和“discrepancy”便无须再表达为“credit(s)”和“discrepancy(ies)”了2.严格UCP500条款中常常使用诸如“应该”“可以”或“将”这类多具劝导而缺少律令意味的词语,如此降低了UCP作为规则的不可挪移性为了便于操作和执行,体现其规则语言的特点和权威性,UCP600加强了语气,对标准的措辞更加严格清晰了,我们可以从下列统计数字中明确感受到:

UCP500使用should15次,600为6次;500使用must54次,600则为77次;500往往措词为bankswillaccept,而600则表达为“单据必须”;500使用“看起来”(appear)达39次,600则只为15次而对于在UCP中备受强调的“表面上”(onitsface),500出现28处,新惯例仅在审核单据的标准条款保留一处,以此表明银行仅负责单据的表面相符性这一标准并没有改变3.清晰措辞的变化使表达更清晰确切比如,关于拒付电的变化,UCP500的规定为“Banksmustgivenotice”,而600的措词则为“Banksmustgiveasinglenotice”尽管实务中已经认可的标准及ICC的相关解释为“仅能发出一次性拒付电”,但旧惯例的语句不能使人必然得出只能发出一次通知的结论,增加asingle弥补了这一漏洞又如,关于“5%溢短”的变化,500在规定“about”修饰单价金额和数量时,允许被修饰者有不超过10%的溢短,即“allowingadifferencenottoexceed10%moreorless”但在涉及“在信用证金额不超支的情况下允许货物数量有5%范围的溢短”时,用词则是“atoleranceof5%moreorlessallowed”由于这一规定会使人产生“只能是5%整”的误解,600将其修订为“nottoexceed5%”,这样既消除了误解,又与关于about的规定相统一4.先进UCP自其产生,就规定银行对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一概免责但近年来恐怖活动激增,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潜在因素UCP600因势而变,增加了银行“对恐怖活动造成的后果免责”的规定,显示了UCP的先进性另外,由于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缺乏保障,近些年来几乎没被使用过,因此,在UCP600的第2条中对“信用证”的定义以及第3条中的解释规则(Acreditisirrevocableevenifthereisnoindicationtothateffect.)均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从“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其是否可撤销则被视为可撤销”(UCP400)到“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其是否可撤销则被视为不可撤销”(UCP500),再到如今UCP600关于不可撤销的规定,表明了UCP顺应商务实践发展的潮流与时俱进的重要特征(四)确立了新的国际结算实务操作标准,增加了实务操作性条款1.确立了银行审单的5天规则关于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银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在UCP5

00中,规定为收单翌日起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然而,随着市场竞争日趋剧烈,多数银行收到单据的当日便开始审核600为了反映实务的变化,将其修改为“收到单据翌日起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从而加快了银行处理单据的速度,确立了新的审单标准另外,UCP500的7个工作日是以“reasonabletime”即“合理时间”为前提的当前业务中,经常出现处理时间是否合理的争议,这一概念受到当地行业惯例的影响,而一旦诉诸法律,还受到法官主观判断的影响,因此,围绕这一概念的纠纷不断发生针对这种现状,UCP600删除了该条件,把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使得判断依据简单化,从根本上消除了UCP500规定的不确定性及过于理想化给银行带来的困扰,同时,也消除了法院以“不合理”为由轻易地干涉银行业务的隐患关于审单时限的缩短,总体来说对受益人更为有利,加速了贸易进程2.增加了银行对不符单据处理方式UCP500第14条规定开证行对于不符单据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持单听候处理,二是退还交单人但是,在银行实务中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并拒付后,并不必然退单,因为开证申请人并不一定拒付,原因是进口货物总有销售或生产的需要,同时,也已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所以真正拒付者不多因此,开证行便在拒付电中加列“正就不符点征求申请人意见,一旦其放弃不符点,开证行将向其交单”的语句但这种做法并没有得到国际商会的赞同,因为他们认为单据在未付款前所有权归交单者所有,这样的条款只有加在信用证上(而不是拒付通知中)才是有效的显然,持单征询申请人对不符点的意见及等待其接受单据是更为符合实务的做法,有利于促进问题的解决因此600摒弃ICC以往的观点,在第16条c款(iii)中规定拒付电可以表明“开证行持单直至申请人放弃不符点”,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这不仅改变了惯例,也是对法律的挑战3.明确了遗失单据的风险分担UCP500第16条规定:

“银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在传递中发生延误及/或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比如,单据遗失后货物被提取,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得由寄单银行或开证行承担由于信用证业务的委托人不是申请人就是受益人,所以,该损失不是由受益人承担,就是由申请人承担然而,实务中很多人将银行免责理解为银行免除付款责任,这是对UCP的曲解根据UCP500第9条a款“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据此,相符单据提交到被指定银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便确立了,而这并不是以“必须收到单据”为前提鉴于此,为避免纠纷,UCP600第35条明确规定只要指定银行审单后认为单证相符,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兑付或议付(有时受益人并不要求指定银行兑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从指定银行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途中或保兑行寄往开证行途中丢失这一规定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对消除误解,减少纠纷,加强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将起到重要作用4.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开立的信用证转让信用证实际上是为了给中间商的交易提供便利,避免其重开信用证的麻烦以及对其资信的要求按照UCP500第48条,只有被指定银行才能转让信用证但根据第10条,信用证可以规定被指定银行,也可以不规定被指定银行那么,在后者情况下,信用证便不能转让而被指定的转让行又并不必然有转让的义务,若其拒绝办理转让,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即中间商)的交易无法进行实务中曾多次出现开证行转让自己开立信用证的情况,由于缺乏惯例,造成了不少纠纷ICC因此形成了“只要信用证在开证行有效,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的意见60

0采纳了这一观点,并取消了“信用证须在开证行有效”的前提,使得信用证的转让更具灵活性,具体表现为:

(1)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解决了被指定银行拒绝转让的问题

(2)规定转让行有权在第一受益人无法或疏于换单(发票及汇票)的情况下直接将收到的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旨在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3)明确第二受益人必须向转让行交单,也就是第二受益人不得绕过转让行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实际上是为了保护第一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通过上述规定以及对各方受益人的利益的权衡,更明确了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和转让行之间的关系和流程5.建立了“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标准UCP500第21条规定:

“对于运输保险及发票之外的单据,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出具人和内容,只要内容与其他单据不相矛盾,银行将予接受”限于篇幅和简洁的需要,信用证不会对每一种单据内容面面俱到,一般情况下仅给出单据的名称第21条提供的宽松条件便成了受益人处理单据的万应灵药,以致造成对该条款的滥用比如装箱单不表明包装,质量证不显示质量,检验证没有检验结果,凡此种种均缺乏单据所应具有的效力对这种明显既不符合常理又可能会对申请人清关提货以及生产销售造成影响的单据,却因“内容与其他单据并不冲突”而不得不接受,使得收到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的初衷相违背UCP600针对这一明显不足,在本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加符合实际的规定,即“只要内容看来满足了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从而建立了新的审单标准6.明确了“沉默不等于接受”为了兼顾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利益,UCP500并没有强制受益人必须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并给予其“以最后交单表示接受或拒绝”的权利这种对受益人的优惠,常常带来问题比如,若要对曾经修改过的信用证再次修改,由于尚未收到单据而不知受益人是否已接受了上次修改,在两次修改有关联的情况下,就难以确定这次修改的内容于是,一些银行便在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中加列“如果在一个规定时间内,受益人没有正式拒绝修改,修改就自动生效”等类似语句ICC强烈反对此类错误做法,认为这是“沉默等于接受”的翻版,称其改变了“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和撤销的性质”而受益人的沉默被假设为接受,这也是与许多国家的法律相违背的鉴于这种对惯例的错误运用及ICC曾表达的观点,600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果修改中加列了接受或拒绝修改的时限,银行将不予理睬受制于笔者的水平和文章的篇幅,上述分析是粗浅的,但我们不难看出,尽管还存在某些未决问题甚至漏洞,UCP600之于500的变化是革命性的,它的影响是巨大的还有不到半年的过渡期,各外贸企业及相关部门对于这样一个纲领性文件,应认真学习和研究,掌握其精神实质,为新惯例的实施提前做好各种准备,以保障信用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参考文献:

张燕玲.意在笔先未雨绸缪——写在UCP600时代到来之际[N].国际商报,2006-11-27,A1.BankingCommissionapprovesrevisedrulesondocumentarycredits.http:

//www.iccwbo.org/iccjcde/index.html王善论.UCP600——信用证领域的新规则Part1[N].国际商报,2007-01-05.UnderstandingtheUCP600,http:

//www.iccwbo.org/events/display12/index.html?

CodeICMS=S0702阎之大.UCP600前瞻——即将成稿实施的UCP600会有哪些变化?

[J].中国外汇,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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